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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通知自今年年初在生态环境部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以来,得到广泛关注。历时半年,近日终于尘埃落定——生态环境部会同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 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这份文件是部门分工协作,落实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的重要成果。五家单位联合发文,管行业的、管投入的和管监管的联手,部委和部队联合,政策上协调一致,落实上步调一致,齐心协力推动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和环境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记者注意到,《通知》明确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筹集资金,采用第三方治理模式,对本行政区域公益性医疗机构污水进行统一处理处置,可谓是诚意满满。
筑牢医疗污水污染防控第二道防线,切断病毒传播链
“医疗污水和生活污水的最大区别是病原体含量,以及医疗污水中含有的重金属、消毒剂、化学药剂、放射性等,因此,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比一般生活污水要复杂得多,我国医疗污水监测要求也比其他类型污水要严得多。”有关专家表示。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王凯军说:“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从医院病房防疫到医院污水处理再到接收定点医院污水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三级防护体系。”
这次发布的《通知》坚持问题导向。近年来,我国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不断完善,对防治水污染、防控疾病传播作出了重要贡献,但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部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设施运维管理不完善等问题,再次受到各方关注。《通知》的发布有利于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筑牢第二道防线,防范病毒通过污水传播扩散。
为完善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通知》明确,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传染病医疗机构、2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相关规定,并参照《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9,以下简称《规范》)要求,科学确定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工艺,确保出水达标排放。2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尚未规范配置污水处理设施以及现有处理设施能力不足的,要结合医院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新建或改扩建规模,并提出了时间表、路线图。
医疗污水污染防控从“应急”走向“常态化”
“疫情期间,一些从事医疗污水处理设备生产的环保企业电话被打爆,存货全部清空。”这是疫情防控初期的真实场景。
医疗污水处理需求暴涨折射出了设施建设的短板。
相比于2003年的非典疫情,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在规模及防控难度上都更大。由于其发生突然、发展速度快、感染人群多,国家当机立断要求“应收尽收、应治尽治”,建立“集中隔离—方舱医院集中收治观察—重症患者定点医院治疗”的医疗体系。生态环境部及时提出应急状态下的医疗废水处理方案——没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定点医院和隔离场所,要严格落实消毒措施,并将消毒达标后的污水,排入市政管网或通过封闭罐车转运至附近城镇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这套方案确保了紧急防疫状态下将二次污染风险降至最低,但其具有‘应急’属性,并非长远之计。”王凯军教授表示。
就像洪峰来临时可以用沙袋等来堵堤坝决口,水退之后还是应抓紧加固修复大堤一样,做好医疗污水处理工作还是要靠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随着疫情进入常态化防控的新阶段,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规范运行管理的问题就正式提上议事日程。此次《通知》的发布,是水到渠成之举。”中国环保产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认为。
除了明确要求完善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外,《通知》的一大亮点是强调规范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维管理,并更多强调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出“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设施运行维护和监测”,以及可以“采取第三方治理模式”。中国环保产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认为,这体现了生态环境部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中综合运用法规、市场等政策手段的导向。
因此可以说,《通知》的发布意味着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医疗赛道已经打开。如何发挥优势,在这个领域施展拳脚,成为摆在很多企业面前的一道新课题。
构建联合监管体系,保障政策落地是根本
《通知》的第三部分“认真落实各方责任”,强调各地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做好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作纳入本地区水污染防治的整体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发挥政策合力。
政策好不好,落地是关键。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依法明确了医疗机构、卫生健康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等各方责任。地方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要充分依托现有监管平台,对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处置等情况进行排查,开展联合监督执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排放全链条监管。”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明确,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要“送政策、送技术、送方案”,指导医疗机构解决污水处理处置方面的实际困难。
“我们发现,医疗机构都想将医疗污水收集处理工作做好,但遇到了很多现实的困难,有心无力,需要政府和专家关心支持,及时‘拉一把’‘扶一下’。比如,有的医院原先将医疗污水检测工作委托给了第三方机构,但是有的时候因为交通管制等种种原因,第三方机构到不了医院污水处理设施现场,医院又着急了解医疗污水消毒效果。对此,我们帮助医院想出了解决办法:有条件的医院可以开展自行检测,缺乏自行检测能力时,还可以采用试纸检测余氯、纸片法测定粪大肠菌群数等方法快速检测,为判断消毒效果提供参考。有的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还积极协调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帮助医院解决快速检测试纸、试剂等物资的供给问题。”环境规划院一位专家说,这样有利于医疗机构更好地落实相关政策,确保医疗污水消毒到位、达标排放。
图为工作人员正在向污水中投加消毒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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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消息,生态环境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原标准对于重大疫情期间接收疫情感染患者的定点医疗机构、方舱医院和集中隔离场所的污水排放没有明确规定,不利于疫情防控中相关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管理。因此,拟在“1范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军区保障局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日前,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详情如下: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云南省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专项工作方案(2021—2025年)》
日前,青海生态环境厅水生态环境处发布了《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全文如下
近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军区后勤保障局发布《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明确各地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发挥政策合力,做好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消毒等工作,确保达标排放。
8月25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对我国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的设施建设、运营、监管等多方面事项进行了明确。近日,清华大学王凯军教授对该文件进行了详细解读。
近日,生态环境部联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环办水体〔2021〕19号,以下简称《通知》)。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8月25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旨在加快补齐设施建设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
近日,住建部公布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设计、施工、安装、验收、运行维护和管理,达到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安全运行、技术先进和经济实用的目的。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医疗机构污水和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废气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及建成后的运行与管理。
11月20日,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及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特许经营者中标候选人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报价:15.86元/立方米;第二中标候选人:豪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报价:15.90元/立方米;第三中标候选人:河南携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报价
11月12日,陕西潼关县污水处理厂设施设备更新及配套管网改造项目EPC总承包标段中标结果公示。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冠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8209.1万元。本项目主要对天合源污水处理厂、西区污水处理厂及秦东镇污水处理厂3座市政污水处理厂设备更新改造及配套管网更新改造,具体建设内容
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布《达州市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其中提出,加强排水设施设备更新。组织改造存在不满足标准规定、国家明令淘汰、节能降碳不达标等问题的设施设备。指导推进污水处理减污降碳增效。到2027年底,力争完成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老旧破损管网新(改、
【关键词】检察公益诉讼跨区划流域生态环境治理融入法治监督体系衔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技术支持检察听证【要旨】检察机关办理江河湖泊等跨行政区划流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可以由上级检察机关统筹不同地方检察机关一体办案、综合履职,利用现代技术手段高效开展线索摸排和调查取证,依法开展行政公益
近日,四川富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富顺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富顺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和监督管理,自2024年1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富顺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办法(2024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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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日,江西修水县黄田里生活污水处理厂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EPC招标公告发布。该项目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模式,招标范围:包含项目设计(规划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图审)、采购、施工及项目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等。1.1设计内容:本项目招标范围内所有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
日前,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成都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合规指南》。全文如下:成都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合规指南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近日,河北省易县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三期)(第一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EPC总承包招标,工程规模:对易县经济开发区第一污水厂进行提标改造,处理规模1万m3/d,出水执行地表水III类标准,同时满足大清河流域核心控制区排放标准,计划工期6个月。河北省易县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三期
近日,碧水源旗下的碧水源膜科技公司成功中标北京城建集团援非项目,将为援布基纳法索博博—迪乌拉索医院项目提供2座自主创新开发的智能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ICWT)及配套服务,实现医院污水的高标准处理。该项目是中布两国复交后探讨实施的第一个大规模援建项目,由北京城建集团中标实施,项目位于西
2021年1月21日,生态环境部会同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共同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加快补齐我国医疗污水短板,公开征求意见。《通知》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形势下发布,彰显了我国提升医疗卫生行业污染治理能力
熟悉达泽环保的读者都知道,2021年南京疫情的时候,达泽环保助力南京多地隔离点污水应急处理、助力多点医疗污水处理设备等,为南京的疫情出一份力!此次江苏人民医院浦口分院再次紧急联系达泽环保,达泽环保又一次拿出自己十二分的专业精神,冲到最前线,让我们看看是怎么回事吧!为保障疫情下,广大群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军区保障局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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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依法科学有序防控,人人有责。让我们从自身做起,全力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
近日,生态环境部联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环办水体〔2021〕19号,以下简称《通知》)。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60家定点收治医院、29家医疗废物处置单位、49家污水处理厂全部纳入监管。7月21日以来,全省累计处置医疗废物8175吨,其中涉疫医疗废物2273吨,全部做到‘日产日清’,定点收治医院废水排放情况总体稳定,实现了‘两个100%’。”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日前召开全省生态环境系统新冠肺炎疫情应对工作视频会议,总结分析前一阶段的疫情防控工作,并对疫情防控工作再部署再压紧再抓实。
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2月1日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发生新冠疫情的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导督促接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卫生院等)、相关临时隔离场所及研究机构,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参照《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环发〔2003〕197号)、《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9-2013)和《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试行)》等有关要求,对污水和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8月7日,从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获悉,为守护全市疫情防控成果,保护生态环境,市生态环境局对涉疫废水监管再作部署,要求对医疗污水和医疗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严禁未经消毒处理和未达标的医疗污水排放,严禁直接将处理后的废水排入水质目标为Ⅲ类及以上的地表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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