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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地进口一批“铜矿砂”,没想到被海关发现猫腻,138.66吨铜污泥被当场查获。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受广泛关注的全国首例“洋垃圾”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二审判决。
上海高院驳回郎溪华远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原判,华远公司将与宁波高新区米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泰公司)、黄德庭、薛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非法进口固体废物(铜污泥)的处置费105.37万元。
案件回放
铜污泥乔装打扮成“铜矿砂”,虚假报关仍被抓
2015年初,华远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卫东与黄德庭、薛强等人在昆山见面,钱卫东提出购买进口铜污泥的需求,并就价格等事宜进行协商。
2015年9月,薛强在韩国组织了一票138.66吨的铜污泥,在明知铜污泥系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的情况下,由米泰公司制作了虚假报关单证,138.66吨的铜污泥被乔装打扮成“铜矿砂”,交由黄德庭在上海港报关进口,并将进口铜污泥的情况告知华远公司,华远公司向米泰公司支付了相应货款,米泰公司将部分货款分给了薛强和黄德庭。
后该票固体废物被海关查获滞留港区,无法退运,危害我国生态环境安全。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认为,涉案铜污泥中含有大量重金属,应从严管理,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经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涉案铜污泥处置费用为105.37万元。
庭审争议
未被判处刑事责任,是否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
2018年9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米泰公司等被告人犯走私废物罪,判处米泰公司罚金20万元,黄德庭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薛强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米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楠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华远公司觉得自己很冤,未被刑事处罚,为何要与其他3名被告一起赔偿非法进口固体废物(铜污泥)的处置费?华远公司辩称,他们并不知道涉案标的是铜污泥,要求出卖方销售的是均有商检报告的固体废物,自己并未参与具体的进口过程。华远公司认为,在本案中,应依刑事责任的判决确定公益诉讼的赔偿责任主体,他们不应连带承担处置费用。
一审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华远公司、米泰公司、黄德庭、薛强应当对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处置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是两种相互独立的责任形式,行为人未在走私废物犯罪案件中被判处刑事责任,不代表其必然无须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需要依据民事法律规范予以判断,若符合相应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在案证据虽能证明华远公司与米泰公司、黄德庭、薛强在进口固体废物方面存在商议,但对于具体的报关入境这一环节,则没有证据证明华远公司参与其中,难以确凿认定华远公司与其他各方共同实施了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缺乏走私废物罪的相关要件,在之前的刑事案件中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而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根据在案证据及查明事实,可充分认定华远公司与米泰公司、黄德庭、薛强之间存在商议,具备共同侵权条件,实施了进口铜污泥行为,符合共同实施环境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各被告称不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以及按份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
未造成实际损害,是否可以不承担消除危险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铜污泥因客观原因已无法进行退运。为避免二次污染,应从严管理,并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海关和环保部门的监管下对铜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置。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针对非法入境而滞留境内的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是消除危险的必要措施,相应的处置费用应由侵权行为人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非法入境的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即使因被查扣尚未造成实际的生态环境损害,但侵权行为人仍应负有消除危险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铜污泥固体废物入境后虽未被实际使用、未造成实际的生态环境损害,该票废物现仍被海关查扣,但查扣并不意味着对固体废物处理的终结。
依《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相关行为人应当首先承担退运固体废物的法律责任,并由其自行负担退运成本,以防止对我国生态环境安全造成影响。在固体废物无法退运的情形下,生态环境安全隐患和影响仍客观存在,行为人不应当因无法退运而免除排除污染风险的法律责任,否则亦会产生无法退运滞留境内情形下的责任,反而比能够退运情形下的责任更小的悖论。
既然案涉铜污泥无法退运,为消除环境污染危险,就需要委托有关专业单位采取无害化处置。“此系必要的、合理的预防处置措施,相关费用属于因消除污染危险而产生的费用,华远公司与其他各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书显示。
综上,上海高院驳回了华远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无害化处置费用应当纳入侵权赔偿范围
本案的审判长、上海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在闭庭后介绍了这起全国首例涉“洋垃圾”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具有三方面的价值和意义:
第一,确立了三项裁判规则。规则一,未被判处刑事责任,但符合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规则二,“洋垃圾”即使因被查扣未造成实际环境损害,但行为人仍负有消除危险的民事责任。规则三,无害化处置是消除危险的必要措施,相应的处置费用应当纳入侵权赔偿范围。上述三大裁判规则为司法实践提供审判指导,为社会提供行为规范。
第二,破解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生态环境保护困局。该案通过让所有侵权人共同赔偿处置费用,提高了行为人的违法成本,鲜明体现了“谁侵害、谁担责”的原则,同时降低了社会治理成本,走出了政府买单的困境。
第三,促进了“洋垃圾”进口的源头治理。本案中的华远公司是进口“洋垃圾”的实际进口方,判处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相关企业进口“洋垃圾”、非法牟利的冲动,有利于进一步守好国家生态环境安全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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