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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黄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21-03-10 11:10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关键词: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黄河流域河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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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污染物排放限值分级

4.1.1 按照河南黄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将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水污染物基本控制项目和排污单位主要水污染物控制项目的排放限值分为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见表 1 和表 2),污染物排放限值分级按下列规定执行:

a) 禁止以任何方式直接向水功能区要求为Ⅱ类的水体和地表水型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水体排放污水;

b) 污水排入黄河干流、黄河一级支流和涉及Ⅲ类水功能区要求的其它水体时,执行一级标准;

c) 污水排入除上述水体以外的其它河流、湖泊、水库、运河、渠道、湿地、坑塘、蓄滞洪区等地表水体时,执行二级标准。

4.1.2 污水排入河南省黄河流域地表水体污染物排放限值分级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

4.1.3 当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和排污单位出水执行二级标准,但受纳水体水质不能稳定达到水质目标时,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和排污单位可执行一级标准,执行区域、时间、方式,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委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4.2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4.2.1 设计处理规模<500 m³/d 的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 DB41/ 1820 的规定执行。

4.2.2 设计处理规模≥500 m³/d 的现有公共污水处理系统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新建公共污水处理系统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水污染物基本控制项目排放限值按表 1 规定,选择控制项目及其他规定按 GB18918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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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现有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注2:新建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4.3 排污单位


4.3.1 现有排污单位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新建排污单位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直接排放的污水中主要水污染物控制项目排放限值按表 2 的规定执行。

4.3.2 现有排污单位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新建排污单位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直接排放的污水中第一类水污染物控制项目排放限值按表 3 的规定执行,其他水污染物控制项目排放限值按表 4 的规定执行。

4.3.3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排放标准间接排放管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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