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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2020-12-10 09:46来源:北极星固废网关键词:生活垃圾分类垃圾分类管理烟台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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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二条 区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内有关单位开展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相关工作。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各类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签订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第二十三条 区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作业时间和运输路线,避免噪音等因素扰民,避开城市交通高峰期。

第二十四条 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标示、标识的密闭化车辆,并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可回收物经营者在收集、运输可回收物过程中,应当采取覆盖、围挡、保洁等有效措施,保持环境卫生整洁,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路线分类收集、运输,并按照规定运输至指定场所。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日产日清,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

(三)收集、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

(四)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时、如实记录收集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运输去向;

(五)遵守环境卫生法规和作业规范、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 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交付的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应当要求其重新归集,再按规定交付;对拒绝重新归集的,应当及时报告区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不得擅自停止收集、运输经营活动。

因突发事由暂停或者在经营期限内需要终止收集、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签订的经营服务协议办理。区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收集、运输活动正常进行。

第二十七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

(一)有害垃圾采取无害化方式处置,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二)厨余垃圾由专业处置企业,采取生化处理、堆肥等方式处置;

(三)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采取资源化回收、利用等方式处置;

(四)其他垃圾由生活垃圾处置企业,采取卫生填埋、焚烧发电等方式处置,或者由卫生填埋场所进行填埋处置;

(五)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和绿化垃圾由相关处置企业,采取资源化利用等方式处置。

第二十八条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分类接收并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二)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备处置设施设备,保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三)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四)按照规定对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并向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实记录接收处置的生活垃圾来源、种类、质量、数量,以及再生产品的品种、数量等信息;

(六)依法依规接受生态环境、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 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停止处置经营活动。

因设施检修、调整等事由暂停处置或者经营期限内需要终止处置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经营协议办理。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处置活动正常进行。

第五章 促进措施

第三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在黄金时段或者显著版面开展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三十一条 再生资源、物业管理、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酒店、餐饮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通过行业自律规范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本系统、本单位对工作人员日常教育、管理的内容,督促工作人员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三十三条 市、区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制度,指导街道办事处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及志愿者队伍,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监督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

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激励机制,通过礼品兑换、物质奖励等方式,调动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积极性。

第三十五条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居住小区、商场、超市、便利店设置便民回收网点或者回收设施,建立网络预约回收平台,公开交易目录、价格、积分奖励标准,通过定点回收和上门回收等服务方式,提高可回收物的回收率。

第三十六条 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超市的管理,积极推行净菜上市。

第三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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