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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项目|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建设方案(2020年-2025年)

2021-01-18 13:15来源:北极星固废网关键词:危险废物医药废物宁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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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任务

(一)统筹建设集中处置设施

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按照“全区统筹、产处匹配、满足需求”的原则,统筹建设,有序推进,规划建设宁夏金塔有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0万吨/年固体废物循环利用处置项目、宁夏宸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害化处置中心项目、吴忠市首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宁夏静脉产业园危险废物处置中心项目、宁夏坤厚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环保无害化资源综合性处置项目、宁夏青圣灵武市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置中心项目、宁夏普道灵武市危险废物安全处置项目、宁东清大国华环境资源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处置改扩建以及其他规划类项目。预计项目建成后,可以满足“十四五”期间全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需求。

专栏2 预测到2022年各市新增工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

银川市:新增集中处置能力8.0万吨/日,其中焚烧能力3.0万吨/年,固化填埋能力3.0万吨/年,物化能力2.0万吨/年;

石嘴山市:新增集中处置能力14.0万吨/日,其中焚烧能力6.0万吨/年,物化能力3.0万吨/年,水泥窑协同处置能力5.0万吨/年;

吴忠市:新增集中处置能力29.3万吨/日,其中焚烧能力6.5万吨/年,固化填埋能力9.0万吨/年,物化能力5.0万吨/年,水泥窑协同处置能力8.8万吨/年。

中卫市:新增集中处置能力1.3万吨/年,其中焚烧能力1.0万吨/年,物化能力0.3万吨/年。

全区新增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52.6000万吨/年。

(二)实施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提标改造工程

开展医疗废物综合治理,建立完善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体系建设,实现医疗废物统一收集、安全处置。规范现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管理,加强运行监管。对满负荷或超负荷运行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进行处置能力扩容,对建成投运时间较早、工艺水平达不到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实施提标改造。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下达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202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2022年建成吴忠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扩建工程、固原市医疗废物处置服务中心改扩建项目、石嘴山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二期工程、中卫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改造项目,医疗废物处置能力满足“十四五”期间全区医疗废物处置需求。同时为保障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将宁夏宁东清大国华环境资源有限公司、银川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宁夏中科国通新能源有限公司焚烧设施纳入重大疫情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体系,预留应急处置能力128吨/日,确保疫情医疗废物安全处置。

专栏3 2022年各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

银川市:医疗废物处置能力达到15吨/日;

石嘴山市:医疗废物处置能力达10吨/日;

中卫市:医疗废物处置能力达5吨/日;

吴忠市:医疗废物处置能力达5吨/日;

固原市:医疗废物处置能力达6吨/日。

全区医疗废物处置能力达到41吨/日,比“十三五”期间处置能力增加14吨/日。

(三)适度有序推进工业炉窑协同处置

规范水泥窑及工业炉窑协同处置。适度发展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将其作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的有益补充。支持工业炉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技术研发,依托有条件的企业开展钢铁冶炼等工业炉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试点。到2022年,建成宁夏萌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改造项目、宁夏滨河海利建材有限公司水泥窑协同处置危废技术改造项目。

(四)科学引导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建设

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建设要遵循“产生利用相适应”的原则,以我区危险废物产生利用水平为条件,以满足我区危险废物就近利用为前提,加大全区危险废物利用相关信息的公开力度,在自治区固废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危险废物交易平台,全面及时准确的公开产生利用状况,防止盲目投资建设,减少投资风险,适时发布全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引导性投资公告,制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引导目录,对利用能力严重过剩类项目,原则不再审批建设,利用能力饱和类项目原则上不再新增核准许可,以跨省转入为主的危险废物利用项目,原则上不得审批建设,确保全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环境风险可控,促进全区危险废物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

(五)补齐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短板

鼓励危险废物能力缺口较大的危险废物类别的综合利用项目建设,防范化解跨省转移带来的环境和安全风险。补齐废催化剂(HW50)、其他废物(HW49)等类别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能力短板。利用危险废物生产的产品必须满足《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中规定的按照产品管理的条件,并明确其用途及有毒有害物质含量控制限值,防范产品使用过程中的环境风险,确保环境安全。

(六)严格控制危险废物利用能力富余的项目建设

根据2019年全区危险废物实际利用情况,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08)、有色金属冶炼废渣(HW48)、非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HW06)、含铅废物(HW31)、废酸(HW34)、精(蒸)馏残渣(HW11)利用能力严重过剩,原则上不再审批建设核发许可,确需核发许可的,从其它利用处置企业淘汰或退出的能力中调剂。

(七)全面加强监管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处置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和监测能力建设,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建立完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利用处置单位监管机制。建设完善全区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可跟踪和追溯。充分发挥市场在处置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全面实时公开全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的许可种类、规模和能力等,产废单位自主选择利用处置单位,通过竞争降低处置成本。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

各设区市是落实本《方案》的责任主体,要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放在突出位置,落实保障措施,强化督促落实,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与当地发改、工信、住建、自然资源局、财政等部门建设协调推动机制,要将本方案规划建设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纳入各地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之中,原则上不得审批本《方案》规划以外的集中处置设施项目,要严格控制危险废物利用能力严重过剩项目的审批。

(二)强化政策保障

各设区市要建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立项、环评、安评、能评、消防审批绿色通道,落实保障项目建设用地,科学论证项目选址,强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防范与化解利用处置设施“邻避”问题。按规定落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健全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制度,利用市场和政府指导相结合的收费机制,利用价格杠杆推动危险废物规范利用处置,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依法依规查处。

(三)强化评估督查

实时发布全区危险废物的产生种类、产生量、利用处置等信息,科学引导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发展,动态评估全区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能力。依法依规实施动态调整,及时发布全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引导性投资公告,依法加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的规范化管理,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的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环境和安全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

(四)强化技术支持

鼓励企业加大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科研技术投入,提高回收利用和源头减量水平,减少末端处理压力,鼓励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领域的产学研结合,加大科研攻关能力,积极支持危险废物,特别是废盐、飞灰、工业污泥等突出种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试用和示范推广。加强国际合作交流,及时了解和跟踪国外危险废物管理和利用处置新动向,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专业化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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