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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深化磷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方案意见的公告。详情如下:
为深入实施大生态战略行动,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我厅牵头起草了《贵州省深化磷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建议意见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26日17:30。
附件:贵州省深化磷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1年11月15日
(联系人:刘坤云,电话:0851-85571649,邮箱:1143202158@qq.com,邮寄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59号)
贵州省深化磷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实施大生态战略行动,进一步巩固和提升磷污染防治攻坚成效,着力推进磷化工行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奋力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长江流域水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部署和要求,深入推进磷化工行业企业污染治理,巩固提升乌江、清水江等重点流域(区域)水环境质量,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
(二)主要目标。自2021年起,经过三年深化磷矿、磷化工(磷肥、含磷农药及黄磷制造等)企业和磷石膏库(以下简称“三磷”)污染整治,三磷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出水水体中总磷浓度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磷污染治理体系逐步完善。乌江主要支流洋水河、瓮安河、息烽河及清水江主要支流重安江水体中总磷进一步削减,乌江、清水江干流水质优良比例稳定达到100%。
(三)重点区域范围。乌江流域息烽县、开阳县、瓮安县、织金县;清水江流域福泉市。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产业布局。依托矿产资源和现有产业格局,打造磷化工产业集群,重点推进开阳-息烽、瓮安-福泉磷化工产业集聚区建设,积极推进织金磷化工产业集聚区建设。围绕磷化工上下游产业延长磷化工产业链,推动磷化工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在集聚区建设。支持贵州磷化(集团)做精、做大、做强,努力打造为全球具备重要影响力的磷化工领军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市〈州〉及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以下均需地方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推动产业升级改造。利用国内外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改造提升现有生产装置,利用半水、二水-半水磷酸工艺技术改造现有二水法生产装置,提升磷酸的生产技术水平,节能降耗,提高磷、氟回收率和磷石膏品质。推进磷化工产业精细化,合理开发利用磷矿资源,提升氟硅碘等磷矿共(伴)生资源利用比重。提高精细磷酸盐、磷系阻燃剂、表面活性剂、抗氧化剂等湿法净化磷酸精深加工产品比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落实“以渣定产”。以制酸、磷石膏建材和井下充填为三大主攻方向,加快优化磷石膏综合利用结构,推动磷石膏规模化、高值化、产业化利用。以磷化集团、金正大、胜威凯洋等企业为重点,在息烽、开阳、福泉、瓮安着力实施一批磷石膏生产硫酸联产水泥(氧化钙)项目。加强磷石膏在建材方面综合利用推广,持续推进建筑石膏、高强石膏、无水石膏、净化石膏等基础粉体材料项目。继续实施磷石膏无废害充填,扩大充填应用范围,有序拓展磷石膏在生态修复、土壤改良、填料助剂等领域的利用。持续推进磷石膏无害化、资源化等技术研究攻关,研制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高附加值产品及生产设备,降低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成本和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产品竞争优势,提升磷石膏综合利用水平。推动磷化集团研究磷石膏改性技术,从源头上控制磷污染,从根本上防范磷石膏渣场渗漏环境风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严格执行环境准入。按照“三线一单”分区管控要求,严格执行环境管理和生态环境准入,实施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严控黄磷新增产能,在乌江干流1km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磷矿、磷化工项目及园区。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引导工艺技术相对落后、资源开采效率较低的中小型磷矿逐步退出,磷矿新建、改扩建最小规模不低于30万吨/年。(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化磷化工企业综合整治。推进磷化工企业厂区环境综合治理。积极推进涉磷企业实施污水收集管网“暗改明”,完善厂区、污水池、污水沟、雨污分流系统等防渗措施,实施厂区初期雨水收集和治理。严格排污许可管理,落实依证排污,持续推进磷化工企业外排废水总磷浓度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着力开展黄磷尾气综合整治,采取发电等措施实现黄磷尾气回收综合利用,严防黄磷尾气“点天灯”。重点解决黄磷企业废气无组织排放,完善含磷原料及废渣等物料贮存场所防渗措施,推动黄磷产业实现绿色发展。(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六)深化磷矿综合整治。加强瓮安河及支流泉飞河、洋水河磷矿厂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磷矿矿井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强化运行管理,加强监测预警和诊断评估。强化矿山企业场地面源污染治理,完善矿井水或矿坑积水、弃渣(土)场或尾矿库淋溶水、地坪冲水收集设施,强化废水回用。对外排含磷废水的重点排污单位,设置排污口在线监测装置,加强对总磷等污染物环境监管,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排放。矿山生产区内储矿场所设置围挡或者防风抑尘网、场地进行硬化,设置喷淋管线;矿山生产区外储矿场所设置半封闭式结构并配备喷淋管线,防止含磷废水污染环境。加强道路运输监管,运输磷石膏(渣)、磷矿车辆采取加盖篷布等方式,防止运输过程中抛撒、遗漏造成二次污染。(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深化磷石膏渣场综合整治。持续推进磷石膏渣场整治,建设和完善截洪沟、渗滤液收集池和应急池等,逐步解决磷石膏渣场收集、排洪、清污不分流等问题。督促贵州磷化集团2022年4月底前完成交椅山磷石膏堆场老调节池防渗治理项目建设。(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八)深化含磷废水治理。加强磷化集团交椅山、独田-摆纪,西洋实业大坡等磷石膏渣场末端治理设施运行监管,督促磷化集团、西洋实业等企业对原有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最大限度挖掘已建设施处理潜力。补齐应急处理设施短板,加快推进34号泉眼汛期溢流含磷废水治理(黄金桥隧洞溢流),2022年4月底前建成投运7000m3/h黄金桥污水应急处理设施工程,确保汛期无含磷废水溢流。开展瓮安河支流雍阳河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引流工程,实施雷打岩工业污水处理厂应急能力提升工程,确保瓮安河天文断面水质稳定达标。开展光洞河流域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实施光洞河地下水调查,对历史遗留工矿区开展生态修复,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2022年底前完成雷打岩及光洞河地下水调查,2023年根据调查情况推进治理和生态修复。(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国资委,贵州磷化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治污设施安全度汛。强化磷化集团乌江34号泉眼、清水江发财洞含磷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认真落实设施运行日常调度机制。加强34号泉眼区域降雨量和水文情况监测,在保证大坝和防汛安全的前提下,科学合理优化构皮滩、乌江渡水电站运行调度,强化汛期34号泉眼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强化建成后的凤山水库运行调度,保障凤山水库生态流量下泄保证率,满足下游河道生态需水要求。督导磷化集团加强含磷废水处理设施运维,加大马尾槽渣场源头水回抽量用于厂区生产工艺用水,最大限度降低乌江34号泉眼污染负荷。(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气象局,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磷化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认真落实责任。有关市(州)和县(市、区)以及有关企业是本行动方案实施的责任主体。为确保责任落实到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成立工作专班,统筹推进深化磷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有关工作,并将本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项目等纳入工作计划,确保措施、资金、责任“三落实”。
(二)强化调度督导。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挂图作战、挂牌督战、挂账销号”工作部署和要求,建立调度工作机制,定期对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并建立台账。适时开展现场督查督办,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调查处理。
(三)严格责任追究。本行动方案完成情况纳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同时纳入深化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对履职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有关工作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的进行预警、通报、约谈,实施挂牌督办,并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3-1.贵州省深化磷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主要项目(任务)清单
贵州省深化磷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主要项目(任务)清单
1.推进开阳-息烽、瓮安-福泉磷化工产业集聚区建设,积极推进织金磷化工产业集聚区建设。(督导单位〈下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有关市〈州〉及县〈市、区〉政府)
2.推动产业升级改造。利用国内外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改造提升现有生产装置,利用半水、二水-半水磷酸工艺技术改造现有二水法生产装置,提升磷酸的生产技术水平,节能降耗,提高磷、氟回收率和磷石膏品质。(督导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责任单位:有关市〈州〉及县〈市、区〉政府和相关企业)
3.推进磷化工产业精细化,合理开发利用磷矿资源。(督导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责任单位:有关市〈州〉及县〈市、区〉政府和相关企业)
4.加快提升磷石膏利用能力和水平。(督导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有关市〈州〉及县〈市、区〉政府和相关企业)
5.持续推进磷石膏无害化、资源化等技术研究攻关。(督导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有关市〈州〉及县〈市、区〉政府)
6.督促磷化集团研究磷石膏改性技术,从源头上控制磷污染,从根本上防范磷石膏渣场渗漏环境风险。(督导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有关市〈州〉及县〈市、区〉政府和贵州磷化集团)
7.实施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严控黄磷新增产能,在乌江干流1km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磷矿、磷化工项目及园区。(督导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有关市〈州〉及县〈市、区〉政府)
8.引导工艺技术相对落后、资源开采效率较低的中小型磷矿逐步退出。(督导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有关市〈州〉及县〈市、区〉政府)
9.积极推进涉磷企业实施污水收集管网“暗改明”,完善厂区、污水池、污水沟、雨污分流系统等防渗措施,实施厂区初期雨水收集和治理。(督导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有关市〈州〉及县〈市、区〉政府和相关企业)
10.采取发电等措施实现黄磷尾气回收综合利用,完善含磷原料及废渣等物料贮存场所防渗措施。(督导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有关市〈州〉及县〈市、区〉政府和相关企业)
11.加强瓮安河、洋水河磷矿厂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磷矿矿井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督导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有关市〈州〉及县〈市、区〉政府和相关企业)
12.强化矿山企业场地面源污染治理和废水回用。(督导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有关市〈州〉及县〈市、区〉政府和相关企业)
13.对外排含磷废水的重点排污单位,设置排污口在线监测装置。(督导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有关市〈州〉及县〈市、区〉政府)
14.矿山生产区内储矿场所设置围挡或者防风抑尘网、场地进行硬化,设置喷淋管线;矿山生产区外储矿场所设置半封闭式结构并配备喷淋管线。(督导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有关市〈州〉及县〈市、区〉政府和相关企业)
15.加强道路运输监管,运输磷石膏(渣)、磷矿车辆采取加盖篷布等方式,防止运输过程中抛撒、遗漏造成二次污染。(督导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有关市〈州〉及县〈市、区〉政府)
16.完成交椅山磷石膏堆场老调节池防渗治理项目建设。(督导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有关市〈州〉及县〈市、区〉政府和贵州磷化集团)
17.加强磷化集团交椅山、独田-摆纪,西洋实业大坡等磷石膏渣场末端治理设施运行监管,督促磷化集团、西洋实业等企业对原有设施进行升级改造。(督导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有关市〈州〉及县〈市、区〉政府和相关企业)
18.建成投运7000m3/h黄金桥污水应急处理设施工程。(督导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有关市〈州〉及县〈市、区〉政府和贵州磷化集团)
19.开展瓮安县雍阳河流域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引流工程。(督导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有关市〈州〉及县〈市、区〉政府)
20.实施雷打岩工业污水处理厂应急能力提升工程。(督导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有关市〈州〉及县〈市、区〉政府)
21.开展光洞河流域环境问题排查整治。(督导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有关市〈州〉及县〈市、区〉政府)
22.加强乌江流域雨水情监测,科学合理优化构皮滩、乌江渡水电站运行调度,强化汛期34号泉眼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督导单位: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气象局,责任单位:有关市〈州〉及县〈市、区〉政府和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磷化集团)
23.强化建成后的凤山水库生态流量调度。(督导单位:省水利厅,责任单位:有关市〈州〉及县〈市、区〉政府)
24.督导磷化集团加强含磷废水处理设施运维,加大马尾槽渣场源头水回抽量用于厂区生产工艺用水。(督导单位: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有关市〈州〉及县〈市、区〉政府和贵州磷化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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