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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完善招标采购方式,财政部研究起草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1年5月3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cn)的“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lisms.mof.gov.cn/lisms)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一式两份)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处(邮政编码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财政部
2021年4月30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依法选择特定的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不能确2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细化方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方式采购。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一)受基础设施、行政许可、技术等限制,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审查大量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需要较长时间或者需要的费用占采购预算的比例过大的。第六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第八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第九条鼓励利用数据电文形式和电子信息网络开展3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应当具备安全性、保密性、可靠性和便利性,确保所记录的信息客观、完整和可追溯。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及相关软件和工具应当免费供供应商使用,并支持和满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要求。
第二章招标
第十条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采购人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
(二)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采购需求是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等要求。采购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关于采购需求管理的规定,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
第十二条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第十三条采购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关于采购4意向公开的规定,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前公开项目采购意向。第十四条投标人资格要求应当与采购项目合同履行直接相关,并与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资格要求包括:
(一)承接采购项目所必须具有的经营许可、资质条件等行政许可类要求;
(二)因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所需要提出的投标人资格要求,包括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面向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采购等;
(三)投标人的履约能力,包括投标人的财务状况、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人员、专业技术能力等要求;
(四)根据采购项目特殊要求设定的特定条件,包括资源、环境、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除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长期运营服务项目外,不得将业绩作为资格要求。业绩要求应当与采购项目自身特点、规模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不得限定为特定区域或者特定采购人的业绩资格要求,业绩资格要求一般不超过2个。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情形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从业人员、营业收5入、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或者投标人的累计业绩规模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二)除进口货物外,将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三)将投标人的注册地、纳税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或成立年限等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采购项目情况,采用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的方式,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公开招标应当进行资格后审。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七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进行邀请招标的,采购人可以直接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同时发出投标邀请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进行邀请招标的,采购人应当进行资格预审,从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或者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同时发出投标邀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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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仍部分存在与PPP衔接不到位的地方,如社会资本方非常关注的跨年度预算安排及三年中长期规划,对于土地招拍挂和PPP项目用地衔接问题以及PPP项目担保问题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于2003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等,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不得不承认,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推进,政府采购法的适用与现实的发展时有脱节,必须有细化配套的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对其进行规范,以更好地指导实践。所幸,羊年春节后不久,我们便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8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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