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四川省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适用于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汞冶炼和前述金属再生冶炼等)、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皮革鞣制加工等)、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制造、铬盐制造、以工业固废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工业等)、电镀行业,其中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是指重点行业项目所涉及的废水、废气中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五种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详情如下:
四川省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区域环境质量,规范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管理,严控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关于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实施方案》《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评估细则(试行)》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内重点行业排污单位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管理。
非重点行业排污单位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管理,可由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国家相关管理要求,结合区域实际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条 重点行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汞冶炼和前述金属再生冶炼等)、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皮革鞣制加工等)、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制造、铬盐制造、以工业固废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工业等)、电镀行业。
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是指重点行业项目所涉及的废水、废气中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五种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四条 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遵循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的原则。建设单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明确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来源。
第二章 指标来源与变更记录
第五条 重点行业排污单位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工艺提升改造、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原料替代等措施或工程,形成的以下重金属污染物削减量可作为指标来源。
(一)已领取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1.在产企业(生产线)减排项目实施后形成的许可排放量的差值;
2.排污单位(生产线)关停后排污许可证注销的有效许可排放量。
(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属于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
1.减排项目实施前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确定的许可排放量的差值;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未规定排放量、以及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备案的减排项目通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等资料论证的削减量。
若排污单位涉及多条生产线,不属于重点行业生产线形成的重金属污染物削减量不可作为指标来源。
第六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出让指标和受让指标的排污单位应及时办理相关变更记录手续。
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并出让指标的排污单位,应自出让指标之日起30日内依法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属于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市(州)重金属污染防治部门应对出让情况进行记录。出让指标的排污单位整体关闭后应向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报告关停情况,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依法注销其排污许可证。
受让指标的排污单位在申领或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应提供指标来源依据,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应在排污许可证“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中记录指标来源。
排污单位在申领或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时,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应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发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对所涉及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进行确定。
第三章 指标测算与审核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做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有机衔接,确保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测算技术方法统一。
第八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结合辖区总量控制目标要求,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及指标来源进行审核,确保排放量测算的准确性及指标来源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的审核,参照排污许可证核发技术规范相关规定和《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等方法核算,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确保不超出建设项目所在行政区域总量控制范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全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的统一监督管理,按照国家重金属污染防治管理要求,依据各市(州)重金属环境质量状况、重金属污染物基础排放量、前期的减排量和重点行业发展规划等区域实际,制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市(州)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省级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制定辖区内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对总量指标进行管理。
第十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内部协同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共同做好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放指标的管理工作。重金属污染防治部门负责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制定、指标来源审核、确认与调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负责重点行业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测算的审核;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负责依据排污单位的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申领或变更,载明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变化情况;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负责涉重金属排污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十一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辖区内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台账。对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可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对重金属污染物指标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指标使用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
(一)“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执行情况;
(二)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测算情况;
(三)排污单位按证排放重金属污染物情况;
(四)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情况;
(五)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凡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近日,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发布2024年半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4年半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35000.00万元至36000.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8168.23万元至9168.23万元,同比增加30.44%至34.17%。本期业绩变化的主要原因营业收入增长主要系公司优化资源配置,营销变革成果凸显,今年上半年产品销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发布管理办法》,现将2024年度第二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本批案例涉及倾倒含重金属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饮用水源保护、非道路移动机械等领域,在区域部门联动、属地网格发现、非现场监管、行刑衔接等方面作出了有益探索,请各
江西省印发关于征求《江西省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核定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意见,其中指出: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指标为:全省范围内所有新、改、扩建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项目中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等五类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为:重有色金属矿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4月23日,河南发布关于《重金属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及跟踪监测技术指南》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详情如下:
近日,为加强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促进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提高,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促进企业科技进步,提升企业管理水平,鼓励企业科技进步,北京市政工程行业协会对2023年度北京市政科技创新成果进行了表彰。高能环境两项技术成果“多
近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了山西省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2023年)。截至2023年12月份,全省全口径涉重金属企业清单共194家,2021年以来新、改、扩建涉重金属企业7家。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山西省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2023年)的公告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要求,帮助企业搭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交易平台,更好服务企业找到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印发《贵州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自愿交易技术指南(试行)》。《指南》适用范围为全省行政区域内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
为进一步加强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土壤〔2021〕21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陕西省部分区域执行颗粒物和镉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河南省省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防治资金主要支持涉重金属历史遗留固体废物、重金属减排等土壤重金属污染源头治理,以及事关农产品、人居环境安全的农用地、建设用地风险管控或修复等工作。河南省省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加强我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的通知,纳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的污染物包括主要污染物和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重金属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进一步加强铊污染防治,指导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涉铊污染源污染隐患排查治理,降低污染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11月27日,生态环境部就《涉铊污染源污染隐患排查治理技术指
近日,酒钢宏兴不锈钢分公司热轧加热炉烟气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正式开工,该项目是宏兴股份公司超低排放改造重点项目,项目总投资2200万元,建设工期10个月,由山东泰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EPC总承建设,计划于2025年6月建设完成。项目建成后,不锈钢分公司热轧加热炉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
四川省巴中市生态环境局10月31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美丽巴中建设规划(2023—2035年)(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目标生态空间格局逐步形成,生态保护和修复稳步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到2027年,巴城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7%,重污染天气基本消除,国省考断面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
生态环境部发布《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加工制造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现有食品加工制造业企业、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食品加工制造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就《贵州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建设规划(2025-2029)》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4年9月,贵州省已发布实施14项现行有效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其中1项为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4项为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9项为其他地方生态环境标准。贵州省将进一步完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基本构建支撑
近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起草了地方标准《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文件全文强制。《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pdf《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本文件代替DB11/503—2007《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
近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山西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3176—2024)》。该标准自2025年5月1日开始实施。本文件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
案例一、万载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案例特点】该案件为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典型案例【案情简介】2024年4月,宜春市组织相关专家和执法骨干开展了机动车环检机构专项检查,发现万载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存在双排口车辆只插入单采样管检测并出具
2024年10月24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生态环境领域法规与标准建设工作情况,发布会上有哪些精彩问答?环境保护杂志社:我们关注到,陕西省出台了《关中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请问该标准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将会产生什么样的环境效益?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一级主任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发文,开展2025年深圳市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征集工作,征集范围为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质量要求、污染物排放有关的控制要求、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有关的管控要求,可以制定生态环境强制性地方标准。详情如下: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5年深圳市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一批地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包含《辽宁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规定了辽宁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其中燃煤发电锅炉,以煤矸石、油页岩、石油焦等为燃料的发电锅炉,以油为
近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福建省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文件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及厂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工业排污单位、市政设施、畜禽养殖的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10月31日印发《上海市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其中规定,排污单位应按照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以自动监测数据标记的方式及时审核确认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对自动监测设备故障和生产设施停运等特定情况进行说明,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排污单位发现自动
浙江省桐乡市委市政府美丽桐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9月11日印发《桐乡市大气主要污染物富余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试行)》。本规范适用桐乡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已有偿取得排污权指标的工业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核定,包括排污单位自主申请核定及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应统一核定。核定指标包括二氧化硫(SO2)、氮氧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8月12日发布《贵州省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质量审核要点(征求意见稿)(2024年版)》,详情如下:贵州省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质量审核要点(征求意见稿)(2024年版)根据国家《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结合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许可证技术规范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发布《贵州省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审核要点(征求意见稿)(2024年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8月12日至2024年8月22日。详情如下:贵州省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审核要点(征求意见稿)(2024年版)为强化我省排污许可证质量控制工作,规范许可证质量审核,根据
8月6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化工业(修订征求意见稿)》。本标准规定了石化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发布《贵州省排污许可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组织实施的排污许可证以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质量核查工作,对排污许可进行质量监督管理。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排污许可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范围内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的等级评定、结果应用与监督管理。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为加强本市生态环境信用评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是指内蒙古自治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对本行政管理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相关从业人员涉及生态环境管理的行为产生的
近年来,河南省生态环境系统持续加大对自动监测数据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执法监督力度,积极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视频监控、用电用能用水监控等监管手段,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查办了一批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依法精准高效打击震慑环境违法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和示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厦门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试行)》,本规范适用于现有工业排污单位(不含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企业)的主要污染物的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业排污单位和集中式污染治理单位减排项目的可交易排污权核定。
生态环境部近日修订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深入了解《管理办法》的修订背景、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记者采访了生态环境部环评司、法规司有关负责人,对《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问:《管理办法》修订发布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排污许可管理工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