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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进一步强化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36条

2020-12-16 13:57来源:北极星大气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蓝天保卫战无锡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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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无锡发布进一步强化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36条。全文如下:

进一步强化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36条

为贯彻落实全省污染攻坚调度推进会和全市污染防治攻坚推进会精神,以最严标准、最严措施、最严监管、最严问责为要求,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力争2020年8—10月全市空气臭氧超标天数同比减少9天以上,全年PM2.5浓度达到36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率达到77.8%,现就下一步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工程支撑

1. 加快工程进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各市(县)、区加快推进各项工程建设。尚未完成的52项年度重点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工程(江阴市7项、宜兴市2项、梁溪区1项、锡山区27项、惠山区8项、滨湖区1项、新吴区5项、经开区1项),力争9月底前全部完成。尚未完成的460项年度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程(江阴市118项、宜兴市106项、梁溪区19项、锡山区74项、惠山区50项、滨湖区33项、新吴区53项、经开区7项),力争10月底前全部完成。

2. 发挥工程作用。各市(县)、区对近年来已建成的各类大气污染治理设施进行全面排查,确保正常运行。9月底前完成新三洲特钢有限公司、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江阴华西钢铁有限公司、江苏西城三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华润制钢有限公司超低排放监测评估工作。

二、强化VOCs管控

3. 加强重点工业园区管理。江阴临港化工园区、宜兴市新材料产业园、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材料产业园等园区确保各类VOCs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排放浓度在现有排放水平基础上再降低10%;强化无组织排放控制,厂区内监测浓度不得高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规定限值的70%;每月开展2次VOCs走航监测。

4. 加强VOCs产业集群管理。8—10月,锡山区鹅湖镇等区域内包装印刷产业集聚区涉VOCs排放企业加强印刷、覆膜、涂布、烘干等工序VOCs收集处置,排放浓度在现有排放水平基础上再降低10%;新吴区等区域内电子信息产业集聚区涉VOCs排放企业加强上胶、压合、印刷、蚀刻、清洗等工序VOCs收集处置,排放浓度在现有排放水平基础上再降低10%;江阴市、惠山区纺织印染产业聚集区涉VOCs排放企业加强染色、印花、成品定型、烘干等工序VOCs收集处置,排放浓度在现有排放水平基础上再降低10%;宜兴电缆产业集聚区涉VOCs排放企业加强挤塑等工序VOCs收集处置,排放浓度在现有排放水平基础上再降低10%;惠山区、锡山区等区域内汽车、电动车产业集聚区涉VOCs排放企业加强涂料调配、喷涂、烘干等工序VOCs收集处置,排放浓度在现有排放水平基础上再降低10%。

5. 加强重点企业管理。全市VOCs年排放量在10吨以上的重点管理企业8—9月期间原则上不安排全厂开停车、装置整体停工检修和储罐清洗作业等,减少非正常工况VOCs排放。确需作业的,在落实相关VOCs排放收集处置基础上,经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实施。

6. 加强末端治理设施管理。各市(县)、区于9月20日前要对辖区范围内所有使用活性炭处理设施的涉VOCs排放企业再进行一轮检查,凡是半年未更换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材料的企业,全部更换一次,碘值不得低于800毫克/克。

7. 加强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和错峰生产。市发展改革委加快关停30万以下煤电过剩产能3万,提前完成省下达的“减煤”任务,为秋冬季PM2.5攻坚争取空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及综合治理工作,完成省下达的79个重点项目;督促全市水泥行业实施错峰生产或停产检修。

8. 加强VOCs企业执法。8—10月,各市(县)、区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对全市化工园区、VOCs产业集群、重点VOCs企业持续开展夏季VOCs精准执法检查“大风行动”,对存在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率较差、末端处理设施未定期维护、处理效率较低等问题的企业依法查处。(附件4—9)

三、强化扬尘源管控

9. 实施降尘绩效考核。对月度未达降尘考核目标4吨/(月·平方千米)的地区(在《无锡日报》上每月公布),由属地审批部门实施夜间施工和渣土车运输限批,停止夜间施工审批许可一个月。

10. 加强工地扬尘巡查。全市所有工地要对照《促进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水平提升工作方案》(锡政办发〔2020〕34号),严格落实各项扬尘治理要求。各市(县)、区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政园林局、水利局、自然资源规划局等部门加大对所管工地巡查力度,可推行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每周检查比例不少于80%。(附件10)

11. 规范工地围挡标准。全市所有工地应在外围连续设置高度原则上不低于3米的封闭围挡(工期3个月以内的,可采用移动围挡或者高度不低于2米的矮围档,前期已设置永久围挡的除外),围挡下脚应设置封闭基座,控制垃圾、泥浆、水外流,围挡顶部应连续设置自动雾状喷淋装置(喷头水平间隔不得大于5米)。

12. 强化工地道路保洁。全市所有工地场内道路必须进行硬化,混凝土路面厚度≥25厘米,强度等级≥C25,沥青混凝土路面厚度≥8厘米。工地场内道路应设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尘负荷要求不高于5克/平方米。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或自动冲洗装置,配备不少于2人的保洁组,对进出的渣土车辆及地面进行冲洗,确保车辆不带泥上路。

13. 加强裸露地面覆盖。各市(县)、区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政园林局、水利局、自然资源规划局等部门每月至少开展2次巡查,对所管土方作业区、长期闲置土地、临时渣土堆场、河道河床及主次干道两侧裸土进行整治覆盖,超过8小时不扰动的裸土以及暂时不能开工建设的裸露地面,应采用密目式防尘网或仿真草皮进行覆盖,裸露或堆放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进行固化或绿化。市生态环境局定期组织开展裸土卫星遥感监测。

14. 加强港口码头扬尘管控。10月底前,市交通运输局制定并实施码头扬尘控制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同时开展沿江、沿京杭运河码头扬尘集中整治,确保码头区域地面全面硬化,实行湿式机扫,散装物料密闭输送,配备喷雾降尘设施。未达要求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处理,且码头粉尘在线监测设备不得接入扬尘管理平台。

15. 加强其它堆场扬尘管控。各市(县)、区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政园林局、水利局、自然资源规划局、城管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针对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物料等,应封闭储存,并采用密目式防尘网进行覆盖。对无法封闭储存的,设置移动式防雨棚进行存放,并采用密目式防尘网进行覆盖。

16. 加快淘汰老旧渣土车。各市(县)、区和市城管局、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要优化渣土白天运输管理,白天运输渣土必须使用国V及以上渣土车。11月底前,城区(梁溪区、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新吴区、经开区)渣土车更新率达到100%;江阴市、宜兴市更新率达到80%;淘汰车辆依法予以处置,淘汰车辆名单每月向社会公布。

17. 严格落实渣土车全过程监管。渣土车、运输车在运送途中应采用合格的密闭措施进行运输,严厉查处非法运输、抛撒滴漏、带泥上路、冒黑烟等违法行为。城管部门会同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每周联合对渣土车辆进行检查,总数不少于300辆次/周。1—8月份降尘超标的宜兴市、梁溪区、滨湖区、新吴区等重点地区要开展渣土车夜间运输集中整治,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18. 落实建筑工地智慧管理。2020年10月底前,所有建筑工地(含房屋建筑、市政、轨道交通工程工地)要在施工现场安装智慧化工地视频监控系统、扬尘在线监测系统(上传PM2.5、PM10、TSP、噪声等数据),扬尘监测设备至少有1台是在视频监控设备的范围内、且可清晰看到扬尘监测数据;设备采集口距离地面不高于4米,并与工地抑尘车、喷淋与监测设备的距离不低于5米),上述系统数据实时上传至无锡市建筑工地智慧监管平台。

19. 提升道路控尘保洁水平。9月底前,市城管局制定城市道路分类保洁标准及考核办法,确保车过无扬尘、路牙无积尘、道路见本色。城市主干道、内环高架、机场高速等道路积尘、积泥、杂物量应当低于3克/平方米,大气重点区域道路积尘、积泥、杂物量应当低于1克/平方米。市生态环境局每月对保洁路面进行测量,根据结果进行通报。

20. 规范抑尘操作。各市(县)、区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洒水车、抑尘车和湿扫车,实施道路高压冲洗与机洗联合作业模式(下雨时段及早晚高峰时段除外)。重点区域范围(附件2)内白天10时至18时洒水车作业3次/小时,湿扫车作业不少于3次/天。

21. 强化城市面源污染治理。加大餐饮业油烟治理力度,对规模企业安装油烟在线监控系统,积极创建餐饮示范街区,禁止露天烧烤和店外设点。禁止焚烧垃圾和落叶。促进秸秆综合利用,禁止焚烧秸秆。逐步扩大烟花爆竹禁燃区范围。(附件11)

四、强化移动源管控

22. 加快车辆淘汰和结构升级。加快老旧车辆淘汰。12月底前,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等部门制定淘汰国III及以下柴油车和国II以下汽油车的财政配套补贴政策,市公安局牵头落实。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完成国III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型和重型柴油货车4000辆以上淘汰任务。市城管局全面淘汰国III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环卫车。

市交通运输局、城管局、公安局、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年底前使用比例达到80%,全市公交车基本改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新增和更新的轻型环卫车辆应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市城管局制定餐厨废弃物运输车辆更新淘汰计划,加快新能源车辆的应用,确保达到“餐厨废弃物运输新能源车辆使用比例达到80%”的要求。

23. 全面落实区域限行。市公安局严格落实《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排放机动车限行区域的通告》(锡政告〔2016〕4号)《关于无锡市区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拖拉机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锡政告〔2020〕1号),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严肃处理。严格控制每日外地入城柴油货车通行证数量,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方可办理入城通行证。

24. 加强在用车监督执法。各市(县)、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按照《高排放柴油车联合路检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锡环大气〔2020〕5号)要求开展联合路检路查,严格高排放柴油车排污监管,查处一批驾驶排放不合格柴油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加大检查频次,每月抽查数量不少于50辆。(附件12)

各市(县)、区和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对物流园区、工业园区、货物集散地、公交场站等车辆停放集中的重点场所,以及物流货运、工矿企业、长途客运、环卫、邮政、旅游、维修等重点单位开展在用车入户检查。各市(县)、区按“双随机”模式每月至少开展1次柴油车排放情况的监督抽测,每月抽测数量不得少于10辆。对于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抽测排放超标的车辆,依法进行处罚并督促限期维修。(附件13—14)

25. 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市政园林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标识管理,对无环保标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在无锡范围作业。各市(县)、区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每月抽检数量不得少于10台,对排放不合格的、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法对使用人或所有人进行处罚。(附件15—16)

26. 深化油气污染防控。市交通运输局年底前完成原油、汽油、石脑油等装船作业码头油气回收治理。市商务局牵头贯彻执行夜间加油优惠政策,开展的站点数量占比和加油量占比不得低于10%。9—10月,市生态环境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一轮储油库、汽油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专项检查和整改工作。(附件17)

各市(县)、区加强油气回收监督检查,每月检查不低于10个加油站,重点检查油气回收系统完整性和加、卸油作业规范性。10月底前,市商务局会同生态环境局督促重点区域的加油站安装水雾喷淋装置,督促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等相关企业在重点区域内的加油站完成三次油气回收建设工作。

27. 持续开展油品整治。各市(县)、区和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江阴海事局每月联合对加油站点、流动加油罐车、加油船舶、车用尿素开展专项检查3次以上,从严打击非法经营柴油行为,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车)。严肃查处使用不合格柴油的行为。9月底前,住建部门督促所有工地签订《油品使用承诺书》。(附件18)

开展船舶用油现场抽检。江阴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联合检查船舶燃油供应单证、燃油硫含量及燃油使用量等信息。对长江江阴段水域每月检测不少于40艘;对内河水域每月检测不少于40艘,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强化污染应对

建立污染天气预测预报机制,市大气办及时发布污染应对信息,各市(县)区、各部门及时响应。8—10月臭氧管控期间重点做好以下措施:

28. 管控重点区域。重点区域内加油站装卸油作业(已安装三次油气回收并稳定运行的除外)、工业涂装喷涂作业、印刷企业印刷作业、汽修企业喷漆作业(全部运用水性漆的除外)白天10时至18时之间实施错时作业。(附件19)

29. 管控重点企业。全市VOCs年排放量在10吨以上的重点管理企业,排放浓度在现有排放水平基础上再降低10%。

30. 实施错时生产。各市(县)、区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市政园林局等部门督促全市大中型装修、外立面改造、道路画线作业、道路沥青铺设等各类工程中涉及喷涂、油漆等有VOCs排放的工序白天10时至18时之间暂停作业(新改扩建交通市政工程、应急施工工程项目除外)。

各市(县)、区和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督促全市汽车整车及零部件制造、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错峰生产,白天10时至18时之间原则上不安排VOCs排放作业。

31. 管控移动源污染。属地审批部门负责减少渣土车使用数量、运输频次总量,实行限批,除差别化工地外,批准总量较预警前减少30%。市公安局加强重点区域内道路交通疏导,减少机动车怠速排放。

32. 严格控制扬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政园林局、水利局、自然资源规划局等部门按职责督促建设工地施工期间全程开启喷淋抑尘设施,实施不间断洒水保湿。市城管局持续强化道路保洁,重点区域、重点道路(附件3)等增加道路洒水频次,白天10时至18时之间抑尘车、洒水车实施不间断作业(下雨时段及早晚高峰时段除外)。

33. 实施人工增雨。市气象部门适时开展增雨作业,最大限度缓解污染影响。

六、落实保障措施

34. 严格落实“点位长制”,各“点位长”每周现场调度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并于每周一中午12时前反馈调度情况(附件1)。

35. 各市(县)区、市各有关单位制定落实方案,细化辖区内企业减排措施,9月20日前报市攻坚办。市攻坚办每周进行调度并通报,污染应对期间各单位每日17时前向市攻坚办报送当日情况。

36. 对治气责任落实不到位、工程项目推进滞后、环境质量同比恶化的,市攻坚办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开展督查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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