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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深入开展碳达峰行动,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坚持减污降碳协同、减缓和适应并重,围绕落实二氧化碳排放达峰目标与碳中和愿景,全面推进碳达峰行动,高水平推进碳市场和低碳试点示范建设,强化气候安全保障,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第一节 开展碳排放达峰行动
推进区域碳排放达峰。实施湖北省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坚持“分类指导、梯次推进”的原则,明确达峰路线图,推动地市开展碳达峰示范,加大减排力度,完善政策措施,确保2030年前梯次有序达峰。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开展空气质量达标与碳达峰“双达”行动,建设“双达”示范城市。
推进重点领域行业碳达峰。实施能源、工业、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领域和钢铁、建材、化工、电力等重点行业碳达峰行动。推动汽车、化工、钢铁等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实施一批绿色制造示范项目。鼓励大型国有企业制定碳达峰行动方案、实施碳减排示范工程。
第二节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控制工业过程二氧化碳排放。控制水泥、石灰、钢铁、电石等行业生产过程二氧化碳排放,实施全流程二氧化碳减排示范工程。推广水泥生产原料替代技术,鼓励利用转炉渣等非碳酸盐工业固体废物作为原辅料生产水泥。加大二氧化碳减排重大项目和技术创新扶持力度。
控制交通领域二氧化碳排放。完善低碳交通体系,以长江、汉江、江汉运河等高等级航道为重点推广节能环保船型,大力发展长江-汉江干支流集装箱联运。完善公交优先的城市交通运输体系,发展城市轨道交通、智能交通和慢行交通,全面推进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等国家公交都市及荆州市、十堰市等省级公交示范城市建设。
控制建筑领域二氧化碳排放。积极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构建绿色低碳建筑体系,大力推广绿色建筑技术以及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因地制宜推动太阳能、地热能、浅层地温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支持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等城市率先开展“被动式”超低能耗或近零能耗建筑建设试点。持续推进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绿色节能改造。着力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绿色建造,鼓励有条件的中心城区使用装配式建筑,建成一批绿色生态城镇、绿色社区、绿色校园、绿色医院。
控制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加强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和管理。挖掘煤矿和油气领域甲烷减排潜力。控制硝酸、铝、电力设备生产过程氧化亚氮、全氟化碳、六氟化硫排放,控制制冷设备、保温材料生产含氢氯氟烃排放。加强标准化规模种养,控制农田和畜禽养殖甲烷和氧化亚氮排放。控制废弃物处理温室气体排放,加强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甲烷排放控制和回收利用。
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建立健全温室气体统计核算体系,常态化推进省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完善市州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工作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展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加强温室气体监测和气候变化对承受力脆弱地区的影响观测,完善控制温室气体预测预警机制。探索制定工业、农业温室气体和污染物减排协同控制方案。加强污水、垃圾等集中处置设施温室气体排放协同控制。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重点单位监管并纳入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体系。
第三节 大力推进碳市场建设
深入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完善碳市场制度体系,扩大碳市场覆盖范围,优化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适时适度开展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初始配额有偿分配,完善配额投放制度。完善碳排放报告、监测和核查体系,建立核查机构的准入、考核和退出机制,推进年度碳排放核查和履约,确保碳排放交易履约率。大力培育低碳新兴服务业,鼓励发展节能低碳认证、碳审计、碳核查、碳咨询等服务。加强碳市场风险监管与防范,确保市场健康运行。
积极参与全国碳市场建设。高质量完成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建设和机构组建,开展碳资产确权、登记、结算,完善信息披露、风险管理、系统对接、灾备管理等工作,做好系统运维,为全国碳市场稳定运行提供支撑。积极做好纳入全国碳市场企业的引导管理,加快推进区域性碳市场与全国碳市场的深度融合。
突破性开展碳金融创新。创新碳交易产品和碳金融工具,完善绿色金融体系,努力将武汉市打造成为全国碳金融中心。依托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充分对接绿色“一带一路”、湖北自贸试验区建设,打造绿色交易博览会,推动绿色贸易发展。积极承办国际碳市场高峰论坛,推动建设低碳技术交易中心、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培训基地等国际合作平台,吸引更多的绿色产品、绿色技术、绿色项目、绿色投资汇聚湖北。
第四节 积极开展试点示范
推进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建设。组织开展近零碳城镇、园区、社区、校园及商业试点,推动试点地区实施减源、增汇和替代工程,实现区域内近零碳排放,形成中部地区、长江经济带乃至全国可复制、可推广的样板。到2025年,建成全省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20个左右。
拓展低碳试点示范。发挥武汉市在全国低碳发展领域的领头羊作用,开展碳中和路径研究,探索开展碳中和示范区建设。深化省级低碳城市(镇)试点示范,开展工业园区、社区、建筑、交通、商业等领域低碳试点示范。开展气候适应性城市试点。实施减碳示范工程,组建一批省级绿色技术研发中心,开展低碳产品推广工程和高碳产品节约替代示范工程。加大碳中和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重点项目支持力度。推动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技术的示范应用。
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推进一批气候投融资重点项目建设,建立湖北省绿色金融综合服务平台,鼓励开展与气候投融资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第三方认证。积极争取国家气候投融资试点,积极承接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子基金,探索可持续、可推广的气候投融资发展模式,建立具有湖北特色的气候投融资体系。
开展“碳汇+”交易试点。大力实施植树造林、天然林保护等工程,增强森林、湿地、农业用地储碳能力,增加生态系统碳汇。大力开展“碳汇+”交易助推乡村振兴试点,逐步引入农田碳汇、测土配方减碳、矿产资源绿色开发收益共享等其他“碳汇+”交易。开发“碳汇+”项目核算方法,完善“碳汇+”交易收益分配和抵消机制,2025年底前在全省推广“碳汇+”交易。
开展碳普惠制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碳信用卡、碳积分、碳币等创新性碳普惠金融产品,引导市民、企业参与碳中和行动。积极搭建碳普惠平台,建立碳普惠数据采集、登记系统,促进碳普惠制试点。
第五节 积极适应气候变化
提升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能力。探索城市适应气候变化建设管理模式,完善建筑设计、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水利、交通、能源设施适应能力。针对气象、地质、排洪防涝等灾害,建设极端气候应急联动指挥体系。搭建气候大数据、风险预警、应急管理等平台,提升部门、街道、社区智慧化服务能力。
构建综合防灾减灾体系。完善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网络,开展气候变化风险评估,提高风险实时动态研判能力。推进气候变化风险管理制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风险管理人才培养和宣传教育体系建设,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开展灾害风险高发区等防灾减灾应用示范、技术推广。
第七章 统筹推进“三水共治”,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
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污染减排和生态扩容两手发力,加强截污控源、清淤疏浚、调水引流,统筹水环境治理、水资源利用、水生态保护,持续推进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实现“有河有水、有草有鱼、人水和谐”目标。
第一节 强化水环境治理
深化工业水污染防治。制定并组织实施长江流域总磷污染控制方案,开展长江“三磷”排查整治“回头看”,对排污口及周边环境进行总磷监测。推进磷矿采选及磷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工艺提升及生产废水循环利用、磷石膏库渗滤液收集处理回用,推进磷肥企业工艺提升改造,加强末端排放管控和达标排放管理。建立激励机制,支持企业研究运用新技术,提升磷石膏综合利用率。推动化工、焦化、农药、造纸、制革、电镀、印染、有色、氮肥、原料药、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企业实施清洁化改造。持续以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分类管理,分期升级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持续开展城镇水污染治理。深入实施河湖长制,巩固地级及以上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果,确保水体“长治久清”。加快开展县级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清查和整治。加强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污水处理厂差别化分区提标改造。鼓励开展城市初期雨水收集处理体系建设。到2025年,全省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积极推进小微水体治理,基本实现小微水体污水无直排、水面无漂浮物、岸边无垃圾。
第二节 优化水资源利用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继续推进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加快推进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与勘界立标。实施从水源地到水龙头的全过程控制,健全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加强饮用水源信息公开。积极推进襄阳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黄冈市等城市应急和备用水源建设。推动南水北调跨界水体联保共治,持续抓好输水沿线区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南水北调工程水质安全。
建设节水型社会。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资源总量控制,到2025年底前用水总量控制在367.41亿立方米以内。大力推进农业节水增效,加快江汉平原等粮食主产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在鄂西山区和鄂北岗地积极发展集雨节灌,推进漳河水库灌区、东风渠灌区等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推动高耗水行业节水增效,开展企业用水审计、水效对标和节水改造,推进企业内部工业用水循环利用,提高重复利用率。重点围绕火电、石化、钢铁、有色、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创建一批工业废水循环利用示范企业、园区。全面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到2025年,全省40%以上县(区)级行政区达到节水型社会标准,鄂北地区全面完成节水型社会达标创建,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
保障河湖生态水量。实现江湖连通,优先开展汉江、汉北河、府澴河、天门河和“大东湖”生态水网、梁子湖以及通顺河等重要水系连通工程。优化水资源配置,实施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二期、引江补汉等重大引调水工程,推进大别山南麓、鄂东南水资源配置等工程。建立生态可持续的水资源调度方式,汉江流域实施丹江口、王甫洲、崔家营等重要控制性枢纽联合调度,清江流域实施干支流控制性水利水电工程联合调度,中小河流研究建立小水电退出机制。实施水库、拦河坝等生态泄流,强化汉江、清江干流重要水利水电工程生态流量泄放的监测,加强汉江、清江、府澴河、倒水、洪湖、梁子湖、斧头湖等重要水文断面生态流量在线监测。加快制定生态流量、生态水位的保障措施和工作制度。到2023年底前,重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和重点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目标确定基本完成。到2025年,重点河湖重要控制断面生态基流满足程度总体达到90%以上。
加强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农业农村污水的资源化利用,建设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循环利用有机结合的综合治理体系,在重点排污口下游、河流入湖口、支流入干流处等关键点位,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等工程设施,对处理达标后的排水和微污染河水进一步净化改善后,纳入区域水资源调配管理体系,用于区域内生态补水、工业生产和市政杂用。开展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示范,推动鄂北岗地资源性缺水地区开展城镇生活污水资源化循环利用,江汉平原水质性缺水地区开展水产养殖尾水综合利用。
第三节 推进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推进重要湿地保护与修复。严格湿地保护红线管控,全面保护国际重要湿地、国家湿地公园等,加强大九湖、二仙岩、七姊妹山等亚高山湿地保护力度,重点保护与修复洪湖、龙感湖、网湖等重要湿地。大力实施退耕还湿、退田还湿工程,加强汉江水土保持林、湿地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建设。推进实施江河湿地带、湖泊湿地群、以丹江口库区和三峡库区为主的人工湿地区保护修复工程,开展小微湿地保护修复。在三峡库区开展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多树种混交护坡、珍稀植物迁地保护、湿地管理站等工程建设。以洪湖和长湖为核心,实施四湖流域湿地保护与修复工程。加强退渔还湿,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湿地面积萎缩和功能破坏。健全湿地监测评价制度,重视湿地监测系统建设,强化湿地用途管制和利用监管。到2025年,重要湿地生态恢复(建设)面积累计达到66.67平方公里,湿地保有量保持在144.5万公顷。
积极开展美丽河湖建设。全面排查清理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内非法设置的用于捕捞、养殖的矮围。退还河湖生态空间,恢复水生生物通道及候鸟迁徙通道,保护和合理利用河湖水生生物资源。开展退垸还湖(河)、退耕还湖(湿)和植被恢复。强化洪湖、梁子湖、斧头湖、龙感湖、丹江口水库、三峡水库等重点湖库保护,在梁子湖开展水生植被恢复试点。加强四湖流域等江汉平原地区生态受损、富营养化严重的湖泊生态修复,持续推进入湖支流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及湖泊生态系统恢复重建。实施孝感汈汊湖、武汉武湖、钟祥南湖等湖泊清淤及综合治理试点工程。在四湖总干渠等生态破坏严重的河流开展清淤、植草、投放鱼虾贝类等工作,严厉打击滥捕滥捞违法行为。积极开展长江、清江、汉江等重点流域水生态专项调查和生态系统健康评估。
实施河湖生态缓冲带建设与保护。优先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地、自然保护区、“三场一通道”、野生动物保护栖息地等重要河流干流、重要支流及重点湖库生态缓冲带划定。优先在长江三峡地区开展河湖缓冲带生态修复试点。开展洪湖、斧头湖、梁子湖等大型湖泊生态缓冲带建设以及府澴河、四湖流域、东荆河、上西荆河、天门河、通顺河等水质较差的河流两岸生态缓冲带建设。加强生态湖滨带和水源涵养林等生态隔离带建设与保护。
第八章 加强协同控制,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聚焦重点区域、行业、领域,持续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加强PM2.5与O₃协同控制,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努力实现“蓝天白云、繁星闪烁”。
第一节 加强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
推进城市大气环境质量达标及持续改善。已达标城市巩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地级及以上城市编制实施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明确空气质量达标路线图及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并向社会公开。
强化PM2.5与O3协同治理。推动城市PM2.5浓度持续下降,有效遏制O₃浓度增长趋势。制定精准化、系统化的PM2.5与O₃污染协同控制治理方案,明确控制目标、路线图和时间表。统筹考虑PM2.5与O₃污染区域传输规律和季节性特征,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强化分区分时分类差异化精细化协同管控。持续开展大气传输通道污染特征研究,常态化开展PM2.5与O₃来源解析与成因分析,开展协同治理科技攻关。
完善区域协作机制。积极推进武汉城市圈、“襄十随神”“宜荆荆恩”城市群大气联防联控,构建秋冬季PM2.5、夏季O₃区域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建立统一协调、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区域预警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构建省内大气污染防治立体网络,推进区域形成“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管”联动体系。健全区域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区域监管数据互联互通,开展区域大气污染专项治理和联合执法。加强跨省区域联防联控力度,推动长江中游城市群建立联防联控机制。
健全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机制。继续加强省、市两级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实现城市7-10天预报、PM2.5与O₃预报准确率进一步提升。构建“省-市-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机制。探索建立轻、中度污染天气常态化应对响应机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规范预警分级标准体系,开展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科学制定减排措施,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
第二节 持续推进涉气污染源治理
加强重点行业污染治理。继续执行重点城市重点行业特别排放限值。加快推进现有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与评估监测,到2023年底前,武汉等重点城市钢铁企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其他地区钢铁企业2025年底前完成改造。推进焦化、水泥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进一步实施陶瓷、玻璃、有色、石化、工业锅炉、砖瓦等行业污染深度治理。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全过程管控。持续推进工业炉窑综合治理。积极推进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推广实施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
积极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过程综合整治。强化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实施情况执法检查,禁止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积极推进含VOCs产品源头替代工程,提高汽车整车制造、工业涂装、船舶制造、包装印刷、化工、家具等重点行业低VOCs含量涂料源头替代比例。实施全流程VOCs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汽油、石脑油、航煤等储罐综合治理,强化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及工艺过程中无组织排放控制,着力提升LDAR质量。全面提升治理设施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运行率、治理设施去除率,实施装卸废气收集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开展污水逸散废气专项治理,强化非正常工况废气收集处理,切实提高VOCs末端治理水平,确保达标排放。深化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综合整治,推广建设VOCs“绿岛”项目。加强油品储运销监管力度。引导石化、化工、煤化工、制药、农药等行业企业实施季节性调控。引导各地市政工程施工实施精细化管控。
持续开展移动源污染防治。加大新车生产环保一致性监督检查力度,从源头保障车辆达标排放。以柴油车为重点,推进实施路检路查,加大对柴油车集中使用和停放地的入户检查,积极推广使用视频门禁系统,完善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强化在用车环保达标监管。全面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实现汽车排放检验、维护维修闭环管理。持续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严格执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管控措施,加快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部门联合监管,推进老旧工程机械淘汰/改造,基本消除冒黑烟现象。实施船舶发动机第二阶段标准和油船油气回收标准,推动船舶发动机升级或尾气处理装置改造,加大上船燃油检测力度。推进丹江口库区船舶实施“油改电”。全省机场岸电使用率达到95%以上。强化清洁油品供应保障,强化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环节监管,加大劣质汽柴油打击力度,持续实施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治理。稳妥推进车用乙醇汽油使用。
加强大气面源污染治理。加强施工扬尘控制和监管,推进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积极推行绿色施工,将绿色施工纳入企业资质评价、信用评价,严格执行施工过程“六个百分百”,实施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管理。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治理,推进低尘机械化湿式清扫作业,推广主次干路高压冲洗与机扫联合作业模式,加大对城市空气质量影响较大的国道、省道及城市周边道路、城市支路、背街里巷等机械化清扫力度,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以城区、城乡结合部为重点,推进各类煤堆、灰堆、料堆、渣土堆、裸地等扬尘控制。城市裸露地面、粉粒类物料堆放以及大型煤炭和矿石等干散货码头堆场,全面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强化港口作业扬尘监管,开展干散货码头扬尘专项治理,鼓励有条件的码头堆场实施全封闭改造。强化秸秆禁烧,持续实施餐饮油烟污染整治,持续巩固禁鞭成果。
推进大气氨排放控制。加强工业企业氨排放源控制,推进脱硝系统氨捕集和氨逸散管控,开展氨排放与控制技术研究。推进养殖业、种植业大气氨排放减排,强化源头防控,优化化肥、饲料结构。
第三节 加强其他涉气污染物治理
深入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淘汰工作。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进出口的监管,鼓励、支持ODS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大幅减少ODS的使用量。实施含氢氯氟烃(HCFCs)淘汰和替代,氟化工行业含氢氯氟烃生产线实施减产和关闭,使用含氢氯氟烃生产线进行改造,继续推动三氟甲烷(HFC-23)的销毁和转化。
积极实施高风险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污染管控。严格控制人为汞排放源,开展汞污染源普查与登记,识别和统计有代表性的汞污染潜在释放源。构建汞污染监测体系,以水泥、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为主要控制对象,建立汞污染源排放清单,推动大气汞污染模拟、污染机制研究。控制和削减二噁英、铅等持久性有机物和持久性有毒化学品(POPs/PTS)排放。加强高风险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风险管控,开展重点区域生态环境风险排查评估,排查环境安全隐患。督促相关企业强化环境风险评估,加强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定期监测。完善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加强恶臭气体监测,鼓励开展恶臭投诉重点企业和园区电子鼻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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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任务(序号五十三)已完成整改,根据《山东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工作规定》(鲁环督改办〔2022〕8号)要求,现将任务整改情况进行公示。一、整改任务环境风险隐患突出。山东省涉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非法填埋倾倒案件仍呈高发态势。潍坊昌邑市2011年
2025年3月8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北大厅举行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二场“部长通道”集中采访活动,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参加并回答媒体记者提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记者:黄部长您好,这些年来,大家有一个明显的感受,就是天更蓝了、水更清了,我们身边的环境越来越好了。我想请问黄部长,去年的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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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目标到2025年,基本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初步形成全域覆盖、精准科学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到2035年,全面建立体系健全、机制顺畅、运行高效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为美丽福建全面建成提供有力支撑。中共福
《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24年11月1日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经2024年11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06年9月28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近日,中共吉林市委、吉林市人民政府印发了《美丽江城建设规划(2024-2035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规划以绿色低碳、环境优美、安全现代、生态宜居为总目标,全面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统筹推动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全力描绘“大东山水、秀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政府11月29日印发平湖市高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政策意见(2024年修订),《平湖市高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政策意见》共四部分十八条内容:一是生态文明示范建设政策,鼓励各主体开展各类生态示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等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示范创建项目,开展“无废细胞
2024年11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推进生态文明建
3月11日,湖北省政府印发《湖北建设全国碳市场中心实施方案》。文件提出,到2027年,碳市场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流动性进一步增强,交易规模进一步扩大,中碳登国家级基础设施平台功能进一步发挥,碳金融功能进一步拓展,湖北区域碳市场持续保持领先地位,全国碳市场中心建设初见成效。到2030年,
华星东方承建的湖北省十堰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烟气净化项目于2023年06月15日开工建设。ThefluegascleaningprojectofShiyanMunicipalsolidwasteincinerationpowergenerationinHubeiProvince,undertakenbyHuaxingEast,hasstartedconstructionsince15th.Jun2023.该项目设计规模日焚烧处理生活垃圾1200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10日,湖北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公示受理注册的售电公司相关信息的公告(2025年3月第二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湖北电力交易中心受理了湖北联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家售电公司的注册申请,对售电公司提交的市场注册相关申请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1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建设全国碳市场中心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方案》指出,到2027年,碳市场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流动性进一步增强,交易规模进一步扩大,中碳登国家级基础设施平台功能进一步发挥,碳金融功能进一步拓展,湖北区域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湖北能源披露2025年2月发电情况,2025年2月,公司完成发电量29.37亿千瓦时,同比减少15.60%。其中水电发电量同比减少57.56%,火电发电量同比减少5.74%,新能源发电量同比增加74.25%。公司本年累计完成发电量63.11亿千瓦时,同比减少16.13%。其中水电发电量同比减少59.17%,火电发电
湖北省首个国家级氢能项目——大冶绿电绿氢制储加用一体化氢能矿场综合建设项目,于2025年3月7日21时40分在黄石大冶市宋晚村姜桥制氢厂成功接电。该项目是湖北省唯一入选国家发展改革委清洁低碳氢能创新应用工程项目,计划总投资34.37亿元,将形成涵盖光伏发电、绿电制氢、氢储运加、氢能源车辆采购与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6日,湖北电力交易中心发布了2025年市场主体注册流程。详情如下: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近日,大唐湖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冀志军,注册资本2001万元,经营范围包含:供冷服务;储能技术服务;发电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3D打印服务;能量回收系统研发;充电桩销售等。企查查股权穿透显示,该公司由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间接全资持股。
近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3年湖北省生态环境统计公报》。详情如下:2023年湖北省生态环境统计公报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湖北省依法组织对2023年度排放源年报数据进行调查,依据《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4〕11号),现将2023年湖北省生态环境统计数据公布如下。一、统计范围2023年
截至2月28日,湖北公司全年累计发电10.04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8%,连续两个月超额完成发电量任务。今年以来,湖北公司深入落实“均衡增长战略”,以“开局拉满弓、起步卯足劲”的状态,全力以赴保安全、抢发电、创效益。强化生产调度,建立24小时主动预警机制,实行“精准+实时”常态化调度,紧盯机组异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1日,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经济开发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公布中标结果,中标人为中正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报价金额为凤凰科创生态园5.3元/平方米/年,广东鼎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5元/平方米/年。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经济开发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于2025年1月27日起发布了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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