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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云南省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专项工作方案(2021—2025 年)》,目标以全省所有医疗机构医疗污水处理设施环境监管和服务100%全覆盖,医疗污水及时有效收集和处理处置 100%全落实为主要目标,全面摸清各地医疗污水产生、收集、处理处置情况,确保应收尽收和应处尽处。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专项工作方案(2021—2025 年)》的通知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环办水体函〔2021〕19 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全省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排查整治,加快补齐医疗污水设施建设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结合我省实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云南省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专项工作方案(2021—2025年)》。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2021 年 11 月 12 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专项工作方案(2021—2025 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环办水体函〔2021〕19 号),全面开展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排查整治,加快补齐医疗污水设施建设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全省所有医疗机构医疗污水处理设施环境监管和服务100%全覆盖,医疗污水及时有效收集和处理处置 100%全落实为主要目标,全面摸清各地医疗污水产生、收集、处理处置情况,确保应收尽收和应处尽处。到 2022 年 12 月底前,省级医疗机构、传染病(含结核病,下同)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完成满足污水处理需求的设施建设;2023 年 12 月底前,其他 20张床位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完成满足污水处理需求的设施建设;2025 年 12 月底前,剩余其他医疗机构完成满足污水处理需求的设施建设。
同步建立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联合监督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排放全链条监管。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摸清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情况。各地各级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联合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以下简称《排放标准》),参照《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9,以下简称《规范》)要求,针对污水收集及处理设施(含预处理设施)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制度及台账管理、进水污染物浓度明显低于《规范》参考值、科室处理设施污水排出口和单位污水外排口标志牌、自行监测、自动监测设施及联网、运行人员安全防护、污泥管理等方面开展自查。
(二)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传染病医疗机构、20 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科学确定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工艺,确保出水达标排放。20 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含疫情期间定点酒店等隔离点)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处理的医疗机构(含疫情期间定点酒店等隔离点)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含量小于 0.5mg/L。
位于室内的污水处理工程必须设有强制通风设备,并为工作人员配备工作服、手套、面罩、护目镜、防毒面具以及急救用品。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提高污水处理设施自动化运行水平,减少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接触污水的风险。
(三)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应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并落实载明的各项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要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纳入医疗机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建立健全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台账制度,落实岗位职责,规范记录进出水水量、水质、消毒药剂类型和使用量等信息。
医疗机构要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应依法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鼓励有条件的非重点排污单位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设施运行维护和监测。
(四)全面整治医疗机构污水环境问题。尚未规范配置污水处理设施以及现有处理设施能力不足的,要结合本医疗机构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新建或改扩建规模,要加快推动设施建设,按时间节点完成建设任务。建成投运前要因地制宜建设污水应急收集设施(或化粪池)、临时性污水处理设施、临时性消毒设施等,杜绝医疗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尚未做到病区和非病区污水、传染病区和非传染病区污水分流,各种特殊污水未单独收集和预处理,进水污染物浓度明显低于《规范》参考值并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医疗机构要及时开展管网排查,对存在的错搭乱接、漏损,特殊污水未预处理等问题进行整改。
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出水不达标的,要认真查找原因,做到立行立改。排污许可证不符合《排放标准》等有关要求的,需及时申请变更并落实各项要求。
(五)全面落实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法监管。各地各级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排放标准》《规范》等标准规定的学习,熟悉医疗机构医疗污水环境管理要求,采取现场帮扶形式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污水分类、收集、处理、消毒、监测、制度建设等方面的指导。通过医疗机构自查,全面摸清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情况。
各地各级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除通过日常执法监管外,应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定期联合开展对医疗机构医疗污水管理情况监督执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做好监察记录。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查处,严肃追究责任。对非法排放、处置医疗污水并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在现场帮扶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要落实“送政策、送技术、送方案”的要求,帮扶指导医疗机构解决污水处理处置方面的实际困难。
三、工作步骤
(一)建立工作组
本次专项工作以分级负责、分类整治、上下联动的工作方式开展。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查批准权限,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级医疗机构,州(市)级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州(市)级医疗机构,县级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州(市)级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还应统筹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自查及问题整治清单报送、审核、验收工作,负责指导县级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组成由管理部门、专家、技术人员、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组成的工作组,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开展信息审核、调度、抽查、技术指导等工作。
各州(市)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联合当地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制订本辖区工作方案。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强重点医疗机构医疗污水环境管理水平,各地可结合实际,参照省级方式组成由管理部门、专家、技术人员、医疗机构组成的工作组,采取线上集中审核、交叉检查的形式,共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全力补齐本辖区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
(二)全面排查
通过医疗机构自查,主管部门审核、抽查的方式全面摸清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情况,建立“问题整治清单”,形成排查整改工作台账。
1.医疗机构自查。全省各医疗机构对照排查清单(详见附件 1~2)按时全面完成自查,形成问题整治清单(详见附件 3);如实填写排查清单、问题整治清单,并对填报内容真实性负责。各医疗机构应针对每个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措施,落实责任人,确保按时完成整治。待“云南省医疗废物在线监管信息平台” 上线后,各医疗机构按月填报污水信息情况(具体填报要求另行通知)。
2.问题整治清单审核。各地各级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医疗机构排查清单,采取现场核查、抽查的方式对医疗机构问题整治清单进行审核。传染病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全面进行现场核查,其他医疗机构采取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 20%)方式进行,重点审核医疗机构问题整治清单填报规范性,检查漏报、瞒报、错报的情况。
(三)限期整治
1.落实整治措施。各医疗机构根据问题整治清单严格落实整治措施,通过完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医疗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2.制定整改方案。2022 年 3 月底前,各州(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结合医疗机构排查清单、问题整治清单,制定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责任主体、责任人和时间节点,并组织全面开展整治工作。
3.实行验收销号。建立分级分类验收销号制度,省级医疗机构问题整改验收销号由省级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州(市)级医疗机构问题整改验收销号由州(市)级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由县级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20 张床位及以上医疗机构验收销号实行全覆盖现场检查方式,其他医疗机构采取自验、抽查验收的形式(抽查比例不得低于 40%)。验收工作使用医疗机构问题整治清单完成。
各医疗机构在通过验收销号后,可不再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问题整治清单。
4.建档存档。各医疗机构应建立排查整治档案并存档备查,可留存整治前照片以作整改前后对比。州(市)级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联合建立以县级为单元【州(市)级医疗机构可汇总在所在县(区、市)】的专项工作档案并存档。
5.省级抽查。“十四五”期间,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将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单独组织、联合检查等形式,根据各州(市)报送的问题整治清单,对整治工作进展滞后的州(市)、医疗机构进行督促指导,重点抽查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将新发现的问题反馈给相关州(市)及医疗机构,将有关线索作为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依据。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各地各级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做好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作纳入本地区水污染防治的整体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发挥政策合力。有条件的地方可筹集资金,采取第三方治理模式,对本行政区域公益性医疗机构污水进行统一处理处置。
(二)明晰责任,抓好落实。医疗机构要切实履行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做好污水收集、处理、消毒等工作,确保达标排放。各地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和消毒。各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机构污水排放的环境执法监督工作。
(三)强化监督执法,形成合力。各地各级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职责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污水执法监督,适时开展联合监督执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排放全链条监管。
(四)加强组织,确保进度。各州(市)、各医疗机构应按照附件 4 时间进度安排加强组织协调,按时间节点完成相关工作,按时报送排查清单、问题整治清单。请各州(市)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指定 1 名工作联络人,各省级医疗机构有意向参加省级工作组的,于 2021 年 11 月底前按附件 5 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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