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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发布了关于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试行),全面落实《条例》要求,巩固提升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成果;强化排污许可证后管理,督促排污单位落实排污管理相关制度;强化执法监管,建立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依据的生态环境日常执法监督工作体系;深化数据成果应用,加快推进排污许可与有关环境管理制度及数据衔接融合,转变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角色定位、履行好监管职责,强化落实排污单位治污主体责任,推动构建企业自证守法、政府依证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新型治理体系。详情如下: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市生态环境局,有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实践,是推进国家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标志着对污染物排放的管理将从过去以准入为主,向既抓审批又抓事中事后监管的全流程管理转变,有力推动了固定污染源监管体系的再造和优化。为推动《条例》落实落地,进一步深化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条例》要求,巩固提升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成果;强化排污许可证后管理,督促排污单位落实排污管理相关制度;强化执法监管,建立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依据的生态环境日常执法监督工作体系;深化数据成果应用,加快推进排污许可与有关环境管理制度及数据衔接融合,转变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角色定位、履行好监管职责,强化落实排污单位治污主体责任,推动构建企业自证守法、政府依证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新型治理体系。
二、持续提高排污许可工作质量
(一)规范管理工作流程。规范排污许可办理流程,依法依规履行排污许可证核发、延续、变更、撤销、吊销等工作程序。对存在排污许可证过期、整改要求超期等情形的排污单位,应采取公告、短信提醒等方式,督促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后,进行过总量指标出让的,应相应调整许可排放量,或将污染物排放削减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
(二)巩固提高核发质量。按照《山东省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山东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要求,开展对已发证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质量复核工作。要在各县(市、区)全面核查排污许可证(含整改通知书)质量的基础上,各市排污许可证(含整改通知书)复核数量不得低于本辖区内累计核发数量的1/3(具体按照生态环境部“双百”方案执行),重点审查排放口、排放标准、污染因子、许可排放限值、污染治理技术、执行报告、信息公开要求、自行监测因子及频次、特殊时段要求等内容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必要时应开展现场核查;对发现上述问题的排污单位,责令其立即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三)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无法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或禁止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加强监督检查和帮扶指导,制定后续工作计划,组织研究处理措施,并向所在市人民政府报告难点重点问题,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等部门认真研究制定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政策,结合排污单位整改落实情况,依法依规作出排污许可证调整决定。
(四)做好固定污染源底单更新。对2020年以来新增及已纳入排污许可特殊情形的排污单位,组织开展比对核实,及时将有关企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三、督促落实排污管理要求
(一)落实自行监测要求。规范固定污染源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要求,对持证企业开展自行监测要求执行情况帮扶检查,督促排污单位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上报自行监测数据、主动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强化自行监测质量监督管理。对于国家和省规定要求安装并运行在线监测设施的,应将有关要求落实到排污许可证。
(二)落实台账记录要求。指导排污单位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规范记录企业生产、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关键信息。
(三)落实执行报告要求。督促排污单位按时、规范提交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应在执行报告中如实说明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及原因,否则视为执行报告未提交。以年度执行报告为重点,对提交率、内容完整性、重点行业数据准确性进行检查,督促排污单位按时依规提交。
(四)落实信息公开要求。按照“政策制定公开、审批过程公开、排污信息公开、处罚结果公开”的原则,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督促排污单位依法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强化监管信息公开。
四、强化执法监管
(一)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建立以排污许可数据为基础的“双随机、一公开”数据库,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环境信用等级,以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台账和执行报告的核查情况,科学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制定排污许可证后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对各级执法人员开展专题培训,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执法手册、守法宣传手册等指导性材料。
(二)创新执法监管方式。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技术手段,采取现场检查与在线监测数据、企业执行报告、台账记录等非现场检查手段相结合的方式,灵活开展执法检查,提高执法监管效率。
(三)强化依证执法监管。将排污许可证与执行报告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将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排放口设置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自行监测情况、环境管理台账和执行报告落实情况等纳入执法检查内容,重点针对持证排污情况、填报内容与生产实际一致性情况及执行报告提交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四)强化监管信息公开。进一步加大执法处罚信息公开力度,重点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不依法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不按时提交执行报告的排污单位进行查处并曝光。
五、加强制度衔接与数据应用
(一)衔接环境管理制度。将生态环境管理要求通过排污许可证落实到排污单位。扣紧环评、排污许可与生态环境执法三个管理环节,建立健全数据移交与问题反馈工作机制。开展“三监”联动(即监管、监测、监督)基础性工作,发挥监测、执法“管落实”作用。
(二)实现数据融合统一。组织开展火电、造纸、水处理等重点行业生态环境统计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工作。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的实际排放量作为总量减排数据上报依据。
(三)服务环境要素管理。完成与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大数据接口衔接,开展排污许可数据分析与应用,鼓励有条件的市自主开发应用系统。结合水、大气、海洋、固体废物、农村(畜禽养殖)等环境要素管理需求,分类形成排污许可要素信息清单,为环境要素管理提供固定源基础数据。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落实排污许可重点工作,保障排污许可制度实施,构建“环评、总量管准入,许可、标准管排污,监测、执法管落实,统计、考核管效果”的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管理体系。进一步打通、规范管理流程,按照环境管理要素明确排污许可证审核、证后管理的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并通过制度固化。加大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投入,加强排污许可管理队伍建设,组建排污许可专家库、智囊团。
(二)深化对企帮扶。落实国务院电子证照、一网通办、跨省通办等“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与政务服务平台信息共享,简化排污许可办理流程。创新培训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指导,不断提高企业环保管理水平。积极开展“送法入企”,提醒企业落实《条例》规定,帮助企业解决困难问题。
(三)强化宣传引导。利用好网站、微博、微信、抖音等平台,加大《条例》和排污许可制度的宣传力度,及时公布、解读政策文件,提高公众对排污许可制度的认知度。推动社会公众、行业协会、民间团体等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营造良好氛围。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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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就《云南省贯彻〈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按照所属行业已公布实施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执行;无行业技术指南的或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未规定的内容,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2017-06-01实施)执行。自2021年4月1日起,生态环境部公布的六项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已经施行,需要注意新标准要求。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无证排污”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中针对“无证排污”也作出了处罚规定,但是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那么,生态环境部门在遇到“无证排污”的违法行为时,应该如何进行处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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