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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详情如下:
河源市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巩固我市蓝天保卫战成果,全力做好我市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我市AQI优良率及空气质量各项指标达到省下达的目标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要求
2021年,全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AQI)达到97%以上,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不高于24微克/立方米、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不高于40微克/立方米。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目标见附件1-1。
二、重点工作
(一)推动产业、能源和运输结构调整。
1.持续优化产业结构。聚焦减污降碳,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推进产品绿色设计和清洁生产,依法依规加快推动落后产能关停退出,持续推进工业绿色升级。按照“散乱污”企业认定办法,分类实施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整改升级等措施,严防“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各项措施均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2.深入调整产业布局。按照广东省“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主体功能区定位等要求,持续优化产业布局。引导工业项目科学布局,新引进制造业项目原则上入园发展,逐步推动制造企业集中进园。(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3.优化调整能源结构。按照“控煤、减油、增气,增非化石、输清洁电”原则,着力构建我市绿色低碳能源体系。积极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合理布局建设抽水蓄能电站。大力压减非发电散煤消费,推进重点行业燃煤自备电厂和燃煤自备锅炉“煤改气”改造,加快推动天然气管网“县县通”、省级园区通、重点企业通及“瓶改管”。落实天然气大用户直供政策,拓宽供气来源,规范城镇燃气特许经营权,降低终端用户用气价格。(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优化调整交通运输结构。推动港口大宗物资运输向铁路水路转移,减少柴油货车大宗货物集疏港运输量,推进水运业务发展。(市发展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我市新增或更新的巡游出租车和接入平台的网约车使用新能源汽车(或节能车),新增(含更新部分)比例不低于80%。党政机关新增或更新的机要通信用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公共机构及国有企业新增或更新的公务用车使用新能源汽车(或节能车)比例达到60%,鼓励公务租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研究出台激励政策,加快淘汰国Ⅲ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市发展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局配合)
6.推进船舶能源清洁化改造。推进“绿色港口”建设,提高岸电使用和港作机械“非油”比例,适时推进船舶LNG动力改造,鼓励新增内河货船使用LNG动力船舶。(市发展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推广应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鼓励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等新增或更新的场内作业车辆和机械使用新能源。加快提升市政园林机械以及施工工地、大型工矿企业等重点场所作业机械使用新能源比例。加快老旧工程机械淘汰,具备条件的允许更换国Ⅲ排放标准及以上的发动机。(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持续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
8.实施低VOCs含量产品源头替代工程。严格落实国家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要求,除现阶段确无法实施替代的工序外,严格落实省工作方案对新建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项目的要求。鼓励在生产和流通消费环节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将全面使用符合国家、省要求的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和政府绿色采购清单。制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计划,根据涉VOCs重点行业及物种排放特征,选取若干重点行业,通过明确企业数量和原辅材料替代比例,推进企业实施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全面深化涉VOCs排放企业深度治理。按照省涉VOCs重点行业治理指引,督促指导涉VOCs重点企业对照治理指引编制VOCs深度治理手册并开展治理,年底前完成治理任务量的10%。督促企业开展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环节排查。指导企业使用适宜高效的治理技术,涉VOCs重点行业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不推荐使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等低效治理设施,已建项目逐步淘汰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治理设施。指导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治理技术的企业,明确活性炭装载量和更换频次,记录更换时间和使用量。鼓励活性炭厂内脱附和专用移动车上门脱附,指导企业做好废活性炭的密封贮存和转移,引导建设活性炭集中处理中心、溶剂回收中心,推动家具、干洗、汽车配件生产等典型行业建设共性工厂。推进汽车维修业建设共享喷涂车间,实施喷漆废气处理,使用水性、高固体份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实施涉VOCs排放行业企业分级和清单化管控。开展摸查本地涉VOCs企业的生产排放情况,按照省发布的涉VOCs重点企业清单和分级管理规则,动态更新涉VOCs重点企业分级管理台账,督促涉VOCs企业按照规范的《VOCs现场检查台账资料要求》建立台账。强化B级、C级企业管控,并推动B级、C级企业向A级企业转型升级。9月底前,完成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企业废气排放系统旁路摸底排查,化工行业火炬排放情况排查,成品油、有机化学品等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排查,港口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使用等情况排查,并建立相应管理清单,及时报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11.抓好化工企业排放管理。全面摸查辖区内化工企业,将所有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大于等于2000个的化工企业纳入需开展泄露检测(LDAR)改造清单,明确改造时间进度,于9月底前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推动石油、化工企业开展储罐VOCs治理,更换呼吸阀,通过安装火炬系统温度监控、视频监控及热值检测仪、废气流量计、助燃气体流量计等加强火炬系统排放监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12.加强储油、加油站等VOCs排放治理。落实《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2020)、《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1—2020)、《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要求,推动油品储运销体系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系统。特别是车用汽油年销售量5000吨以上的加油站要开展油气回收在线监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中石化河源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源销售公司、中油碧辟河源分公司配合)
(三)深入开展工业炉窑和锅炉污染综合治理。
13.推进钢铁和水泥行业等重点项目减排降污。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要求,加快推进现有短流程钢铁企业烟气超低排放改造。逐步推动水泥行业开展废气超低排放改造。推进全市殡仪馆尾气治理,必须在11月底前安装尾气治理设施。(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深化炉窑分级管控。实施工业炉窑降碳减污综合治理,推动辖区内C级工业炉窑企业转型升级,年底前各县(区)70%以上企业达到B级以上,对未完成升级改造的C级企业应列入污染天气应对期间重点管控对象严格管控,生态环境部门要定期组织核查各县(区)炉窑分级核定和排放治理情况,并及时更新分级管控清单,完善管控要求。各县(区)工业炉窑分级管控情况见附件1-2。(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15.依法依规加大工业锅炉整治力度。着力促进用热企业向园区集聚,加大对现有锅炉的监管力度,严格落实省工作方案对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新建、扩建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生物质等分散供热锅炉以及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和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的要求。严格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要求,研究制定现有天然气锅炉低氮改造计划,新建天然气锅炉要采取有效脱硝措施,减少氮氧化物排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四)强化移动源治理监管。
16.加快建立油品质量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市非法成品油(燃料油)整治联防联控机制作用,构建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成品油质量监管体系。实现成品油和燃料油全生命周期监管和油品质量动态全流程、全链条监管。组建油品质量快速检验队伍,提升油品质量快检能力。(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税务局、河源海关、河源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强化对非法成品油和燃料油的联动监管。强化多警种配合,严厉打击成品油走私行为。加强非法成品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全链条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加强成品油生产、销售企业督查检查,重点抽查中小型成品油供应企业油品质量,对证照齐全炼油厂、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的成品油质量开展监督抽查,确保成品油经营者抽查全覆盖。加强油品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开展柴油货车油箱、尿素箱抽样检查,严厉打击未按照规范要求添加车用尿素等违法行为,依法将问题线索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河源海关、河源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强化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配合省“天地车人”一体化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的建设,推动市级“天地车人”一体化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建设,对柴油车开展全天候、全方位的排放监控。严格新车环保监管,新注册登记的非免检柴油车应按照规定进行排放检验。组织开展新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检查和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加强在用车环保达标监管,持续推进机动车遥感监测系统建设,柴油车遥感监测覆盖率要达到50%以上。年内至少更新一次营运柴油车用车大户清单,督促指导营运柴油车用车大户建立完善车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完善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组织开展路检路查,对重点区域的路段开展常态化路检路查。严格落实黑烟车限行区的要求,推动利用遥感监测结果,组织开展黑烟车闯限行区执法检查。(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19.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严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准入,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制度,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查处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区内冒黑烟、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法打击排放不达标行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纳入失信名单。(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0.推进船舶污染防治。严格落实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海事部门要加大船舶排放控制区(特别是内河、近岸等区域)内船舶燃油抽检力度和频次,依法打击船舶使用不合规燃油行为。加快推进本地注册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内河主要港口岸电使用率力争达到20%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河源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面源管控精细化。
21.规范强化扬尘执法。借助施工工地扬尘视频监管平台作用,加大扬尘执法力度,加强执法相关信息公开,曝光违法行为,并将处罚结果及时反馈至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定期通报本行业施工工地扬尘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定期更新工作台账;会同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对问题严重的项目责任单位,采取通报、约谈、评优限制、招标限制、降低资质等级等措施,督促整改到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全面加强堆场、矿山、搅拌站扬尘污染整治。组织开展堆场、矿山、搅拌站专项整治行动,强化对露天矿山、渣堆、料堆、灰堆及裸露土地降尘抑尘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建立各类露天矿山、堆料场、余泥渣土受纳场整治清单。(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加强对市中心城区等重点路段进行洒水、冲洗。采取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强化市政道路机械化高压喷雾、冲洗,推进环保高效道路抑尘剂的应用,加大道路冲洗、洒水、清扫频次,有效清除道路路面和立面泥沙、灰尘、车辆轮胎橡胶粉尘等污染物,降低和控制路面扬尘。(市城管综合执法局牵头)
24.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焚烧及烧烤、饮食油烟管理。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综合利用主体责任,鼓励利用秸秆覆盖农作物和秸秆直接还田,因地制宜推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原料化等应用模式。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综合运用无人机和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等手段,加强露天秸秆焚烧监管。建立市、县、镇三级政府以及村民自治组织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露天焚烧管控,做好露天焚烧的宣传、教育和警示工作。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日常巡查机制。加大对城区露天焚烧巡查力度,发现一例扑灭一例,重点巡查国控、省控站点周边区域。加大对露天烧烤及饮食行业油烟治理的执法力度,督促餐饮企业严格落实治理要求,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市发展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和燃放管理。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禁放区的管理要求,对违法行为一律严厉查处。倡导“文明、绿色、环保”的节日模式,引导公众自觉、主动减少烟花爆竹的燃放。(市公安局牵头)
26.加强林区、公园火点防控,严禁野外用火。采取有力措施,对重点森林火灾隐患点进行排查,从源头上严防森林火灾的发生,建立和完善森林防火应急体系,发现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市林业局牵头)
(六)强化大气环境管理决策科技支撑。
27.持续开展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科学研究。加强市级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库建设,提升精细化臭氧污染防控科技支撑能力,动态更新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及时共享业务数据。积极争取省级城市专家团队定向帮扶支持,有效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实施“一站一策”建立国控站点周边5公里范围内污染源清单台账。(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配合)
28.提升污染源监测监控能力。将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炉窑类企业,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年汽油销售量超过5000吨的加油站等重点排放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逐步推动在线监测。推动VOCs重点企业(企业清单另行印发)安装过程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现对VOCs排污工序和废气处理设施工况实时监测监控。推广卫星遥测及反演技术、无人机巡查、VOCs走航监测、热点网格等科技手段在重点区域及工业园区污染物排放监控中的运用。在城市出入口、主要过境通道等重点道路设置机动车遥感监测和黑烟车抓拍系统。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中石化河源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源销售公司、中油碧辟河源分公司配合)
29.加强区域大气污染监管执法。按照省统一部署开展跨区域交叉执法专项行动,推动全市区域联动执法,定期开展交叉执法、联合执法,重点加强工业炉窑排放、工业无组织排放、VOCs污染治理、柴油车排放治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等环境执法。加大对第三方VOCs监测和治理工作监管力度,公开曝光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机构和人员名单。(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30.健全联防联控机制,提升应对污染能力。组织编制臭氧污染应急管控清单,健全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强化跨部门多领域会商分析,实现数据、资源共享,形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合力,推动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重点防治工作。加强城市臭氧污染防控行动的区域统筹,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河源市污染天气应对方案》要求及时响应、协调联动,全力做好各项污染管控工作,确保措施执行到位,措施落实有效,提升大气污染防控联合应对水平。(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监督管理和统筹协调作用,落实各成员单位具体工作职能,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责任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落实。工作推进期间视情况及时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工作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检查督导工作落实情况。
(二)压实工作责任。省生态环境厅将定期调度我市工作进展情况。我市也将调度各县(区)及有关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各县(区)及有关单位要细化工作任务和分工,明确工作时间节点,建立项目清单,确定责任单位(科室)和责任人,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三)强化考评问责。将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并参照国家、省年度考核要求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区)、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力、成效差的县(区)、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四)强化资金保障。统筹资金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经费保障,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建立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强化企业治污的主体责任,对项目实施推进成熟度较高的、企业选用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的优先支持。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根据实际需要加大差别电价等政策的实施力度,扩大实施范围。研究并适时出台国Ⅲ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报废更新改造等补贴政策。
(五)加强宣传教育。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培训,督促企业形成环保自觉,推动建立完善政府主导、企业施治、公众参与的三方共治机制。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进行宣传,增强保护环境主人翁的责任感,倡导全社会形成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的生产生活方式。
河源市2021年环境空气质量目标
河源市涉工业炉窑企业分级管控清单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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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云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其中指出到2025年,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PM2.5浓度控制在20.5微克/立方米以内,不出现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县级城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氮氧化物、VOCs减排量达到国家要求。详情如下:云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印发《驻马店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全面落实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降低PM2.5(细颗粒物)浓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明确了到2025年全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加快推动产业结构、
4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就《广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到2024年,全区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不低于95.9%,PM2.5浓度不高于27.2微克/立方米,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0%以内。到2025年,全区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不低于96.0%,PM2.5浓度不高
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长治市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制定加快推进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等重点人任务,以协同控制细颗粒物和臭氧浓度为主线,统筹推进能源、工业、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农业等领域绿色低碳转型,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坚持管控治一体推进,以氮氧化物
近日,河南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南阳市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以污染防治攻坚10个专项行动为抓手,加快产业、能源、交通运输结构优化调整,加强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源治理,突出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强化措施、压实责任,以更大力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山西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山西省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全文如下:山西省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征求公众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浙江省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和舟山市为国家确定的重点区域,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聚焦解决影响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持续巩固改善空气质量。浙江省生态环
为及时反映生态环保产业过往一年的发展动态,预测新一年的发展趋势,我会组织各分支机构编写了《2023年行业评述及2024年发展展望》,供环保企事业单位、专家和管理者参考。本文为《2023年冶金环保行业评述及2024年发展展望》,作者为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冶金环保专业委员会刘涛、卢熙宁、程琳。2023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发布,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出具体意见。其中,《意见》提出一体开展“美丽系列”建设工作,重点推进美丽蓝天、美丽河湖、美丽海湾、美丽山川建设等七个方面的内容,受到高度关注。如何系统理解“美丽蓝天”建设?下一步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北京市印发实施《推进美丽北京建设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4年行动计划》。《2024年计划》包括蓝天保卫战、碧水保卫战、净土保卫战、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生态保护行动,共五个部分、百余项措施,更加突出美丽北京建设,以高水平保护促进高质量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通州区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4年行动计划》,其中包含通州区蓝天保卫战2024年行动计划、通州区碧水保卫战2024年行动计划、通州区净土保卫战2024年行动计划、通州区应对气候变化2024年行动计划、通州区生态保护2024年行动计划等五部分内容。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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