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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宁夏“十四五”土壤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详情如下:
为持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入推进土壤、地下水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编制“十四五”专项规划安排部署,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宁夏“十四五”土壤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我厅提出意见、建议。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年10月9日
宁夏“十四五”土壤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征求意见稿)
2021年9月
土壤、地下水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关系米袋子、菜篮子、水缸子安全,事关美丽新宁夏建设。“十四五”时期是我区建设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关键期,为持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入推进土壤、地下水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进展与形势
(一)工作进展
“十三五”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大力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严格环境监管,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全区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取得积极进展。
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全区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开展了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基本掌握了土壤污染状况。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实施分类管理。土壤污染源头预防进一步加强,强化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核定建立全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全口径清单。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防控持续推进,第一类企业和第二类企业重金属排放量分别下降4.1%和11.83%,均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考核任务。推动完成全区涉镉等重金属企业排查整治。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公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颁布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地块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土壤污染修复项目稳步推进,实施吴忠市巴浪湖农场和贺兰县幸福村土壤污染修复试点项目,为污灌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提供了可借鉴的技术和经验。
地下水污染防治稳步推进。颁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进一步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组织开展了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估和县级以上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补给区调查工作。全面完成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整治,整治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304个,依法取缔排污口306个。完成686座加油站2997个地下油罐的防渗改造任务。协同开展土壤和地下水修复,严格管控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地块。实施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建设,建立了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宁夏省级节点。地下水污染防治初见成效,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稳定,15个国家地下水考核点位实现质量极差比例控制在6.67%以内的目标。
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取得进展。全面完成《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确定的各项指标任务。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年)》。按照“一保两治三减四提升”要求,统筹推动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化肥、农药利用率分别达到39.4%、40.2%。形成可持续运行的农作物秸秆还田、离田、加工利用有效模式和机制,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6%。积极探索“谁生产、谁回收”的农用残膜回收模式,农用残膜回收率达到84%。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推进畜禽粪污治理和综合利用,规模养殖场和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分别达到95%和100%,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持续开展农村环境整治,完成了300个行政村农村环境整治任务,组织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险排查,70个“千吨万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全面划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稳步推进,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现状摸底调查及农村黑臭水体排查,完成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累计投资16.87亿元,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218个,全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20.3%,固原市隆德县被评为全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示范县。农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开展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村庄川区达到20%、山区达到10%;银川市永宁县、吴忠市利通区、固原市隆德县先后被评为全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县;55个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全部整治销号。
管理体系日益完善。印发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工作实施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净土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工作落实。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地块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和环境风险防控。落实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工作,建立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享账号,动态更新疑似污染地块信息。
(二)存在的问题
土壤污染防治压力仍然较大。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整体清洁,受农田灌溉水质和大气沉降影响,也有少量点位污染物浓度超出风险筛选值。部分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存在超标问题。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尚未载明土壤污染防治义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整改亟待开展。涉镉等重金属企业大气、水污染源头防控有待进一步完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较低。部门之间联动监管机制不完善。
地下水环境风险管控水平有待巩固提升。农村“千吨万人”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整治尚未完成,饮用水安全风险依然存在。地下水污染源及周边地下水环境状况底数还需进一步查明,部分地下水污染源周边地下水存在特征污染物超标,污染状况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和预警应急体系不健全,难以形成污染防治合力。土壤、地表水、区域和场地与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不足,污染分区管控机制还未建立。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严峻。农业源污染物排放总量仍处于高位,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表明,全区农业源水污染物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排放量分别占全区排放总量的63.64%、13.77%、33.31%、71.25%。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还田不够规范,种养结合机制仍不完善,部分县(区、市)养殖量已经超过或接近环境承载力。自治区将肉牛产业、奶产业、滩羊产业列入九大重点产业,“十四五”时期全区畜禽养殖业将高速发展,奶牛、肉牛、滩羊养殖规模增幅超过60%,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量将进一步增加,污染防治压力将进一步加大。规模以下养殖户环境监管力度较弱。化肥农药施用量调查统计核算机制还不完善。
农村环境基础建设滞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基础设施薄弱,污水治理率、资源化利用率仍然较低;部分县(区、市)卫生厕所改造和污水治理未能有效衔接;县(区、市)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治理设施“重建轻管”问题突出,运行维护技术人员和经费保障不足,已建设施运行效果不佳,影响治污效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还处于示范推广阶段。农村黑臭水体亟待治理。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渠道单一,社会资本参与积极性不高。
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理顺。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涉及部门较多,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联动监管有待完善。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意识薄弱,生产经营中“重水、气,轻土壤及地下水”的情况普遍存在,未建立有效的土壤、地下水环境管理体系。农村环境整治工作,村民参与积极性未能有效调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工作在统筹推进、信息共享、考核督导等方面尚未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环境监测监管能力依然薄弱。土壤、地下水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测能力薄弱,尚未形成满足实际需求的监测体系,难以掌握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基层土壤、地下水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管理机构不健全,人才队伍建设薄弱,对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监管缺乏专业技术和经验,难以满足工作需要。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缺乏专业技术支撑队伍和有效治理模式,治理成效有待进一步提升。环境执法检查手段单一,基础薄弱,现代化手段在决策支撑和环境监管中应用不足。
(三)机遇与挑战
“十四五”期间,土壤、地下水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面临重要战略机遇。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引领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逐步健全,净土保卫战深入推进,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将有力推进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的深入推进,新发展格局加快形成,资金投入持续加大,为进一步推进绿色转型带来新机遇,为协同治污奠定物质基础。政府及各部门、企业、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日益增强,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合力进一步增强。
同时,土壤、地下水、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以重化工为主的产业结构尚未根本改变,农业绿色发展不足。跨部门间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局面有待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新增污染风险依然存在。地下水监测体系和监管能力建设亟需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标准规规范、长效运维机制、污染防治监管体系等尚未有效建立,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明显,资金投入渠道单一。土壤、农业农村领域专业技术人才、专家团队严重短缺,监管基础薄弱,治理能力和水平距离精细化、科学化管理需求尚有明显差距。
“十四五”时期,我区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并存,必须围绕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统筹谋划、协同联动、突出重点、强化监管、应对挑战,持续加强推进土壤、地下水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为建设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做出应有贡献。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以保障农产品和农村人居环境安全、地下水生态环境安全、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为出发点,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理顺推进机制,解决一批突出的土壤、地下水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和监测网络,全面提升监管能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土壤和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农业农村绿色发展,为全面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开好局、起好步。
(二)基本原则
保护优先,预防为主。严格耕地土壤环境保护,加强空间布局管控,强化环境准入,切断污染物进入土壤、地下水环境途径。强化农村环境整治与乡村生态文明建设有机融合,推进农业生产清洁化、产业模式生态化。
问题导向,精准施策。围绕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聚焦突出环境问题,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制定差异化土壤、地下水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分类施策。
系统治理,协同防控。打通地上和地下、城市和农村,协同水、气、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系统实施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
强化监管,依法治污。完善土壤、地下水与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法规标准体系,构建环境监测网络,健全污染防治大数据平台,提升科技支撑能力,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区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持续稳中向好,受污染耕地和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巩固提升,地下水质量Ⅴ类水比例达到国家考核要求。农业面源污染得到进一步管控,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持续推进。农村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新增完成100个行政村农村环境整治,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40%以上,农村黑臭水体动态清零。
表1 “十四五”土壤、地下水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主要指标
三、加强土壤生态环境保护
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坚持防治并举、综合施策,巩固提升耕地分类管理,推进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强化环境监管和执法检查,为“吃的放心、住的安心”提供环境保障。
(一)巩固提升耕地分类管理
1、强化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力度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制定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办法或相关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保护力度。依法将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规划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长期监测。建立优先保护类耕地土壤环境长期定位监测制度,统筹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与省控监测点,制度化、常态化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与农产品质量状况的协同监测,逐步形成长期连续稳定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数据链,掌握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状况和变化趋势。逐步建立准确评判、相应及时的动态预警体系和相应的运行机制,切实提升耕地土壤环境管理水平。
加强农业投入品管理。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农药、化肥使用量,推行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从严查处向农田施用不达标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行为,保障土壤环境质量。
加强灌溉用水监测和管控。建立优先保护类耕地灌溉水源水质监测评价系统,以重金属污染物为重点,对优先保护类耕地的地表水、地下水等灌溉水源开展长期监测和评价,系统监控灌溉水源水质变化情况。布设水质监测点,构建灌溉水源水质监测网络。
2、加强安全利用类耕地风险管控
开展安全利用类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深度监测,确定污染源、污染特征及类型,科学筛选并实施安全利用技术措施。结合不同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技术成熟、效果较好的钝化剂、阻隔剂、改良剂,以及施肥调控、低积累品种替换、调节pH等农艺措施,降低污染物的生物有效性,减少重金属从土壤向农作物转移。
实施风险管控与应急处置。开展土壤和农产品样品协同监测,同时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追踪和质量安全评价工作,及时掌握受污染耕地农作物种植和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动态变化情况。制定出现超标农产品情况的应急处置预案,包括超标农产品的收贮、处理、处置、预防措施、安全利用措施调整方案等。粮食和储备部门加大对安全利用类耕地和严格管控类耕地产出的农产品临田检测力度,加强超标粮食处置,严禁总金属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3、落实耕地土壤风险分区管控
以农产品超标点周边耕地、污染物浓度超筛选值和临近筛选值点位周边耕地和重点行业企业周边耕地为重点区域,以镉、汞、砷为重点污染物,加强土壤和农产品的协同监测,加密土壤监测点位,增加农产品监测频次,及时掌握土壤和农产品质量动态。
4、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农用地重点地块监测、农产品检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效果评估等,动态调整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并将清单上传国家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建立全区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管理系统,实现类别划分成果“一图一表一报告”的数字化管理,保障划分过程和结果的可靠性和可追溯性,进一步提升全区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二)实施建设用地全过程管理
1、推进土壤污染源头治理
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将土壤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对石油加工、医药制造、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等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新(改、扩)建项目,要加强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开展土壤环境现状调查,提出并落实防腐蚀、防渗漏、防遗撒等土壤污染防治具体措施。
严格涉重金属行业污染物排放。2022年3月底前,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以及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有关规定,将符合筛选条件的排放镉、汞、砷、铅、铬等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的企业纳入大气、水污染物重点排污单位名录。2023年6月底前对纳入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对大气污染物中的颗粒物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实现自动监测,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以监测数据核算颗粒物、重金属等排放量,并依法纳入执行报告,上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并公开。持续推进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动态更新污染源排查整治清单。
2、防范工矿企业用地新增土壤污染
推动实施绿色化改造。以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等行业为重点,严格落实防腐蚀、防渗漏设施和渗漏监测装置的设计、建设和安装要求。鼓励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因地制宜实施管道化、密闭化改造,重点区域防腐防渗改造,以及物料、污水、废气管线架空建设和改造,从源头上消除土壤污染。
实施涉重等重点行业提升改造。钢铁、铁合金、金属锰等冶金行业严格控制新增产能,重点推动装备大型化、智能化、密闭化。电解铝、金属镁等有色行业重点提升工艺技术装备水平,提升资源再生回收利用率。坚决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依法全面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制革、电镀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涉重金属排放的生产项目。支持企业实施工艺提升改造和清洁化改造。
强化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监管。根据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结合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结果,持续动态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土壤污染防治要求。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污染隐患排查整改、用地土壤(地下水)自行监测、设施设备拆除污染防治要求,推动重点监管单位将防治土壤污染防治责任和要求贯穿到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掌握企业用提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整治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重点风险源。对发现污染的企业用地,督促相关企业及时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到2025年,至少完成一轮排查整改。
严控矿产资源开发新增土壤污染。全面落实绿色勘察,发展和推广航空物探、一基多孔、一孔多用等先进技术,显著降低施工期环境影响。深化绿色矿山建设,将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与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矿区土壤污染治理、土地整治等工作统筹推进。督促矿山开采企业依法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完善和落实水土环境污染修复工程措施。鼓励矿山企业对选矿废水实施循环利用,对矿渣等固体废物开展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回填,防止污染或破坏土壤环境。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拓展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链条,深入推进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开展工业固废综合利用评价,培育和扶持一批资源综合利用示范企业,推进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石嘴山市、中宁工业园区等国家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实施一批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开展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固体废物非法收集、加工、遗撒、倾倒、堆放、转移、销售和处置等违法违规行为。
实施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科学布局建设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提高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水平。补齐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短板,实现医疗废物全覆盖、全监管、全收集、全处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制度,规范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处理处置单位环境监管,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防治危险废物产生、运输、储存和处理处置过程对土壤环境造成污染。
强化白色污染治理。加强塑料污染全链条防治。积极推广替代产品,增加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绿色产品供给。有序限制、禁止部分塑料制品生产、销售和使用。持续减少不可降解塑料和一次性塑料用品等使用。医疗机构要按照标准做好输液瓶(袋)的收集,并集中移交回收企业,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加强日常监管,禁止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持续开展塑料污染治理部门联合专项行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厚度小于要求的超薄塑料购物袋、聚乙烯农用地膜和纳入淘汰类产品目录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棉签、含塑料微珠日化产品等违法行为。
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科学开发未利用地。综合考虑自然地理条件、土地开发的适宜性、人口分布、现状城市空间结构和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等来划分土地利用管制分区。对确需开发的未利用地,按照以质量定用途的原则,合理确定开发用途和开发强度。拟开发为农用地的,由各县(区、市)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对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应定期开展巡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在不影响生态环境质量和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适度开发未利用地。强化未利用地环境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向沙漠、河滩、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
3、严格建设用地管理
合理规划土地用途。加强环境监管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在编制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合理确定其土地用途。建立污染地块数据库及信息平台,实现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汇总管理。以用途变更为敏感用途地块和现有证据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商生态环境部门依法督促相关单位调查并上报土壤污染状况。
严格污染地块准入。采取“净土收储”“净土供应”“净土开发”等模式,严格污染地块用途管制,落实准入管理要求。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对名录中的地块,土壤污染相关责任人应当采取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加强部门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打通共享渠道,建立不同层级信息互通机制。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建立污染地块数据库及信息平台,共享疑似污染地块及污染地块空间信息。自然资源部门及时与生态环境部门共享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信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信息,涉及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信息。将污染地块空间信息叠加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推动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
(三)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修复
1、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
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污染地块为重点,严格落实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遗留地块为重点,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以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基础化学原料药制造、炼焦、专用化学品制造等行业企业为重点,鼓励采用污染阻隔、监测自然衰减等原位风险管控或修复,探索在产企业边生产边管控土壤污染风险。对暂不开发的受污染建设用地,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通过跟踪监测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强化后期管理,防治污染扩散。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加强建设用地土壤修复的环境监管,推行绿色修复理念,防止二次污染。加强风险风范和公众监督,相关风险管控和修复单位要设置公示牌,公开污染地块主要污染物、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及采取的治理措施。鼓励周边社区街道等建立居民监督委员会,加强沟通交流,强化群众监督。
2、推动土壤污染防治产业发展
推动土壤环保产业发展。培育一批“专精特新”的中小企业。公开报告评审情况,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等报告评审部门将报告评审通过情况汇总并在其官网予以公布,鼓励社会选择从业水平高、评审通过率高的单位,淘汰水平不高、评审通过率低的单位,推动从业单位提高水平和能力。强化信用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将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将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四、推进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
以保护和改善地下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强基础、建体系、控风险、保安全”的思路,提升地下水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落实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措施,保障地地下水生态环境安全。
(一)持续推进地下水“双源”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
开展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补给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识别可能存在的污染源,研判风险等级,建立和完善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内优先管控污染源清单。开展污染源周边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实施“一企一库”、“两场两区”(即化学品生产企业、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查清基本信息、环境管理、水质状况等内容,评估地下水环境风险。2022年底前,完成省级及以上化工园区、重点危险废物处置场、重点垃圾填埋场、重点矿山开采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2、健全地下水环境信息共享机制
按照“大网络、大系统、大数据”的建设思想,建立统一的地下水生态环境监管信息化平台,积极推进相关部门数据共享,集成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区域及重点地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水文地质勘查、地下水资源调查和地下水监测信息等相关数据,2025年底前,建成地下水环境监测信息平台,实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网上信息联动与动态更新,推动各部门联合开展地下水污染成因和趋势分析、污染防治区划、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等多种职能有机融合的地下水污染防治体系。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推进地下水环境“一张图”管理,实现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污染源、水文地质分区、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水位水质等信息共享。
(二)保障城镇居民饮用水源安全
加强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开展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优化调整。全面排查县级及以上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离、围网、交通警示、界碑和界桩等设施,对存在损坏、设置不规范或漏设的及时进行完善修复。新增县级及以上水源地严格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并加强相关设施的管理维护。
全面排查整治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出环境问题。按照“一源一策”方案,深入开展县级及以上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生活污水和垃圾、畜禽养殖废水、违章建筑、交通穿越及农业面源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清理整治“回头看”,进一步巩固治理成效。
强化不达标水源地治理。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科学准确判断水源保护区原水水质超标原因,区分性质、分类施策,采取水源置换、集中供水、深度处理、污染治理等措施,确保饮水安全。
加强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科学制定水源地水质监测计划,分析监测数据信息,掌握水源地饮用水安全状况。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能力,根据饮用水安全需要和水源地实际,有针对性地调整水质监测项目和频次。
(三)加强地下水污染源头预防
实施地下水污染源防渗工程。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申领排污许可证时,载明地下水污染防渗和水质监测相关义务,采取防渗漏措施,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并进行监测。根据潜在地下水污染特征,科学设计监测井位置和深度,加强监测井建设质量控制和运行维护,建立监测数据报送制度,逐步推进地下水环境自行监测。研究推动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明确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等管理要求。
探索报废矿井及钻井封井回填。试点建立报废矿井、钻井等清单,开展地下水环境风险评估,针对风险较大的报废矿井、钻井,探索实施封井回填工作,防止地下水串层污染。油气开采油泥堆放场等废物收集、贮存、处理处置设施要按照有关要求采取防渗措施,防止油气采出水回注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四)巩固提升地下水环境质量
强化地下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针对地下水水质国考点位水质现状,分类实施水质巩固或提升行动。地下水质量为Ⅴ类的点位,要编制实施污染溯源调查,排查污染成因,确定非地质背景因素导致污染的应编制并落实水质提升方案,保障水质持续向好。到2025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地下水水质考核目标。
推进重点区域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根据工业集聚区(以化工产业为主导)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等结果,对环境风险不可接受的,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阻止地下水污染羽扩散,加强风险管控后期地下水环境监管。到2025年,完成以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工业集聚区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工作。控制危险废物填埋场地下水污染,开展渗漏检测层渗漏量、地下水水质监测,发现地下水污染的,应采取管控措施;督促责任单位依法依规每两年开展一次危险废物填埋场环境安全性能评估;已封场的危险废物填埋场,应开展长期维护及地下水水质监测。
加强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重视地表水、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加快城镇污水管网更新改造,减少管网渗漏,避免在土壤渗透性强、地下水位高、地下水露头区进行再生水灌溉。强化土壤、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方案等应依法包括地下水相关内容,存在地下水污染的,要统筹推进土壤和地下水风险管控和修复。加强区域与场地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开展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治,分区制定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开展以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为主以及以保护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安全为主的场地修复(防控)工作。
五、深入推进农村环境整治
按照乡村振兴战略总要求,以推进农村环境整治为抓手,加大农村环境治理力度,建设生活环境整洁优美、生态系统健康、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乡村。
(一)实施农村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
以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治理为重点,实施农村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创建生态文明示范村镇。支持平罗县、隆德县创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示范县。“十三五”期间已完成整治的村庄要提质增效,到2025年全区完成新增行政村农村环境整治100个。完善农村环境整治成效核查评估制度,确保整治效果。
(二)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开展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在“千吨万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的基础上,开展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在保护区边界、人群活动密集区和易见区,合理设置界标、警示牌或宣传牌。一级保护区采取隔离围网等措施,保障取水口水质安全,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设立界碑、界桩及交通警示牌。到2022年,完成农村“千吨万人”水源保护区边界标志设立。
推进保护区综合整治。对保护区划定后,违法违规建设的项目,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二级保护区划定前已经建设的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依法予以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二级保护区划定前合法合规建设,暂时不具备拆除或者关闭条件的,制定实施整改措施,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加强保护区内农业生产管理,严禁在保护区内使用农药。强化保护区内生活污染防治,保护区内村庄,优先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全面开展水源保护区内环境问题排查梳理,逐步实施清理整治。到2022年底,完成农村“千吨万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险排查工作,到2025年底,完成整治任务。
持续提升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将“千吨万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纳入日常环境质量监测,定期监测、评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处理设施出水、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并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责任体系,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管。
(三)分类分区治理农村生活污水
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以县为单元,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资源化利用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和统一管理。以解决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突出问题为重点,优先整治水源保护区、城乡结合部、乡镇政府驻地、人口集聚区、存在水体黑臭问题的村庄生活污水。以黄河经济带为重点区域,支持基础较好的县(区、市)创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示范县。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改厕相衔接,已完成水冲式厕所改造的地区,加快补齐污水设施建设短板。到2025年,全区新增完成431个行政村污水治理任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40%,水源保护区以及存在水体黑臭问题的村庄生活污水得到全面治理。
有序推进污水治理设施建设。按照“整村推进”的原则,推进污水治理设施建设。统筹城乡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划定纳入城镇污水管网、建设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设施的村庄,科学合理选择治理模式。严格按照《宁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统筹考虑建设和运维成本,实事求是,合理选择治理技术和模式。(增加资源化利用)
健全设施运行管护机制。开展污水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调查评估,针对问题分类制定提升改造方案。制定农村污水治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建立完善运维管理体系。构建财政补贴、村集体自筹、村民适当缴费的运维资金保障机制,第三方以效付费考核制度。完善建立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督查的设施运行管护机制,确保设施建成一个、运行一个、见效一个。
强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环境监管。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市)建设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监管信息平台。开展已建设施运行状况摸底调查,定期抽查评估设施运行情况。加强日处理20吨及以上治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强化治理设施运行维护考核,将考核内容和结果作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考核内容之一,对正常运行率较低的县(区、市)进行预警、督导、约谈,着力提升治理成效。
(四)全力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
编制县域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实施方案,根据水体黑臭程度、污染成因,水文气候和经济发展水平,合理选择治理技术和模式。统筹推进农村黑臭水体与农村生活污水、畜禽粪污、水产养殖、种植业面源污染、卫生厕所改造等治理工作,强化治理措施衔接,明确治理目标和责任分工,推进治理工作。到2025年,14条纳入国家监管清单的黑臭水体和自治区排查出的13条黑臭水体得到全面整治。建立健全农村黑臭水体排查发现机制,实现发现一处治理一处。各县(区、市)要加强黑臭水体整治销号管理,开展水质监测,实施水体动态监管。落实污染治理属地责任,推动河长制、湖长制体系向村级延伸,完善农村水体及河岸日常清理维护制度。充分运用国家农村黑臭水体监管平台、手机APP等手段,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鼓励公众监督举报,实现农村黑臭水体“长制久清”。
(五)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完善农户-村庄(行政村)-乡(镇)-县城(城市)垃圾收转运体系,优化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布局,完善县、乡(镇)、村三级设施建设和服务,形成科学、经济、有机衔接的收运处置设施网络和工作链条流程。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转运、分类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标准制修订工作,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体系稳定运行的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监管,不断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到2025年,得到治理的村庄全覆盖。
实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两次六分、四级联动”垃圾治理模式,完善以源头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为导向的生活垃圾治理体系,加快新型分类处理设施推广应用,健全运行维护长效机制,统筹推进农村有机生活垃圾与农业生产有机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现垃圾就地就近就农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深化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县、示范乡村创建,2025年,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覆盖面达到35%以上。
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智慧化管理。推动农村生活垃圾智慧化收集,推进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智慧化管理平台建设,在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各环节实行大数据监控、全流程管控。加强平台数据的后台审核与考核应用,加强考核监管。逐步新增收运车辆GPS数据实时传输、处理站垃圾房实时监控,实现源头分类减量可评估,中端收集运输可跟踪,末端处理在线可监测,工作督查考核有依据。
六、强化农业生态环境保护
(一)开展种植业污染防治
1、深入开展化肥农药减量增效
实施化肥减量增效。深入推广“有机肥+配方肥”“有机肥+水肥一体化”“种肥同播”等技术,鼓励使用有机肥;推广应用缓(控)释肥、生物肥、水溶肥等高效新型肥料,建立健全肥料统供统施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持化肥减量增效新技术应用。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实现全覆盖,肥料新产品、新技术推广面积达到300万亩,有机肥料施用面积达到700万亩,化肥利用率达到43%以上。
实施农药减量增效。加大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示范应用,在供港蔬菜产区、经济作物主产区设立绿色防控示范点,推广绿色防控技术;推进科学精准施药技术,提升施药器械装备水平;完善农药风险评估技术标准体系,鼓励和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集成推广病虫害统防统治和全程绿色防控技术。到2025年,建立自治区级绿色防控示范区50个,每年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面积500万亩以上,覆盖率达到50%以上,建立精准施肥核心示范基地20个,核心示范面积100万亩,主导产业区新型、高效喷雾器推广应用率达到90%,农药利用率均达到43%以上。
2、提升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推广秸秆青贮、黄贮、压块打捆等实用技术;以粮食种植大县(市)为重点,统筹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优先支持秸秆就地还田。完善秸秆收储运体系,培育一批秸秆收储运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全覆盖的服务网络,鼓励以县为单位建立收储运体系,到2025年,全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3、加强农用残膜回收利用
严格落实农膜管理制度,加强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利用等环节的管理,全面推广使用0.01毫米以上加厚农膜,示范推广全生物降解农膜。在旱作节水农业示范项目县(区),扶持建立一批残膜回收网点、加工企业,大力推广机械回收利用技术。积极开展“以旧换新”、经营主体上交、专业化组织回收等多种方式,提高残膜回收率。健全完善农用残膜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和长效机制,协同推进农用残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建设,推动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落实回收责任。到2025年,农用残膜回收率达到90%以上。
(二)加强养殖业污染防治
1、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以养殖大县为重点,依法编制实施县域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推动种养结合和粪污综合利用。建立养分平衡、全量还田技术体系,实现粪污合理利用。根据资源禀赋,统筹养殖业布局,对于种养失衡、畜禽粪肥产能盈余的县(区、市),应适度控制区域养殖总量或采用畜禽粪污加工有机肥的方式解决超土壤承载能力问题。支持引导商品有机肥加工和使用,每年扶持20家规模有机肥加工企业,到2025年,有机肥商品生产量达到500万吨。鼓励和支持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分户收集、集中处理。鼓励各地培育新型市场主体,推行第三方治理运作模式。到2025年,全区规模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配套率达到100%,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监管,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依法严查畜禽粪污偷排、直排、丢弃、变相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推动建立集中处理为主、自行分散处理为补充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
2、强化水产养殖业污染防治
优化水产养殖空间布局,严格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严禁非法使用药物。以贺兰县、平罗县等渔业养殖大县为重点,积极发展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稻渔立体生态种养、大水面生态养殖等健康养殖方式,加快渔业养殖尾水处理技术应用,确保尾水减量、达标;加强养殖尾水监测,落实养殖尾水排放属地监管职责和生产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到2025年,水产养殖尾水实现达标排放。
(三)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监督管理
开展农业污染源调查监测。完善化肥农药使用量调查核算方法,逐步摸清化肥农药使用变化情况。利用实地调研、台账抽查、智能终端采集等方式,对化肥农药投入、畜禽和水产养殖等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加强土壤环境监测,建立土壤污染监测预警体系,在永久基本农田内增加布设国控监测点和省控监测点数量,重点在大中型灌区、有污水灌溉历史的典型灌区进行农田灌溉用水和出水水质长期监测,掌握农业面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开展畜禽粪肥还田利用全链条监测,分析评估养分和有害物质转化规律。
评估农业面源污染环境影响。根据农业面源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加强农业污染源、入水体污染物浓度与流量监测、受纳水体水质和流量监测,构建自治区农业面源污染环境监测“一张网”。在重点区域,基于自治区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结合农村环境质量监测,采用更新改造、共建共享和新建相结合的方式,增加环境监测布点,加强暴雨、汛期等重点时段水质监测。开展农业污染物入水体负荷核算评估,确定监管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重要时段。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长期观测。在利通区、彭阳县等县区先行先试,建设农业生态环境野外观测超级站,开展气象、水文、水质、土壤和地下水等野外长期观测和定量分析,结合遥感技术,掌握农业面源污染时空演变规律,逐步实现对农业面源污染环境质量影响的动态评估。积极争取国家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建设,对农业生产要素及其动态变化进行系统观测、监测和记录,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提供基础支撑。
建设农业面源污染监管平台。系统整合农田氮磷流失监测、地表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等数据,搭建农业面源污染监管平台。借助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从污染源头到生态环境的监测数据互联互通。发挥农业面源污染大数据在指导污染防治、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优化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和推动农业绿色发展中的作用。
强化农业污染源治理重点环节监管。加强商品有机肥监管,严格市场准入,深入实施商品有机肥推广检测制度;强化用药监管,制定低毒、低残留农药品种推荐目录,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严格畜禽规模养殖环境监管,畜禽养殖场配备视频监控网络体系,记录粪污处理、运输和销售等情况;加强对农村秸秆、残膜、生活垃圾禁烧的常态化监管,制定相关的管理考核办法;优化农村河湖长设置,发挥河长湖长对农村水环境保护治理的协调监管作用。
七、提升生态环境监管能力
(一)完善法规标准体系
加快推进《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立法工作。制定种植业污染治理、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农村厕所建设、农业资源环境监测等标准规范;制定商品有机肥生产标准,规范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完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标准体系,加强养殖场户环境监督管理。建立秸秆、残膜回收机制和禁烧长效机制,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构建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和管护长效机制,减轻源头污染。
(二)健全监测网络
组建统一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充分衔接农用地详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成果,在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基础上,结合自治区监管需求,布设一批区控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基础点网格化覆盖工业园区周边、具有潜在土壤污染风险的重点监管企业周边等风险区域。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完善数据共享机制。
构建全区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优化调整全区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网,充分衔接辖区内现有地下水监测站点,建立地下水质量监测点位清单,统一规划、分级分类设置国控、区控地下水质量监测网络。构建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污染源监控相结合的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研究制定全区重点地下水污染源清单,在重点污染源周边建设地下水长期监测井,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建立地下水水质数据库。
搭建农业农村环境监测网络。系统整合农田氮磷流失监测、地表水、农村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构建地面监测和生态遥感结合的天地一体化监测网。增强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和数据分析能力,全面系统评价农村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加密布设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必测点位。到2025年,实现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县级全覆盖。
(三)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应急
依法将土壤、地下水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纳入日常执法内容,加强污染源监测与执法协同联动,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测联动机制,实现监测人员和执法人员联合行动、联合检查、信息互通,现场抽查抽测结果作为执法依据。对环境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向土壤、地下水渗排偷排污染物等严重违法行为。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报告评审把关,对布点、采样、监测等合规性进行抽查,发现严重质量问题或弄虚作假的,依法对责任单位予以查处。配合开展污染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强对乡村旅游、特种动物养殖、有机食品等行业污染防治执法监管。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土壤、地下水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应急处置能力,各相关单位制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防止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内容。加强土壤、地下水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执法,提升执法装备水平,配备便携式污染检测仪器、无人机、探地雷达等设备。组织开展监管执法工作培训。
(四)强化土壤生态环境保护人才队伍建设
进一步加强土壤、地下水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开展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素质和技能。整合高校、科研机构人才资源,建立全区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专家库。支持开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源头预防和管控、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技术研究。加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污染治理法规政策、标准规范体系制修订研究。
八、重大工程
(一)调查与评估工程
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工程。开展73类行业以外的典型行业用地及周边耕地,以及重点道地药材生产基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土壤重金属高背景区加密调查工程。
地下水生态环境调查评估工程。城镇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补给区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调查评估工程。针对“一企一库”“两场两区”等六类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实施地下水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程。
农村黑臭水体及生活污水调查评估工程。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成效调查评估。开展已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调查诊断。实施设施治理效果评估。
农业面源调查核算工程。筛选农业面源污染负荷较高的县(区、市),组织开展化肥农药、畜禽养殖粪污等农业面源调查核算工程,掌握化肥农药的施用量,追溯化肥农药使用去向,摸清畜禽养殖生产和污染防治情况。
(二)治理修复与风险管控工程
土壤与地下水污染源头管控工程。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为重点,推动在产企业防渗漏、重金属减排等绿色化提标改造。
土壤与地下水风险管控与修复工程。以无责任主体或责任主体灭失,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实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工程。实施化工集聚区和危险废物处置场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工程、地下水污染修复工程。
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程。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排查整治工程。针对人为原因导致水质超标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实施治理工程。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程。优化农业生产布局,实施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减量、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程。
农村黑臭水体及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整县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整村推进实施431个行政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强农村水生态环境保护,防止水体返黑返臭。
(三)监管能力提升工程
开展监测网络建设工程。开展土壤、地下水、大气、灌溉用水、农业投入品等监测。青铜峡灌区等灌溉规模10万亩及以上的大中型灌区,开展农田灌溉用水、农田退水水质和流量监测。建设一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长期野外观测站(所)。健全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实施执法能力与信息化建设工程。实施土壤、地下水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工程,配备便携式污染检测仪器、无人机等设备。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区、市)人民政府是实施本规划的主体,要根据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本地区土壤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对标对表抓好落实。自治区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共享数据信息,制定配套政策措施,督促和指导相关工作的实施。
(二)加大资金投入
自治区各级政府要拓宽资金来源,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统筹各级生态环保专项资金,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有效保障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的实施。相关部门要把土壤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建立稳定的投资机制,加大对重点工程投入力度。
(三)强化监督考核
强化考核评估,实施规划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未通过考核的地区,由自治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组织部门等部门,约谈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责任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落实;考核结果优秀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加强宣传引导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途径,宣传土壤、地下水、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普及相关科学知识和法规政策。把生态环境保护教育融入学校、工厂、农村、社区等环境宣传和干部培训工作,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和支持土壤、地下水、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充分调动公众参与污染防治工作的积极性,鼓励公众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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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江西省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项目管理细则(试行)》,以加强中央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项目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支撑污染防治攻坚战。江西省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项目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1月20日第十四届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省长王予波2023年11月28日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保障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
近日,生态环境部、水利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指南》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指南》出台有何背景?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下水管理工作。地下水具有重要的资源属性和生态功能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9月13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指南》适用于省级行政区域的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工作。地市级、县级及其他行政区域的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可参照执行。《指南》工作内容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8月30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发布了关于印发《四川省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23—2025年)》的通知,《规划》提出,到2025年,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优化健全,多部门地下水监测网络更加完善,地下水治理体系现代化基本实现,地下水污染加
2023年9月4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征求宜昌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环境管理要求(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9月4日起至9月12日。详情如下:关于征求宜昌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环境管理要求(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8月23日,白山市地下水污染防治试点项目EPC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主要包含污染治理工程、辅助设施建设工程、场地污染调查等。项目总投资3353.62万元,全部为建设投资。其中:建筑工程费2842.11万元;建筑工程设备费1.18万元;安装工程费50.07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300.56万元;预
“无废城市”是在新发展理念引领下,通过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持续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最大限度减少填埋量,将固体废物环境影响降至最低的城市发展模式。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管控与修复也是国家环境污染治理的重大需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10月24日至26日,黄河流域“+”生态环保高质量发展大会暨黄河九省(区)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平台成立大会在山东济南成功举办。本次大会由
内蒙古自治区发布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典型案例通报:兴安盟部分河流及岸线保护治理不到位2024年10月,自治区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兴安盟进行督察。督察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聚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办好“两件大事”、
近年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持续开展严厉打击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利用平台数据巡查、智能监控等手段,强化科技赋能,有力惩治了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违法行为。为进一步巩固工作成效,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持续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第三轮第三批8个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于2024年10月18日至20日陆续进驻江苏、安徽、四川、贵州4个省,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4家中央企业。截至目前,各督察组全面进入下沉工作阶段。
崇明区人民政府10月10日印发《上海市崇明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2024—2035年)》,立足多重战略的叠加优势和东海瀛洲、长江门户的区位优势,按照“补短板、强弱项、扬优势、固根基”的总体思路,聚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新名片”“长三角绿色发展新标杆”“上海生态宜居新典范”的战略定位,力
《成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于2024年8月28日由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水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成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发文,开展2025年深圳市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征集工作,征集范围为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质量要求、污染物排放有关的控制要求、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有关的管控要求,可以制定生态环境强制性地方标准。详情如下: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5年深圳市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
2024年以来,云南省生态环境部门紧紧围绕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要点,聚焦污染防治攻坚战,紧盯突出环境问题,不断优化执法方式,积极践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理念,成功办理了一批涉举报奖励、自然保护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了一批涉嫌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刑事犯罪案件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于近日陆续进驻江苏、安徽、四川、贵州4个省,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4家中央企业开展第三轮第三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为统筹经济发展、民生保
2024年10月20日下午,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安徽省动员会在合肥召开。至此,第三轮第三批8个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全部实现督察进驻。在进驻动员会上,各督察组组长指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
生态环境部公布第十九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举报奖励领域):2020年以来,生态环境部指导各地按照《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建立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发挥内部人举报、重奖举报等机制作用,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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