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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厂区环境景观设施要求(9分,每项1.5分,★)
1.厂区绿化布局合理、入口处规划景观广场,绿化工程设计应兼顾景观效应,绿化率不低于20%(相关建设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2.厂区应建设公众开放参观廊道,在厂区入口醒目处设置信息公告栏。
3.厂区建筑物外观规整,墙面无掉粉、漆皮、透底等,生产设备无锈渍。道路两旁宜种植垂直绿化,丰富绿化的层次和景观。厂区道路实现硬化、平坦整洁。
4.厂区绿地设计应与利用处置企业的建筑风格相融合,建筑颜色应与所在区域的地貌,植被相融合。
5.工厂的绿化设计应将园林绿化纳入工厂总平面布置中,厂区绿化景观设计应根据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规模,布置绿化景观风格和意境。
6.不宜使用租用地或利用原厂房改建厂房。
(七)产物及环境管理要求(20分,每项2.5分)
1.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符合GB 34330、HJ 1091或浙环发〔2019〕2号文件相关规定和要求。
1.1应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符合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有稳定、合理的市场需求的按照产品管理。
1.2不符合相关产品国家或行业标准,没有稳定的市场需求的,应按固体废物管理。如根据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规定判定为危险废物的,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1.3作为制备建筑材料的添加料,或作为制轻质骨料、陶瓷材料、磁性材料等的原料或配料,过程污染控制应执行相关行业污染控制标准,相关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参照GB 30760的要求执行。
1.4废矿物油蒸馏过程产生的塔底油、蒸馏毛油、精制过程产生的抽出油,不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环境污染风险较大,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1.5表面处理污泥回收金属产物,作为下游企业的原辅料,宜开展“点对点”定向利用。
1.6满足水泥窑入窑要求的,可采用水泥窑进行协同处置。
1.7采用高温熔融(温度≥1200℃)方法进行处理,形成的玻璃态残渣符合国家标准《固体废物玻璃化处理产物技术要求》,宜按该标准的规定进行管理。
2.应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性质、产生环节、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并在“浙江危险废物在线”中进行如实规范申报。(★)
3.应设置危险废物全流程智能管理平台,安全填埋设施相关运营全部数据永久保存,焚烧及利用设施的关键过程数据保存10年以上;在危险废物入厂、贮存、利用处置等关键环节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4.应按照HJ 2042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的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5.应根据排污许可证规定和HJ 1033、HJ 1034、HJ 1038等有关规范,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按照方案中的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等要求,及时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开展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的,应安装电子显示面板进行动态公示。(★)
6.应定期对场址和设施周边的大气、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等进行采样监测,以判断利用处置过程是否对大气、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二次污染。(★)
7.应定期在厂区企业信息栏或官方网站公开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监测结果等相关信息。(★)
8.宜逐步对公众开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参观。
(八)环境行为(扣分项)
1.未落实主体责任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事件)的,扣40分。(★)
2.查实偷排、漏排、直排污染物和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的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扣40分。(★)
3.经营行为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扣40分。
4.从事经营活动单位或负责人在浙江省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之列的,扣40分。(★)
5.废水、废气污染因子超标的,每次扣20分。(★)
6.查实群众环境信访投诉的,每次扣20分。(★)
7.查实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启用违法行为的,每次扣20分。(★)
8.被新闻媒体曝光环境违法行为的,且经查实的,每次扣20分。(★)
9.超期贮存危险废物的,扣20分。(★)
10.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年规模经营的,扣20分。
11.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扣20分。(★)
12.未按照应急管理部门相关要求开展安全评价或落实相关措施的,扣20分。(★)
13.未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换证申请的,扣10分。
14.危险废物贮存量超贮存能力80%的,扣10分。(★)
15.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识别标志内容或张贴不规范的,每次扣5分。(★)
16.危险废物外包装标签内容或张贴不规范的,每次扣2分。(★)
17.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后未在24小时内落实处置消码的,每次扣2分。
18.接收危险废物后未24小时内落实扫码入库的,每次扣2分。(★)
19.新产生危险废物后未在24小时内落实赋码入库的,每次扣2分。
20.落实生态环境部门统筹分配处置任务不到位的,扣2分。
21.小微收运平台未与现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协议,扣40分。(★)
22.小微收运平台收集区域、收集范围、服务对象、收集规模超出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的规定的,扣40分。(★)
23.小微收运平台终止现有危险废物收运工作的,未提前3个月向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未对已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做出妥善处理,并未依法实施土壤环境(含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扣40分。(★)
(九)附加项(★)
1.积极协助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应急处置、统筹调度处置、“存量清零”等处置工作的,每次加2分,加分上限为10分。
2.扣分后7日内完成相应整改事项的(扣分值20分及以下),加回对应扣分项50%分数。
3.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利用处置技术创新获得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有正式文件)的加10分,获得省部级表彰奖励(有正式文件)的加20分。
四、评价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辖区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评价工作,组织各县(市、区)分局,结合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开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和监测等日常监管工作,根据检查监测等结果,对照本指南规定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计分,并将计分结果实时上传“浙江危险废物在线”。省生态环境厅每年组织抽查。
其中,小微收运平台评价标准用“★”标记,评分标准中(一)~(七)所涉内容合计得分满分为70分,折算成百分制后,结合(八)扣分计分和(九)附加项计分进行最终赋分。
五、评价结果应用
根据评价计分结果,通过“浙江危险废物在线”对经营单位实时赋码,得分85分以上的,赋予“绿码”;得分60-85分的,赋予“黄码”;得分60分以下的,赋予“红码”。同时,及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
(一)对“绿码”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实行以下措施:
1.在国家和省级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规划中,作为重点优先考虑;
2.上一个持证周期内为“绿码”的单位,经营许可证期满续证时,免专家现场审核环节,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示时间),收集单位继续经营有效期为3年,利用处置单位续证有效期为5年;
3.连续三年为“绿码”的持证单位,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一年常规现场监督检查、常规监测一次;
4.连续三年为“绿码”的持证单位,可依规纳入跨省转移“白名单”,享受跨省转移审批便利化政策;
5.享受其它环境信用的优惠政策。
(二)对“黄码”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实行以下措施:
1.针对存在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重新评分,逾期未完成整改且仍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依法暂停其危险废物经营行为;
2.每季度对“黄码”单位开展监督性监测或实地检查;
3.整改完成前,不予批准扩大危险废物经营种类、经营规模的申请;
4.整改完成前,不予批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或接受处置申请。
(三)对“红码”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实行以下措施:
1.责令限期整改,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依法暂停其经营行为,整改完成后重新评分;
2.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发证要求的,依法吊销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经营期满时评价为“红码”的单位,不予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4.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六、其他
本指南2021年12月22日起施行。
附件2
浙江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负面清单
(第一批)
为进一步优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结构和布局,禁止或限制下列项目纳入省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或市级综合利用能力提升方案。其中,已纳入《浙江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19-2022年)》或增补计划中,且《浙江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方案》发布前尚未立项的项目,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应劝退或引导项目主体优化建设方案,并在新一轮规划中予以调整。
(一)限制类
1.新、改、扩、迁建利用、处置单一代码类别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除外)的项目。
2.新建投资强度低于每万吨处理能力8000万元以下的处置项目;新建投资强度低于每万吨处理能力5000万元以下的综合利用项目。
3.新、改、扩建危险废物刚性填埋场项目。
(二)禁止类
1.新、改、扩、迁建设施年处置能力5万吨以下的,或使用釜式蒸馏工艺再生润滑油基础油的,或不具备后精制工序、使用硫酸精制等强酸精制工艺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项目。
2.新、改、扩、迁建未经任何毒性去除工艺,直接制砖或陶粒等建筑材料的含重金属废物的综合利用项目。
3.新、改、扩、迁建仅有湿法工艺的含重金属废物综合利用项目。
4.新、改、扩、迁建不具备后序生产工业废水管件、托盘等工业产品工序的废塑料桶造粒综合利用项目。
5.新、改、扩、迁建不具备去除或控制重金属、总磷、总氮及AOX等指标的废酸利用项目。
6.新、改、扩、迁建单套装置年焚烧能力3万吨以下的焚烧项目。
7.新、改、扩建危险废物柔性填埋场项目。
8.新、改、扩、迁建租用土地的集中处置项目。
9.新、改、扩、迁建产处比高于0.5的集中利用处置项目。(产处比值等于每利用处置1吨危险废物,新产生危险废物吨数)
10.工艺、设备等不符合相关产业政策,或选址不符合“三线一单”、国土空间规划等要求的项目。
11.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禁止建设的其他项目。
附件3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管理行政许可
专用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固体废物管理行政许可效率,启用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管理行政许可专用章(以下简称“省厅固废专用章”),适用于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管理行政许可和委托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固体废物管理行政许可。
第二条 省厅固废专用章为圆形,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自左而右环行,五角星正下方刊“固体废物管理行政许可专用章”,自左而右横排。
第三条 省厅固废专用章在固体废物管理行政许可工作中具有与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 省厅固废专用章可具体使用于下列工作事项:
(一)准予或不予颁发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二)准予或不予准予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入、转出的决定及商经函;
(三)固体废物跨省综合利用备案告知函。
第五条 省厅固废专用章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按照行政印章管理办法统一管理。
根据数字化改革和电子政务办理需要,在浙江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设置省厅固废专用章电子印章,供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受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委托开展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工作事项调用。
第六条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调用省厅固废专用章电子印章须按行政许可程序,经局主要负责人签批同意后调用。
第七条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应按照印章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省厅固废专用章电子印章的使用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密码,并对使用情况进行清单式记录。
第八条 保管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密码信息,发现密码信息泄露的,应立即向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并修改密码。
第九条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加强省厅固废专用章电子印章使用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的,予以全省通报、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当地调用并严肃问责。
第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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