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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13:28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关键词:钢铁企业污水处理污水处理设施钢铁企业污水处理工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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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4地下式或半地下式水泵间应设机械送排风系统。
4.2.25冷轧废水处理设施设计规模应根据机组排放废水水量以及排放制度确定。
4.2.26冷轧废水每级处理设施应设置出水采样口。
4.2.27电镀锌机组的含锌废水、镀锡机组的含锡废水应单独处理。
4.2.28酸性废水常规处理应采用“调节+中和+混凝+沉淀+过滤”的处理工艺。
4.2.29不锈钢混酸废水应设置反硝化装置。
4.2.30酸性废水调节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总容积应按8h~12h设计流量计算;
2 不应少于2格;
3 池内应设有曝气设施。
4.2.31浓酸废液应单独设置事故池,事故池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浓酸废液事故排放量和清洗水量。
4.2.32碱性废水常规处理应采用“调节+中和+絮凝+气浮+生化”的处理工艺。
4.2.33碱性废水调节池总容积应按8h~10h设计流量计算,不应少于2格。
4.2.34浓碱废水应设置单独调节池。
4.2.35含油废水预处理应采用“调节+混凝+气浮”的处理工艺,预处理出水应排入碱性废水处理系统继续处理。
4.2.36含油废水调节池应设置2格,单座有效容积不应小于主生产线乳化液系统单次最大排放量。
4.2.37含铬废水常规处理应采用“调节+两级还原+中和+沉淀+过滤”的处理工艺。
4.2.38含铬废水调节池总容积应按8h~12h设计流量计算,且不应小于单条主生产线钝化液循环槽的容积,不应少于2格。
4.2.39含铬废水第二级还原出水六价铬不达标时,严禁进入下一处理单元;严禁将二级还原出水直接排入酸、碱废水系统。
4.2.40综合污水处理厂的供电系统,应按二级负荷设计。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4.2.41综合污水预处理工艺应由除油、调节、格栅、混凝、澄清(沉淀)、过滤单元组成。
4.2.42综合污水处理前端应设调节设施,调节时间应为4h~8h。
4.2.43综合污水回用时应设消毒设施,出水必须经过消毒。
4.2.44综合污水深度处理的设计规模及处理指标应根据全厂性水量平衡及水中盐类的平衡确定。
4.2.45深度处理工艺应根据原水水质及产品水水质要求选择,由预处理、除盐处理及其附属设施组成。
4.2.46深度处理除盐应采用超滤+反渗透工艺。超滤出水浊度不应大于0.3NTU,淤泥密度指数(SDI)不应大于5,回收率不应小于90%;反渗透膜应采用抗污染膜,三年内脱盐率不应小于97%,回收率不应小于70%。
4.2.47深度处理站设计时应保证任一设备、构筑物、管道进行检修、清洗或损坏停运时仍能满足用水单元对水量和水质的需求。
4.2.48深度处理系统中的水箱(池)应满足水泵启闭和系统稳定运行的需要,其有效容积应根据供排水制度和水量变化曲线等因素确定。无实测资料时,调节池容积应不小于4h设计水量,最终供水箱(池)容积应为最高日用水量的6~10%。
4.2.49脱盐过程产生的浓含盐废水不应进入全厂生产废水管网,应单独收集、处理或在钢铁企业内消纳处置,当不能消纳时应处理达标后排放。
4.2.50加氯间、污泥脱水间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加氯间换气次数应为8次/小时~12次/小时;污泥脱水间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小时。
4.2.51含铬废水调节池、室内含酸废水调节池以及储存含有挥发性有毒、有害、有异味的废水处理设施必须加盖密封,并应设置废气收集及洗涤设施。
4.2.52污泥应进行减量化处理并安全、有效处置。
4.2.53污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水应返回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4.2.54含铬污泥、含锡污泥、含锌污泥、生化污泥、含油污泥、酸性污泥应设置独立污泥浓缩池及污泥脱水设备。
4.2.55含铬污泥、含锡污泥、含锌污泥、油泥及焦化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置或企业厂区内资源化综合利用。
4.2.56含铬污泥、含锡污泥、含锌污泥、油泥在企业内的临时贮存应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4.2.57氯库、加氯间、二氧化氯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规范《城乡给水工程项目规范》的有关规定。
4.2.58强酸、强碱危险化学品必须单独存放,其储存及使用区域应设置防护罩、安全围堰以及安全洗眼淋浴器,围堰内容积不应小于最大1台储罐容积。
4.2.59卸药区、储存和加药设施区域地坪应采取防腐防渗和废液收集措施。
4.2.60钢铁企业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连接,且严禁与自备水源供水系统直接连接。钢铁企业回用水管道上严禁安装饮水器和饮水龙头。
4.2.61当工业废水能产生引起爆炸或火灾的气体时,其管道系统中下列部位必须设置水封,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
1 化工装置内的塔、加热炉、泵、冷换设备区围堰的排水出口;
2 化工装置、罐组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管沟的排水出口;
3 全厂性的支干管与干管交汇处的支干管上;
4 全厂性支干管、干管的管段长度超过300m时,应用水封井隔开。
4.2.62管道基础应根据管道材质、接口形式和地质条件确定,对地基松软或不均匀沉降地段,管道基础应采取加固措施。
4.2.63输送腐蚀性污水的管渠必须采用耐腐蚀材料,其接口及附属构筑物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4.2.64输送介质温度高于80℃的金属管道,应采取隔热措施。
5 施工及验收
5.1一般规定
5.0.1施工单位应建立和健全与安全生产组织相对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明确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5.0.2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根据编制和审批权限的设置,分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编制依据、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准备及资源配置计划、施工方法、施工平面布置、主要施工管理计划。
5.0.3施工单位应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5.0.4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5.0.5施工作业场所有害气体、蒸汽和粉尘的浓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
5.0.6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5.0.7严禁向未经许可的任何区域内倾倒、堆放、填埋或排放危险废物。
5.0.8收集、贮存、运输或装卸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材料时,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
5.1 施工
5.1.1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作业人员必须按作业要求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在2m及以上的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和陡坡作业时,必须系挂安全带。
5.1.2建筑机械必须按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超速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5.1.3起重吊装作业前,必须编制吊装作业的专项施工方案,并应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作业中,未经技术负责人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5.1.4在基坑支护结构施工与拆除时,应采取对周边环境的保护措施,不得影响周围建(构)筑物及邻近市政管线与地下设施等的正常使用功能。
5.1.5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
5.1.6地下管线的开挖、调查,应在安全的情况下进行。下井调查,必须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且应采取防护措施。
5.1.7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验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抽取。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
5.1.8设备和管道焊接工程中,在掌握材料的焊接性能后,必须在工程焊接前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5.1.9管道穿过有防水要求的建(构)筑物时,应采取防水措施,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5.1.10管道焊接严禁用管路作为焊接地线。
5.1.11在防腐蚀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同时进行焊接、气割、直接敲击作业。在密闭和有限空间内进行涂料类防腐蚀工程施工时,必须采取强制通风。
5.1.12用于绝热结构的固定件和支承件的材质和品种必须与设备及管道的材质相匹配。
5.1.13金属电缆支架全长均应有良好的接地。
5.1.14电缆密集场所或可能着火蔓延酿成严重事故的电缆线路,防火阻燃措施施工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5.1.15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中,在设备或管道上安装取源部件的开孔和焊接工作,必须在设备或管道的防腐、衬里和压力试验前进行。
5.2 验收
5.2.1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依次进行,并应做好验收记录。
5.2.2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5.2.3当需要修改设计文件及材料代用时,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应出具书面文件。
5.2.4工程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机械设备、零部件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规定和设计要求,并应有合格证明。
5.2.5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分项工程完成后,应进行检验;
2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应进行隐蔽验收并形成记录;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施工;
3设备安装前应对有关的设备基础、预埋件、预留孔的位置、高程、尺寸进行复核,未经验收的基础,不得进行设备安装。
5.2.6工程应在质量验收合格后再投入使用。
5.2.7水处理构筑物、贮水调蓄构筑物施工完毕必须进行满水试验。
5.2.8防水混凝土结构的施工缝、变形缝、后浇带、穿墙管、埋设件的设置和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5.2.9压力管道压力试验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规范《厂区工业设备和管道工程通用规范》的有关规定。
5.2.10高压的电气设备、布线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必须交接试验合格。
6 运行维护及拆除
6.1一般规定
6.0.1钢铁企业污水处理单位应制定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操作规程和设备维护保养检修制度、应急预案,并应定期修订。
6.0.2钢铁企业污水处理单位应做好生产工序过程数据的统计,做好能源和材料、药品的消耗计量,并应做好各项生产指标的统计,进行成本核算。
6.0.3应建立完整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并评估演练效果。
6.1 运行维护
6.1.1应定时对设备巡视检查,定期维护保养,按计划维修;并做好设备运行、维护保养及维修记录并应及时存档。
6.1.2污泥及加药管路应有防止管路堵塞、结冰措施。
6.1.3电气作业应由持有电气操作职业资格证的人员实施。
6.1.4钢铁企业应在企业主体检修计划中纳入污水处理系统检修,保证污水处理系统定期实施中修、大修。污水处理系统存在安全、生产、环保缺陷时,应及时消除,不得长期带有缺陷运行。
6.1.5污泥设备出现故障时,应立即排除故障,安排检修,及时恢复,禁止将污泥、泥浆水、废水排入系统下水道。
6.1.6长期停用的过滤器、压力壳体类密封设备,应关闭进出水、压缩空气的介质阀门,并确认切断或设置泄压装置。
6.1.7在线、离线备用运转设备应制定盘车制度,并做好记录。长期停运的运转设备启动前,应对设备进行检查,并检测电机绝缘。
6.1.8管道焊口、焊缝、连接法兰、设备连接附件应定期检查,钢制管道壁厚应测量检测。
6.1.9设备维修前必须断电,并应在开关处悬挂维修和禁止合闸的标志牌,经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操作。
6.1.10在构筑物上必须悬挂警示标识,配备救生圈、安全绳,并应定期检查和更换。
6.1.11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异味、粉尘和环境潮湿的场所,应进行强制通风,确保安全。对可能含有有毒有害气体或可燃性气体的深井、管道、构筑物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维修操作前,必须在现场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不得在超标的环境下操作。所有参与操作的人员必须佩戴防护装置,直接操作者必须在可靠的监护下进行,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6.1.12采用二氧化氯消毒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盐酸的采购和存放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固体氯酸钠应单独存放,且与设备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m;库房应通风阴凉;
3 在搬运和配制氯酸钠过程中,严禁用金属器件锤击或摔击,严禁明火;
4 操作人员应戴防护手套和眼镜。
6.1.13 采用液氯消毒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应每周检查1次报警器及漏氯吸收装置与漏氯检测仪表的有效联动功能,并应每周启动1次手动装置,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2氯库应设置漏氯检测报警装置及防护用具。
6.1.14采用紫外线消毒,消毒水渠无水或水量达不到设备运行水位时,严禁开启设备。
6.1.15采用臭氧高级氧化和消毒时,应定期校准臭氧发生间内的臭氧浓度探测报警装置;当发生臭氧泄漏事故时,应立即打开门窗并启动排风扇。
6.1.16化验室必须建立危险化学品、剧毒物的申购、储存、领取、使用、销毁管理制度。
6.1.17当变、配电室设备在运行中发生跳闸时,在未查明原因之前严禁合闸。
6.2 拆除
6.2.1工程拆除前,应制定拆除方案。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且应有记录并签字确认。
6.2.2拆除施工时,应采取封闭、降尘、降噪的环保措施;对环境影响较大的拆除工程,应提前编制《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和《拆除活动环境应急预案》。
6.2.3拆除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人工拆除施工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并应分段进行,不得垂直交叉作业。当框架结构采用人工拆除施工时,应按楼板、次梁、主梁、结构柱的顺序依次进行。
2人工拆除作业时,水平构件上严禁人员聚集或集中堆放材料,作业人员应在稳定的结构和脚手架上操作。
3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底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
4采用机械拆除建筑时,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并应分段进行;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
6.2.4拆除后的固体废弃物,应进行回收、处置,金属类、玻璃类、木材类废弃物应进行资源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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