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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21年4月以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检察院、公安厅联合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各地区充分利用日常检查、网格巡查、群众举报等方式,及时发现环境违法问题,通过多部门密切协作,依法查办了一批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强化对违法企业的警示震慑,营造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自8月起,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将分批发布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现将第一批5起涉危险废物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典型案例1】
【案件名称】
泉州合吉树脂有限公司非法倾倒危废案
【典型意义】
1.应急人员面对夜间突发情况临场处理得当,连夜规范处置危险废物,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2.生态环境、公、检、法四个部门密切协作,强化会商联动;公安、检察部门提前介入,合力保障案件顺利侦破。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6日夜,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12369”投诉热线收到群众举报电话,反映“辋川镇合吉树脂厂倾倒填埋工业固体废物”。局应急小分队接到举报后立即出动,会同属地政府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现场发现,泉州合吉树脂有限公司车间主管江某指使员工在该公司东北侧大门外空地挖坑,将一些黑色胶状物倾倒到坑中,空气中弥漫着一股刺鼻气味。
执法人员现场查阅了该公司环评及验收材料,对当事人制作现场勘察、调查询问笔录,查看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产品等,初步判断该倾倒物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粉胶,当事人为图方便,直接将不合格粉胶倾倒入坑中。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中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合成材料制造265-101-13类“胶水/胶合剂合成过程产生的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初步判断不合格粉胶属于危险废物。
为避免产生二次污染,消除异味影响,执法人员从当晚10时开始在现场指导、督促企业连夜回收该倾倒物,至17日凌晨5时,废弃粉胶已基本回收并封存,异味已消除。3月18日上午,执法人员继续督促企业进一步清理现场,废弃粉胶及被沾染土壤全部回收,现场已恢复原状。涉案危险废物于4月9日运往具备资质第三方公司规范处置。经统计,废弃粉胶与被沾染的土壤共回收16桶,总重量2668.4千克(净重2365千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该案已涉嫌刑事犯罪。
为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运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于5月12日召开四部门联席会议,商讨如何规范开展进一步调查取证,掌握充足的污染环境犯罪证据,保障案件顺利侦破。5月17日,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组织3 名危废专家对废弃粉胶进一步分析论证。专家组最终认定涉案粉胶为“废弃的粘合剂(废物代码900-014-13)”,属于危险废物,类别为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
【查处情况】
5月20日,该案由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移交惠安县公安局侦办。
【案件启示】
1.生态环境部门反应迅速,及时规范处置。3月16日当晚接到群众“12369”举报电话后,惠安生态环境局立即出动应急小分队到现场调查,保存证据。为避免产生二次污染,消除倾倒异味对周边群众的影响,引起群众再次投诉,应急小分队人员从当晚10时开始至次日凌晨5时均在现场指导、督促企业连夜回收该倾倒物,并恢复原状,消除异味。
2.发挥部门专业特长,强化会商协作。为确保办案质量和效果,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启动四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将线索通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两个部门提前介入案件调查,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各自领域专业技术优势,合力办理案件对高效侦办案件至关重要。
3.专家助力危险废物鉴别,发挥专业优势。由于自身监测力量有限,委托监测鉴定一时难以确定监测因子,市专家库专家助力危险废物鉴别,最终认定废弃粉胶为危险废物,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办案经费,体现了专业性,对于案件移送、行刑衔接发挥了重要作用。
【典型案例2】
【案件名称】
黄某兴涉嫌非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铅酸蓄电池案
【典型意义】
1.长效机制。根据《莆田市建立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衔接机制的工作意见》的规定,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在检查发现黄某兴涉嫌违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铅酸蓄电池之后,及时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案件调查初期的公安介入,通过与公安协同办案,保证了案件的顺利移交。
2.办案思路。从现场堆放的废铅酸蓄电池和成品铅锭着手调查,查明涉案当事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情况、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和处置、成品铅锭的来源等情况,进而发现当事人涉嫌违法犯罪问题。
3.影响力。在查获这起案件之后,莆田广播电视台对案件的查处过程进行了报道,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对潜在违法者形成有力震慑。
【案情简介】
在开展2021年“清水蓝天”环保专项执法行动中,省、市生态环境部门于6月2日联合对位于莆田市涵江区莆田市腾丰鞋业有限公司内黄某兴开设的废铅酸蓄电池收购站进行检查,发现厂房内堆放7框废铅酸蓄电池、12叠成型铅锭,门外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上装有废铅酸蓄电池。经查,涉案人员黄某兴未办理营业执照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租用莆田市腾丰鞋业有限公司厂房开设废铅酸蓄电池收购站,从2021年2月份开始非法从电动车修理店或电动车售卖店收购废铅酸蓄电池并外售。6月2日至3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分两次将现场发现的废铅酸蓄电池运到涵江塔桥地磅计量认证,总重量为35.72吨,现暂存在福建省海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内。
【查处情况】
黄某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已根据《莆田市建立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衔接机制的工作意见》,将该案件移交莆田市公安局。
【案件启示】
在惩治污染环境违法行为中,对一些违法案件及时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或者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争取案件调查初期的公安介入,取得公安部门的支持,通过与公安协同办案,使一些比较棘手的违法违规案件及时得到查处。
【典型案例3】
【案件名称】
陈某钦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
【典型意义】
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和乡镇生态管护队伍密切协作,联合巡查、检查,由乡镇生态管护队伍发现问题,生态环境部门调查相关证据;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提前介入,控制嫌疑人,合力保障案件顺利侦破。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13日,接到曹远镇生态管护队反映曹远镇下早村发现有焚烧异物并产生异味的情况后,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局立即派员到达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曹远镇下早村北洋有焚烧物料产生的异味及大量烟尘,一辆涉案铲车正在驶离现场。经翻找,执法人员在焚烧物料中发现少量废弃电路板、一些疑似电路板小碎片,烧结产物具有金属性,初步认定该物料主要为经破碎的电路板、谷糠和煤。经铲车修理工赖某君指认,巡查时离开现场的铲车原先在焚烧现场,铲车为陈某钦(绰号“大头”)所有。在调查被驶离现场的铲车时,陈某钦在电话联系陈某钦时,其承认为该焚烧点负责人,但拒绝回到现场配合调查;铲车修理工赖某君提供陈某钦向其询问现场调查情况的手机微信截图。执法人员与随后赶来的永安市公安局生态分局执法人员现场紧急扣押地面散落物料、现场发电设备、鼓风设备等。
1月14日,执法人员与公安局生态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永安市曹远镇下早村废电路板焚烧点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时,焚烧的物料堆已被破坏,现场仅残留部分物料及烧结产物。后经查找,在丰海村(丰海煤矿废弃矿山)发现被转移的物料,该物料堆仍在产生烟尘,有较多烧结产物。执法人员现场对永安市曹远镇下早村废电路板焚烧点残留的部分物料及烧结产物、丰海村(丰海煤矿废弃矿山)的物料和烧结产物进行扣押。由于陈某钦以各种借口拒不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询问,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及《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现场扣押的含废电路板的物料均为危险废物,上述两批次扣押物料(3车)存放于福建煌顺物资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经称重,当事人陈某钦涉嫌非法处置的危险废物重量(即扣押物料重量)合计63.06吨。
【查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及《两高三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第八点的规定,陈某钦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废电路板)63.06吨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永安生态环境局已将该案件涉及证据材料移送永安市公安局立案查处。
【案件启示】
此次案件是乡镇环保网格巡查发现问题、属地生态环境局与公安机关及时跟进联合检查的典型案例。属地生态环境局作为案件查处主体,通过乡镇环保网格延伸触角,及时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充分发挥公安办案力量,迅速锁定环境犯罪嫌疑人,顺利进行调查取证。此次案件办理,充分体现了生态环保网格的巡查作用、联合部门办理案件的强大合力,同时也可以借鉴其他部门学习办案经验及技术,提高办案效率。
【典型案例4】
【案件名称】
罗某济等人非法倾倒铝灰案
【典型意义】
1.充分运用两法衔接机制,案件经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后,顺利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2.铝灰倾倒案件在多地均有发生,普遍存在溯源难问题,经协调已将该案线索提供给三明市沙县生态环境局作并案调查处理,为溯源问题探索有效的解决方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22日, 三明市大田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反映,在大田县广平镇岬头村黄竹坑处(原大田县广隆建筑材料厂)倾倒有大量疑似铝灰物质。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勘察,发现该倾倒点已用黄土覆盖,地表有明显铝灰遗撒痕迹,多处可见吨袋露出,有刺激性气味。
经初步调查,罗某济(福建永安人)于2020年12月底开始以每吨45元左右的价格从陈某忠(福建南平人)手中购入铝灰,又以每年两万元的租金租赁位于广平镇岬头村黄竹坑的原大田县广隆建筑材料厂,用于存放铝灰。因周边村民反映现场铝灰气味刺鼻,罗某济安排人员用黄土对现场铝灰进行覆盖。据罗某济供述,该点铝灰存放量有一千余吨,计划于2021年4月份销往水泥厂。
执法人员现场对疑似铝灰物质进行采样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样品浸出液中氟离子(无机氟化物)的浓度为100mg/L,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 IV5085.3-1996)规定的浓度限值,属于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罗某济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一千余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及《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的相关规定,三明市大田生态环境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大田县公安局调查处理。
【案件启示】
1.该起案件中倾倒的危险废物涉及跨境企业,十分隐蔽且难溯源。只有依靠平时积极宣传,普及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提高群众环保意识,不断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才能在第一时间发现案件线索,实施精准打击。
2.对涉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充分依靠公检法联动机制,第一时间联合、第一时间移送、第一时间侦办,不断深化案件查办的实际成效。
【典型案例5】
【案件名称】
孙某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等经营活动案
【典型意义】
发动群众,挖掘线索,突出打击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废铅蓄电池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8日晚,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监察支队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在平潭县潭城镇红山居委会红山庄有货车正在装卸废铅蓄电池。区支队立即组织执法力量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发现位于平潭县潭城镇红山居委会旁的平潭县宝岛电动自行车店门口停放一辆小型货车(车主为孙某),货车上堆放约600粒的废铅蓄电池,有两位工人正从宝岛电动自行车店内用三轮小推车将废铅蓄电池搬运货车上。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控制住存放废铅蓄电池的货车,随后对违法嫌疑人孙某进行调查询问。经核查,孙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等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对货车上堆放的废铅蓄电池进行查扣,连夜协调有资质单位对查扣的废铅蓄电池进行称重(总重量为5338.5公斤),并做好规范贮存。
2021年3月9日,区支队执法人员再次前往现场,对宝岛电动自行车店的负责人以及孙某租用的暂存点进行调查询问,进一步固定证据。
【查处情况】
执法人员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以及对当事人孙某的调查询问,确定了其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铅蓄电池的收集、贮存等经营活动,依法对货车上收集的蓄电池进行扣押(后运输至有资质单位进行贮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闽环保法〔2020〕9号),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责令孙某立即改正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等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将扣押的废铅蓄电池委托相关有资质的的单位进行处置,另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元整(115000元),将案件线索抄送区公安局,目前公安机关正在侦办。
【案件启示】
新固废法颁布以来,平潭综合实验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紧盯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对辖区内产废企业危险废物防治和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危险废物的生产、收集、运输、利用、贮存等各个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管,充分运用四个配套办法和“两法衔接”机制,以案释法形成执法威慑,推进固废法的贯彻实施,严厉打击非法收集、贮存、倾倒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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