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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1-06-22 13:15来源:北极星大气网关键词: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四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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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急应对

4.1应对原则

4.1.1总体要求

环境污染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逐级响应、协调联动的原则。凡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属地县级人民政府第一时间组织响应,第一时间组织实施应急应对,当事件可能升级或超出属地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市、省人民政府按规定逐级响应,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或超出省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环境污染事件,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国家层面协调支持或组织应对。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引发舆论热议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4.1.2省级层面应对

省级层面应急应对一般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发生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原则上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或省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并报告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启动二级响应,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对涉及面较广、敏感度较高或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较大、一般环境污染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由省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领导决定,可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成立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处置。

如国家有关部门启动应急响应时,省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将在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1.3市、县级层面应对

市、县级层面应对分级可参照省级层面应对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4.2分级响应

4.2.1县级响应

(1)事件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建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现场环境应急处置工作。

(2)立即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相关部门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组织监测分队、专业队伍、应急专家,开展环境应急监测、研判,提出并确定处置方案,组织应急装备物资,开展应急处置。

(3)政府主要负责人视情及时赶赴现场并担任指挥长,全面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4)确定1名现场指挥部工作人员担任应急处置现场联络人,并逐级上报备案。

(5)根据事件发展和应对需要请求市级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支援。

4.2.2市级响应

(1)接报后,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实时调度研判形势,适时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2)市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赶赴现场,组建联合指挥部接替指挥,统筹组织应急处置。

(3)市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视情及时赶赴现场并全面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事件变化和应对工作需要请求省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支援。

4.2.3省级响应

(1)接报后,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实时调度研判形势,适时启动省级应急预案。

(2)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3)省人民政府领导视情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事件变化和应对工作需要请求国家支援。

4.3现场指挥

4.3.1指挥原则

坚持统一指挥,所有现场力量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集中高效应对处置环境污染事件。

坚持逐级指挥,按照前述分级指挥原则,上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逐级提升指挥权。

坚持属地指挥,各市(州)、县(市、区)按现场指挥部的要求,指挥属地力量分专业分类具体实施。

4.3.2运行机制

县级人民政府第一时间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县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负责指挥,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参照前述分组组织处置。现场指挥部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处置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达环境污染事件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道、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当市(州)指挥部到达现场后,组建市级联合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由市(州)指挥部指挥长担任,市(州)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和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当国家工作组、省指挥部(工作组)到达现场后,市(州)现场指挥部要与其对接并接受指导领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省指挥部(工作组)视情组建省级联合指挥部。

4.4处置措施

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属地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4.1先期处置

事发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尽可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属地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接到信息报告后,要快速开展处置工作,及时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扩散,严防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

4.4.2应急监测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件污染物性质和事件发生地水文、气象、地域等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实施环境应急监测,出具环境应急监测报告,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

4.4.3专家研判

现场环境应急专家根据监测结果、污染物性质及其对环境的影响等情况,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方案。

4.4.4决策实施

现场指挥部对专家提出的建议方案进行论证研判,确定现场处置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组织实施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障供水安全等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全程开展环境应急监测,根据处置情况,动态调整方案并开展处置,直至应急终止。

4.4.5物资保障

现场指挥部视情启用本级人民政府储备的应急物资,必要时依法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4.4.6信息发布

按规定统一对外发布环境污染事件信息,接受媒体采访。重大及以上或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环境污染事件,涉事地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现场指挥部最迟要在5小时内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最迟要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环境污染事件后,涉事地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现场指挥部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处置进展做好后续发布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4.7舆论引导

现场指挥部要及时准确掌握舆论态势,加强线上线下相关舆情监测和重点流域、区域的巡逻巡防,统筹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未经现场指挥部批准,参与环境污染事件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相关信息。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环境污染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4.8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污染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和范围。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要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在事件发生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根据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范围和方式,并根据环境污染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4.5应急终止

4.5.1应急终止的条件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浓度已降至规定限值内,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可终止响应。

4.5.2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综合评估,报请启动应急响应的最高级别人民政府决定终止应急;

(2)现场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环境污染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启动响应的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组成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价工作。

5后期工作

5.1事件调查

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按照有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及时对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进行调查处理,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2损害评估

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在启动响应最高级别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由相应级别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论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3善后处置

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对应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置,并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构建“专常兼备、上下联动”的应急队伍管理体制,建立由环境应急管理、应急监测、专家及应急处置等力量组成的专业化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加强应急队伍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救援等专门人才。

生态环境厅负责建立省环境应急专家库,以生态环境保护专业为主、兼顾多个专业领域,广泛邀请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专家加入。省环境应急专家库由生态环境厅负责管理。各市(州)根据需要,参照建立各地环境应急专家库。

6.2物资和资金保障

构建省、市、县、企业四级物资储备体系,生态环境厅建设省级物资储备库,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采取实物储备、协议储备和信息储备的方式加强环境应急物资、装备储备,督促重点风险企业完善物质储备,掌握辖区内社会化物资、装备储备和物资、装备生产厂商产能情况,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实施动态管理,形成应急物资持续供应能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对处置环境污染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国家启动应急响应的,省级层面可申请中央财政予以支持;省级启动应急响应的,由省级财政根据响应级别、影响程度、地方财力等给予市(州)人民政府适当支持。对于其他特殊环境污染事件,省级财政视情适当给予涉事市(州)人民政府经费补助。

6.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应急后勤保障工作,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依职责健全公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制,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4技术与宣传保障

各级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现场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信息化,提高应急响应时效。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7责任与奖惩

根据有关规定,将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考核。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环境污染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在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集体给予表扬。

8附则

8.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生态环境厅(四川省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3年6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同时废止。

附件1

环境污染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环境污染事件。

二、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环境污染事件。

三、较大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污染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环境污染事件。

四、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环境污染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新修订后分级标准有调整的,按照修订后的标准执行。

附件2

省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工作职责

一、省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工作职责

(一)负责我省特别重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类别等情况提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原则要求;

(二)组织协调有关地区和省直有关部门、专家及应急队伍参与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

(三)组织协调有关地区和省直有关部门提供应对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保障、救助支援;

(四)及时研究处理环境污染事件重大事项;

(五)向省委、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报告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六)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七)负责环境污染事件有关信息的发布。

二、指挥部成员工作职责

指挥部成员单位作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参与单位和协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并完成省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交办的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经济和信息化厅: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事故性质,负责协调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电力、医药、医疗器械等救援物资、设备的紧急调用;参与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后的恢复工作。

公安厅:参与、协助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辐射事故、危化品、危险废物等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的落实,协助地方党委、政府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控制事故直接责任人和追捕违法犯罪逃逸人员;负责丢失、被盗危化品和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破坏环境资源罪等立案侦查工作。

财政厅:按照《四川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负责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由省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厅:参与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等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

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周围环境指标的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负责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环境污染事件的控制;协助司法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环境污染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参与城市供水、城镇排水、城镇燃气、市容环卫等市政公用设施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交通运输厅:参与交通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通往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公路、水路的保通工作,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和伤病员的运输。

水利厅:参与涉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事件调查工作,负责提供相关水文资料,协调河流的调水、配水;参与地方电力、水利工程及自用船舶、渔船、所管辖水库管理范围内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

农业农村厅:参与涉及食品原产地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农业环境污染、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和外来有害生物入侵以及农作物病虫害等环境污染事件进行监测和处理;负责鱼类死亡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按《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应急管理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核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和数量;协助省领导做好环境污染事件有关应急处置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参与事件调查与总结评估;检查、指导应急预案工作落实;指导相关应急指挥平台建设。

省林草局:负责重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的监测、预防、防治,以及重大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

省市场监管局:参与维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期间市场秩序;参与涉及特种设备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参与指导与食品药品有关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省级救灾物资的调运,组织实施省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省地震局: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地震监测预警预报、震灾防御等防震减灾相关工作。参与地震灾害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气象局:根据环境污染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环境污染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预测预报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协助省生态环境事件指挥部开展环境污染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

省委网信办:协助开展网上相关舆情监测,指导做好舆情应对处置工作。

省消防救援总队:参与污染物泄漏、爆炸、燃烧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众多人员急性中毒或较大社会危害的灾难事件的抢险救援。

省森林消防总队:参与森林火灾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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