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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办理环评文件报批手续的塑料加工企业正在生产
经核查,群众反映的废塑料造粒厂在荷塘聚利豪硅橡制品有限公司西侧的利豪工业区内,有15家企业在该工业区经营,物业归属荷塘聚利豪硅橡制品有限公司所有。其中,13家企业未依法办理环评文件报批手续,检查时欧记家具配件有限公司、义博塑料制品厂正在生产,分别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针对以上情况,蓬江区已要求未依法办理环评手续的13家企业立即进行整改,并对其中2家正在生产的企业进行立案调查。此外,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和荷塘镇政府现场约谈了江门市蓬江区荷塘聚利豪硅橡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代表,要求该公司坚决落实整治要求,及时清退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其余企业必须在环保手续办理完善、治理设施建成并正常运行之后才能生产。9月3日至6日,执法人员对利豪工业区进行复查,相关企业已经自行停产进行整改。
据生态环境部消息,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第二轮第四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全面启动。
此次督察共组建7个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分别对吉林、山东、湖北、广东、四川5个省和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两家中央企业开展为期约1个月的督察进驻工作。
这几个月省督查组、中央督查组重点落在广东,一旦查到起步就是25万!那么塑料企业做环评需要多少钱呢?
一直以来,塑料厂面临最大的问题就是环评手续难办,提到环评,塑料企业就仿佛“被扼住命运的咽喉”,很多塑料厂老板也是烦恼不断,主要是以下原因:
1.环评难办,层层关卡,手续繁多;
2.停业整顿不断,升级成本高;
3.搬迁入园门槛高,迁往别地费用高;
4.环保设备成本高,使用起来代价高;
5.融资贷款太难,塑料涉及资金量巨大。
6.厂房租金高、生产成本高、人工工资高,这不最近就有厂家都被迫裁员了。
所以,当塑料厂玩具厂提出涨价,很多时候是逼不得已,受各种因素影,产量低了,成本高了,不涨价只能喝西北风了,在市场的自我调控下,还要面临着价格竞争。
企业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一、环保许可管理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严格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中的污染防治措施。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
企业应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确保建设项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及风险防范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现有排污企业应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时间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新建排污企业应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建设项目在投入正式生产前,建设单位应自主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等相关程序。
(三)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执行
1.企业应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完成排污登记工作,提供必要资料,并保证所提供各类环境信息真实有效,不得瞒报或谎报。
2.排污企业应按照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确保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企业排污必须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3.排污企业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编制自行监测方案、环境管理台账及季度、年度执行报告。
4.排污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后,应确保排污许可证副本中的规定得到有效执行,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排污企业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2)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中关于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要求,根据生产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特点,按照排污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进行记录,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3)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关于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的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4)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如实公开有关环境信息,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5)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定的与排污单位有关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6)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60日前向原核发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
(7)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四)环境保护税缴纳 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环境保护税,并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企业应当知晓缴纳环境保护税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二、污染防治管理
01 生产车间
1.企业办公楼门口应当悬挂整体平面布置图,标示出生产车间、办公楼、锅炉房、固废仓库、废水及废气治理设施等位置,以及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回用水、清下水管道和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清下水以及生产废气排放口位置。2.产生废水的车间地面应当落实防腐防渗保护措施。并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对车间内废水需分类收集的,应当分类收集并进行类别及流向标识;对产生废水的生产工艺,应当在进水端和出水端分别装有水表流量计;对废水收集管明管明渠,应当落实无杂物覆盖。3.产生废气的车间应当落实完善的收集处理设施。并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对需要密闭车间进行密闭,不得设置排气扇,生产时不得开启门窗,车间要做到负压效果。对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02 在线监测(监控)系统
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的企业,应当对相关设备进行有效管理,建立设备基础信息档案,提出对监控设备运行管理要求、信息传输检查要求等内容,以保证监控设备稳定运行,监测数据有效传输。具体包括:规范建设在线监测站房,确保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和维护;建立和完善监控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章;对符合要求的第三方运营单位日常运维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在线设备故障时手工监测数据上报的管理要求;对监控数据传输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发现异常数据应及时报告,查找原因,并实施整改。
同时,还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必须安排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上岗证的操作人员专人专职负责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
2.根据国家及地方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相关制度规范,制定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3.严禁弄虚作假,不得擅自修改设备参数和数据;
4.严禁擅自闲置或停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必须将在线监测(监控)系统作为污染治理设施其中一部分进行管理;
5.做好日常运行维护环境台帐记录,包括日常数据台帐记录、日常维护台帐记录和设备故障台帐记录。如发现数据异常或设施故障,要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尽快查明原因,实施修复。
6.在线监测(监控)场所应悬挂环保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及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等标牌。
03 废水污染防治
企业应建立废水防治管理制度,明确废水防治管理的部门与责任人。明确废水排放指标,建立废水收集、处理设施管理台账,加强废水处理设施的现场管理,除被允许的情况外,应实现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清下水 “三水”分开,规范收集、运营和排放,定期监测废水排放情况,对照相关排放标准做合规性评价,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
同时,还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保持废水处理场所整洁,废水处理场所内不得从事与废水处理无关的加工作业或作为仓库。除必要的备用件和维修工具、检测工具外,与废水处理无关的杂物、软管和消防水带、潜水泵等必须清除,拆除与废水处理无关的管道;
2.调节池、厌氧池等易产生臭气或异味的池体应对废气进行收集、输送、处理,以减少臭气或异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必须设置符合要求的规范化排放口,并安装排放口标志牌;
4.有条件的企业或明确要求设置废水检测化验室的企业,应配置排污许可证列明许可排放污染物相对应污染物的检测设备,并对废水进行检测;
5.在废水处理场所应悬挂环保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污染治理设施工艺流程图及环境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标牌;
6.处理设施的设备管理:
(1)流量计电源线必须直接连接,不准设开关或插座;
(2)废水管道、污泥管道流向标示清晰,中间尽量不设三通管道;
(3)设施的电源线管、气管线、自来水管必须分类标识清楚,按“横平竖直”要求码齐。
7.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
(1)设有化验室的企业,每日定期检测废水水质,检测结果记入运行台帐。没有化验室的企业,根据在线监控数据,或通过简易快速检测设备、试剂等每日对废水进行测试,掌握废水排放情况。出现故障或超标问题,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查明原因,实施修复。配备取水量表、井盖钩、强力电筒等工具;
(2)每班如实填写运行台帐,台帐中水质检测结果、用药量、排水量、污泥产生量及处理量等重要内容必须如实填写;
(3)废水处理设施重要部件(电控仪表、水泵、探头、斜板沉淀池、流量计等)必须经常检查,如有损坏必须及时修复和更换;
(4)定期巡查,重点检查车间收集管网是否损坏、是否存在混流、生产废水泄漏混入雨水管道或生活污水管道、是否存在高浓度的废酸废碱进入收集系统等问题。
8.处理设施的安全管理:
(1)废水处理药品酸与碱、氧化剂与还原剂分开存放;
(2)高浓度的废酸废碱、脱镀液、蚀刻液以及电镀洗缸水不得排入污水治理设施,必须按有关要求设置危废贮存场所地点进行分类收集,并交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理;
(3)废水处理设施的护栏、楼梯、栏板、支架定期维护和检查,属有限空间,必须按照相关要求设置标识并配备完善安全预防设施,如有损坏必须及时修复或更换;
(4)废水处理车间应安装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良好的照明和通风设备。企业安保视频监控系统应对废水处理区域进行全覆盖并确保正常运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5)全部用电设备的电源线必须套管,电源线连接必须符合电气安全规范;
(6)操作工人必须持证上岗,穿着劳动保护服,穿戴必要的防护装备;
(7)废水处理场所必须安装紧急冲洗装置,用于操作工人面部或身体受到有害物质污染时进行紧急救护;
(8)污水处理场所禁止住宿,禁止养狗,工作期间禁止关门;
(9)备齐应急处置物资,出现污染事故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立即处置,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04 废气污染防治
企业应建立废气防治管理制度,明确废气防治管理的部门与责任人。明确废气排放指标,建立废气收集、输送、处理设施管理台账,对各类废气排放源分别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定期监测废气排放情况,对照相关排放标准做合规性评价,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同时,还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保持废气处理场所整洁,废气处理场所内不得从事与废气处理无关的加工作业或作为仓库,拆除与废气处理无关的管道。
2.必须设置符合要求的规范化排放口,并安装排放口标志牌。
3.在废气处理场所应悬挂环保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污染治理设施工艺流程图及环境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标牌。
4.处理设施的设备管理:
(1)在废气治理设施的进出口处分别设置采样口,以及建设检测平台,方便检测人员采样;
(2)在一般情况下,禁止开启旁路。如发生故障或进行检修,必须报经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才能开启旁路。对已明确不得设置旁路的设施,不得设置旁路;
(3)必须按照工艺要求定期添加药剂或进行维护,以保证处理设施稳定正常运转。
5.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
(1)对具备自主监测条件的企业,每日应当检测废气排放情况,检测结果记入运行台帐。对不具备自主监测条件的企业,建议购买简易快速检测设备每日对废气进行检测(自买设备的质控情况应当符合《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要求),或根据在线监控数据,掌握废气排放情况。出现故障或超标问题的,应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查明原因,实施修复。
(2)每班如实填写统一印制的运行台帐,台帐中检测结果、用药量、排气量等重要内容必须如实填写;
(3)废气处理设施重要部件(电控仪表、水泵、探头、风机、布袋、电极灯管、吸附材料、加(喷)药装置等)必须经常检查,如有损坏必须及时修复和更换;
(4)定期巡查,重点检查车间收集管道是否存在漏气、堵塞等问题。
6.处理设施的安全管理:
(1)添加的药品酸与碱、氧化剂与还原剂分开存放;
(2)废气处理设施护栏、楼梯、栏板、支架定期维护和检查,如有损坏必须及时修复或更换;
(3)废气处理车间应安装良好的照明和通风设备;
(4)全部用电设备的电源线必须套管,电源线连接必须符合电气安全规范;
(5)操作工人必须持证上岗,穿着劳动保护服,穿戴必要的防护装备;
(6)废气处理场所必须配备紧急救护物资,用于操作工人面部或身体受到有害物质污染时进行紧急救护;
(7)废气处理场所禁止住宿,禁止养狗,工作期间禁止关门;
(8)备齐应急处置物资,出现污染事故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立即处置,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9)涉及粉尘、VOCs等易燃易爆气体的收集和处理设施的设计和验收,应当有安全生产专家意见,并向安全生产部门报告。
05 工业固体废物管理
企业应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明确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部门与责任人。明确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目标指标,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档案,按年度向所在镇街生态环境分局申报登记。申报登记事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报。涉及跨省转移工业固体废物的,需办理跨省转移工业固体废物手续后方可转移。
企业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依法依规对工业固体废物实施管理,优先对其实施综合利用,降低处置压力。
06 危险废物管理
企业应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明确危险废物管理的部门与责任人。明确危险废物处置的目标指标,建立危险废物来源清单和危险废物处置商及处置情况清单。
当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生产工艺、污染治理工艺等发生变化,新、改、扩建设项目投产,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后,企业应及时重新识别危险废物。对于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难以分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固体废物,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进行鉴定。
企业应制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现场防渗、防泄漏、防雨等措施并规范实施,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等有关标准,处置应选择有资质单位并进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备案,备案通过后,如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存档。
2.危险废物管理
(1)每日定期检查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及转移情况,检查结果记入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如有危险废物流失、盗失等情况,及时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造成污染事故,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2)危险废物转移时,应登录所在地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如实填写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3.安全管理
(1)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运行与管理等必须遵循《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2)禁止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以免发生事故;
(3)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和设施必须定期维护和检查,如有破损、渗漏等情况时,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4)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安装良好的照明和通风设备;
(5)全部用电设备的电源线必须套管,电源线连接必须符合电气安全规范;
(6)操作工人必须持证上岗,穿着劳动保护服,穿戴必要的防护装备;
(7)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必须配备紧急救护物资,用于操作工人面部或身体受到有害物质污染时进行紧急救护;
(9)备齐应急处置物资,出现污染事故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立即处置,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三、突发环境事件管理
(一)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与治理
1.隐患排查
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方法。并对隐患进行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聘请专业单位对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地下管线、污染治理设施等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
2.排查范围与方法
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可采取综合排查、日常排查、专项排查及抽查等方式开展隐患排查工作。
3.隐患治理
根据隐患排查和分级的结果,企业应当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分别开展隐患治理。
其中,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内容应包括:治理目标、完成时间和达标要求、治理方法和措施、资金和物资、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责任、治理过程中的风险防控和应急措施或应急预案。
重大隐患治理结束后企业应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估和验收,并编制重大隐患治理验收报告。
4.监测预警
企业可采用仪器仪表等技术手段及管理方法,对废水、废气等重大环境因素建立应急监测预警系统及报告机制,并与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
(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1.应急准备
企业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建立环境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在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执行备案规定。建立与本企业环境风险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人员并组织培训和演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评审、发布、培训、演练和修订应符合相关规定。
企业应按应急预案的要求,落实各项风险防控措施,对应急设施、装备和物资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并对应急演练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
2.应急响应
企业在明确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依照应急预案开展事故处理,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3.事故调查与处理
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应按规定成立调查组,明确其职责与权限,进行调查或配合上级部门的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查明事件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污染程度和范围、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事件调查组应根据有关证据、资料,分析事件的直接、间接原因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按照有关规定编写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针对事故原因举一反三,制定纠正与预防措施并落实到位。
四、清洁生产
(一)清洁生产审核
企业应按照审核程序和时限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以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的。
(二)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鼓励企业采用原辅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减少各类污染物的产生,并将资源能源消耗指标纳入企业各级考核要求。
(三)废弃物综合利用
企业应坚持“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积极开展工业废水处理回用、能量梯级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并将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指标纳入企业各级考核要求。
(四)节能减碳管理
企业应建立节能与减碳管理制度,明确节能与减碳管理的责任部门与责任人,设定能源节约及碳排放减排的目标指标,定期核算能源节约及碳排放削减的绩效统计并留档。
五、环境信息公开
(一)公开制度与内容
企业应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责任部门与责任人,对新、改、扩建项目应按要求进行公众意见征求与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中涉及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内容的有关规定,定期公开企业环境管理信息。
(二)公开方式
企业日常信息公开可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当地政府网站或企业网站;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对于企业年度环境信息公开,应在上一年度工作完成后的半年内,编制环境信息公开报告书。企业应保留环境信息公开相关投诉、沟通、处理等信息与记录。
(三)公共关系
为避免因环保问题引发公共关系危机,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与周边社区、新闻媒体的沟通管理机制,如定期组织执法单位、社区代表、媒体召开座谈会等,确保对企业环保问题的任何投诉、建议,能得到及时处理与反馈。
六、其他要求
(一)落后产能淘汰
属于国家规定的落后产能行业的企业,应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积极响应国家政策,逐步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的工艺,勇于创新,积极转型。
(二)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涉废气排放的企业应编制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在启动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涉废气排放的企业应积极响应减排措施,特别是涉VOCs排放企业,应错峰生产或减产限产。其中重点管控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应暂停生产,待应急响应解除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
(三)企业项目终止或搬迁管理
企业项目终止或者搬迁的,应事先对原址土壤和地下水受污染的程度进行监测和评估,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报所在镇街生态环境分局备案;对原址土壤或者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应当进行环境修复。
督察案例:山西太谷恒达煤气化公司将排污设施当“摆设”
应急旁路烟道竟成偷排“暗道”
4月8日,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第二天,即对山西太谷恒达煤气化有限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晋中市焦化企业问题比较突出,这家企业在第一轮督察中被要求整改,这次我们想看看情况如何。”督察组未提前与地方和企业打招呼,直奔生产现场。
督察人员首先登上了厂区的一处制高点,“站在这里,可以看清企业整体的生产工艺和污染处理设施,便于发现异常情况。”督察人员对记者说。
果然,一个烟囱引起了督察人员的注意。“从烟道走向来看,这个烟囱应该是旁路,在应急情况或有事故时,向生态环境部门请示报告是可以临时外排使用,而在正常情况下不应排放烟气,但现在明显能看见有发黄的烟气排出。”发现异常后,督察人员迅速开车抵达旁路烟囱。
督察人员发现,通往污染处理设施的正常烟道被关闭,此时阀门上电子表的开启度显示为0,而通往旁路的阀门则是开启状态。
“为何开合度显示是0?”督察人员问企业负责人。
“电子表坏了,烟道是开启的,只不过显示是0。”企业负责人支支吾吾地说。
为了不打草惊蛇,督察人员迅速拍照取证后,又去查看其他地方。
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20分钟后,督察人员再次返回原地时,之前打开的旁路阀门已被悄悄关闭,通往污染处理设施的正常烟道却被打开,且电子表的开启度恢复到正常的65%。
企业公然掩盖偷排事实,堂而皇之地搞起“小动作”,被督察组当场抓了现行。
同时,督察组还发现,旁路还存在“跑冒”情况,即使旁路阀门全部关闭,但由于平时旁路挡板密闭不严,仍有约超过10%的焦炉烟气未经处理经由旁路烟道漏排。
脱硫副产物硫铵不足正常运行产生量的1%
虽然督察人员现场发现企业旁路烟道的在线监测数据有造假嫌疑,但还没有确凿的证据。为了让企业心服口服,督察人员现场立即联系了山西省晋中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开展现场人工监测。
在等待监测人员赶到现场的期间,督察人员不敢离开现场半步,即使天上零零散散落着雨点,在企业“热情”劝说下,督察人员仍没有到办公室休息。“必须一直守着现场,防止企业再做手脚,将仪器设备恢复正常。”督察人员说。
与此同时,督察组又查看了焦炉烟气脱硫脱硝设施,结果发现,建成的焦炉烟气脱硫脱硝设施上蒙着厚厚一层灰土,“显然是长期未正常使用。”督察人员说。
企业采用的是氨法脱硫,在脱硫后会产生副产物硫铵。督察人员给记者算了一笔账,这家企业2020年焦炭年产量为47.9万吨,以此计算就应该产生1000吨左右的硫铵。然而,企业2020年硫铵生产记录台账上显示,去年只产生了10吨左右的硫铵,不足正常运行产生量的百分之一。
“这也是另一个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使用的证据。”督察人员说。
随后,督察组将负责企业在线监测运维第三方公司山西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叫到现场,打开旁路烟道在线监测站房的门,查看在线监测数据。系统显示,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浓度长期稳定在0至几毫克/立方米。“打开旁路偷排,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浓度不可能这么低。”督察组人员说。
就在此时,第三方监测人员仍在辩解其监测的数据没有问题。
但真相不会“骗人”。当环境监测中心的工作人员爬到十几米高的采样平台上,安装完设备、调试好仪器后,仪器显示,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为143毫克/立方米和86毫克/立方米,其中二氧化硫浓度超标3倍多。因此,督察组认定,数据严重失真,存在造假行为。
是谁“放纵”了企业的违法行为?
现场督察结束后,督察组立即将此案件交办给太谷区人民政府。4月10日,太谷区人民政府报送的处置情况报告中提到,已控制问询相关人员9名,对山西太谷恒达煤气化有限公司处以100万元罚款,并对企业在线监测站房、旁路挡板阀门井予以查封。
然而14天后,督察组再次暗查回访时发现,除罚款落实到位外,当地有关部门对数据造假行为无任何调查定性结论,在线监测站房的封条已被撕掉,计划关停的焦炉仍处于装煤焖炉状态。
“太谷区存在等待观望思想。直到5月1日,才依法对恒达煤气化公司4.3米焦炉30万吨产能关停到位,对剩余30万吨实施了限产。”督察组认为,太谷区对企业日常监管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落实督察整改工作表态调门高、行动落实少,整改态度不坚决。
此外,第三方监测公司也负有直接责任。
“现场检查时就已经发现企业的造假手法,也就是人为干扰在线监测设备采样系统正常工作,导致无法正常采集气态污染物。在线数据造假涉嫌违反《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因此督察组第一时间要求当地安排公安部门介入调查。这本是一起简单的移交移送案件,时间上无缝衔接,案情也并不复杂,但过去两个星期了,有关数据造假调查还无法定性,真令人匪夷所思。”督察人员说。
第三方监测公司在日常运维中将数据准确的烟温监测设备作为故障填报,认为是数据失真,也属于指鹿为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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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淮南皖能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垃圾焚烧发电沼气发电研究与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前公示,拟投资361.1万元,新增一套0.6MW沼气发电机组,配套建设沼气脱硫、尾气脱硝等净化系统,将厂区现有渗滤液处理站产生的厌氧沼气经处理至满足沼气发电机组的需要后进入沼气发电机组发电,年均
2月28日,生态环境部印发《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标准规定了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具体要求如下: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噪声、本标准未规定的恶臭污染物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
为进一步加强煤电节能减排监管,根据《节约能源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能源监管统计报表制度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福建能源监管办汇总统计了2024年福建省统调燃煤电厂节能减排信息,现予公布。一、总体情况2024年,福建省统调燃煤电厂加权(下同)平均供电标准煤耗295.93g/kWh,同比降低0.01g/kWh,平
近日,河南省发改委印发《河南省耗煤项目煤炭消费替代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耗煤项目煤炭消费替代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豫发改环资〔2021〕893号)同时废止。详情如下:关于印发《河南省耗煤项目煤炭消费替代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各省辖市发展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月3日发布《泰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新版《预案》调整了适用范围。新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适用于泰安市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取消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删除臭氧相关的预警分级标准、预警发布要求和应急响应措施等内容。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
经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并发布,并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条例》修订主要有两大亮点。一是加大燃煤锅炉淘汰整治力度,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清洁能源替代;二是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联合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联
为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工作机制,精准预测预警,加强区域应急联动,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缓和降低污染影响,改善空气质量,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遂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详情如下:遂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
《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24年11月1日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经2024年11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06年9月28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12月18日,毕节市人民政府印发《毕节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方案提出,2025年,中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98%,县级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97%,全市不发生重度以上污染天气,NOx和VOCs累计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1975吨、230吨。全文如下: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深圳市大气污染应急指挥部12月17日发布《深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坚持以人为本,防控结合。在充分考虑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等有关需求的前提下,减少污染物排放强度,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属地管理,统一领导。深圳市大气污染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市有关
近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治气”攻坚督导帮扶组发现部分企业、施工工地等未严格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存在废气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餐饮油烟直排、施工作业未严格落实控尘措施等问题。现将问题较为突出的26个未达标空气污染源名单通报如下,请有关责任单位依法依规依标,按期整改到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提醒做好VOCs废气高效治理设施安全生产管理的函,敦促辖区内相关企业切实做好VOCs废气高效治理设施尤其是RTO治理工艺设施的安全生产管理。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提醒做好VOCs废气高效治理设施安全生产管理的函全市各相关企业:近年来,佛山市深入推进重点行业VOCs规范化治理,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厦门市2024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拟补助项目公示,诚展光学(厦门)有限公司VOCs治理提升改造项目、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2台25蒸吨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厦门飞鹏高科技铝业有限公司喷涂及印刷车间废气处理设施提升改造项目、远东中乾(厦门)科技集团股份公司2台
2024年,太原市生态环境局以执法大练兵为抓手,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结合全年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计划,全面优化执法方式,不断增强执法效能,立足执法普法,服务企业,将科技执法、非现场执法、包容审慎执法贯彻到日常执法工作中,重点查办了环境违法犯罪、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
重庆市发布2024年第十九批未达标空气污染源曝光名单,详情如下:近日,市生态环境局“治气”攻坚督导帮扶组发现部分企业、施工工地等未严格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存在废气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餐饮油烟直排、施工作业未严格落实控尘措施等问题。现将问题较为突出的26个大气污染源名单通报如下,请有关责
为有力推动全市造船行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保障提升我市大气环境质量,近期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以交叉互查方式,集中部署开展造船行业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现公开发布。案例1某造船有限公司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
10月2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杭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文件提出,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到2025年,全市PM2.5平均浓度不高于28微克/立方米,基本消除重度以上污染天气,完成上级下达的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目标。全文如下:杭州市人民
近日,重庆重点区域部分区PM2.5浓度同比上升。市生态环境局“治气”攻坚督导帮扶组发现部分企业、施工工地等未严格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存在废气处理设施损坏、排放超标和施工作业未严格落实控尘措施等问题。现将问题较为突出的20个大气污染源名单曝光如下,请有关责任单位依法依规依标,按期整改到位。
为有力推动全市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保障提升我市大气环境质量,近期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以夜间异地交叉互查方式,集中部署开展铸造行业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例,现公开发布。案例1: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涉嫌以逃避监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一、河北奥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含VOCs工艺废气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收集处理案(一)案情简介2024年3月24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永年区分局执法人员陪同生态环境部对河北奥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企业为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单位,其合
今年以来,湖州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聚焦大气污染攻坚,持续开展“利剑”专项执法行动,高效精准执法,精准打击大气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助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现将我市大气污染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1长兴新城环保有限公司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案2024年5月12日,长兴新城环保有限
4月8日,中国华电召开党组会,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在贵州和云南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研究贯彻落实举措。党组书记、董事长江毅主持会议并讲话。公司领导叶向东、祖斌、吴敬凯、李旭红、赵晋山、曹海东、蒋方帅参加会议。会议指出,要认真学习中央政治局会
2019年7-8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福建省开展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福州市存在“能耗总量控制指标”问题。福州市采取多种措施认真整改,2025年2月,经省级核查,确认福州市存在的问题已整改完成,同意验收销号。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现将整改情况予以公示:一、督察指出问题中央生态环境保护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5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明确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指导各地加大老旧管网更新改造力度,下达2025年全省城市老旧排水管网改造计划,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实施雨污分流改造,严格排水许可管理,加强对管网的专业化运行
一、整改任务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进展滞后。城镇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缓慢。截至督察进驻时全省尚有本溪、盘锦等9个城市未达到国家要求的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总能力50%以上的目标要求。二、整改目标9个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总能力达到国家目标要求。三、整改措施1.2021年7月26日,经
北极星垃圾发电网获悉,漳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漳州生活垃圾处理厂建设滞后问题”整改销号公示,目前,漳州市已建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5座,分别为:蒲姜岭焚烧厂(处理规模1800吨/日)、漳浦圣元焚烧厂(处理规模925吨/日)、常山焚烧厂(处理规模1000吨/日)、华安焚烧
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消息:经河北省委、省政府批准,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2个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于3月10日至4月3日分别对石家庄市、邢台市开展第三轮第四批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河北省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公告根据工作安排,河北省第一生态环境
泰安市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任务(序号五十三)已完成整改,根据《山东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工作规定》(鲁环督改办〔2022〕8号)要求,现将任务整改情况进行公示。一、整改任务环境风险隐患突出。山东省涉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非法填埋倾倒案件仍呈高发态势。潍坊昌邑市2011年
2025年3月8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北大厅举行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二场“部长通道”集中采访活动,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参加并回答媒体记者提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记者:黄部长您好,这些年来,大家有一个明显的感受,就是天更蓝了、水更清了,我们身边的环境越来越好了。我想请问黄部长,去年的环保
2025年是“十四五”的收官之年,也是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关键之年。近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续召开地方两会,讨论和部署新一年的发展改革工作。笔者梳理发现,以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为引领,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是各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热议的话题,也是地
2024年,市能源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积极配合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统筹兼顾中长期能源保障和绿色低碳转型,助推全
2月21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2025年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文件提出,全省长江、汉江干流水质总体为优,丹江口水库持续保持Ⅱ类,全省地表水省控断面(水域)优良比例达到91.7%,基本消除劣Ⅴ类断面。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考核目标要求。地下水国控区域点位Ⅴ类水质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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