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广东省住建厅发布《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技术和产品开发、先进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为源头减量、综合利用提供科技支撑,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业技术水平。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有效解决我省建筑垃圾管理的重点难点问题,根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结合本省实际,我厅研究起草了《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1年9月10日。
各界人士可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来函请寄: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收,邮编:510045,电子邮箱:zjt_cjc@gd.gov.cn。信封及电子邮件请注明“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修改意见”。
附件: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5日
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公共安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排放、贮存、运输、综合利用和消纳等处理活动及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交通设施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第三条【处理原则】建筑垃圾处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包括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处理、综合利用、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工作方案,落实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排放、贮存、运输、综合利用、消纳等保障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机构职责】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进行监督管理,以及综合利用产品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等的管理工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沿途撒漏、抛撒、非法倾倒等污染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厂(场)、消纳场的用地和规划审批;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道路运输过程中交通安全的管理,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海事、港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产生者责任和义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建筑垃圾处置义务,承担建筑垃圾产生者责任。
第七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的宣传教育,增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排放、文明运输、综合利用和安全消纳的意识,鼓励公众参与建筑垃圾处理的监督活动。
各类媒体应当开展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排放、文明运输、综合利用和安全消纳的公益宣传。
第八条【科技创新】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技术和产品开发、先进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为源头减量、综合利用提供科技支撑,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业技术水平。
第二章 源头减量与分类排放
第九条【源头减量】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处理处置和回收利用的费用纳入工程预算。
设计单位应当对建筑垃圾减排和综合利用进行专项设计,提高建、构筑物的耐久性,优先选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施工单位应当优化施工措施,减少建筑材料消耗和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应当现场分类处理,优先将施工现场产生的建筑垃圾回填利用,使用可再利用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十条【分类制度】建筑垃圾实行施工现场分类制度。
建筑垃圾按照来源可分为以下五类:
(一)工程弃土,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基础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包括表层土和深层土;
(二)工程泥浆,是指施工现场产生的泥土和水混合而成的半流体状物质,包括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
(三)工程垃圾,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包括废混凝土块、废沥青、废砂浆、废砂石、废瓷砖和废砖瓦等;
(四)拆除垃圾,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包括砖石、混凝土和钢筋、木材等;
(五)装修垃圾,是指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砖石、混凝土、陶瓷、玻璃、木材、塑料、石膏、涂料等。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分类的具体办法。
第十一条【分类责任】工程施工现场产生的建筑垃圾实行分类排放管理。
工程建设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建立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记录产生的建筑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并接受建筑垃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开展建筑垃圾分类知识宣传,监督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开展建筑垃圾分类。
建筑垃圾的分类排放由工程施工单位具体负责,其工作职责:
(一)根据建筑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按照相关标准和分类要求进行分类;
(二)采取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措施,设置建筑垃圾的围蔽、遮盖、防尘、冲洗等配套设施;
(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已分类的建筑垃圾再混合;
(四)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至具备资质的处置场所。
第十二条【排放核准】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排放建筑垃圾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申请排放核准,具体核准条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排放核准文件。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向社会公示。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垃圾类别、数量,减量化方案;
(二)运输方式、运输单位;
(三)处理方式、综合利用厂(场)、消纳场的名称;
(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使用计划;
(五)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四条【装修垃圾投放】单位和个人进行房屋装饰装修、修缮维护等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装修活动产生的建筑垃圾,应按照社区居委会或物业服务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堆放,无需申请建筑垃圾排放核准,并应遵守下列投放要求:
(一)将装修垃圾进行袋装并密封;
(二)装修垃圾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合。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可综合利用的装修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第十五条【规范排放】禁止在耕地、林地、水源地、湿地、水域、海域等未经法律、法规允许的区域非法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禁止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污泥、危险废物等与建筑垃圾混合。
第三章 运输
第十六条【运输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运输核准,具体核准条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区域已经取得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名录。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选择已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文件。
第十七条【道路运输时间及路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确定发布建筑垃圾道路运输时间及路线。
第十八条【运输规定】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等;
(二)禁止采用擅自改装车辆运输;
(三)运输车辆应按规定的时间、线路行驶,安装并保持行驶记录、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正常使用;
(四)已实施分类的建筑垃圾应当分类运输;
(五)道路运输应当保持运输车辆整洁,密闭装载,禁止车轮、车厢外侧带泥行驶;
(六)沿途不得泄漏、抛撒、倾倒建筑垃圾;
(七)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有资质的综合利用厂(场)、贮存场、消纳场或利用建筑垃圾的工程。
第十九条【内河、海上运输规定】内河、海上运输应当遵守港务、海事、水务、航道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装修垃圾清运】县级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按照地方政府相关规定确定装修垃圾清运服务单位,并向社会公布服务单位、费用标准等事项。
清运服务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建筑垃圾运输技术和管理要求的运输车辆,将装修垃圾运输至有资质的场所进行处置。
第四章 综合利用与消纳
第二十一条【处置核准】从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贮存、消纳的单位应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处置核准,具体核准条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建设工程或者低洼地等其他非建设用地用于消纳建筑垃圾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回填之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备案。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二十二条【分类处理】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可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工程弃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应优先就地利用,工程泥浆应在施工现场脱水处理;
(二)工程弃土及脱水后的工程泥浆可用于土方平衡、林业用土、环境治理、烧结制品及回填等;
(三)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可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再生砖、再生砌块、再生沥青混合料等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二十三条【综合利用厂(场)规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厂(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规范完整的生产台账,并定期向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报送数据;
(二)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场地、机械设备等;
(三)综合利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建材革新的有关规定以及产品质量标准;
(四)不得以其他原料代替建筑垃圾作为综合利用产品主要原料,不得采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生产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生产,防止环境污染、水土流失或者其他危害。
第二十四条【综合利用政策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并在用地、产业等方面扶持和发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鼓励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综合利用产品使用】政府投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建设的公共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具体使用比例、产品使用范围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其他社会资本等投资项目,鼓励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二十六条【贮存、消纳场规定】建筑垃圾贮存、消纳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规范完整的台账,并定期向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报送数据;
(二)具有与规模相适应的场地、机械设备等;
(三)分区、分类堆填,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作业;
(四)不得超过经核准的堆放容量和使用期限;
(五)不得接收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污泥、危险废物等;
(六)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生产,防止失稳滑坡、环境污染、水土流失或者其他危害;
第二十七条【跨区域处置规定】转移建筑垃圾出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建筑垃圾产生地的地级以上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产生地的地级以上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收地的地级以上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建筑垃圾出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建筑垃圾出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综合利用的,应当报建筑垃圾产生地的地级以上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备案。产生地的地级以上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收地的地级以上市建筑垃圾主管部门。
第五章 设施建设与保障
第二十八条【设施规划】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建筑垃圾管理目标,结合建筑垃圾产生和处理情况,组织编制建筑垃圾处理工作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综合利用厂(场)、消纳场的用地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黄线保护范围,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经规划确定的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地用途。
鼓励以园区等方式统筹规划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厂(场)和消纳场。
第二十九条【管理资金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建筑垃圾管理资金需求落实建筑垃圾管理经费,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设施建设规定】在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建筑垃圾贮存场、综合利用厂(场)、消纳场的,应当按照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执行。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厂(场)、消纳场项目的建设及运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设施关闭、闲置、拆除或封场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建筑垃圾消纳场。
建筑垃圾消纳场达到设计堆填高度和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消纳需要关闭的,消纳场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提前报告当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经当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核实后向社会公布。
建筑垃圾消纳场达到设计堆填高度和容量等要求后应评估其安全稳定性,并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封场工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对建筑垃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区域内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和协调配合机制,做好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联单管理制度】建筑垃圾排放、贮存、运输、综合利用、处置应施行全过程联单管理制度。
具体联单管理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信息管理系统】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应加快建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排放、贮存、运输、综合利用、消纳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五条【社会监督】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排放、运输以及综合利用厂(场)、消纳场建设工程、消纳场堆填作业工程和污染排放中的违法行为,监管单位应依法受理和查处,并公布查处结果。
监管单位对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实并依法处理后,可以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奖励。
第三十六条【信息公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建筑垃圾处理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布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排放、贮存、运输、综合利用、消纳等信息。
第三十七条【诚信评价】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处理建筑垃圾情况纳入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进行管理。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运输、综合利用、消纳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相关企业实施市场退出机制。
第三十八条【行业自律】建设、施工、运输、环境卫生等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与政府有关部门共享信息,接受建筑垃圾主管部门的委托,参与推进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督促会员单位加强建筑垃圾处理活动的管理,规范建筑垃圾处理行为,促进建筑垃圾处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行政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建筑垃圾管理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追究主要负责人行政责任。
第四十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罚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二)挪用建筑垃圾管理经费的;
(三)因监管不力造成重大环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未履行分类工作职责的罚则】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履行工作职责的,由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排放、运输、处置核准的罚则】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核准开展排放活动的,由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核准开展运输活动的,由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十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选择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由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贮存、消纳单位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核准开展处置活动的,由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十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建设工程或者低洼地、废弃矿坑等其他非建设用地用于消纳建筑垃圾的,有关单位在回填之前未向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装修垃圾投放规定的罚则】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装修垃圾产生单位或者个人不按照规定袋装密封定点投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运输规定的罚则】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混合运输已分类的建筑垃圾的,由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每车次处以二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运输车辆不整洁、不密闭装载的,或者运输车辆车轮、车厢外侧带泥行驶的,由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每车次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七项规定,未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有资质的综合利用厂(场)、贮存场、消纳场或利用建筑垃圾的工程的,由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综合利用厂(场)规定的罚则】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由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以其他原料代替建筑垃圾作为综合利用产品主要原料的,由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采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生产综合利用产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违反贮存、消纳场规定的罚则】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由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由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设施关闭、闲置、拆除或封场规定的罚则】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由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妨碍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罚则】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阻挠建筑垃圾监督、检查工作的,围堵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厂(场)、贮存场、消纳场,阻碍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厂(场)、消纳场建设和正常运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配套实施办法】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建筑垃圾具体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丽江市古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再生综合利用产业园项目特许经营权出让中标结果公示,贵州奥石商贸有限公司中标,报价61元/吨。公示如下:
3月7日,古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再生综合利用产业园项目特许经营权出让中标候选人公示,贵州奥石商贸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61元/吨;丽江市古城区樽凯资源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为第二中标侯远人,报价62.42元/吨;黔西南州博弈商贸有限公司为第三中标侯选人,报价63元/吨。项目招标人为丽江市古城区城
为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提升建筑垃圾治理及资源化利用水平,促进建筑垃圾减排、降碳与综合利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城乡建筑垃圾管理,促进建筑垃圾减排与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积极构筑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体系,不断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助力打造优质人居环境,彰显共同富裕生态之美。全文如下: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为切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连城县建筑垃圾(固废)资源化循环综合利用特许经营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福建顺得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预中标该项目,项目总投资合计为11929.45万元,项目年设计处理固废垃圾50万t。项目分两期实施,其中项目一期设计处理建筑垃圾20万t,项目二期设计处理建筑垃圾30万t。详情如下:
项目概况:北京西集镇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获取文件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09-2010: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11011223210200008248-XM001项目名称:西集镇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预算金额:2684万元(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中项网发布8月第三周最新垃圾处理项目汇总,涉及垃圾分类中转站、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等,详情如下:01河南公司城区中型生活垃圾分类转运站项目预算投资总额:7180.04万元进展阶段:施工准备项目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项目详情:新建1座处理规模为300吨/日生活垃圾二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绥化市建筑垃圾及综合利用项目(EPC+O)招标,项目招标控制价约1733万人民币,项目处理建筑垃圾能力300吨/小时,招标公示如下: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已由绥发改【2020】57号文件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市财政资金,招标人为:绥化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单位为:绥
2023年3月29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地方标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技术导则》DB37/T4583-2023。该标准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归口组织并于4月29日正式实施。文件规定了建筑垃圾产量、规模及特性分析、源
北极新固废网获悉,日前,普洱市首个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建成投产。该项目设计年处理建筑垃圾100余万吨,由普洱循创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投资建设,一期工程投入资金约6000万元。项目建成投产后,可实现年产30万吨微粉及1.2亿块免烧砖,预计年产值可达1亿元。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普宁市人民政府发布普宁市循环经济生态园建筑垃圾、工业污泥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受理公示,普宁市循环经济生态园内拟对建筑垃圾、市政污泥、工业污泥、河道淤泥、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填埋处置、餐厨垃圾处理、园林绿化垃圾及大件垃圾等固体废物进行处置。普宁市循环经济生态园建
昌吉市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昌吉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方案》意见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4月11日至2024年4月17日。内容指出,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构建统筹规划、政府主导、属地监管、分类处理、全过程监管的管理体系。完善建筑垃圾倾倒、运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湖南省住建厅发布《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利用等活动,于2月1日起实施。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
兰州市自“无废城市”开展建设以来,生活生产方式绿色转型成效初显,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显著提升,无害化处置能力稳步提升,固体废物智慧监管平台建设工作如火如荼,全市固体废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得到提高,四大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城市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得到有效提升,“无废”理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黔西南州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适用于黔西南州所辖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监督管理活动。全文如下: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直有关部门:《黔西南州城市建筑垃圾管理
为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提升建筑垃圾治理及资源化利用水平,促进建筑垃圾减排、降碳与综合利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城乡建筑垃圾管理,促进建筑垃圾减排与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厦门市建设局发布厦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全文如下: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根据《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厦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城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将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纳入工程监管的重要环节、列入招投标管理的重要内容,对招投标、项目实施和工程结算三个阶段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提出有关要求,明确责任、形成闭环。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新乡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已经新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5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新乡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23年9月5日新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潮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潮州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包括湘桥区、枫溪区、凤泉湖高新区)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全文如下: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现将《潮州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8月11日发布《东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东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加强我市建筑垃圾管理
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发布《珠海市建筑垃圾分类指导目录》(第一版),为进一步规范珠海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推进我市建筑垃圾源头分类工作,特编制本建筑垃圾分类指导目录。珠海市建筑垃圾分类指导目录(第一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东省
4月24日,阳西中新众树新能源有限公司阳西电厂#3—#4机组储能调频辅助服务工程EPC总承包项目-招标公告发布,项目位于广东省,招标人为阳西中新众树新能源有限公司,项目资金来源为其他资金16700万元。项目招标范围为阳西电厂#3、#4机组储能调频辅助服务项目采购EPC总包方,保障项目顺利执行。本工程202
4月24日,揭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全市光伏安装和工业厂房屋面维修等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乡镇(街道)要靠前服务,要做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加强宣传教育,告知属地厂房(房屋)业主(使用人):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工业厂房屋面维修作业和光伏安
北极星储能网讯,近日,广东铁塔2024年5G基站交流侧可变容量户外型新型储能柜产品研发项目中选候选人结果公示。项目共有两个标段,两家公司入选,分别为:广东海悟科技有限公司和昆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除已入选企业,还有多家未入选,以下为北极星储能网整理的被淘汰企业名单以及淘汰原因:
4月24日,广东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印发广东省2024年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粤工信规划政策〔2024〕4号),其中提到,按照国家部署整合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等差别化电价政策,建立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方案明确,以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我省煤炭
数说●3月,广东用电量位居全国省级电网第一●一季度,广东二、三产业用电增速均超10%●一季度,广东代表新质生产力产业基础的高技术及装备制造业用电量同比增长13.57%●截至今年一季度,全省新能源累计并网容量同比增长近43%,占总装机容量超过25%●一季度,广东与数字消费相关的互联网和相关服务用电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据网信广东,4月23日上午,广东省委常委会召开会议,研究多个重要事项。会议指出,要抓牢新型工业化的重点任务,全面提升广东工业发展硬实力,聚焦完善创新体系,加快构建“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全过程创新链,不断催生新质生产力;聚焦完善产业体系,统
4月19日,广东能源莎车县2000MW光储一体化项目(100MW部分)光伏组件采购项目暂停公告发布。公告显示,现因故暂停该项目的招投标程序,恢复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时间另行通知。4月12日,广东能源莎车县2000MW光储一体化项目(100MW部分)光伏组件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发布。项目采购规模为130.23088MWp,本次
广东省发布关于公布2024年广东省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的通知,全省共有1912家重点用能单位。其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10000吨(含)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1120家,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00吨(含)至10000吨(不含)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792家。详情如下:广东省能源局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24年广东省重
北极星储能网讯,近日,珠海嘉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储能用户侧项目并网投产。项目位于珠海市三灶科技园的嘉冠厂区内,安装有8台100kW/200kWh容量的一体柜,总容量为0.8MW/1.6MWh。设备电芯采用亿纬锂能280Ah,质保5年或循环8000次,SOH不低于70%。
4月23日,广东罗定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设项目(二期)(设计施工总承包)公开招标,投标限价8780万元,项目新建污水治理设施,总体设计处理规模为12540吨/天,覆盖180条自然村,服务人口约15.62万人,大部分采用资源化利用和建设设施模式进行治理,对于常住人口200人以下的,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分片区和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据众树智慧能源消息,近日,由广州众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众树’)开发建设的珠海嘉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简称’嘉冠‘)储能用户侧项目已正式并网投产。该项目位于三灶科技园的嘉冠厂区内,利用厂区空地建设用户侧储能电站,安装有8台100kW/200kWh容量的一体柜,总容量为0.8MW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