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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5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新名录”),新名录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实施。
新名录的发布有很多亮点,豁免管理范围的扩大对企业是一种利好,实施后有助于缓解企业危废管理的高压态势。就产废企业而言,新名录实施之后,有哪些环保合规需要重点关注?
环保合规关注点
第一,注意及时自检。由于产废企业的危险废物种类、代码可能因新名录发生变化,应注意及时实施自检;涉及申请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应对转移计划进行变更并重新提交转移申请。
第二,注意强化危废管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仅豁免了危险废物特定环节的部分管理要求,并没有豁免其危险废物的属性。产废企业对于新名录豁免清单中的废物管理,应结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危险废物的界定,即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列入新名录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未列入的,如果不能排除某项废物的危险特性,除非经过环评定性、危险废物鉴别之外,不能轻易将此废物确定为一般工业固废。
第三,注意申报废弃制度合规风险。新名录将HW49大类下的900-999-49由原来的“未经使用而被所有人抛弃或者放弃的”“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修改为“被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未申报废弃但被非法排放、倾倒、利用、处置的”情况,客观上增设了危险废物产生前申报废弃制度。
环境法律师建议
第一,对于受到新名录实施影响的企业,建议及时变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委托处理合同,并且注意对利用处置服务商资质范围的核对。同时更新危废标识标签、台账、联单的代码和危险特性记录,更新排污许可等。
第二,结合2020年9月1日实施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产废企业全过程废物管理要求加严,产废企业对于第三方“豁免”条件符合性、服务商资格和能力核实及管理方面,面临新的合规风险,应注重提升相关合规管理水平。
第三,建议地方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探索实施细则。新名录的实施,对于地方生态环境执法也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即便是建立了全过程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产废企业仍实际操作层面习惯于在转移装车前进行产废申报,由此产生申报和定性不及时的风险。因此,地方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普法及实施宣传。同时,地方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合规指引提供配套的行政指导。对于尚未申报废弃时的化学品,是属于危险废物还是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直接影响产废企业对废物存放场所、张贴标签、记录台账等合规管理。该类情况致使企业合规管理及地方生态环境执法存在一定不确定性,需要各地结合地方特点细化管理要求,提供更多行政指导,使产废企业有确切的准则,以供遵守。
以上几点建议供参考,欢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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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8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主持召开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草案)》。会议指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是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重要基础和关键依据。新修订的《名录》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鉴别后危险废物管理归类,精
1月3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4日。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关于公开征求《国家危险废物名
2020年11月25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针对《名录》修订情况及使用过程中常见的一些问题,《名录》编制组编写了解答材料(第二批),供《名录》使用中参考。
铝电解槽主要由阴极糊料、阴极炭块、高铝耐火砖、黏土耐火砖、氮化硅砖、高强浇注料、干式防渗料、硅酸钙板和异型炭块等构成。在高温和化学腐蚀的作用下,上述炭、耐火材料和绝缘材料的化学和机械作用使得大修渣(以下简称SPL)的组分比较复杂。
2020年11月25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针对《名录》修订情况及使用过程中常见的一些问题,《名录》编制组编写了解答材料,供《名录》使用中参考。1.新《名录》实施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
近日,由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共同修订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正式发布。《名录》主要编制人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黄泽春说,本次修订的基本原则、技术程序与前几个版本基本相同,主要差别是修订的工作方法,即把问题
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卫健委修订发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2021版《名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共计列入危险废物467个种类,较2016版《名录》减少了12种,新增豁免16个种类危险废物。该《名录》的发布使之前关切的部分危险废物管理问题得以进
近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针对《名录》修订情况,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一、《名录》修订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名录》是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技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已于2020年11月5日经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已于2020年11月5日经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与豁免管理详解,PPT如下:
第三轮第一批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自7月21日进驻宝鸡、铜川、延安、榆林、汉中市以来,各督察组深入一线、深入现场,查实了一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发挥警示作用,切实推动问题整改,现对第二批4个典型案例(宝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法治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我省生态环境系统坚持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对符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2022)》或《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中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违法行为,依
10月24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主持召开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第七批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遴选名单和第七批“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遴选名单,《2024年度氢氟碳化物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23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
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最小单细胞,是助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据不完全统计,南通市有5637家危废产生量在10吨以下的企业,占所有危废产生企业的79.6%。破解小微企业危废处置难题是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助企纾困的一项重要举措。南通市生态环境局以危废分级分类制度建设为抓手,以实现“一服务,两覆盖
今年以来,山东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全力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法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围绕钢铁、焦化、火电、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聚焦自动监测、治污设施、达标排放、危废管理等关键环节,对违法企业始终“利剑高悬”,取得积极成效。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更新省级环境应急专家库:由84名增至120名
铝灰渣是铝材加工行业产生的典型固体废物,具有反应性和浸出毒性,因而被列入危险废物管理名录。
能源开采、运输及生产中产生的废酸、废碱、重金属、废有机溶剂、废油等均是危废的重要来源。从数据上来看,各地许可建设的危废处理能力和当地的危废总产量基本平衡,但实际处理能力与危废种类存在明显错配,导致缺口较大。另外还有许多经营不规范的企业,心存侥幸,违法处置或随意倾倒危废,严重损害行
“实时申报、全程记录、自动管理”,淮安工业园区2020年8月投建的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平台,目前已经投入运营。坐在淮安工业园区危险废物智慧监管平台前,工作人员随机抽取点击了江苏春江润田农化有限公司,大屏幕上即刻跳出该公司在今年9月产生危废特性为“急性毒性”的水处理污泥0.61吨,并在数日后出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为压实地方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企业污染治理主体责任,推出江苏“环保脸谱”评价体系。目前,板块中的企业“环保脸谱”系统正在试运行,已对9万家排污企业开展了试评估和脸谱化。据介绍,此举是江苏省生态环境治理从“信息化”迈向“智慧化”的一次大胆尝试。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2月1日起,《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30981-2020)、《建筑用墙面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20)、《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2020)、《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我国现行固废法是1995年制定的,2004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13年、2015年、2016年进行了三次修正,此次固废法修订是时隔15年的“大修”。
对于拟IPO企业而言,证监会对于环保合规问题的审核态度非常严格,尤其对于拟IPO的重污染企业,环保合规问题乃重中之重。根据近年来证监会对重污染企业IPO反馈较多的环保合规问题,笔者总结如下,供读者参考。一、证监会反馈关注问题及相关案例(一)发行人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1、典型案例泰永长征中介机
在作者IPO、PE投资尽调过程中,经常会听到以下几种言论:1.我们的生产线是零排放的,不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2.公司生产线已经取得环评批复,可以正常投产的;3.厂房是租来的,业主已履行环评批复、验收,我们不用重新做环评的;4.我租了个仓库摆放货物,不涉及生产,不需要履行环保手续;5.排污费
长期超标排放,放任污染拒不整改,近年来,在环保部门发布的超标排放企业ldquo;黑名单rdquo;中,屡屡出现央企和上市公司的身影。今年,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青与往年一样,继续关注环境问题。她提出,政府部门应关注央企和上市公司环保合规情况,建立环保合规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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