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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治理是经济活动与社会活动、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修身律己与社会治理的统一,是私利与公益、权利与义务、善己与善人的高度融合,是一种“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观;换言之,垃圾治理要从传统的以“个人”为出发点的“修齐治平”社会治理观升级为现代的以“社会”为出发点的“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观。为此,垃圾治理要树立五个意识。
一是底线意识。垃圾治理要做到经济物质活动层面的垃圾及时处理和社会治理层面的保障居民排放垃圾与社会适度参与的权利。垃圾及时处理,包括易腐有机垃圾的及时清运和清运垃圾及时处理处置,旨在保护居民的人居环境和社会的生态、环境、资源公益;保障居民的垃圾排放权和参与权旨在保护“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个体”与“社会”两面的生活需求;这些是垃圾治理必须实现的最基本的内容,是垃圾治理的政治底线。
制定原则、制度和规划计划时一定要有底线意识。加强垃圾源头侧管理,尤其是制定分类投放制度时,一定要让垃圾产生者有地方排放而且要方便排放垃圾;加强垃圾清运管理时,一定要采取措施做到易腐有机垃圾“日产日清”(干垃圾不必如此);加强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置管理时,一定要有确保垃圾可以及时处理的“兜底”能力,或配备填埋场的填埋处置库容,或配备其他处理设施的“备用”能力;对生活垃圾处理而言,大多数焚烧处理设施没有设置备用焚烧炉,而生活垃圾送至利废企业处理的渠道又不畅通,因此,必须有备用填埋处置库容;加强社会参与管理时,一定要让社会知情、体验和放心,引导社会适度参与。
二是红线意识。垃圾治理的红线是不可触碰的高压线,事关生命、生产、生活和生态,具体在以下几个方面:(1)人体、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保护,人民财产安全保护;(2)垃圾处理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等;(3)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4)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益保护。垃圾治理红线由法律、法规设定,表现为行政强制的具体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设定了垃圾治理红线的具体情形。当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时或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时,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等6种情形下,只要有其中一种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拘留。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还设定了关停、连续处罚、没收违法所得、退回4种强制执行方式的具体情形。
三是经济意识。垃圾治理,尤其是其组成的垃圾处理,应走产业化道路,必须要树立经济意识,讲究经济学意义下的效率、参与、公平;不仅企业如此,垃圾治理的行政管理主体和垃圾产生者也要如此,亦即整个垃圾治理行业要树立经济意识,提高行业的效率、参与与公平水平。
在垃圾治理的个别细分板块,存在经济学的“非理性”现象,表现为资源分配不公、供需不均衡、信息不对称、奢华浪费建设,甚至较严重的垄断、外部性、供需分割和企业依赖财政补贴等现象,企业从中是得到了额外利润,但垃圾产生者却失去了应得利益,甚至社会福利也牺牲了。
从整个垃圾治理行业来看,过分讲究垃圾分流分类,甚至为了培育和拔高某个垃圾处理细分市场而一味地分流分类,没有从行业效率角度权衡分流分类与融合发展,如农业种植垃圾(秸秆)、可燃的物质利用后的垃圾、生活垃圾的其他垃圾便可一起焚烧处理,农业养殖垃圾、厨余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甚至秸秆、绿化垃圾等也可一起生物处理,以实现“以废治废,变废为宝,综合处理”的最佳经济效率。
四是公德意识。垃圾治理底线和红线的主要作用是明确垃圾治理树立最起码的公德,即维护生命、生产、生活、生态等方面的社会公益。垃圾治理要树立公德意识就是想强调垃圾治理主体要以遵守公德为规范,以坚持公德为正道,以自主自觉地坚持公德为美德,躬行践履,坚持不懈,教化他人,实现法律赋予的责任与义务,守住底线和红线这一起码要求,并逐步达到“共建共治共享”的垃圾治理和社会治理格局。
五是可持续发展意识。垃圾治理的可持续发展表现在3个方面:(1)垃圾处理能力适应垃圾产量不断增加的需求,(2)垃圾治理适应科学化、智能化、智慧化发展需求,(3)垃圾治理适应人民追求美好生活的需求。整体来看,垃圾治理行业需要加强可持续发展意识,完善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评价体系,加强垃圾处理体系建设,加强垃圾减量化技术与装备开发应用,利用云数据、互联网、区块链技术加强垃圾源头侧智能化与智慧化管理,推行与生产生活相适应的垃圾分流分类办法,促进垃圾治理行业一体化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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