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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环境管理,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我厅组织编制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7月20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厅。
联系人:刘湘旦,020-85512798
电子邮箱:liuxiangdan@gdee.gd.gov.cn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环境管理,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期公布重点单位名录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按年度制定更新本行政区域重点单位名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事业单位,各地应纳入重点单位名录。
(一)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中优先管控名录中在产企业,原则上应纳入重点单位名录;高风险在产企业,应逐步纳入重点单位名录。
(二)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以及重点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场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行业有事实排污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
(三)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地下水环境污染事件,或者因土壤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各地结合实际需纳入重点单位名录的其他企事业单位。重点单位终止生产经营后,可申请移出名录,并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二、落实重点单位主体责任
(一)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
重点单位参照《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系列技术文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制定自行监测方案(附件 1),经专家论证后组织实施,方案制定当年应完成所有监测工作,其中,基本因子每 3 年监测一次,特征因子与超筛选值因子每年监测一次,监测报告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点单位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结果存在异常的,应及时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
(二)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
重点单位按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注释:基本因子:土壤监测的基本因子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试行)》(GB 36600-2018)表 1 中的 45 项基本项目;地下水监测的基本因子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表 1 中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和毒理学指标共 35 项常规指标。特征因子:重点单位涉及的特征污染物,应根据原辅材料和产品、排污许可证报告、环评报告、清洁生产报告等资料,以及结合本行业的特有污染物综合确定。超筛选值因子:土壤基本因子监测中超过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以及地下水基本因子监测中超出地下水功能区划对应的《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水质标准限值的监测因子。(试行)》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开展现场排查,建立重点设施防渗漏管理制度,落实隐患整改,建立台账。已纳入名录的重点单位,于 2021 年 11 月底完成一次隐患排查(9 月底完成比例不低于 60%),隐患排查报告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点单位应根据隐患排查结果优化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方案。
(三)报送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信息
重点单位现有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填写备案登记表(附件 3),于 2021 年 7 月底前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新、改、扩建项目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在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报备。重点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可通过排污许可年度执行报告进行申报。
三、开展周边监测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省级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方案要求,组织对重点单位周边土壤开展监测。2020 年及以前公布的重点单位,应于 2021 年 10 月底前完成周边监测工作,并按要求报送监测结果。
四、加强指导和监管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单位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统筹工作进度安排,加强监督检查。
(一)加强帮扶指导。各地要组织技术力量宣贯重点单
位土壤污染防治法定义务,深入重点单位沟通交流,指导其开展相关工作。对重点单位自行监测报告、隐患排查报告组织技术评审。加强对重点单位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信息的动态管理。
(二)统一信息公开。各地每年底在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统一公开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单位名录、年度自行监测报 告。
(三)开展监督检查。对重点单位自行监测、隐患排查等发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各地应当督促其查明污染原因,采取有效的风险管控措施。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重点单位监督检查计划,可采取资料核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
五、其他事项
(一)重点单位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义务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拆除活动污染防治、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工作,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二)如国家制定重点单位相关政策和要求,从其规定执行。
附件
1.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编制大纲
2.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报告编制大纲
3.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备案登记表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1 年 7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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