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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开始施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根据上述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未按规定设置排放口”: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污染物排放方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污染物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未设置标志牌
那么,排污单位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应该如何处罚呢?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的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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