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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关于做好2021年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工作的通知

2021-06-16 11:22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关键词:自动监测排污单位东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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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做好东莞市2021年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

关于做好东莞市2021年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工作的通知

各大气、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8〕25号)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环办函〔2020〕20号)的要求,我市部分重点排污单位需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请大气、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参照我局制定的东莞市2021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名录登录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数据中心-环境监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查询),对照2021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查看所属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类别,按监控要求(详见附件)于2021年9月15日前完成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联网运维工作。

附件:重点排污单位实施自动监控的要求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0日


重点排污单位实施自动监控的要求

为指导各企业做好2021年水、大气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工作,进一步明确应实施自动监控的排放口及污染因子,我局依据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确定了重点排污单位实施自动监控的安装联网的条件要求,具体如下:

一、实施自动监控的监测点位要求

(一)实施自动监控的监测点位基本要求

重点排污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测点位,均应当实施自动监控:

1.按照己经发布的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最低监测频次为自动监测的监测点位;

2.暂未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行业,其排污单位主要产污环节对应的废气有组织排放口和废水总排口;

3.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进水总管;

4.重点排污单位中的VOCs排放重点源;

5.生态环境部门有关文件要求的其它排放口。

(二)暂可不实施自动监控的情形

符合实施自动监控监测点位的基本要求,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放口或污染因子,可暂不实施自动监控:

1.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现有自动监测设备检测限的;

2.排放口不满足技术规范规定的测量点位安装要求且无法整改的;

3.企业生产废水循环利用不排入外环境的。水排放口为企业溢流口且不排放污染物的;

4.企业停产一年及以上或者正在拆除搬迁的,已注销或关闭的企业;

5.污染物项目确无可执行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指标的;

6.一年内累计生产时间不足一个季度的企业或者仅用作调峰的燃气电厂;

7.其他具有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上述情形须同时提供第三方监测报告、专家论证意见等相关证明材料及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认可的暂不实施自动监控情况说明。

二、实施自动监控的污染因子和参数要求

(一)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1、一般的废气排放口:应当监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项污染物以及含氧量、流速、流量、温度、湿度五项烟气参数。

2、10t/h 及以上天然气锅炉排放口:应当监测氮氧化物一项污染物以及含氧量、流速、流量、温度、湿度五项烟气参数。

3、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焚烧排放口:应当监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一氧化碳五项污染物以及含氧量、流速、流量、温度、湿度、炉膛温度六项烟气参数。

4、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口:应当监测非甲烷总烃、总挥发性有机物两项污染物以及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四项烟气参数,对于含氧量参与污染物折算浓度计算的,还应监测含氧量。

(二)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1、一般污水排放口:应当监测化学需氧量、氨氮两项污染因子以及pH值、流量两项参数。

2、总氮重点行业废水排放口:应当监测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三项污染因子及 pH 值、流量两项参数。

3、总磷重点行业废水排放口:应当监测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污染因子及 pH 值、流量两项参数。

4、总磷总氮重点行业废水排放口:应当监测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四项污染因子及pH值、流量两项参数。(总氮、总磷重点行业类别参考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2018〕16号确定)

5、废水在线监控系统应安装水质自动采样器,废水在线监控设备站房内和废水标准化排放口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三、设备更换要求

为确保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各重点排污单位应对使用年限超过十年、故障率高的自动监控设备进行更换。

四、联网指引

各新增重点排污单位可登录重点污染源企业端,根据企业端的操作说明对已安装的自动监控设备进行联网。

五、实施自动监控的技术规范

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验收等规范,主要按照以下技术规范执行:

(一)站房建设依据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T/CAEPI 11-2017)执行;

(二)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维

1、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控: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90 号)。

2、水污染物自动监控: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安装技术规范》(HJ 353-2019);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验收技术规范》(HJ354-2019);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356-2019)。

(三)联网传输

《污染源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212-2017);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477-2009)。

(四)分析检测

《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377-2019);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15-2019);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电磁管道流量计》(HJ/T367-2007);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超声波管道流量计》(HJ/T366-2007);

《水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372-2007);

《氨氮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2019);

《pH 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96-2003);

《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103-2003);

《总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102-200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38-2017);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3-2018);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光离子化检测器法技术要求》(DB1947-2016);

《关于印发<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 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法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粤环办〔202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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