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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公安机关打击环境与食品、药品知识产权、生态资源违法犯罪十大典型案例公布,又一起使用“COD去除剂”的案件“浮出水面”。据悉,这是浙江省首例使用“COD去除剂”篡改监测数据的污染环境案,这也是继陕西神木市污水处理厂使用“COD去除剂”环境违法案件之后的又一起与“COD去除剂”相关的治污造假案。
一年两起 揭开“COD去除剂”的神秘面纱
刚刚捕获的浙江省首例使用“COD去除剂”篡改监测数据的污染环境案案情如下:
2021年5月20日,长兴警方破获一起篡改监测数据污染环境案,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查扣涉案“COD去除剂”1吨。自2019年11月以来,长兴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系市级重点排污单位)为解决污水中COD(化学需氧量)含量长期超标的问题,购入“COD去除剂”(氯酸钠混合物)违规添加到待检测污水中,通过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方式逃避监管,非法超标排放废水,造成环境污染。
今年1月,因生态环境部通报的陕西神木市污水处理厂使用“COD去除剂”环境违法案件,“COD去除剂”戴着的神秘面纱被第一次“大面积”揭开,并形成广泛热议。
2020年5月,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和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现场调查发现陕西环保集团水环境(神木)有限公司运营的神木市污水处理厂使用一种“COD去除剂”处理污水。生态环境部对该去除剂进行模拟实验,分析研究组分及COD去除功效;组织相关行业专家论证,并咨询法律专家,综合得出:“COD去除剂”主要组分为氯酸钠,该物质并不能真正去除水中的COD,只是掩蔽了COD的测定过程,使得COD的测定结果偏低,该污水处理厂使用该物质处理污水,应认定为“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随后,生态环境部责成陕西省生态环境厅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该污水处理厂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9月-11月,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深入调查,查清该污水处理厂共累计投加131余吨“COD去除剂”处理污水和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地方生态环境局对该污水处理厂使用“COD去除剂”构成“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处以20万元和40万元罚款,并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将该污水处理厂涉嫌环境违法的问题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予以立案并对该污水处理厂应急系统负责人郄某、直接责任人高某予以行政拘留。陕西省纪检部门对陕西环保集团水环境(神木)有限公司上级公司的董事长齐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总工程师朱某给予诫勉谈话。陕西环保集团水环境(神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张某也已被免职。
这个让污水处理厂付出了巨大代价的“COD去除剂”究竟是什么呢?
“COD去除剂”一般在污水处理厂的出水前添加,通过提高水中氯的浓度干扰COD检测,以此来应对检查。这种行为早在几年前就已被发现,陕西神木案件是环境部门首次对企业进行处罚,也是首次公开通报。
COD去除剂污水处理行内也叫屏蔽剂、掩蔽剂,其中的主要成分主要是氯的高氧化物,主要成分是氯酸钠NaClO3,属于一种强氧化性的化学药剂,通常为白色或微黄色粉末状晶体。
在常温下,氯酸钠不会与COD发生反应,只有在测量COD时,酸性条件下高温消解时才起到了氧化COD的作用。COD去除剂的目的作用是干扰COD的测量,屏蔽COD而已,水中真正的COD并没有被去除。
COD的检测方式就是在强酸高温的环境下,让废水和重铬酸钾溶液反应,最后用硫酸亚铁铵滴定剩余的重铬酸钾溶液的量,然后通过与空白样做对比来计算重铬酸钾的消耗量最终换算成废水的COD量。
氯酸钠虽然不会与废水中的COD物质反应,但是它会和硫酸亚铁铵反应,让人感觉剩余的重铬酸钾的量增多了,于是计算出来的就是废水的COD浓度降低了。
故而,添加氯酸钠的行为干扰或者说篡改伪造了自动监测数据。
“漂亮的外表”之下,“COD去除剂”包裹着的实则是其高成本以及违法这个“毒药”。
投放氯酸钠的成本也是很高的,目前氯酸钠的市场价格为每吨5000多元,以陕西神木的案件为例,投放131吨,也近70万元的成本。这对一个日处理几万吨废水的污水厂来讲,也是很大的一笔成本。
根据环境部印发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第四条规定: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以篡改监测数据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以罚款!
2020年12月14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通知就使用违规药剂或干扰剂的行为做了规定,严肃查处超标排放、偷排偷放、伪造或篡改监测数据、使用违规药剂或干扰剂、不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责令其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生态环境部2021年4月的新闻发布会上,使用“COD去除剂”的案例被再次提及。生态环境执法局局长曹立平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对于类似“COD去除剂”这样的数据造假问题,环境部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治污造假”屡见不鲜 戳穿“假治污”的“真把戏”
运用科技手段的假治污,往往难以被觉察,正如对于“COD去除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早有察觉却很难抓现行。而也正是“COD去除剂”,才让我们真正见识到了“假治污”的“真把戏”。而值得警醒的是,各种治污造假手段接连上演。
治污造假屡见不鲜,常见的是形式主义治污:
1)检查组来时,从上游放清水入河,以降低被检查河段的污染物浓度;
2)临时关闭上游的排污口;
3)有的污水处理设施,只是应付检查时就运转。
这种治污只是做表面文章,可以欺上,却不能瞒下,检查组一走,水体又恢复黑臭的原样,群众会投诉,戳穿这种骗人的把戏。
2018年11月10日至11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山东省潍坊市滨海开发区围滩河综合整治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此处未按要求开展控源截污工作,而是主要依赖投放药剂治污。围滩河在“撒药治污”后,水质短期有所改善,特别在2018的7月验收前后,水质达到V类,满足整改要求。8月以后,水质又开始恶化,到11月就退回到“撒药”前的水平。
今年5月17日,生态环境部通报河南新乡垃圾填埋场污染问题整改不实,称河南省住建部门曾按督察意见牵头整改,回复称全省在用垃圾填埋场全部完成渗滤液设施提标改造。但此次督察组发现,新乡市多地垃圾填埋场污染依然突出,治污设施长期停运,填埋场大量生活垃圾浸泡在渗滤液中臭气逼人。有填埋场为应付督察,甚至临时编造污染处理设施运行数据。
而今年7月,生态环境部在新闻发布会上更是点名杞麓湖“抱团造假治污”,称其为近些年造假案中的“登峰造极”者。
杞麓湖是云南九大高原湖泊之一,水质长期为劣V类。根据中央第八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在下沉督察中发现,云南玉溪通海县在杞麓湖污染治理工作中采取弄虚作假手段,干扰国控水质监测点采样环境,造成水质改善的假象。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徐必久在7月26日的生态环境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在近些年所发现的造假案件中,杞麓湖的造假“登峰造极”。
2018年以来,杞麓湖水质恶化趋势依然较为明显。
中央第八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在当地下沉督察发现,玉溪市以生态补水名义,投资2650万元建设通海支管马家湾补水口工程,从大龙潭引水入湖;通海县假借增强水动力、增加水循环之名,投资2093万元,建设5条长1.5公里—4.5公里的入湖延伸排水管道,将生态补水和部分水质提升站出水输送到水质监测点附近区域,稀释水体污染物浓度,人为干扰水质监测采样环境。
在实施人为干扰措施以后,2020年四季度,杞麓湖湖心国控水质监测点位COD平均浓度由三季度的52毫克/升骤降至40.3毫克/升,造成水质改善的假象。
徐必久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督察进驻期间,督察组发现杞麓湖周边有很多违反常识的情况存在,“事出反常必有妖”,通过对湖岸、围栏工程、生态调水工程等深入调查,最后查清了弄虚作假的情况。
今年7月8日,云南省纪委监委通报了“杞麓湖污染治理弄虚作假等有关问题的追责问责”情况。通报指出,自然生态污染背后潜藏着政治生态污染,存在官商勾结、利益输送的贪腐问题。问责名单涉及29名官员,包括玉溪市副市长贺彬,玉溪市委原书记、市级总河长罗应光,云南省政府副秘书长、时任玉溪市委副书记、市长、市级副河长张德华,时任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张金翔等。玉溪市委、市政府、通海县委、县政府、玉溪市生态环境局通海分局、通海县水利局6个责任单位也被问责。
违法成本低 治污造假层出不穷
治污造假为何仍层出不穷?
原因之一,是治污造假违法违规成本太低,多通报批评、点名曝光、要求整改,严格依纪依法追责问责少。
另一个原因,是一些地方并没有牢固树立、坚决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仍片面追求GDP至上,大做表面文章,谋取不当政绩。
消除治污造假行为,要厘清各方责任,深查问题发生的原因,揪出治污造假官员,加大问责追责力度,甚至追究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让治污造假者付出沉重代价。
要细化政绩考核内容,落实落细环保责任,使地方官员树立科学政绩观。另外,要充分利用群众智慧,让群众参与和监督生态环保工作。
对于弄虚作假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生态环境部也态度鲜明地表示,就是要严肃查处,严惩不贷。虚作假不管手段多高明,最终都会被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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