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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
《钢铁企业综合污水处理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抓紧开展国家工程建设规范制订工作的函》(建司局函标〔2020〕46号),我部组织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等单位起草了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钢铁企业综合污水处理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wang.haidong@139.com、shiyu@cribc.com。
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8号楼;邮编:10008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7日。
附件:《钢铁企业综合污水处理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7日
1 总则
1.0.1为贯彻国家节约水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方针政策,提高钢铁企业用水效率,有效控制污水排放量,促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钢铁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运行管理。
1.0.3本规范是钢铁企业污水处理工程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的过程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当钢铁企业污水处理项目采用的技术措施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或本规范无相关要求且无相应标准的,必须采取合规性判定。
1.0.4钢铁企业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除应满足本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钢铁企业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和维护管理,应保障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满足节水、节能、资源化利用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2.0.2钢铁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应达到国家现行排放标准或回用水水质的要求。当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或遭遇重大事故后,需继续使用时,应经评估确定。
2.0.3钢铁企业污水处理设施规划、设计应根据钢铁企业水源条件、用水要求、水量水质平衡,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出水水质标准、处理工艺,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2.0.4新建钢铁企业必须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及回用设施。
2.0.5钢铁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工程验收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2.0.6钢铁企业废水排放口应设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严禁未达标污水外排。
2.0.7钢铁企业污水处理应有应急处理方案。
2.0.8钢铁企业污水治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类二次污染物的防治与排放,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3 规划
3.1一般规定
3.0.1钢铁企业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应纳入企业总体规划。
3.0.2钢铁企业污水处理设施规划编制应结合企业的技术经济、自然条件进行,并应满足生产、运输、防震、防洪、防火、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发展循环经济的需要,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0.3钢铁企业污水处理项目规划应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审批程序。分期建设时,应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的关系,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
3.0.4钢铁企业污水处理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确定规划目标与原则;
2 确定排水体制与排水分区;
3 确定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与用地;
4确定污水处理工艺、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的处理处置要求。
3.0厂址选择
3.0.1污水处理项目的厂址选择应符合企业总体规划的要求。
3.0.2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以及不受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危害的地区。
3.1 总平面布置
3.1.1污水处理建(构)筑物之间及其与生产厂房、设施、铁路、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通道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3.1.2污水处理设施的平面布置应按工艺流程顺序布置,竖向设计应充分利用地形,避免污水多次提升。
3.1.3污水管道、合流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相交时,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的下面。
3.1.4钢铁企业污水收集、输送应采用管道或暗渠,严禁采用明渠。雨水、冲洗地坪废水的收集与输送应根据厂区条件采用管道或明渠。
4 勘察设计
4.1一般规定
4.0.1钢铁企业应采用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循环用水、串级用水技术,降低单位产品的外排水量。
4.0.2车间或机组产生的生产污水,应根据污水水质特性采用分质排水。酸性废水、碱性废水、酚氰废水、含油废水、含重金属废水、含硫废水、高浓度有机废水必须处理达标后再排入厂区工业废水管网。
4.0.3新建车间生产污水不得排入雨水排水管道系统,应收集处理达标后优先回用。
4.0.4生化处理的核心设施,应配置不少于2个独立的平行系列。
4.0.5污水处理项目应设水量计量和水质监测设施。
4.0.6循环水系统的排污水应采用压力排放,排放管上必须设置计量仪表。
4.0.7污水处理构筑物应设置栏杆、防滑梯安全措施,高架处理构筑物还应设置避雷设施。
4.0.8埋地焦化废水管道、污水及污泥处理构筑物应进行防渗处理。
4.0.9软水、除盐水的贮存设施内壁应采取防腐措施。
4.0.10卧式水泵与驱动设备连接的联轴器、皮带传动的皮带及皮带轮,必须设置安全防护罩。
4.1 勘察
4.1.1钢铁企业污水处理项目设计、施工前,应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4.1.2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提出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
4.2 设计
4.2.1矿山、原料区域生产车间、通廊冲洗地坪废水及车辆的冲洗废水应经处理后循环使用。
4.2.2湿式除尘废水应收集、处理后循环使用。
4.2.3矿山的井下排水应经过处理后优先回用。
4.2.4选矿厂产生的尾矿严禁排入自然水体。
4.2.5矿浆浓缩处理的溢流水应循环使用。
4.2.6煤气管道排水器的排水应收集后送焦化废水处理站处理,不得直接外排。
4.2.7锅炉排污水应回收利用。
4.2.8烟气脱硫、脱硝产生的污水应单独收集处理,不得外排。
4.2.9液氨站冷却废水应单独收集,经沉淀、过滤后循环使用。
4.2.10焦化脱硫废液不应排入焦化废水处理站。
4.2.11焦化废水应采用“物化处理+预处理+生化处理+后处理+深度处理”的联合处理工艺。
4.2.12焦化废水处理设施应设置事故储槽(池)。
4.2.13焦化废水深度处理工艺的选择和组合应根据焦化废水的水质特点及用水对象的水质要求确定,应选用高级氧化技术、吸附处理技术。
4.2.14焦化废水回用处理工艺应选用双膜法(超滤+反渗透)或其衍生技术,膜浓缩液应妥善处置。
4.2.15处理达标的焦化废水、浓盐水、脱硫废水作为高炉炉渣粒化循环水系统的补充水时,其水质应满足:pH=6~9,SS≤70mg/L,氨氮≤25mg/L,CODCr≤150mg/L,挥发酚≤0.50mg/L,氰化物≤0.20mg/L。
4.2.16水渣堆场的渗出液、水渣露天堆放的雨水应单独收集,并送回炉渣粒化循环水系统使用。
4.2.17高炉煤气清洗循环水系统的污泥处理调节池操作区应设置煤气报警装置。
4.2.18铸铁机循环水系统采用浓盐水作为补充水时,禁止设置溢流管。
4.2.19净循环水系统应设置水质稳定装置,排污水应优先作为浊循环水系统的补充水使用。
4.2.20炼钢转炉渣水淬应配置独立的水循环系统,其补充水应优先使用浓盐水、回用水,并应设有备用水源。
4.2.21热轧直接冷却水处理工艺应根据排水水质特点和回用水质要求选择,采用混凝、沉淀、过滤、冷却处理工艺及其组合。
4.2.22层流冷却处理水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旁流处理水量应根据工艺的供水水温、水质要求计算确定。
2过滤处理水量应根据需去除的氧化铁皮量计算确定。
3冷却处理水量应根据供水温度要求经热工计算确定。
4.2.23铁皮沟人行通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专用出入口和栏杆;
2 净宽度不得小于0.7m;
3 敞开式铁皮沟的人行通道上部应设置挡渣板;
4 铁皮沟进入旋流池前应设置格栅;
5应采用不大于36V的安全电压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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