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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成效评价办法出台

2021-10-11 13:10来源:北极星固废网关键词:农村生活垃圾生活垃圾治理黑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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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1日,黑龙江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成效评价办法》的函。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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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成效评价办法

为持续推进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整治行动,全面科学评价各地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成效,不断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水平,现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主客体

根据中央农办等18个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清洁行动方案>通知》(农社发〔2018〕1号)“强化县级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做好村庄清洁行动部署动员、督促指导、检查验收等工作”和住建部等8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170号)“各级地方政府要把农村垃圾治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考核内容”等要求,由上层级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落实主体责任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成效情况进行评价。

二、评价标准依据

(一)《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标准》(DB23/T2638-2020)

(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转运标准》(DB23/T2639-2020)

(三)《黑龙江省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技术指南(试行)》(黑建村〔2020〕1号)

三、评价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因地制宜、注重成效,突出重点、鼓励创新,量化评分、简便易行。

四、评价内容和方式

上层级主管部门结合日常调度、暗访、检查和其他方面反馈情况,通过查阅佐证材料、实地检查进行打分评价。具体如下:

(一)县(市、区)主管部门对乡(镇、街道)评价(详见附件1)

1.评价内容:

(1)全部乡(镇、街道)本级生活垃圾治理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2)乡(镇、街道)生活垃圾收转运体系稳定运行情况。

(3)行政村生活垃圾二次分类情况。

(4)生活垃圾非正规散乱堆放整治情况。

(5)其他加减分事项。

2.抽取比例:

(1)按照不少于40%的比例抽取行政村参评。

(2)行政村总数少于10个的,全部参评。

(3)行政村总数多于10个,按40%比例抽取后少于10个的,抽取10个行政村参评。

3.分值计算:

乡(镇、街道)得分=主体责任落实得分+收转运体系运行得分+生活垃圾二次分类得分+生活垃圾散乱堆放整治得分+加减分事项得分。

(二)市(地)主管部门对县(市、区)评价(详见附件2)

1.评价内容:

(1)全部县(市、区)本级生活垃圾治理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2)乡(镇、街道)本级生活垃圾治理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3)乡(镇、街道)生活垃圾收转运体系稳定运行情况。

(4)行政村生活垃圾二次分类情况。

(5)生活垃圾非正规散乱堆放整治情况。

(6)其他加减分事项。

2.抽取比例:

(1)按照不少于30%的比例抽取乡(镇、街道)参评。

(2)乡(镇、街道)总数少于4个的,全部参评。

(3)乡(镇、街道)总数多于4个,按30%比例抽取后少于4个的,抽取4个乡(镇、街道)参评。

(4)抽取行政村比例:按照所抽取乡(镇、街道)镇的行政村总数40%抽取行政村参评,按此比例抽取后总数少于10个行政村的全部参评。

3.分值计算:

县(市、区)得分=县(市、区)本级主体责任落实得分+乡(镇、街道)本级主体责任落实得分+收转运体系运行得分+行政村生活垃圾二次分类得分+生活垃圾散乱堆放整治得分+加减分事项得分。

(三)省住建厅对县(市、区)评价(详见附件2)

1.评价内容:

与市地主管部门对县(市、区)评价内容一致。

  • 重点抽查:

对重点县(市、区)重点乡(镇、街道)重点行政村进行抽查参评。

3.分值计算:

与市(地)主管部门对县(市、区)评价分值计算方法一致。

(四)省住建厅对市(地)评价(详见附件3)

1.评价内容:

(1)全部市(地)本级生活垃圾治理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2)其余内容与市(地)主管部门对县(市、区)评价内容一致。

2.重点抽查:

对每个市(地)的重点县(市、区)重点乡(镇、街道)重点行政村进行抽查参评。

3.分值计算:

市(地)得分=市(地)本级主体责任落实得分+省住建厅对县(市、区)评价得分+加减分项目得分。

五、评价时间

每季度和每年度均开展一次评价。每季度评价根据上述评价内容,按照日常掌握情况进行评价。年度评价按本办法执行。年度评价:每年12月1日前,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完成对乡(镇、街道)评价;12月15日前,各市(地)主管部门完成对县(市、区)评价;12月31日前,省住建厅完成对市(地)、县(市、区)评价。

六、结果运用

各级主管部门评价结果,要在同级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报送本级农村人居环境领导小组或同级政府。其中,对主体责任严重不落实、治理成效严重不到位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问责建议(详见附件4)。

各乡(镇、街道)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对所辖行政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情况开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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