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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危废案例10丨湖北省枣阳市张某某跨省非法转移处置废矿物油 重庆市云阳县胡某某等非法转移废矿

2021-08-11 10:21来源:生态环境部关键词: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生态环境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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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至9月,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继续在全国联合组织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为提炼具有典型性和前瞻性的经验做法,结合工作重点,生态环境部组织整理汇总了第三批10个涉废矿物油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供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学习借鉴相关经验做法。

湖北省枣阳市张某某跨省非法转移处置废矿物油污染环境案、重庆市云阳县胡某某等非法转移废矿物油污染环境案

【典型做法】

◆妥善解决跨省办案管辖争议。

◆自然资源部门协助认定用地类型。

【案情简介】

2020年,国家长江办、生态环境部联合中央电视台暗访发现,重庆某公司近200吨含油污水和残油“流落”在外,部分跨省非法转移到湖北枣阳处置。

2020年8月25日,重庆市云阳县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线索移交湖北省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以下称枣阳分局)。

接到线索后,枣阳分局立刻向公安和检察机关通报案情,启动联合办案。

接到线索当日,枣阳分局联合公安机关和属地政府赴现场调查,该废矿物油非法处置点在一钢构厂房内,四周为农用地,有单釜式油罐、卧式油罐、立式油罐、HEC螺杆机智能控制系统、板框压滤机、过滤罐等处置设施。

现场有3个渗坑,无防渗措施,生产废水直排渗坑。为保护好现场,在公安部门和当地政府的见证下,枣阳分局对废矿物油处置设施、生产控制装置实施查封扣押。

2020年8月26日,枣阳分局委托对渗坑内废水及周边土壤采样检测,同时委托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该场所土地利用类型进行认定,认定结果为第一类建设用地,为检测结果精准适用标准和案件移送提供支撑。

经检测,现场渗坑内的废水石油类浓度为128mg/L,土壤中石油烃的含量为1.74×104mg/kg,超过第一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石油烃风险筛选值21.1倍。

为有力打击整个利益链条,枣阳分局与公安机关联合赴重庆进一步了解案情,并与重庆相关部门共享信息。

经查,2019年9月至2020年7月,本案嫌疑人张某某(废矿物油处置点经营者,湖北省枣阳市人)通过中间人庞某某和胡某某(湖北省荆门市人,均由重庆市另案处理)向重庆的某船舶保洁公司购买废矿物油,后跨省转移至湖北枣阳进行处置。

经重庆市司法鉴定机构认定,该公司收集贮存的残油为危险废物。

为便于后期环境修复、共同打击环境犯罪,湖北省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多次与重庆市公安机关和生态环境、交通部门等沟通,决定将张某某跨省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案由湖北省枣阳市公安局立案。

张某某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残油3车达89吨,并对周边土壤环境造成损害。

目前,枣阳分局联合枣阳市人民检察院,已启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和土壤环境修复的前期调查工作,同时委托对扣押的废矿物油进行妥善处置。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2020年9月22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将该案移送至枣阳市公安局。

枣阳市公安局于同日立案侦查,并于10月14日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以涉嫌污染环境罪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2020年11月12日,经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张某某决定逮捕。

2021年2月5日,枣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2020年8月9日,重庆市云阳县生态环境局对涉案船舶保洁公司立案调查。

9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依据第七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对涉案船舶保洁公司进行罚款。

2020年8月25日,云阳县公安局对胡某某、庞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立案侦查。

2021年1月25日,云阳县公安局将中间人胡某某、庞某某案件移送至重庆市万州区第二人民检察院。

目前案件正在起诉阶段。

【案件启示】

妥善解决跨省办案管辖争议,共同打击环境违法犯罪。

危险废物违法行为涉及行业范围广,涉及生产、流通环节多,跨区域刑事案件多发,容易存在管辖不明或有争议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中提出多个公安机关有权立案的,管辖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妥善解决案件管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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