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十六届〕第十五号
2020年12月30日鞍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鞍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3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鞍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4月19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和源头减量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区域,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绿化作业垃圾、动物尸体、粪便等,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投放。
第四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废弃物,主要包括纸类、塑料、玻璃、木材、金属和布料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含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重金属、有毒的物质或者对环境造成现实危害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电池、废电子产品、废灯管灯泡、废水银温度计、过期药品、过期日用化学品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含有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主要包括食材废料、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果皮、废弃食用油脂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第五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属地负责、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统筹设施规划布局,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政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本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宣传教育、指导、落实等工作,引导居民、村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
第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协调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项目立项等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垃圾处置单位的环境监督管理,发布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名单。对有害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实施环境监督管理。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可回收物回收、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和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信息平台建设,研究可回收垃圾源头减量等工作。
自然资源、财政、行政审批、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教育、文旅广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地确定农村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分类管理模式。
城乡接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系统。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知识及政策宣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培育公众生活垃圾分类的文明意识和养成生活垃圾分类的文明习惯。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户外广告载体应当进行普及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知识的公益宣传。
机场、车站、场馆、公园、饭店、商场、超市、商铺、商用写字楼、市场等场所的管理者或经营者,应当采取各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宣传。
第十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回收利用以及科技研发等活动。
鼓励志愿者队伍及其他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引导和服务等活动,参与生活垃圾治理。
第十一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章 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组织编制本市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农村应当建设与实际情况相适应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第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便民、环保、经济、高效的原则,组织制定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规范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依法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同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予以标注,并进行回收。
第二十条 快递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使用电子运单和环保箱(袋)、环保胶带等环保包装。鼓励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
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提供多种规格封装袋、可循环使用包装袋等绿色包装选项,并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
第二十一条 限制生产、销售和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用品。
住宿经营者应当优先采购可重复使用、可再生利用产品,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主动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餐饮服务等经营单位应当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实行绿色办公,带头使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设施、设备和产品,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第二十三条 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产地、集贸市场和超市等的管理,逐步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
鼓励农贸市场和其他单位按照环保要求合理配置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规范,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标识、投放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投放要求应当与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的设施和能力相适应。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点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利用单位和个体回收人员;
(二)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集中存放点,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措施后投放;
(三)厨余垃圾应当投放到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产生厨余垃圾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投放;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五)家具、废旧电器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放置于指定区域;
(六)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六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该单位为责任人;
(二)机场、车站、场馆、道路、广场、公园、河湖水域、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三)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商铺、商用写字楼、市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五)农村居住地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六)其他场所责任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第二十七条 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对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活动进行指导;
(三)监督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要求投放人按照标准进行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按标准分拣的,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制止翻拣或者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整洁完好、标识统一。设置收集容器不得妨碍其他公共设施的使用。
住宅区以及单位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三类收集容器,在一定范围内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其他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类收集容器,厨余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加设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二十九条 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及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收集、运输及处置许可,签订经营协议。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及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按照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收集、运输设备和作业人员,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贮存点或者处置场所;
(二)作业车辆应当具备分类收贮生活垃圾的功能,或者按照生活垃圾类别,配置相应的作业车辆,标示生活垃圾分类标识,保持功能完好、外观整洁;
(三)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不得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四)可回收物由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单位或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单位运输;有害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转移和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运输;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按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运输;
(五)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天定时收集;有害垃圾和可回收物应当定期收集或者预约收集;
(六)不得在人行道、绿地、休闲区等公共区域堆放、分拣生活垃圾,不得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对生活垃圾进行敞开式压缩、分拣、转运,不得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
(七)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八)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生活垃圾应当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分类处置:
(一)可回收物应当采用资源化回收、利用方式处置;
(二)有害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厨余垃圾应当采用生化厌氧产沼、堆肥、焚烧、填埋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鼓励有条件的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采取生化处理等环保技术方式就地处理厨余垃圾;
(四)其他垃圾应当通过焚烧、填埋等方式实施无害化处理;
(五)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对生活垃圾中的废塑料、废玻璃、废竹木、废织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处理;
(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厨余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处理能力,并按照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进厨余垃圾源头就地处理,对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给予指导。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单独收集厨余垃圾,并委托有资质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专业服务单位进行集中处理;达到一定规模并具备就地处理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建设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对厨余垃圾进行就地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二条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置处理设施以及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二)处置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运行和管理,年度检修计划应当报市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三)按照规定接收并分类处置生活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残渣等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定期进行水、气、噪声、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废水、废气、废渣、噪声以及周边土壤污染等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环境修复,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五)在处置设施运营场所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并保持在线监测系统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生态环境监测系统互联互通;
(六)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考核制度,将考评结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体系。
在精神文明和卫生创建活动中,加入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评选标准。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监督评价制度,聘请社会监督员,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和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单位进行监督、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情况和测评结果。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统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类别、数量等信息,并与商务主管部门的资源回收信息系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生态环境监测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收集、运输、处置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并按照应急预案和机制处置突发事件。
第三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以及生活垃圾分类处置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对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向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8890民生服务平台及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畅通生活垃圾分类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及反馈机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单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餐饮服务等经营单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处罚:
(一)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未将废弃的大件垃圾投放到指定区域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将工业垃圾、建筑垃圾、绿化作业垃圾、动物尸体、粪便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处罚:
(一)未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投放时间、投放地点和投放方式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未能尽到监督职责,致使生活垃圾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处罚:
(一)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作业车辆未标识运输垃圾类别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按照处置规范对已分类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5月22日,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行动计划(2025—2027年)》的通知。三年行动计划指出:1、推动传统产业“智改数转绿色化”转型。推动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造纸、印染等行业实施节能降碳改造升级,深入推进“绿效码”应用,推进存量低效数据中心节能降碳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重庆市发改委5月22日正式印发《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行动计划(2025—2027年)》指出:统筹提升能源安全供应能力。夯实市内电源基础,加快推动两江燃机二期等天然气发电、合川双槐三期煤电项目,加快云阳建全、丰都栗子湾、奉节菜籽坝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全力推进外电入渝工
5月22日,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行动计划(2025—2027年)》。文件提出,健全以治水治气为牵引的“九治”生态治理体系。打好治水攻坚战,加快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新建改扩建进度,全域全面消除黑臭水体。打好治气攻坚战,严格控制PM2.5浓度。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协
近日,全国人大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以下简称《法典》)全文,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6月13日。草案共分五编,依次为:总则编、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法律责任和附则编,共1188条,涉及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等多个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推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推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为进一步构建党委和政府领导、企业主体、市场主导、科技支撑、社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4月23日,上海发改委印发《上海市2025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其中提出:深入推进工业通信业领域碳达峰,加快布局和培育绿色低碳新赛道产业发展,推动新型储能、绿色燃料等产业高质量发展。另外在附件重点工作任务上,还提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核心支撑作用,依托
近日,上海市发改委印发《上海市2025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其中提出,加快吴泾等重点区域整体转型,推动漕泾综合能源二期等重大项目建设,推动化工产业集聚。实施落后产能调整项目450项。加快布局和培育绿色低碳新赛道产业发展,推动新型储能、绿色燃料等产业高质量发展。加
4月23日,上海发改委关于印发《上海市2025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提出推动风光等可再生能源多元发展,全市光伏装机规模突破500万千瓦,金山一期海上风电力争建成并网。可再生能源电力占比持续提升,绿电交易规模力争超过70亿千瓦时。推进绿色燃料产能建设,前瞻谋划绿色燃料重
4月23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上海市2025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文件提出,完成全市“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各区、各行业、各重点区域夯实目标分解和推进机制,单位GDP能耗下降率按照完成“十四五”规划总目标设置年度目标。努力推进全市碳排放强度下降。主要污染物氮氧化
4月8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开展2025年度中央财政支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通知》。根据通知,2025年,中央财政支持实施城市更新工作的范围为大城市及以上城市,共评选不超过20个城市,主要向超大特大城市以及黄河、珠江等重点流域沿线大城市倾斜。中央财政按区域对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城市给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4月8日,广东佛山生态环境发布有关于佛山降碳减污之路的报道,绿色制造与产业转型以及重塑工业DNA。据不完全统计,佛山市共有3个绿色工业园区、91个绿色工厂、30个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总数位居广东省前列。其中,蒙娜丽莎陶瓷通过技术创新,投产了全球首条陶瓷工业氨氢零碳燃烧技术
垃圾焚烧发电作为高效的垃圾处理与能源回收手段,在全球得到广泛应用。余热炉作为垃圾焚烧发电系统的核心设备,其烟道的通畅性直接关系到系统的稳定运行与发电效率。然而,在实际运行中,余热炉的二三烟道堵塞问题频发,严重影响余热炉性能及整个垃圾焚烧发电系统的正常运转。因此,深入剖析烟道堵塞原
5月15日,玉林市城区(玉州区、玉林高新区)环卫市场一体化服务公开招标,项目分两个片区合计预算近4亿元。其中,西北片区,预算金额192623620.2元;东南片区,预算金额192744161.58元。采购需求为服务范围内的道路清扫保洁,城区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转运服务和垃圾转运站、公厕的升级服务维护和管理
近日,全国人大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以下简称《法典》)全文,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6月13日。草案共分五编,依次为:总则编、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法律责任和附则编,共1188条,涉及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等多个
一、整改任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进展滞后。城镇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缓慢。截至督察进驻时全省尚有本溪、盘锦等9个城市未达到国家要求的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总能力50%以上的目标要求。二、整改目标9个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总能力达到国家目标要求。三、整改措施1.2021年7月26日,经
阶段来,普宁市市容环卫中心坚持把人居环境整治与“百千万工程”紧密结合,始终把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作为提升城乡居民生活品质的重要基础工程,全面推进生活垃圾专项整治,升级改造老旧垃圾压缩中转站和收集点,切实推进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建设,不断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同时,积极引导推动垃圾分类,持续提
起伏的屋面上布满绿植和白沙,与远处的海平面交相辉映,建筑物外立面上的景观效果随光线变化而闪烁变化,高耸的烟囱如同一座山顶屹立在一角……这里是宝山再生能源利用中心,一座花园式垃圾处理厂。2019年底,由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牵头、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参与,联合投资成立上海上实宝金
北极星环卫网获悉,雅安市人民政府发布雅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若干规定,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
2月5日,国管局发布《关于2025年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安排的通知》,《通知》提出,推动各级公共机构以《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实施规程》行业标准为指引,规范托管项目实施;组织开展典型案例征集推介,引导推动更多能源费用托管项目落地;推广打包托管和整县(区)托管模式,充分发挥规模效应。会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2025年2月5日,国管局发布关于2025年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安排的通知,其中提到,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关事务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百色市厨余垃圾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项目启动招标,项目总投资约12682.78万元,厨余垃圾处理单价最高限价为274元/吨,规划建设一座规模为150t/d的百色市厨余垃圾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场站及相关配套设施。详情如下:受招标人百色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委托,我公司对百色市厨
一、出台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部署,根据《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德市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5月20日,马鞍山市发展改革委发布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创新驱动三举措布局未来产业,提到,围绕关键信息技术及产品、重点终端应用核心,积极向储能、新能源两大重点细分行业拓展延伸。原文如下: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创新驱动三举措布局未来产业一是加速能源电子产业集聚,打造新增长极
日前,鞍钢股份炼钢总厂1-5#线相关超低排放改造工程(BOT)项目第三方运营服务招标公告。详情如下:鞍钢股份炼钢总厂1-5#线相关超低排放改造工程(BOT)项目第三方运营服务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项目鞍钢股份炼钢总厂1-5#线相关超低排放改造工程(BOT)项目第三方运营服务招标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
近期,多座储能电站获最新进展,北极星储能网特将2025年5月12日-2025年5月16日期间发布的储能项目动态整理如下:安徽和县天能电池基地37.5MW/100.5MWh用户侧储能电站项目并网5月10日,安徽马鞍山市和县天能电池基地37.5MW/100.5MWh磷酸铁锂用户侧储能电站项目并网。项目由浙江荣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建
5月12日,省公司召开5月份工作例会暨经济运行分析会。大唐安徽当涂公司第一时间学习贯彻落实会议精神,要求各部门迅速行动起来,利用部门例会、班前会等多种方式,扎实学习会议精神,落实落细会议工作思路和各项工作部署,为冲刺“双过半”任务目标奠定坚实基础。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王存军主持会议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5月10日,安徽马鞍山市和县天能电池基地37.5MW/100.5MWh磷酸铁锂用户侧储能电站项目并网。项目由浙江荣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浙江天旺智慧能源有限公司投资,采用磷酸铁锂电池方案,建设规模为37.5MW/100.5MWh。作为用户侧储能电站,运行模式为“削峰填谷”,能够有效调节电力供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5月12日,中国能建党委书记、董事长宋海良在辽宁鞍山与鞍钢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谭成旭举行会谈。双方就深化绿色低碳转型、绿色燃料替代、数能融合、产业链协同等领域合作进行深入交流,并见证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宋海良感谢鞍钢集团长期以来给予中国能建的关心、支持和帮助,并简要
据香山红叶集团官微消息,公司中标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污水处理厂及泵站提标改造工程项目,中标金额2998.51万元。据悉,该项目为和县污水处理厂及泵站提标改造工程项目(第二次)主要包括和县污水处理厂设备更新改造及厂外泵站设备更新改造、厂外污水主干管更新改造,招标人为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最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5月6日,辽宁省营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营口地区2025年有序用电方案》的通知,预计2025年营口电网全口径最大电力435万千瓦,发生在8月、12月,因此迎峰度夏、迎峰度冬工作仍然存在一定压力。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以营口地区最大负荷缺口分别为Ⅵ级:23
春和景明,万物竞发。在这欣欣向荣的日子里,首创环境环卫业务再度传来喜讯——成功中标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智慧城市平台(七、榆、石区域三)协同作业项目。此次项目服务范围覆盖七纺、榆树沟、石人子沟三大核心区域,服务内容为智慧城市平台精细化管理、道路全方位清扫保洁、高效除雪铲冰、垃圾科学分
4月28日,庆祝中华全国总工会成立100周年暨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在北京举行,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2426名,其中全国劳动模范1670名,全国先进工作者756名。据北极星电力网不完全统计,电力行业约有200余位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获表彰。其中,国家电网系统共有67名职工
时间:2025年11月23-25日地点:南昌绿地国际博览中心“世界钨都”“世界铜都”“亚洲锂都”“稀土王国”【展会介绍】江西省成矿地质条件优越,矿产资源丰富,是我国重要的有色、稀有、稀土和铀矿产基地之一,矿产资源配套程度相对较高。江西的铜、钨、稀土、铀、钽铌、金、银七大类矿产,素有“七朵金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