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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过程管理导则
(征求意见稿)
前 言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化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美丽浙江的决策部署,切实补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短板,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过程管理,提高治理水平,特制定本导则。导则主要包括责任主体、管理分类、基础资料、规划计划、复核勘测、立项招标、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项目验收、运行维护、运行评价、运维移交、水质检测、设施报废、治理咨询、行政执法、监督考核、应急管理、创新推广、信息系统等内容。
本导则为首次发布。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实施与监督管理,XXX 负责技术
解释。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不断总结经验,并将发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函告
XXX(地址:XXX),供修订时参考。
本导则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
参编单位:
主要起草人:
主要审查人:
1 总则
1.1.1 为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全过程管理,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制定本导则。
1.1.2 本导则适用于县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全过程管理,管控治理的管理按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导则》执行。
1.1.3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全过程管理,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相关标准、导则的规定。
2 术语
2.1.1 全过程管理
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运行、报废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2.1.2 运行评价
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状况的分析、诊断和评价。
2.1.3 复核勘测
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基础资料的核对、勘察、测量等工作,主要包括农户入户调查、管线测绘、管道疏通、管道检测、终端调查、地质勘察、地形测量等内容。
2.1.4 治理咨询
协助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生命周期管理过程开展的咨询服务。
2.1.5 运维移交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从前一家运维单位交接到后一家运维单位的过程。
2.1.6 设施报废
由于无服务对象,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整体拆除并恢复原有土地功能的情况。
3 基本规定
3.1.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过程管理应贯彻执行《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
3.1.2 省、市相关管理部门应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过程管理的检查、督察和指导工作。
3.1.3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过程管理在执行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
4 责任主体
4.1 县级
4.1.1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4.1.2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领导,实施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充分发挥“县级站长”作用,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4.1.3 县(市、区)管理部门应监督和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4.1.4 县(市、区)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基础资料、明确治理方式和范围、编制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分解落实建设改造和标准化运维任务、委托检测水质、下发问题整改通知单、明确废弃物处置方案、组建县级服务团、完善县级农村生活污水监管服务系统、按时报送工作推进情况等工作。
4.1.5 县(市、区)管理部门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保障、指导、监督工作。
4.2 乡镇(街道)
4.2.1 乡镇(街道)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管理主体。
4.2.2 乡镇(街道)应按照《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落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充分发挥“镇级站长”作用,监督和指导负有运行维护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日常维护工作。
4.2.3 乡镇(街道)负责摸底排查和填报处理设施基础信息、落实处理设施新建改造项目、复核标准化运维评价、按时上报工作进展;排水户接入协议的管理,包括接入协议的申请接收、审批及监督;选配村民监督员监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设项目。
4.3 村(居)委员会
4.3.1 村(居)委员会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落实主体。
4.3.2 村(居)委员会应配合做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相关工作。
4.3.3 村(居)委员会应充分发挥“村级站长”作用、配合收集与复核基础信息、协调与监督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工程、监督运维单位日常运维工作、制定村规民约、巡查处理设施和反馈问题等工作。
4.4 村民
4.4.1 村民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受益主体。
4.4.2 村民应自觉遵守依据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负责接户井以内的处理设施建造和运行维护,及时报告公共处理设施存在的问题。
4.4.3 村民不得将腌菜、酿酒、做豆腐等非经营性生产污水随意排入集中污水处理终端。
4.4.4 担任监督员的村民,应配合监理做好监督工作并参加项目验收。
4.5 排水户
4.5.1 从事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县(市、区)对排水户的管理要求,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签订农村生产经营排水户污水接纳处理协议(详见附件 A)。
4.5.2 排水户排放的生产经营污水应符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入标准》的有关规定。
4.6 运维单位
4.6.1 运行维护单位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服务主体。
4.6.2 运维单位应按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基本条件》的有关要求,加强基本条件建设。
4.6.3 运维单位应按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评价标准》的有关要求,规范日常运维内容,开展水质自检,做好处理设施的运维工作,提高运维服务水平。
4.6.4 运维单位原则上负责接户井及以后的公共管道、处理终端等公共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
4.6.5 运维单位应按照县域运维废弃物处理处置的有关要求落实运维废弃物处理处置。
4.7 建设相关单位
4.7.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相关单位主要包括规划、排查、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委托水质检测、技术咨询等单位。
4.7.2 建设相关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工程技术标准,按照合同要求,保质保量做好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
5 管理分类
5.1.1 农村生活污水管理可分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理和城镇污水治理管理;管理部门应列出管理范围内村庄清单,管理范围最小区域原则上为行政村。
5.1.2 县域城乡污水治理工作由不同部门管理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明确不同部门的管理范围。
5.1.3 县域城乡污水治理工作由一个部门管理时,由其明确内部科室的管理范围。
6 基础资料
6.1.1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基础资料包括基础信息、处理设施建设资料和运维资料,具体内容和格式宜符合本导则附录 B 和附录 C 的要求。
6.1.2 县(市、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基础信息的填报和更新管理及处理设施建设前期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更新管理,督促指导处理设施施工资料和运维资料的收集整理、填报和保管。
6.1.3 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处理设施施工资料。
6.1.4 乡镇(街道)负责基础信息和处理设施运维资料的收集、核对、系统填报和更新管理。
6.1.5 村(居)委员会、村民、排水户和运维单位应配合乡镇(街道)做好基础信息相关工作。
6.1.6 施工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施工资料。
6.1.7 工程施工资料应符合县(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归档要求,至少应包括竣工图,主要材料、设备和构配件质保材料和操作说明资料,功能性试验,设备联合试运转,设施试运行等资料。
6.1.8 运维单位提供的运维资料应符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评价标准》的规定。
6.1.9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基础资料应及时更新和完善,并按要求进行填报。
7 规划计划
7.1 规划
7.1.1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相关规划需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复。
7.1.2 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理部门负责相关规划编制具体管理工作,提供和协调解决编制相关规划所需的基础资料,协调明确相关规划关键指标,指导乡镇(街道)配合做好规划编制。
7.1.3 乡镇(街道)负责提供相关规划所需的本辖区基础资料,对接明确相关指标、项目、资金估算等规划内容,指导行政村做好资料收集填报。
7.1.4 村级组织负责做好相关资料收集填报。
7.1.5 规划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关规划编制的能力和经验。
7.1.6 专项规划应按照《浙江省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和相关标准的要求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应按照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导则》和相关标准的要求编制。
7.2 年度计划
7.2.1 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理部门负责年度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上一年度 10 月底之前基本完成年度计划;本年度 3 月底之前完成年度实施计划,落实项目清单及资金估算,并做好填报工作;协调、落实乡镇(街道)的项目计划、基础资料、复核勘测和其他相关工作要求。
7.2.2 乡镇(街道)负责及时上报本辖区下一年度的年度计划(建设改造和运维清单);及时确认年度实施计划。
7.2.3 建设单位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应加强工程进度管理,试运行结束后应及时验收,当年项目次年应完成验收。
8 复核勘测
8.1 复核
8.1.1 县(市、区)管理部门、乡镇(街道)负责复核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前所必需基础资料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不具备复核能力时可委托第三方开展工作,复核成果应及时上传县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监管服务系统更新基础资料。
8.1.2 县(市、区)管理部门、乡镇(街道)可通过入户调查、管道检测、终端问题诊断等方式复核、更新和完善基础资料。
8.1.3 委托第三方复核的单位应具备丰富的农村生活治理和调查工作经验。
8.1.4 委托第三方复核时,县(市、区)管理部门、乡镇(街道)负责落实复核费用;当成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补充复核,额外产生费用由第三方复核单位承担。
8.2 勘察测绘
8.2.1 县(市、区)管理部门、乡镇(街道)负责需补充完善基础资料的勘察测绘工作,及时上传勘察测绘成果至县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监管服务系统并更新基础资料。
8.2.2 勘察测绘工作内容可包括管线测量、管道疏通检测、地质勘察、地形图测绘等。
8.2.3 勘察测绘工作应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资质和能力单位。
8.2.4 县(市、区)管理部门、乡镇(街道)负责落实勘察测绘费用;当成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补充勘察测绘,额外产生费用由勘察测绘单位承担。
8.2.5 勘察测绘工作成果应以报告形式体现。
9 立项招标
9.1 立项
9.1.1 县(市、区)管理部门、乡镇(街道)按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年度实施计划,负责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立项申请。
9.1.2 项目立项宜采用整县或整乡方式,结合道路、景观、给水、燃气、电力等村庄建设项目协同推进。
9.1.3 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可研报告编制所必须的基础资料,资料清单应符合附录D 的要求,基础资料不满足应组织必要的复核勘测。
9.1.4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具有工程咨询资信证书的单位编制。
9.1.5 可研报告文件编制深度应符合附录 E 的要求。
9.2 招标
9.2.1 县(市、区)管理部门、乡镇(街道)应按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组织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招标管理。
9.2.2 必须招标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应将公开招标作为主要采购方式,合理划分标段,不得拆分行政村。
9.2.3 整县整乡推进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子项目由不同实施主体组织建设且该子项达不到必须招标要求时,可以不进行招标。
9.2.4 重要设备及材料严格限制和禁止高耗能、高耗地、高耗材、高污染的落后技术产品;严格禁止使用无产品标准、无法定检测报告、无产品合格证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9.2.5 运维单位和建设相关单位宜优先选择列入正面清单或有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经验的单位。
9.2.6 运维单位应符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基本条件》要求。
9.2.7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具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
9.2.8 项目咨询单位宜具有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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