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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甘肃省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实施方案》,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对此文件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办固体〔2019〕3号)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固体〔2019〕5号)有关要求,积极推动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全省规范有序的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体系和防治环境污染的长效机制,结合我省自2017年8月以来开展的废铅蓄电池收集和转移管理制度试点情况,经与省交通运输厅会签,制定了该方案。
二、主要内容
《通知》文件共有五大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三项内容。提出要将铅蓄电池污染防治作为打好危险废物治理攻坚战的重要内容,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强化试点企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现有收集和处理体系作用,坚持分类施治、综合治理。根据环境风险、收集处理客观条件等因素,分类合理确定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管控要求,坚持多元参与、全民共治。加强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提出到2020年,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规范回收率达到全省废铅蓄电池总量的40%以上。
第二部分是试点范围。提出参与试点的单位应当是有一定规模和市场占有率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及其委托的专业回收企业和废铅蓄电池收集、利用、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鼓励试点单位依托有关行业协会、联盟等生产者责任组织联合开展试点工作。
第三部分是试点内容。试点内容包括集中收集模式、转运管理要求、信息化监督管理等内容。首先,明确了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建设要求。试点单位可以依托铅蓄电池销售网点、机动车4S店、维修网点等设立收集网点,收集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铅蓄电池,收集过程可豁免危险废物管理要求。根据环境风险大小将废铅蓄电池分为两类管理:未破损的密封式免维护废铅蓄电池(以下简称第I类废铅蓄电池);开口式废铅蓄电池和破损的密封式免维护废铅蓄电池(以下简称第Ⅱ类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可以利用现有场所暂时存放少量的废铅蓄电池,但应当划分出专门存放区域,采取防止废铅蓄电池破损及酸液泄漏的措施,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废铅蓄电池收集提示性信息。第Ⅱ类废铅蓄电池应当放置在耐腐蚀、不易破损变形的专用容器内,防止酸液泄漏造成环境污染。
第二,明确了废铅蓄电池集中贮存设施建设要求。试点单位应设立废铅蓄电池集中贮存设施(集中转运点),将收集的废铅蓄电池在集中转运点集中后,转移至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单位。试点单位设立的集中转运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可以依托现有铅蓄电池产品仓库、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设立具有一定规模的废铅蓄电池集中转运点,但应当划分出专门贮存区域,采取防止废铅蓄电池破损及酸液泄漏的措施,并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标签。依托铅蓄电池产品仓库设立的集中转运点和新建的专用集中转运点,均应当依法办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应保持废铅蓄电池的结构和外形完整,严禁私自损坏废铅蓄电池;第Ⅱ类废铅蓄电池应当妥善包装,放置在耐腐蚀、不易破损变形的专用容器内,单独分区存放并配备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明确了申请领取废铅蓄电池收集经营许可证相关要求。试点单位从事废铅蓄电池收集活动,按照《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废铅酸蓄电池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甘环固化发〔2017〕31号)要求,原则上不允许审批具备拆解和冶炼工艺的项目,废铅蓄电池收集企业危险废物许可证由省生态环境厅核发。取得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定期向省生态环境厅和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送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和转移数据信息。废铅蓄电池收集企业取得危险废物许可证后,可以在发证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内通过集中转运点收集企业事业单位产生的废铅蓄电池。
第四,明确了废铅蓄电池转移管理要求。收集网点向集中转运点转移第I类废铅蓄电池,应当做好台账记录,如实记录废铅蓄电池的数量、重量、来源、去向等信息。收集网点向集中转运点转移第Ⅱ类废铅蓄电池的,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向集中转运点、集中转运点向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单位转移废铅蓄电池的,应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中,应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注明废铅蓄电池对应的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集中转运点应当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的数量、重量、来源、去向等有关资料。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中,应当包括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第五,明确了废铅蓄电池运输管理要求。通过道路运输废铅蓄电池,应当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的规定,并按要求委托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应资质的企业或单位运输。破碎的废铅蓄电池应放置于耐腐蚀的容器内,并采取必要的防风、防雨、防渗漏、防遗撒措施。操作人员应接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专业知识培训、安全应急培训,装卸废铅蓄电池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容器、车辆损坏或者其中的含铅酸液泄漏。在满足上述包装容器、人员培训及装卸条件时,以下三种废铅蓄电池可按照普通货物进行管理,豁免运输企业资质、专业车辆和从业人员资格等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
(1)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JT/T 617.3)附录B所列第238项特殊规定,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为“2800”(蓄电池,湿的,不溢出的,蓄存电的)的废铅蓄电池;
(2)不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JT/T 617.3)附录B所列第238项特殊规定,但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1部分:通则》(JT/T 617.1)第5.1条要求,每个运输单元载运重量不高于500公斤的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为“2800”(蓄电池,湿的,不溢出的,蓄存电的)的废铅蓄电池;
(3)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1部分:通则》(JT/T 617.1)第5.1条要求,每个运输单元载运重量不高于500公斤的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为“2794”(蓄电池,湿的,装有酸液的,蓄存电的)的废铅蓄电池。
第六,提出强化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信息化监督管理要求。要求试点单位应建立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如实记录收集、贮存、转移废铅蓄电池的数量、重量、来源、去向等信息,并实现与我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或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废铅蓄电池转移必须通过信息系统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第四部分是组织实施要求。首先,申请试点单位应当根据本方案以及《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废铅酸蓄电池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甘环固化发〔2017〕31号)要求,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并确定试点工作目标(2020年底前,使本单位在试点地区的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处理率达到40%以上),向省生态环境厅提交申请。第二,试点单位应当有危险废物标识、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环境管理制度以及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制度;有配套的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集中转运点具备专用贮存场地、运输工具、收集包装设备;申请试点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近1年没有因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第三,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申请试点单位的申报材料和相关污染防治设施进行评审或现场核查,根据评审或现场核查结果确定试点单位并进行公示;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五部分是工作要求。工作要求包括组织领导、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试点单位和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企业的监管,督促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加大废铅蓄电池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将非法转移、倒卖、利用处置废铅蓄电池的违法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息纳入生态环境领域违法失信名单,实行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要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指导其采取保障运输安全的措施并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打击废铅蓄电池运输违法违规行为。要求试点单位应向社会公布全部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和集中转运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运输车辆信息和收集作业人员联系方式,环境保护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等信息。建立有奖举报机制,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非法收集、非法冶炼再生铅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三、其他事宜说明
根据《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2020年版)》(规定,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暂存时间应不超过 90 天,重量应不超过 3 吨;集中转运点贮存时间最长不超过 1 年,贮存规模应小于贮存场所的设计容量。收集网点应划分出专门存放区域,面积不少于3m2,有防止废铅蓄电池破损和电解质泄漏的措施,硬化地面及有耐腐蚀包装容器,废铅蓄电池应存放于耐腐蚀、具有防渗漏措施的托盘或容器中,在显著位置张贴废铅蓄电池收集提示性信息和警示标志。集中贮存点贮存设施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贮存面积不少于30m2,有硬化地面和必要的防渗措施,有截流槽、导流沟、临时应急池和废液收集设施,有通讯设备、计量设备、照明设施、视频监控设施等。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0年版)》“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规定,未破损的废铅蓄电池,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漏、放遗撒要求,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继续开展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0〕726号),试点时间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到2022年,试点单位在试点地区的废铅蓄电池规范回收率力争达到5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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