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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丨四川省眉山市违法开发房地产 黑龙滩水源地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2021-09-17 09:32来源:生态环境部关键词:饮用水水源地水源地生态环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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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四川发现,眉山市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黑龙滩水库周边违法开发房地产项目,挤占黑龙滩水库生态空间,严重破坏水源地生态环境,威胁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一、基本情况

黑龙滩水库位于眉山市仁寿县,水域面积23.6平方公里,总库容3.6亿立方米,是眉山市区、仁寿县、乐山市井研县近300万群众的饮用水水源地,生态功能和地位十分重要。但是近年来,眉山市、仁寿县违法在黑龙滩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规划建设大量房地产项目,对保护区生态功能造成严重影响。此次督察进驻前,眉山市对邻近水面的部分楼房进行了拆除。

二、主要问题

(一)违法侵占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

2017年12月,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禁止在准保护区内新增居民集中居住点。但督察发现,2018年4月以来,眉山市、仁寿县违反条例规定,在黑龙滩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大肆开发房地产项目,导致准保护区内居民集中居住点大量增加。其中,长岛未来城、天府生态城2个片区已审批房地产项目20个,规划建设楼房1097栋(其中低层楼房542栋),总用地面积约3222亩,建筑面积约332万平方米。截至目前,2个片区已建成楼房322栋(全部为低层),占地约546亩,建筑面积约37万平方米;在建楼房775栋(其中低层楼房220栋),占地约2676亩,建筑面积约295万平方米。大量低层楼房邻水而建,严重挤占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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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规决策为房地产开发让路

2018年2月,眉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在审议天府生态城、长岛未来城片区项目规划时明确,市人大常委会要对《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有关禁止性条款作出书面说明。眉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无法律解释权的情况下,分别于2018年3月、2020年4月向黑龙滩风景区管委会、仁寿县人民政府出具书面说明,违背立法本意,将条例中“禁止在准保护区内新增居民集中居住点”的规定,解释为“本款规定的立法原意是禁止在准保护区内场镇规划区外的农村地区新增居民集中居住点”,为该区域房地产开发“开绿灯”,直接导致黑龙滩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20个房地产项目相继违法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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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重破坏黑龙滩水源地生态环境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非更新性、非抚育性采伐和破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和其他植被。但督察发现,2018年以来,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违规为有关房地产项目办理林地使用手续,导致黑龙滩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342.56亩林地被侵占,其中防护林63.45亩。同时,由于监督管理不到位,2018年以来,黑龙滩流域内还发生88件破坏林地案件,涉及林地面积761.58亩,其中防护林56.80亩。现场看到,黑龙滩水库北部及西北部区域大量植被遭到毁坏,原有林木已被成片高楼和洋房取代,水源涵养功能基本丧失,影响了黑龙滩水库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此外,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四川省黑龙滩生态环境保护试点总体实施方案》,眉山市应于2017年年底前建成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项目53项。截至本批督察时仍有8个项目未完成甚至未实施,其中应建设的4000亩生态涵养林只完成了192亩,仅占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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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因分析

眉山市、仁寿县贯彻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存在偏差,没有正确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对黑龙滩水库的特殊重要地位认识不到位,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不力。

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要求做好后续督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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