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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12月2日发布《呼伦贝尔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其中提出,呼伦贝尔市将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推进燃煤锅炉及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2025年底前,全市在用65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含电力)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排放限值参照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要求。2028年底前完成扎兰屯市龙北水泥有限公司、海拉尔蒙西水泥有限公司、阿荣旗蒙西水泥有限公司3家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
开展涉气行业低效失效治污设施排查整治,强化治污设施运行维护,减少非正常工况排放。强化工业企业扬尘管控,粉状物料堆场实施全封闭,重点企业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生物质锅炉采用专用锅炉,并配套高效治污设施。2025年底前,在用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
呼伦贝尔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内蒙古自治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内政发〔2024〕17号)要求,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持续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市细颗粒物平均浓度达到17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9.4%及以上,重污染天气比率保持0.0%。氮氧化物、VOCs重点工程减排量达到自治区计划目标要求。
二、推动产业绿色转型升级
(一)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自治区和我市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三线一单”、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电力和热力生产供应行业除外),被置换产能及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依法依规退出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落后产能。认真落实水泥行业常态化错峰生产,有效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市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以下均需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实施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提高水性、高固体分、无溶剂、粉末等低(无)VOCs含量产品比重,对现有使用企业制定实施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计划。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内地坪施工、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其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本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市生态环境局、工信局、住建局、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传统产业升级改造。结合我市实际,按照“一企一策、分类施治”的原则制定整治提升方案,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2027年底前基本完成整治。中小型传统制造企业集中的旗市区要制定涉气产业发展规划,明确产业发展方向和定位,严格项目审批,严防污染下乡。根据产业特点,因地制宜建设集中供热、供汽、活性炭再生等中心,切实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环境治理水平。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市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能源局、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能源清洁高效发展
(四)优化能源结构。推动燃煤清洁高效发电和绿色低碳改造,加快传统煤化工升级改造。实施自备燃煤机组清洁能源替代,严禁在政策允许的领域以外新(扩)建自备燃煤机组。全力推动新能源装机规模,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任务;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电能在工业终端能源消费比重、煤炭消费占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自治区下达的任务要求。(市发改委、能源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以电代煤,积极稳妥推进以气代煤。淘汰并禁止新建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燃料类煤气发生炉。稳步推进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改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推进燃料类煤气发生炉采用清洁能源替代。(市工信局、发改委、生态环境局、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开展燃煤锅炉淘汰整治。推进老旧管网改造,充分释放热电联产、工业余热等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旗市区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2025年底前,海拉尔区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现役35蒸吨/小时(不含)以下燃煤锅炉。(市生态环境局、发改委、工信局、住建局、能源局、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动清洁取暖改造。全面提升建筑能效水平,加快既有农房节能改造。稳妥推进农村牧区居民生活、设施农牧业散煤替代。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防止散煤复烧,实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散煤“清零”。加强煤质监管,严厉打击销售使用劣质煤行业。(市住建局、能源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交通绿色低碳转型
(八)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优化货物运输方式,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运输,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管道或新能源车。探索将清洁运输作为煤矿、火电、有色、煤化工等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审核和监管重点。新建及迁建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储煤基地,原则上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采用清洁方式向周边地区输配。到2025年,全市铁路货运量比2020年增长百分比、运距500公里以上跨省(区、市)外运的煤炭和焦炭采用铁路运输比例达到自治区考核目标。(市交通运输局、发改委、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开展成品油质量全过程管控。严格执行车用油品质量标准,加强油品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等全环节监管,全面清理整顿无证无照的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加大柴油使用环节检查力度,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对发现的线索进行追溯,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各旗市区应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柴油车抽测,全年抽测比例不低于当地柴油车保有量的5%。(市能源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满洲里海关等按分工负责)
(十)推动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因地制宜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机场,以及火电、煤炭、建材、矿山等工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鼓励新增及更新的3吨以下叉车实现新能源化。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持续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使用自治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进行编码登记,督促指导非道路机械所有人尽快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对通过审核的机械发放环保标牌和信息采集卡,同时组织开展非道路机械排放监督抽测,抽测率不低于10%,到2025年,完成城区工程机械环保编码登记三级联网,做到应登尽登。(市生态环境局、发改委、工信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局、能源局、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在火电、煤炭、有色、水泥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重卡+散改集”运输模式。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用新能源、清洁能源汽车。全面实施国VI机动车、国IV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对辖区内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严厉打击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加强重型货车路检路查,开展集中使用和停放地的入户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按时报送机动车环境执法数据,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路检路查、入户抽查、机构检查、油品尿素检查、新车检查、遥感处罚、油气回收检查、非道路处罚相关数据进行统计汇总,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到2025年,新能源和国VI排放标准货车保有量占比、新能源及清洁能源公交车比例、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柴油货车排放检测合格率达到自治区下达的任务要求。(市工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市能源局、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十二)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强化矿山企业开采、装卸、运输、储存等各环节减尘抑尘措施,有效抑制扬尘污染。新建矿山原则上要同步建设铁路专用线或采用其他清洁运输方式。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根据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要求依法依规予以关闭。加强煤矿、煤矸石堆场火点治理,发现一处、治理一处,实现火点“动态清零”。(市自然资源局、能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林草局、应急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加强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管控,落实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扬尘防控责任,严格执行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对城市公共区域、长期未开发建设裸地、废旧厂区、物流园区、大型停车场等进行排查建档,并采取绿化、硬化、清扫等防尘措施。加强工业企业扬尘污染管控,粉状物料堆场应采取全封闭管理措施,易产尘的生产环节应加强封闭性管理。加强运输扬尘管控、运输煤炭、渣土、石料、水泥、垃圾等物料的车辆采取密闭、全面苫盖等措施,规范渣土运输车辆通行时间和路线,严厉打击运输车辆带泥上路、运输途中物料遗撒、滴漏、扬散等行为,杜绝渣土车超高超载运输。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治理,加大对车流量较大重要路段冲洗保洁频次,推进吸尘式机械化湿式清扫作业。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力争达到30%;海拉尔区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80%左右,其余旗市区达70%左右。(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因地制宜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建立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提升秸秆产业化能力,提高离田效率,不断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到2025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精准划分秸秆禁烧范围,并向社会公示。落实“三级”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大禁限烧区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制止焚烧行为。(市农牧局、发改委、生态环境局、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多污染物协同减排
(十五)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推进燃煤锅炉及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2025年底前,全市在用65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含电力)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排放限值参照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要求。2028年底前完成扎兰屯市龙北水泥有限公司、海拉尔蒙西水泥有限公司、阿荣旗蒙西水泥有限公司3家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市生态环境局、工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开展涉气行业低效失效治污设施排查整治,强化治污设施运行维护,减少非正常工况排放。强化工业企业扬尘管控,粉状物料堆场实施全封闭,重点企业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生物质锅炉采用专用锅炉,并配套高效治污设施。2025年底前,在用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市生态环境局、工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深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持续开展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摸排工作。排查整治涉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排放等无组织排放源。重点排查有机废气排放旁路,除保障安全生产必须保留的应急类旁路外,督促企业采取彻底拆除、切断、物理隔离等方式对旁路予以取缔。实施低效VOCs治理设施提升工程,大力推行先进生产工艺和高效治污设施。对装载汽油、煤油等高挥发性化工产品的汽车罐车,推广使用自封式快速接头。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加强非正常工况废气排放控制。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按照要求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督促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和管线组件密封点大于等于2000个的企业定期开展泄漏检查与修复工作(LDAR)。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推进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引导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等避开日间高温时段进行汽油装卸作业。加大油品储运销全过程VOCs排放控制力度,各地区每年至少开展1次油气回收系统专项检查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提升养殖业、种植业规模化和集约化水平,推进种养有机结合,提高畜禽粪污利用效率。鼓励饲养猪、鸡等圈舍封闭管理,推进粪污输送、存储及处理设施封闭,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肥料深施、水肥一体化、增施有机肥等高效施肥技术。加强氮肥、纯碱等行业氨排放治理,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浓度控制在8毫克/立方米以下。(市生态环境局、农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开展餐饮油烟和恶臭异味专项治理。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设施维护和执法监管。开展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排查整治,群众反映强烈、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要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推动化工、制药、食品加工等行业结合VOCs防治,进一步实施恶臭异味深度治理。加强垃圾、污水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重点环节恶臭异味防治。(市住建局、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十九)实施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加强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联合会商预报机制。严格落实《呼伦贝尔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版)》,按照自治区要求更新减排清单,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强化联防联控。严格落实我市中心城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空气质量未达标的旗市区要编制实施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明确达标路线图及重点任务,并向社会公开。相邻旗市区之间加强沟通协作,污染源在线监测、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等信息全面共享,开展联防联控和联合交叉执法。推动额尔古纳市、根河市、鄂伦春旗、莫旗、扎兰屯市等相关旗市与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市、呼中区、松岭区、加格达奇区,黑河市嫩江县,齐齐哈尔市甘南县、碾子山区、龙江县等地区分别签订县级跨区域合作协议,全方位多层次深入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合作,共同维护区域生态安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八、强化执法监督能力建设
(二十一)加强大气环境监管执法。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充分利用在线监测、电量监控、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提升非现场监管能力。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监管,确保监测数据质量和稳定传输。加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监督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联合执法、交叉执法、明察暗访,加大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自动监测设备和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对参与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多措并举治理生态环境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完善监测监控体系建设。优化调整和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加强工业和物流园区、铁路货场、机场、公路大气环境监测。加强沙源区及沙尘路径区气象、空气质量等监测网络一体化建设。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全覆盖。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林草局、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提升科技支撑能力。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组建科技创新平台,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等方面的研究。2025年底前,完成排放清单编制并动态更新。(市生态环境局、科技局、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健全法规标准和经济政策
(二十四)健全法规和标准体系。积极宣传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呼伦贝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使用法律制度保护和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配合自治区做好《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工作。配合开展相关行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研究。配合自治区制定煤炭、聚氯乙烯(PVC)等行业绩效分级技术指南。(市生态环境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强化财政金融引导。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财政支持,推进清洁取暖改造,对减污降碳协同项目予以财政倾斜。对传统产业升级、工业污染治理等领域和行业绩效分级领先的企业,按照市场化方式加大信贷融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市财政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能源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呼伦贝尔监管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实施价格激励约束机制。持续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散煤污染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业污染源深度治理、机动车污染治理等领域。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峰谷分时电价、差别化电价、所得税抵免等各项价格税费激励约束政策措施。减少燃气输配气层级,合理制定并严格监管输配气价格,完善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联动机制。(市发改委、住建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积极推动公众参与
(二十七)完善信息公开。把信息公开作为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抓手,深入落实环保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加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做好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将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运维、检测机构依法依规列入信用记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依法披露企业环境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按要求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数据、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市生态环境局、发改委、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推动全民行动。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手段,在世界环境日、全国低碳日、生态日等宣传活动中广泛宣传解读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政策,大力普及大气环境与健康的基本理念和知识,提升公民大气环境保护意识与健康素养,引导公众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健康防护。国有企业带头深入推进治污减排,优化工艺流程,践行绿色低碳发展。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共治共享,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励公众选择绿色出行方式,不断提升公民环境保护意识,不断完善公众参与和监督举报渠道,广泛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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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12月3日印发《大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提出“八个持续”共25条措施:(一)持续优化产业结构,加快促进产业产品绿色升级;(二)持续优化能源结构,加速推进能源清洁低碳发展;(三)持续优化交通结构,大力发展绿色交通运输体系;(四)持续强化面源治理,不断提升精细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保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提出以降低细颗粒物浓度为主线,持续推动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协同推进减污降碳,加快调整优化产业、能源、交通运输结构,从源头减少大气污染物和碳排放。详情如下:保山
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减少秋冬季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力冲刺完成2024年国家下达广西的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约束性指标任务,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广西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文件全文如下:
11月22日,通辽市人民政府印发《通辽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细化了30项具体工作任务,并对涉及的21个部门进行职能职责分工。对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推动通辽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有着重大意义,具体如下。通辽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
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起草了《攀枝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11月22日起面向社会广泛征集意见,详情如下:攀枝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贯彻
为落实国家、省关于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决策部署,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荆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行动方案》包括推进实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行动;推进实施能源结构清洁低碳发展行动;推进实施交通结构绿色运输体系建设行动;强力推进重点行业提质增效行动;
11月19日,天津市政府印发《天津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方案要求,到2025年,全市PM2.5浓度控制在37微克/立方米以内,优良天数比率达到72.6%,全市及各区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1%以内;NOx和VOCs排放总量相比2020年分别下降12%以上。方案提出,推进重点行业和区域环保绩效“创A”行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10月31日发布《黔南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方案》在严格落实国家、省要求的基础上,按照美丽中国建设以及美丽贵州建设中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的工作要求,明确了强化VOCs综合治理,高质量推进水泥等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等任务;按照“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中
秋冬季,既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和关键,也是太原打响“蓝天保卫战”的重要攻坚期。近日,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对外发布《太原市2024—2025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小编为您划重点。工作目标在完成国家、省下达的2024年度大气环境约束性指标的基础上,2024年10—12月PM2.5浓度控制在4
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鞍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落实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目标到2025年,全市PM2.5平均浓度降至35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8.8%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8%以内,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8963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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