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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现状

2021-03-30 09:10来源:大成律师事务所作者:宋云锋 贺雯关键词:碳中和碳交易碳排放权交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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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3年6月18日,我国碳交易市场首单交易在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启动仪式上达成,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向广东中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和汉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各售出1万吨碳排放配额。自此,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拉开序幕。经过近十年的发展,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无论是在立法建设层面,还是在实务操作层面均取得了显著成效。本文作为“碳中和”系列文章之一,旨在介绍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现状。

一、交易定义

碳排放权,指碳排放权利人在大气环境容量承受范围内,为了谋求发展,将一定量的温室气体排放到大气中的权利。因温室气体种类多,需要一个度量单位来统一度量整体温室效应的结果,因此规定二氧化碳当量(“CO₂e”,综合能源消费量约一万吨标准煤)作为度量温室效应的基本单位。

碳排放权交易,指在一定范围(如某国、某区域、全球等)的基准排放水平或总量控制确定的前提下,减排主体将多余的排放配额或碳排放权进行交易的行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管划分国家、省级、市级三级,国务院生态环境部为国家主管部门[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是省级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市级主管部门。

二、交易主体

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初期为达到排放量的发电企业;后期适时增加符合交易规则的投资机构和个人。

2020年12月2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2])》(国环规气候〔2020〕3号),确定纳入2019-2020年全国碳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的标准,即发电行业(含其他行业自备电厂)2013-2019年任一年排放达到2.6万吨CO₂e的企业,将被纳入全国碳交易市场。

2020年10月20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环气候〔2020〕57号)。意见指出,要逐步扩大碳排放权交易主体范围,适时增加符合交易规则的投资机构和个人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三、交易类型

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主要有两种交易类型,为总量控制配额交易和项目减排量交易。前者的交易对象主要是控排企业获配的碳排放配额,后者的交易对象主要是通过实施项目削减温室气体而取得的减排凭证(经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自愿减排量即为“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对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的控排企业(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而言,碳排放配额交易属于强制交易,在生态环境部确定的国家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排放配额总量的基础上,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配给控排企业一定碳排放额度。碳排放配额应当在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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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碳市场年度履约周期示意图[3]

CCER交易属于自愿交易,我国对自愿减排交易采取备案管理,包括减排项目的备案和减排量的备案。控排企业开展自愿减排项目,采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方法学进行开发,经具有资质的审定机构审定,再经国家主管部门委托专家评估,最终由国家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成为核证自愿减排项目。核证自愿减排项目运营产生减排量后,经具有资质的审定机构核证,再经国家主管部门委托专家评估,最终由国家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成为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可以在经备案的交易机构内交易,抵消碳排放的减排量。交易完成后,用于抵消碳排放的减排量在国家登记簿中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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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R产生和交易的整体流程[4]

四、交易产品

碳排放权交易产品,初期为碳排放配额(现货)和CCER,后期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

(一)碳排放配额

碳排放配额,指重点排放单位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限额,是政府分配的碳排放权凭证和载体,是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所得,可用于交易和控排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抵扣的指标。1个单位配额代表持有的控排企业被允许向大气中排放1tCO₂e的温室气体的权利,是碳交易的主要标的物。

(二)CCER

CCER,即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指对国家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CCER主要涉及风电、光伏、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企业(水电、核电企业不参与),所涉企业可能并未纳入碳交易市场。但是通过开展减排项目,并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可再生能源企业可以依靠项目取得一定的CCER,并在碳交易市场上交易。

为鼓励各行业企业积极减排,CCER抵消排放的使用比例存在上限规定,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19号),用于抵消的CCER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

(三)其他交易产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家积极推动碳排放权等交易工具发展创新,以推进期货市场建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国家支持发展各类碳金融产品,有序发展碳远期、碳掉期、碳期权、碳租赁、碳债券、碳资产证券化和碳基金等碳金融产品和衍生工具,探索研究碳排放权期货交易等。

据北京环境交易所统计,碳金融产品已衍生十余种,包括碳指数、碳债权、配额质押贷款、引入境外投资者、碳基金、碳配额托管、绿色结构存款、碳交易市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CCER质押贷款、配额回购融资、碳资产抵押品标准化管理、碳配额场外掉期、碳资产质押授信等。[5]

五、 交易场所

碳排放权交易场所,初期为各地方试点,后期为全国集中统一交易与各试点地区交易并行。

(一)地方

2011年10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1〕2601号),批准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个直辖市,湖北省(武汉)、广东省(广州)以及深圳经济特区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上述7个试点省市分别以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制定了相应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定,建立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共覆盖电力、钢铁、水泥等20余个行业近3000家重点排放单位。截至2020年11月,试点碳交易市场累计配额成交量约为4.3亿吨CO₂e,累计成交额近100亿元人民币[6],为全球第二大碳交易市场[7],我国碳交易市场体系已初步建成。

除上述7个试点地区以外,此后,各地方发改委也相继组建各地方碳排放交易所,包括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贵州环境能源交易所等。但是,由于地方碳排放交易所在实践中尚无法进行碳排放权交易,该类交易所的业务多限于项目挂牌,再与全国试点地区的碳排放权交易所进行合作,为潜在投资者起到桥梁沟通作用。

(二)全国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19号),生态环境部负责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负责组织建立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组织建设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据生态环境部部长于2021年2月26日至27日调研碳交易市场建设工作时的发言,全国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将于2021年6月底前启动上线。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正式投入运行后,试点地区现有发电企业将直接划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进行统一管理。然而,由于不同试点地区碳交易市场,在覆盖范围、准入门槛、交易产品等方面存在不同情况。因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正式运营后,试点及地方交易机构仍会持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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