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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达关于印发《河北省2021年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详情如下: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现将《河北省2021年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5月11日
河北省2021年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战略部署,根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河北省深入实施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十条措施》《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攻坚专项行动方案》等,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把生态文明建设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统筹起来,遵循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突出重点、防治结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坚持政治高站位、工作严举措,全面推进县城及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二、工作目标
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督查执法,提高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健全施工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重点加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建筑物拆除工地施工扬尘管控,全省县城及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工地全面落实《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现场扬尘一般管控措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周边设置满足要求的硬质封闭围挡或者围墙,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施工现场相关信息,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施工现场出入口、场内施工道路、材料加工堆放区、办公区、生活区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整洁;施工现场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建筑材料;施工工地内堆放、装卸、搬运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采取防尘措施;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集中堆放并采取封闭、覆盖等防尘措施;施工现场视频监控设备应装尽装,正常联网,发生故障及时维修。
2.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扬尘管控措施。土方施工作业过程中,合理控制土方开挖和存留时间,采取分段、分片开挖,作业面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已完成的作业面和未进行作业的裸露地面应当表面压实、遮盖防尘,堆放超过8小时不扰动的裸土应当进行遮盖;工程主体作业层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并保持整洁、牢固、无破损;建筑物内保持干净整洁,清扫时应洒水抑尘;装饰装修施工进行机械剔凿、清理作业时采取封闭、遮盖、喷淋等防尘措施,建筑物内存放的易扬尘物料密闭、覆盖,废料及时回收、清运;高空作业施工中,施工层建筑垃圾应采用封闭式管道运送或者装袋用垂直升降机械运送。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管控措施。实施路面挖掘、切割、破碎等作业时,采取洒水、喷雾防尘;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对已回填的沟槽,应当遮盖、洒水防尘;道路或者绿地内各类管线敷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恢复路面或者实施绿化。
4.落实建(构)筑物拆除作业扬尘管控措施。拆除施工采取洒水、喷淋、喷雾防尘,及时清理废弃物。爆破方式拆除的,爆破前应当采取内外洒水、喷淋等方式淋湿建(构)筑物,爆破后应当立即采取防尘措施。拆除后对裸露场地进行覆盖,裸置时间超过三个月的,采取绿化、铺装防尘;未完全拆除或者停工期超过一个月的,清除现场建筑垃圾,并进行围挡、遮盖。
(二)全面落实文明施工要求
督导施工企业全面落实文明施工要求,健全文明施工体系,组织、指导施工企业积极开展安全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引导大型施工企业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培育一批“安全文明工地”,适时组织现场观摩,以点带面,整体推进。推广和应用先进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设备,发挥科学技术在扬尘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三)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
各级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认真执行《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时修订本地住建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进行督导检查。除应急抢险外,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建筑施工工地应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施工作业。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差异化管控,不搞“一刀切”。
(四)严格督查发现问题整改
健全整改机制,明确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领域责任分工,搞好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对中央环保督察、生态环境部督查、省重点工作大督查等反馈的各类扬尘问题,认真核查,立行立改,确保整改到位,处罚到位,并举一反三,标本兼治。
(五)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
施工现场不得使用未经生态环境部门信息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优先使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发现施工现场使用未经生态环境部门信息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责令使用人及时清理出施工现场。
四、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5月15日前)。各地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组织体系,制定工作方案,加强有关人员培训,摸清本辖区施工项目底数,建立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清单,广泛进行宣传发动,科学筹划,周密安排。
(二)实施阶段(5月15日-12月15日)。指导、督促本辖区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严格落实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各项防治措施,认真履行扬尘管控主体责任,对本单位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进行不间断、全面自查自纠。在企业、项目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地加强日常督导检查,积极开展差异化管控,对建筑扬尘污染问题突出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加大督导频次,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对处于土方开挖、管网绿化施工阶段的项目作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增加日常巡查、抽查和暗访频次,加大检查督导力度。
(三)总结阶段(12月15日-12月30日)。对本地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经验、成效及问题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各地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年度总结请于12月30日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工作推动机制。完善执法协调配合机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建立健全案件移交资料清单、案件移送受理制度、案件调查配合制度、处罚结果反馈制度,形成及时、高效、顺畅的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成立工作专班,统筹部署,明确目标和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以领导包联责任制为依托,健全建筑施工扬尘管控责任体系,切实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各地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有关部门于5月20日前,将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专班名单、工作方案及工作联系人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级扬尘污染防治部门责任落实应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包联制为依托,强化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分解目标任务,加强组织协调,加大调度、督导和推动力度,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保证各项任务按期完成。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开展两次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检查,不定期开展督查、抽查。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监督检查。强化“退后十”城市、雄安新区、冬奥项目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加大检查和暗访频次,强化工作指导。加大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合同履约检查力度,对履约不到位的严惩重罚。
各地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对各类建筑工地深入细致进行排查摸底,建立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清单,确保全覆盖、无遗漏。健全扬尘管控责任体系,全面实施差异化管控,将处于建(构)筑物拆除、基坑开挖、后期绿化、外管网施工等阶段的及屡次发生扬尘污染问题的建筑工地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频次和处罚力度;推广网格化监管方式,对分管区域合理划分监管网格,明确网格责任人,对网格内扬尘污染问题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处理;推动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效果开展巡查、暗访和考核、分析、评估,为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开展监管工作提供依据。
(三)压实企业各方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负责建筑工程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应及时、足额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在建设前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施工工地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定,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严格实施,并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送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监理单位负责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对发现的扬尘污染防治问题,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报告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
(四)强化信息化监管手段。各地建筑施工现场视频监控设备和PM10空气在线监测系统必须做到应装尽装,并分别与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发生故障应当在24小时内修复。创新监管方式,积极与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沟通,探索建筑工地视频监控与PM10空气在线监测数据的共享互通,根据建筑工地PM10空气在线监测实时数据有重点地对建筑工地扬尘污染开展精准监管、自动监管,鼓励有条件的市县监管部门、施工现场引进无人机,丰富监管手段,弥补靠人死盯硬守、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
(五)发挥舆论宣传监督作用。各级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群众监督作用,善于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积极开展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的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公开曝光反面典型,在各类媒体、网站公开部门投诉举报电话,探索设立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群众监督员,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开展扬尘防治宣传进工地活动,提高施工现场人员人人参与扬尘污染防治意识,发挥社会公众参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积极性,为扬尘防治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六)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各地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每月25日前将本月工作情况(内容包括: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和建议)和本方案附件3-5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次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工作开展情况(内容包括:预警期间开展监督检查次数,出动人员数量,检查工地数量,发现扬尘问题数量,处罚情况),请于当次预警结束后2日内报送。各地应按时报送,严把数据质量关,严禁弄虚作假,严禁误报、漏报,确保数据客观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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