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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计划在 2030 年前实现碳达峰,并在 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自 2005 年以来,中国一直是全球第一大碳排放国,2019 年已占到全 球年排放总量的 29%,且 2019 年中国 GDP 每单位美元碳排放量为 685 克/美元,远高于 美国的 232 克/美元、英国 137 克/美元、日本的 221 克/美元,实现碳达峰乃至碳中和目标 任重而道远。
碳交易通过市场手段倒逼高碳企业节能减排,是实现碳中和的核心抓手
碳交易体系在世界各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实践中已发挥了巨大作用,对于我国实现 “30·60”目标而言,碳市场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抓手。2021 年 1 月 19 日,生态环境部副 部长赵英民表示,中国高度重视利用市场机制推动温室气体减排和绿色低碳发展的制度创 新,将碳交易作为落实中国二氧化碳排放达峰目标与碳中和愿景的核心工具之一。碳中和 目标将增加碳市场有效规模,而碳市场又可以激励企业和居民碳中和的行动。
理论基础上,碳排放交易是通过明确产权将温室气体排放的负外部性转化为内部生产 成本,进而通过自由交易实现温室气体排放的帕累托最优。Ronald H. Coase 为解决环境 负外部性提出了目前被广泛接受的思路:通过把温室气体的排放权界定为明确的产权,自 由市场参与者可以有效地选择最有利的交易方式,把温室气体减排活动安排在减排成本最 低的地方,通过交易使得排放的负外部性降为最低。在科斯定理的基础之上,总量管制和 交易制度(Cap-and-Trade)应运而生。随后的 1968 年,美国经济学家 John H. Dales 在 其出版的 Pollution, Property, and Prices: An Essay in Policy-Making and Economics 中首 次提出碳排放交易体系(Emission Trading System,ETS)的设计思路。
实践经验上,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建立可以体现碳排放权的稀缺性和价值,通过碳定价 为遏制气候变化提供有效的激励机制。在限制区域或行业内碳排放总量上限的情况下,碳 排放交易可以通过碳价引导资金在实体经济不同部门及不同环节的流转市场调整能源结 构,引导低碳投资,推动经济转型,用市场手段引导高碳企业节能减排、鼓励低碳企业健 康发展,最终实现总量减排和低碳发展目标。
二、他山之石:28 个区域碳市场各自为战,欧盟碳交易体系为全球提供建设范式
《京都议定书》构建碳交易模板,《巴黎协定》各方掣肘致国际碳交易停滞
1997 年《京都议定书》使得国际碳排放权成为了可以交易的商品,构建了碳交易市 场=配额交易市场+项目交易市场的模式,为各碳排放交易市场建立提供了模板。《京都议 定书》为其附件 B 中的 38 个发达国家规定了量化减排目标,同时设计了三种碳交易机制, 分别为联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JI)、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和国际排放贸易(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ing,IET)。具体而言:
联合履行 JI:《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一国家(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 之间基于减排项目的合作机制,项目产生的减排量被称为“减排单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s,ERUs),项目的东道国可以将 ERUs 转让给那些需要额外的排放权 才能兑现其减排义务的国家,依此抵消其减排任务。
清洁发展机制 CDM:附件一国家与非附件一国家(发展中国家)基于减排项目的合 作机制,项目产生的减排量被称为“核证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 CERs),非附件一国家可以将 CERs 出售给附件一国家,依此抵消其减排任务。CDM 是《京都议定书》唯一包含发展中国家的弹性机制,也是中国 2012 年以前唯一能够 参与的国际碳排放交易方式。目前 CDM 已注册项目 7847 个,其中中国注册项目高 达 3764 个,位居世界第一。
国际排放贸易 IET:核心是允许发达国家之间相互交易碳排放额度,《京都议定书》对 附件 B 国家进行了减排义务规定,而这些国家可将其超额完成的减排义务指标,以贸 易方式(而不是项目合作的方式)直接转让给另外一个未能完成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 交易商品是“分配数量单位”(Assigned Amount Units,AAUs)。
《京都议定书》勾勒的国际碳交易 1.0 时代已经落幕,《巴黎协定》接棒成为新的国 际气候变化应对框架,而协定对于国际碳市场操作机制只字未提。以《京都议定书》CDM、 JI、IET 为核心的国际碳交易 1.0 时代已经落幕,自 2005 年议定书生效起的 12 年内,三 大机制为国际碳交易积累了大量减排合作经验。2017 年后,由《巴黎协定》确定的国际 碳交易 2.0 时代则更多地包含自下而上、自主减排的精神。根据协定,各方将以“自主贡 献”的方式参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然而《巴黎协定》对国际碳市场机制的操作细节 只字未提,只在第六条中描述了一个新的国际碳市场框架。
由于《巴黎协定》实施细则谈判各方掣肘,碳排放国际交易规则的确定一再搁置,国 际碳交易 2.0 时代迟迟无法开启。由于美国 2019 年 11 月 4 日退出《巴黎协定》,各方关 于协定第六条存在明显分歧,国际碳市场机制的操作规则一直悬而未决。2019 年 12 月 15 日,马拉松式的第二十五届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COP25)于西班牙首都马德里落幕,大 会仍然未能就碳排放许可证的国际交易规则达成共识。随之而来的新冠疫情席卷全球,原 定于 2020 年 11 月在英国格拉斯哥举行的第 26 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推迟至 2021 年, 国际碳交易市场目前处于停滞状态。
28 个区域碳交易体系构成现阶段全球碳市场,均沿袭 Cap and Trade 框架
在《京都议定书》搭建的国际碳排放交易机制框架之下,目前全球已实施 28 个碳排 放交易体系(ETS),整体而言,各 ETS 外部与《京都议定书》构建的 CDM/JI 等国际交 易机制相衔接,内部均沿袭《京都议定书》中 IET 机制所采用的“Cap and Trade”结构。典型 ETS 的构建形式一般为:政府将其碳排放控制目标转化为逐年递减的计划排放量上限 (Emission Cap),继而通过免费分配及有偿拍卖等方式将其划分为排放配额(Emission Allowances)分配给各企业,并建立全国或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场所,使其可以在二级市场 中自由交易。碳排放超标企业需要购买减排企业出售的剩余排放配额或减排项目带来的碳 信用以满足排放限制要求。排放量超过配额的企业将面临罚款或市场禁入等惩罚措施,而 排放量低于配额的企业则可以通过出售排放权获得利润,通过市场手段以激励相关企业绿 色化转型,压降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最终实现绿色发展目标。具体而言:
交易主体:在现货交易阶段,碳排放交易市场主体以控排企业为主,碳资产管理公司 和金融投资机构为辅。在衍生品交易阶段,金融投资机构尤其是做市商和经纪商或将 成为市场流动性的主要提供方。
市场客体:主要包含基础碳资产和碳金融产品。碳交易的基础资产主要包括两类:一 是碳排放权配额,如 EU ETS 下的欧盟碳排放配额(EUA)和欧盟航空碳排放配额 (EUAA)、我国碳交易试点下的北京市碳排放权配额(BEA)、湖北省温室气体排放 分配配额(HBEA)等;二是项目核证减排量,比如 CDM 项目下的核证减排量(CER)、 中国国家发改委认可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等。
截至 2020 年底,全球各区域及国家的 28 个碳排放交易体系(ETS)是气候减缓的关 键组成部分,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占全球总量 10.7%,覆盖 38 个国家司法管辖区。目前 全球已运行 28 个 ETS,覆盖年排放量约 60 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约占全球 10.7%,各 ETS 覆盖 38 个国家司法管辖区。另外,弗吉尼亚州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国全国碳排放权交 易市场及德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将于 2021 年陆续实施并运行,预计届时全球 31 个 ETS 将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超 90 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占全球的 17.86%,同比增长 66%。届时中国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或将超越欧盟 ETS 成为全球最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覆盖全球 6.37%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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