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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清友团队:中国碳排放交易手册

2021-07-08 09:08来源:清友会作者:管清友团队关键词:碳中和碳达峰碳交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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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阶段为区域性碳交易市场主导阶段,即从2011年至2021年

由于全球经济萧条、市场与环境成本矛盾突出、后京都时代减排责任未能落实、以及各国内部政策加强等多种原因,CDM市场持续萎缩,目前已几乎停滞。

在此背景下,我国开始着手在碳交易上另辟蹊径。2011年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并表示我国将开展低碳发展的试验试点,探索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加快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紧随其后,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等七省市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

从总成交额来看,各地交易所均发展运作良好,广东交易所、湖北交易所整体规模较大。根据各大交易所官方网站提供的数据,截至2021年7月初,广东碳排放权交易所累计成交额达33.02亿元,位列七大交易所之首。湖北碳排放权交易所与深圳碳排放权交易所累计成交额达17.02亿与11.799亿元,位列第二与第三。与此同时,北京交易所累计成交额为9.04亿元,上海交易所为5.18亿元,天津交易所为4.08亿元,重庆交易所为0.42亿元,依次递减。

从涉及行业来看,上海交易所纳入行业范围较为宽泛。上海碳排放配额交易所共纳入钢铁、石化、化工、电力、有色、建材、纺织、造纸、橡胶、化纤、航空、机场、港口、铁路、商业等多个行业,纳入企业数量较多,涉及行业最为广泛。

从交易种类来看,多数交易所仅涉及二氧化碳交易。但重庆交易所较为特别,共涉及二氧化碳、甲烷、全氟化碳、六氟化硫等多种气体的交易,形式较为独特。

在七大碳交易试点取得初步成功的同时,各市场价格不统一、交易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逐渐暴露,且愈发严重。这也使得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的出现成为应有之义。

(3)第三阶段为全国性碳市场主导阶段,即2021年后

2021年下半年,全国碳市场时代即将开启。2021年初,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了规定,包括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等,正式拉开了我国全国性碳交易市场的序幕。与此同时,生态环境部首先将发电行业纳入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并印发了配套的配额分配方案和2225家重点排放单位名单。

我国的全国性碳交易市场采用“双城”模式,即上海环交所负责交易系统建设,湖北武汉负责登记结算系统建设。交易标的目前主要由碳排放配额(CEA)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组成。其中上海环交所已经出台了《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规定了碳排放配额(CEA)的相关交易规定,而对于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目前国家有关部门还没有出台关于其在全国性碳交易市场的全部交易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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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中国碳交易发展现状:区域试点初具规模,全国交易市场开启在即

1、整体情况:CEA与CCER两大市场双轨并行

(1)交易体系:全国市场将以配额市场(CEA)为主导

从整体机制来看,我国碳市场涉及强制性的配额(CEA)交易市场和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市场两大市场。其中,强制性的配额(CEA)市场为主导市场,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市场为辅,二者相辅相成。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配额市场(强制交易市场)和CCER市场(自愿交易市场)能够通过抵消机制产生联动。具体来说,重点排放单位可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或生态环境部另行公布的其他减排指标。

其中配额市场是指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的企业,国家每年将根据其碳排放情况向其分配一定量的配额二氧化碳排放权(CEAs,即碳排放配额),碳配额可以在这些企业中进行交易。若企业最终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少于国家给予其的碳排放配额,则盈余的碳排放配额可以作为商品出售;若企业最终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多于国家给予其的碳排放配额,则短缺的二氧化碳配额则必须要从全国性碳交易市场中进行购买。因此在高排放企业中碳排放权作为商品可以在之间进行流通,通过市场化手段完成碳排放权的合理分配。

但若仅有强制性的配额(CEA)市场,则只能鞭策高排放企业减排,并没有对低排放企业进行“奖励”,CCER市场可作为对低碳企业的补充奖励而设立。仅有强制性的配额(CEA)市场并不能激起节能减排行业企业减少碳排放的主观能动性。而自愿减排交易(CCER)市场上和强制性的配额(CEA)市场略有不同。具有低碳属性的企业可以向相关部门递交自愿减排交易申请,将公司内部项目申报为CCER项目。一旦成功申请下CCER项目,则可以获得中国核证减排量(CCERs)。核证减排量(CCERs)可以用于抵消其不超过5%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如今我国七大市场中换算方式均为1单位核证减排量(CCERs)可抵消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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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细则:限制涨跌幅10%,与A股同时进行

交易场所——上海、武汉“双城制”。根据今年1月11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董事长赖晓明接受采访时透露的信息,我国的全国性碳交易市场会采用“双城”模式,即上海负责交易系统建设,湖北武汉负责登记结算系统建设。根据生态环境部的相关规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成立前,由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机构”)承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账户开立和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

覆盖行业——初期很可能仅覆盖电力行业。根据上海环交所发布的《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将由生态环境部拟订,截止到2021年7月尚未公开。但根据先前信息,国家发改委2016年1月19日发布的《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中曾经提及电力行业亦成为首批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重点行业之一。因此各方推断,在全国碳交易市场启动初期很可能只覆盖电力行业,但未来全国性碳市场将会以电力行业作为突破口,按照“成熟一个、纳入一个”的原则来纳入其他行业。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国内民用航空等行业将被逐步纳入。

参与主体——高碳排放的数千家“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企业。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本次纳入全国性碳排放交易主体的企业(主要是CEA交易)具体名单尚未确定,但生态环境部已经给出大致范围:即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国家每年将根据其碳排放情况向其分配一定量的配额二氧化碳排放权(CEAs,即碳排放配额),碳配额可以在这些企业中进行交易。

交易模式——可以进行大宗交易。碳排放配额(CEAs)的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等多种方式。协议转让包括挂牌协议交易和大宗协议交易。在挂牌协议交易方面,单笔买卖最大申报数量应当小于1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其开盘价为当日挂牌协议交易第一笔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当日开盘价。收盘价为当日挂牌协议交易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挂牌协议交易的成交价格在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10%之间确定。对于大宗协议交易,单笔买卖最小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1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大宗协议交易的成交价格在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30%之间确定。

交易时间——与A股基本相同。根据上海环交所发布的《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全国碳交易市场交易时间与A股基本相同。除法定节假日及交易机构公告的休市日外,采取挂牌协议方式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至15:00;采取大宗协议方式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下午13:00至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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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碳排放配额(CEA)市场:各地区试点已初具规模,价格分化严重

碳排放配额(CEA)市场是指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的企业,国家每年将根据其碳排放情况向其分配一定量的配额二氧化碳排放权(CEAs,即碳排放配额),或者可以自行购买一定配额。碳配额可以在这些企业中进行交易。鉴于当前全国性碳交易市场尚未正式揭牌,我们通过各地试点市场来对碳排放配额(CEA)市场做简要观察,并对未来全国性碳市场进行展望。

(1)分配方式:以免费配额为主,将适时引入有偿分配

碳交易的核心就是碳排放配额(CEA)。各大“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企业在领取自己的碳排放配额(CEAs)后方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碳排放交易——即低排放企业可以出售配额,高排放企业必须要买入配额。根据七大碳交易试点交易所与欧盟交易系统的经验,碳配额的一级市场(即第一次发放碳配额,分配后的碳配额放在各大交易所进行交易称为二级市场)可以分为有偿分配与无偿分配。

其中有偿分配相对易于理解,即高排放企业从管理部门直接购买碳配额。其中碳配额的定价方式可以分为管理部门直接定价或者拍卖定价,是一种市场化的碳配额分配模式。

而免费配额即为管理部门直接向高排放企业发放碳排放配额,其分配方式将视不同企业情况而定,常见的配额定量方法有历史法(也称为祖父法)与基准线法。历史法(也称祖父法)是依据企业的历史排放量(计算时所采用的数据基准为近几年的平均值) 进行分配的方式,所获得的配额量等于历史平均碳排放量与年度下降系数的乘积,再与工艺流程配额等量做和之后计算得到。该方法的优点是理论上易行,对数据要求量相对要小,且计算方法也相对简单,而缺点则是对早采取减排行动的企业来说较为不公平。基准线法则是以碳排放强度行业基准值,即某行业的代表某一生产水平的单位活动水平碳排放量,来作为碳交易中的配额初始分配参考指标,即基准线。该方法采用的行业碳排放强度基准值,与“企业的活动水平”的乘积来决定企业所能获得的免费配额数。该方法相对公平,但计算较为复杂。

当前全国性碳市场尚未做出明确的有关具体分配方式的规定细则。但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所述,全国性碳交易所中各大“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企业的碳排放配额分配以免费分配为主,免费配额的分配方式将参照上述的历史法与基准线法分配。同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也表明将会在合适的时机引入有偿配额,但有偿配额的定价方式仍然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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