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近日,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地下水管理条例》于11月9日正式公布,条例自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48号
《地下水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9月15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21年10月21日
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保障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下水调查与规划、节约与保护、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
第三条地下水管理坚持统筹规划、节水优先、高效利用、系统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管理负责,应当将地下水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控制开采量、防治污染等措施,维持地下水合理水位,保护地下水水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节约、保护地下水,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七条国务院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管理和保护情况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考核评价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地下水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
对在节约、保护和管理地下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国家加强对地下水节约和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支持地下水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第二章 调查与规划
第十条国家定期组织开展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工作。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包括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和水文地质勘查评价等内容。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开展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工作。调查评价成果是编制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以及管理地下水的重要依据。调查评价成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成果,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地下水资源状况、污染防治等因素,编制本级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依法履行征求意见、论证评估等程序后向社会公布。
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是节约、保护、利用、修复治理地下水的基本依据。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应当服从水资源综合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地下水资源条件和地下水保护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十四条编制工业、农业、市政、能源、矿产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涉及地下水的内容,应当与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相衔接。
第十五条国家建立地下水储备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对地下水储备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条件、气候状况和水资源储备需要,制定动用地下水储备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除特殊干旱年份以及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外,不得动用地下水储备。
第三章 节约与保护
第十六条国家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可开采量和地表水水资源状况,制定并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时,涉及省际边界区域且属于同一水文地质单元的,应当与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工程布局。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以及科学分析测算的地下水需求量和用水结构,制定地下水年度取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取用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取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要求,使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实施技术改造,降低用水消耗。
对下列工艺、设备和产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
(一)列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名录的;
(二)列入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的。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同时安装计量设施。已有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安装。
单位和个人取用地下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应当安装地下水取水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规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以地下水为灌溉水源的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障建设投入、加大对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等措施,鼓励发展节水农业,推广应用喷灌、微灌、管道输水灌溉、渠道防渗输水灌溉等节水灌溉技术,以及先进的农机、农艺和生物技术等,提高农业用水效率,节约农业用水。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地下水水资源税根据当地地下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尚未试点征收水资源税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高于地表水的标准,地下水超采区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高于非超采区的标准,地下水严重超采区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大幅高于非超采区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取用地下水的取水许可申请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地下水水位控制要求;
(二)不符合限制开采区取用水规定;
(三)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和节水规定;
(四)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五)水资源紧缺或者生态脆弱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高耗水项目;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垦种植而取用地下水。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对开挖达到一定深度或者达到一定排水规模的地下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工程开工前,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开挖深度和排水规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
第二十七条除下列情形外,禁止开采难以更新的地下水:
(一)应急供水取水;
(二)无替代水源地区的居民生活用水;
(三)为开展地下水监测、勘探、试验少量取水。
已经开采的,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禁止开采、限制开采措施,逐步实现全面禁止开采;前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取用地下水。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水水源补给保护,充分利用自然条件补充地下水,有效涵养地下水水源。
城乡建设应当统筹地下水水源涵养和回补需要,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推广海绵型建筑、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逐步完善滞渗蓄排等相结合的雨洪水收集利用系统。河流、湖泊整治应当兼顾地下水水源涵养,加强水体自然形态保护和修复。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用水效率。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下水水源条件和需要,建设应急备用饮用水水源,制定应急预案,确保需要时正常使用。
应急备用地下水水源结束应急使用后,应当立即停止取水。
第三十条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重要泉域保护方案,明确保护范围、保护措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已经干涸但具有重要历史文化和生态价值的泉域,具备条件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恢复。
第四章 超采治理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成果,组织划定全国地下水超采区,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统筹考虑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地下水利用情况以及地质环境条件等因素,组织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划定后,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划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划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
(一)已发生严重的地面沉降、地裂缝、海(咸)水入侵、植被退化等地质灾害或者生态损害的区域;
(二)地下水超采区内公共供水管网覆盖或者通过替代水源已经解决供水需求的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其他区域。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划为地下水限制开采区:
(一)地下水开采量接近可开采量的区域;
(二)开采地下水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生态损害的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开采地下水的其他区域。
第三十五条除下列情形外,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取用地下水:
(一)为保障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
(二)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
(三)为开展地下水监测、勘探、试验少量取水。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前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取用地下水。
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应当明确治理目标、治理措施、保障措施等内容。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1月20日第十四届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省长王予波2023年11月28日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保障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11月7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地下水生态环境监管系统数据编码及目录要求(试行)》的通知,本文件适用于地下水生态环境监管系统数据的采集、汇总及共享。已有地下水生态环境监管系统可参照执行。关于印发《地下水生态环境监管系统数据编码及目录要求(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10月27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印发《地下水环境背景值统计表征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本指南规定了地下水环境背景值统计表征的数据获取、样品采集与测试、数据处理与分析,以及统计与表征等技术要求。本指南适用于地下水超标成因判定等需开展地下水环境背景值统计表征工作的
近日,生态环境部、水利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指南》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指南》出台有何背景?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下水管理工作。地下水具有重要的资源属性和生态功能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印发《地下水污染同位素源解析技术指南(试行)》等4项技术文件的通知,指南适用于利用地下水污染物中稳定同位素所做的地下水污染源解析工作,该污染物同位素应具备成熟的测试技术。指南可供地表水污染同位素源解析参考。关于印发《地下水污染同位素源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印发《污染地下水抽出-处理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本指南规定了针对受污染地下水开展抽出-处理工作的指导原则、工作流程、工作内容、技术要求等。本指南适用于采用单一抽出-处理技术或与其他技术组合联用开展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工程。关于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4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对《关于划定北京市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2年4月8日至4月18日。关于对《关于划定北京市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为全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3月28日,河南省司法厅发布关于征求对《河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详情如下:关于征求对《河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进
3月18日,水利部以视频方式召开水资源管理工作座谈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十六字”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水利部党组关于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的安排部署和2022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分析当前水资源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安排部署2022年水资源管理工作。水利部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日前,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综合治理目标提出,到2025年,力争压减地下水超采量10.61亿立方米,南水北调、引江济淮、引黄工程供水区城镇地下水超采量全部压减,其他区域城镇地下水超采量压减90%以上,全省地下水水位降幅总体趋缓。到2035年
为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文件要求,完善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生态环境部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污染地下水抽出-处理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本指南规定了针对受污染地下水开展抽出—处理工作的指导原
2月9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长江经济带—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其中提到,到2035年,长江经济带—长江流域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9974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9845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80.66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7.97万平方千米以内
第三轮第一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深入一线、深入现场,查实了一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核实了一批不作为、慢作为,不担当、不碰硬,甚至敷衍应对、弄虚作假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为发挥警示作用,切实推动问题整改,现对第五批5个典型案例进行集中公开通报。典型案例丨福建省平潭海域内存在无居
6月28日,水利部、自然资源部印发《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全文如下。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下水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保障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近日,水利部发布关于推进水利基础设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展的指导意见,积极推进水利基础设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展,扩大水利投资来源渠道,加快构建现代化水利基础设施体系。详情如下: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基础设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展的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6月2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评估技术指南》山东省地方标准,本标准用于规范和指导山东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评估工作,明确了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评估标准与指标体系,对治理效果进行科学准确评价,保障地下水超采治理评估和压采考核工作的顺利实施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日前,水利部办公厅发布水利部重大科技项目计划2022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通知,2022年度重点支持方向包括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优化配置与集约节约利用、河湖治理与生态环境复苏、国家水网等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智慧水利、流域重大关键技术以及其他符合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需求的技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4月18日,河北省保定市一亩泉生态修复与乡村振兴示范项目正式启动。据悉,一亩泉项目位于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由中国能建葛洲坝集团总承包建设。项目生态修复建设范围东至西三环北延线,南至黄花沟,西侧与北侧至一亩泉村村界。该项目依托一亩泉旧址,改造提升区域现貌,深入挖
今年年初,水利部与临汾市、鄂尔多斯市、东营市等三市针对地下水水位明显下降等问题进行会商,严肃指出这些地方与近年来国家推动地下水超采治理的工作基调不一致,与当前生态文明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最新要求不适应,并提出要进一步检视地下水超采的严重性及其治理的紧迫性,避免因超采加剧而付出更大代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4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对《关于划定北京市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2年4月8日至4月18日。关于对《关于划定北京市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为全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3月28日,河南省司法厅发布关于征求对《河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详情如下:关于征求对《河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进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日前,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综合治理目标提出,到2025年,力争压减地下水超采量10.61亿立方米,南水北调、引江济淮、引黄工程供水区城镇地下水超采量全部压减,其他区域城镇地下水超采量压减90%以上,全省地下水水位降幅总体趋缓。到2035年
为贯彻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全面统筹全区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全区地下水生态环境质量,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制定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方案(试行)》,以推动地下水生态环境质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7月14日,阳泉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了《关于印发阳泉市2023年水环境、空气质量再提升暨退“后十”和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行动计划》分为4个领域,其中水环境领域提出,2023年地表水国考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稳定达到80%及以上,力争达到100%,全面消除劣V类水质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山东省2023年土壤环境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方案》,方案要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1%,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优先监管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率达到35%,全省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20年下降2%。国控地下水考核点位水质总体保
梅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梅州市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征求意见稿)》,目标到2025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梅州市推进建立全市地下水污水防治管理体系和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有效保障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水
12月1日,山西印发《山西省水环境质量再提升2022-2023年行动计划》《山西省空气质量再提升2022-2023年行动计划》《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2022-2023年行动计划》《山西省地下水污染防治2022-2023年行动计划》等4个文件。详情如下: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省2022-2023年水环境、空气质量再提升和土
吉林省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平市财政局等部门,印发《四平市“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到2035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地下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农业面源污染得
11月1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苏省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明确了两个阶段工作目标,即到2025年,全省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土壤污染风险得到进一步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3%以上,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地下水环境质量国考点位水质达到国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河源市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目标到2025年,全市土壤与地下水污染源得到基本控制,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局部有所改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进一步保障,土壤与地下水环境风险得到进一步管控。到2035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地下水环境质
10月21日,淮南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公开征求《淮南市“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征集时间为2022年10月21日至2022年11月20日。目标到2025年,全市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局部地区稳中向好,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水平得到巩固提升;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生态环境部发布一图读懂《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生态环境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组织设置1912个“十四五”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为确保考核点位的长期稳定性和监测井管理的统一规范性,迫切需要制定考核点位管理办法。如下图所示: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江门市2022年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强化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能力建设。详情如下:江门市2022年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国家及省有关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决策部署,扎实推进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