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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拟规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

2020-12-16 14:01来源:中新经纬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产能置换钢铁行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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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工信部网站16日消息,工信部发布《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设炼铁、炼钢产能均须分别实施产能置换,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提出,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设备须在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内,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也可用于产能置换。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在确认置换前已拆除主体设备的产能、未重组或未清算的僵尸企业产能、铸造和铁合金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征求意见稿要求,建设炼铁、炼钢产能均须分别实施产能置换。置换过程中的退出产能数量,按照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内产能数量核定;对2016 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退出产能数量按照《产能核算表》进行核定。置换过程中的建设产能数量,按照《产能核算表》进行核定。企业建设脱磷转炉须履行产能置换手续。建设非高炉炼铁、提钒转炉、回转窑-矿热炉(RKEF)等设备,产能核定须“一事一议”上报工信部。

征求意见稿指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未完成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区、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区出让的钢铁产能。长江经济带地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冶炼项目。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置换比例不低于 1.5:1,其他地区置换比例不低于 1.25:1。为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对完成实质性兼并重组(实现实际控股且完成法人或法人隶属关系、股权关系、章程等工商变更)后取得的合规产能用于项目建设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置换比例可以不低于 1.25:1,其他地区的置换可以不低于 1.1:1。

征求意见稿明确,以下五种情形可实施等量置换:

一是企业内部退出转炉建设电炉且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项目的炼钢产能。

二是退出和建设冶炼设备均为电炉的项目。

三是对原厂区不新增钢铁产能的内部技术改造项目。

四是退出配套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建设氢冶金和Corex、Finex、HIsmelt等非高炉炼铁项目的炼铁产能。

五是对利用矿热炉(RKEF)+AOD 生产不锈钢项目的炼钢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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