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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排污不足8小时 如何进行现场采样?

2021-04-30 14:13来源:法岸环境律师关键词: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排污单位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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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法岸环境律师,想咨询您一个问题。《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规定:“取样频率为至少每 2h 一次,取 24h 混合样,以日均值计”。以此来判断水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

根据上述国标规定,超标1次样不能处罚,需要24小时的混合样;但我局辖区内某乡镇污水处理厂,每天只排放5-6小时,此种情形该如何处理?其混合样能否作为处罚依据?

某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30日

【解答】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仅规定了污染物执行的排放标准,但如何监测采样,规定的不够具体、详细。上述标准制定的较早(2002年),近几年新制定的标准在监测要求章节,一般会有如下类似规定:水污染物的监测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HJ91.1、HJ493、HJ494、HJ495的规定执行。

HJ91.1现行有效的规范标准为《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其中6.3章节采样方式和采样频次规定:

“6.3.2.1 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相关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等对采样频次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6.3.2.2 如未明确采样频次的,按照生产周期确定采样频次。生产周期在 8 h 以内的,采样时间间隔应不小于 2 h;生产周期大于 8 h,采样时间间隔应不小于 4 h;每个生产周期内采样频次应不少于 3 次。如无明显生产周期、稳定、连续生产,采样时间间隔应不小于 4 h,每个生产日内采样频次应不少于 3 次。排污单位间歇排放或排放污水的流量、浓度、污染物种类有明显变化的,应在排放周期内增加采样频次。雨水排放口有明显水流动时,可采集一个或多个瞬时水样。”

因此,你局可按上述规范要求进行监测采样。

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

2021年4月30日


原标题:污水处理厂排污不足8小时,如何进行现场采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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