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条例》共六章四十一条,分为总则、排放与运输、消纳与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市辖区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利用、处置等行为。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水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条例》重在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理,明确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报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环境卫生住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条例》同时加强了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和消纳场管理问题。它明确规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须配备卫星定位装置,保持在线,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运输;要保持车身清洁,车辆标志、号牌信息,车轮不得带泥行驶;要全过程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泄漏、遗撒。从事建筑垃圾消纳场经营的单位应向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条例》鼓励和引导社会投入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利用项目,逐步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使用比例,鼓励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以推动全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
《条例》针对建筑垃圾管理中的各类违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处罚条款和惩处力度,确保依法行政,提高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韶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2020年12月28日韶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1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现予以公布自2021年 5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排放与运输
第三章 消纳与利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垃圾管理,促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第三条 建筑垃圾实行属地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制定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建立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消纳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市辖区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利用、处置等行为。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水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在执行综合执法的领域,将本条例规定的有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确定由符合条件的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
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建筑垃圾污染防治意识。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 排放与运输
第十条 建筑垃圾产生后应当采取措施,利用现代技术对混凝土、金属、木材、沥青、砖块等废弃材料实行资源化利用,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效率,减少建筑垃圾排放量,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报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建筑垃圾类别、排放量及相关核算资料,并提交运输、利用、处置合同或相应的资料。
第十二条 城镇集中建设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加强施工工地管理,防止建筑垃圾污染环境:
(一)在工程建设施工现场设置硬质、连续的封闭围挡,其强度、构造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定;
(二)公示建设、施工、运输单位名称和投诉举报电话;
(三)在工地现场安装必要喷淋降尘设备;
(四)在工地出入口设置洗车槽、沉淀池等车辆冲洗设施并有效使用,确保车辆不带泥驶出工地,并做好洗车槽、沉淀池的泥浆污水处理工作。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配置冲洗车辆、洒水、喷淋等设备;
(五)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做好信息登记,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洒水、防渗、防滑坡等措施;
(六)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安装在线视频监控设备,确保清晰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效果及车辆车牌号码,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还应当安装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视频监控录像存储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七)拆除工程施工应当采取湿法作业;
(八)对房屋建筑工地车行道路和出入口道路进行硬化;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城镇集中建设区域外工程施工应当参照城镇集中建设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管理建筑垃圾,科学合理处理建筑垃圾,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 在城镇集中建设区域内进行管线铺设、道路开挖、管道清污等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工程围蔽标准作业,及时清运建筑垃圾。
城镇集中建设区域外进行管线铺设、道路开挖、管道清污等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及时清运建筑垃圾。
第十四条 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施工排放建筑垃圾的,组织施工的单位在险情、灾情消除后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并在险情、灾情消除后二十四小时内将建筑垃圾处理情况以书面或者电子数据报告县(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农村居民建设房屋应当做好建筑工地现场管理,科学合理处理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六条 城市居民自建、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至社区建筑垃圾收集点或者交由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按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卫星定位装置,保持在线,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运输;
(二)保持车身清洁,车辆标识、号牌清晰,车轮不得带泥行驶;
(三)全程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消纳与利用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建筑垃圾消纳专项规划,并根据专项规划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
第十九条 从事建筑垃圾消纳场经营的单位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标准砌筑围挡,对出入口道路进行硬化或铺装,并安装洒水、喷淋等设备设施;
(二)设置洗车槽、沉淀池、排水和消防等设施,配备车辆冲洗设备,确保驶离消纳场的车辆不带泥上路;
(三)出入口安装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效果及车辆车牌号码的视频设备;
(四)配置必要的铺展、碾压、除尘等建筑垃圾消纳机械设备并有效使用;
(五)制定消纳场应急管理方案,建立环境卫生、生态环境评估、安全评估等管理制度;
(六)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管理制度公示牌;
(七)对建筑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治消纳过程中的污染;
(八)不得接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达到原设计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需关闭时,应当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论证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列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并在产业、财政、金融等方面给予扶持。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建设,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研发和生产企业发展。
鼓励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及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在满足建设单位使用标准的前提下,优先选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再生产品。
第二十三条 城市环境卫生、市政工程、园林绿化等公共设施市政工程,满足建设标准的应当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再生产品。
第二十四条 经资源化综合利用后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及粉尘排放、道路运输途中渣土清理、消纳场环境卫生、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效果等日常监督检查。
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安全生产、水务、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对建筑垃圾处置活动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第二十六条 镇、民族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管线铺设、道路开挖、管道清污、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等建筑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建设农村住房的居民及时清理建筑垃圾。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建筑垃圾处理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溯源。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处理企业信用评价制度,鼓励优先选择评价良好的企业处理建筑垃圾。
第三十条 运输车辆带泥上路、沿途泄露、撒漏、随意倾倒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清理;当事人不在场或者在场不能及时清理的,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实施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代履行。
第三十一条 排放、运输、消纳、利用建筑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建筑垃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进行处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单位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三)、(四)、(五)、(七)、(八)项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核准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进行处置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将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进行处置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由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务、农业农村、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负有建筑垃圾处置监管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相应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日前,福州发布关于征求《福州市石化化工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送审稿)》《福州市钢铁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送审稿)》《福州市建材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送审稿)》意见的通知。详情如下:关于征求《福州市石化化工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送审稿)》《福州市钢铁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送审稿)》《福州市建材行
日前,鸿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辅导备案材料近日获备案登记,辅导机构为浙商证券。该公司从事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及资源化利用,拟在北交所IPO。
日前,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联合印发了《佛山市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到2030年前,佛山市城乡建设领域碳排放达到峰值,并从城市建设、村镇发展、建筑节能等多方面部署具体工作任务,推动城乡建设领域绿色低碳转型。《方案)提出,到2030年前,佛山
5月16日,宁波杭湾500千伏输变电工程正式投运,至此,宁波超高压变电站数量达到10座,成为继杭州之外,省内第二个超高压变电站达到10座的城市。关于杭湾输变电工程宁波杭湾500千伏输变电工程是国家能源局“十四五”电力发展规划的国家级重点能源类项目,也是宁波首座半户内设计的超高压变电站,标志着
日前,2024年昆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2024年昆明市产生固体废物总量4518.45万吨,其中,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3177.56万吨,危险废物产生量为58.23万吨,生活垃圾产生量为294.46万吨,建筑垃圾产生量为849.67万吨,农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95.52万吨,城镇污水污泥产生量为43.01万吨。其
共建无废城市,共享美好生活。建设无废城市是推动城市全面绿色转型、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上海的重要举措。无废城市建设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上海固废化学品管理”推出“共建无废城市”专题,展现我市基层社区、企业在无废城市建设中的探索与实践。天马无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和处置核准工作的通知》。宁夏将着力构建“套餐式点单申请、一站式综窗受理、集成式一网通办、保姆式跟进服务”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和处置核准集成服务模式,实现更深层次的“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
近日,全国人大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以下简称《法典》)全文,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6月13日。草案共分五编,依次为:总则编、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法律责任和附则编,共1188条,涉及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等多个
为经济绿色转型提供零碳方案来源:中国能源观察记者刘光林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扎实开展国家碳达峰第二批试点,建立一批零碳园区、零碳工厂。不久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公布了第二批国家碳达峰试点名单。作为连接国家宏观政策与地方微观实践的桥梁,零碳示范区、产业园区、工厂既是能源消耗与碳排放
4月28日,贵州省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发布《贵州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容如下: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5〕267号)为完善我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
4月22日,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详情如下:司法亮剑“固废”顽疾!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工农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特别是其中的危险废物,会严重污染空气、水体、土壤,对生态环境安全构成巨大威胁,是环境治理中的一大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清远市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发布,本条例适用于清远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清远市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24年10月18日清远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东莞市司法局发布东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东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拉萨市人民政府发布拉萨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拉萨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全文如下:拉萨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24年7月24日拉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资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全市城区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方案要求,到2025年底,全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50%以上,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80%,各县(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60%;到2035年底,全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55%以上,中心城区、各县(区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济南市工信局为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规范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生产行为,根据《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起草了《济南市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对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11月8日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惠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惠州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指引的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实现源头减量和综合利用,保障处置安全,预防环境污染,结合我市实际,制
广东省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6月21日发布《2024年清远市房屋市政工程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切实做好施工扬尘、污水废水、建筑垃圾等污染防治工作,有效降低建筑施工对环境的影响。详情如下:2024年清远市房屋市政工程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清远市委、市政府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减少房屋市政工程
近日,广东省就《广东省建筑垃圾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广东省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和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建筑垃圾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广东省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和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
日前,《包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在人大常务委员会上通过,并于2024年6月1日起实施,《包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共七章三十二条,从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消纳利用等方面做出规定,建筑垃圾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构建统筹规划、政府主导、属地监管、分类
为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提升建筑垃圾治理及资源化利用水平,促进建筑垃圾减排、降碳与综合利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城乡建筑垃圾管理,促进建筑垃圾减排与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新乡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已经新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5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新乡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23年9月5日新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
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获悉,5月23日,广东韶关市始兴县与韶关市金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始兴县风电开发项目投资合作框架协议,进一步深化县内风电资源开发合作。据了解,始兴县风电开发项目作为韶关数据中心集群源网荷储电力一体化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依托始兴县优质风能资源禀赋,充分利用市金财公司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广东汕头、韶关地区埕头风电场、泽洋光伏电站、鮀莲渔光互补光伏电站等9家110千伏新能源电站近日正式参与电力现货市场交易,成为广东首批进入现货市场的110千伏新能源电站,并网容量约46.2万千瓦,首日现货交易电量为808.1万千瓦时。截至今年4月,广东全省统调风电和集中式光伏装机
据中国南方电网广东电网公司16日消息,广东汕头、韶关地区9家110千伏新能源电站正式参与电力现货市场交易,成为广东首批进入电力现货市场的110千伏新能源电站,并网容量约46.2万千瓦,为广东进一步完善电力市场体系,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奠定坚实基础。其中,汕头鮀莲88兆瓦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总占
在韶关生产指挥中心的弧形屏幕前,依托“大瓦特”智能问数功能,一组实时跳动的电能量数据流吸引了所有参会者的目光#x2014;#x2014;近日,南方电网广东电网公司举办“云上计量数智共生”为主题的计量自动化系统3.0(以下简称“计量系统3.0”)创新应用会议,展示计量系统3.0在深化应用阶段取得的丰硕成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5月13日,新疆华电哈密十三间房100万千瓦时共享储能+100万千瓦风电一体化25MW50MWh高压级联磷酸铁锂储能设备中标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为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报价2754万元,折合单价0.551元/Wh;第二中标候选人为广州智光储能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报价2644万元,折合单价0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5月9日至12日,广东新丰抽水蓄能电站可行性报告审查会议在韶关市新丰县召开。会议审查并通过了广东新丰抽水蓄能电站可行性报告。据悉,广东新丰抽水蓄能电站是《抽水蓄能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中的抽水蓄能中长期储备项目。电站枢纽工程主要由上水库、下水库、地下输水发
随着欧洲能源转型进程加速和极端天气频发,区域内电网稳定性问题日益突出。当地时间4月28日中午,西班牙和葡萄牙突发大规模停电事故,导致交通、通信、医疗等关键领域陷入混乱,影响范围波及超过5000万民众,周边法国、意大利等国亦受影响。此次停电事件再次暴露了欧洲电网的脆弱性,同时更暴露出欧洲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5月6日,南网科技披露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显示,2025年一季度公司储能系统技术服务营收1.11亿元,同比减少37.5%,主要受履约周期影响。截至一季末,在手订单约9.5亿元,较为充足。一季度中标两个较大规模的储能项目:江苏惠然全国最大用户侧储能项目和广东韶关浈江独立储能项目
今天的电网,像人类的毛细血管,把电力输送到千家万户、商厦工厂。上面串联着大量的电力设备(如智能电表),不仅能实现计量计费,还实时传递着电网用电数据与运行状态。如何确保海量设备的稳定运行,实时感知电网运行状态,是摆在眼前的难题。计量设备AI指挥官的诞生,改变了这一困局。计量设备AI指挥
5月1日,广州发展新能源集团公布了小微分布式光伏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共分为15个标段,总容量1.092GW。具体来看,创维、美的、天合、能辉科技、鑫迈德、协鑫等企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单价在2.6~3.6元/W之间,详见下表:根据招标文件显示,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光伏组件、逆变器、支架、电缆、配电设
近期,多座储能电站获最新进展,北极星储能网特将2025年4月27日-2025年4月30日期间发布的储能项目动态整理如下:65MW/100MWh!广东韶关市浈江区首个电网侧独立储能站开工4月25日上午,广东韶关浈江独立储能项目开工奠基仪式在国粤(韶关)电力有限公司举行。该项目由广东电网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国粤(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