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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2021-12-22 08:1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湖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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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夯实区域发展绿色底盘

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全力推进生态省建设,大力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推动形成区域绿色发展布局和绿色发展方式。建立健全城市群协同发展机制,加强生态环境共保联治,促进城市群生态环境质量整体提升,夯实“一主引领、两翼驱动、全域协同”区域发展布局的绿色底盘,服务全省高质量发展。

第一节 全力推进生态省建设

持续推进生态省建设试点。优化生态省建设目标指标和任务,2021年底前完成《湖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中期评估和修编。强化生态省建设组织领导,将生态省建设纳入地方党委、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加强系统谋划,统筹推进。制定生态省建设年度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联络员工作机制,定期研究生态省建设重点工作。健全跟踪调度评估机制,持续开展生态省建设年度考核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

深入推进“五级联创”。打造鄂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带。支持武汉市、宜昌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优先支持已创建成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的地区申报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加快推进襄阳市、荆州市、孝感市等地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创建。提升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质量,打造精品生态镇村。推动建立省-市-县联动的示范创建激励机制。强化生态文明示范创建模式的宣传推广,凝练“湖北样本”,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迈上新台阶。统筹推进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美丽城市、美丽乡村建设,助力“五级联创”。“十四五”期间,力争新增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不少于25个、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30个、省级生态乡镇200个、省级生态村1000个。

第二节 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开展生态产品信息普查,建立生态产品目录清单。开展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探索生态产品定价、认证与成果运用。大力推进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生态产品公用品牌建设,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增值。鼓励各地积极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和路径,推动生态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加快推动武汉绿色发展示范、三峡地区绿色发展,实施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生态保护协作工程,支持十堰市、神农架林区、恩施州等地创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总结推广鄂州市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动重点生态功能区取消经济发展类指标考核,其他主体功能区实行经济发展和生态产品价值“双考核”。创新金融产品,加大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金融支持力度。推动生态产品交易中心建设。

积极开展“两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探索“两山”转化路径和制度,支持十堰市打造“两山”实践创新先行区,支持恩施州等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两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到2025年,力争新增5个“两山”实践创新基地。加大“两山”实践创新基地监管和宣传力度,总结凝练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两山”转化模式,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益借鉴。

第三节 构建国土空间保护新格局

筑牢“三江四屏千湖一平原”生态格局。坚持主体功能区定位,优化城市化地区、农产品主产区、生态功能区三大空间结构,减少人类活动对自然生态空间的占用。支持生态功能区把发展重点放在保护生态环境、提供生态产品上。统筹长江、汉江、清江流域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构建水生态保护网,加快建设绿色生态廊道。强化大别山、武陵山、秦巴山、幕阜山四大生态屏障水土保持、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加强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神农架林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增强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供给能力,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建设丹江口水源区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推进洪湖、斧头湖、长湖、梁子湖等湖泊湿地生态功能修复与保护,恢复江湖连通廊道和湿地蓄水调洪能力。加强江汉平原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提升耕地生态功能,保障全省粮食安全。

落实“三线一单”管控要求。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优化调整“三线一单”相关内容,建立全省统一的“三线一单”信息管理平台。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试点,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体系,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强化“三线一单”分区管控,严格落实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分区分类管控要求,将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作为区域内产业布局、结构调整、资源开发、城镇建设、重大项目选址、规划环评、生态环境治理与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四节 推进城市群生态环境共保联治

建立城市群生态环境共保联治机制。编制城市群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和工作方案。统筹推进武汉城市圈、“襄十随神”“宜荆荆恩”城市群跨界区域流域协同治理、大气联防联控、生态空间共建、环境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强化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同开展工业源、移动源专项治理行动。强化跨界流域、湖泊、水库等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协同建设生态廊道。合力严管生态保护红线,共同建设生态屏障。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机制,推进污水、垃圾、危险废物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提升环境治理效能。积极推进城市群生态环境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完善环境风险管理和协同应对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建立多样化生态补偿机制,加强跨界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

武汉城市圈。打造长江经济带绿色城市圈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同城化示范区。发挥武汉市环境科技和人才优势,壮大节能环保产业规模。开展大气污染综合防控,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和深度治理工程,推进钢铁、石化、汽车制造、火电、水泥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和循环化改造。推动长江、汉江、府澴河、东荆河、汉北河以及梁子湖、斧头湖、武湖、龙感湖等重要流域湖泊系统治理。建设长江干线及长江支流生态廊道、洪湖-梁子湖、汉江-汈汊湖等湖库生态廊道。围绕环武汉主城区周边50公里左右生态区域,建设环城生态带,加强大别山、幕阜山生态屏障建设。实施森林城市群协同建设工程,积极开展以武汉市为中心城市的“湖北长江森林城市群”建设,支持咸宁市建设自然生态公园城市。推进城市圈开展跨界断面水质生态补偿。建立汉江、汉北河、府澴河上下游水环境联合监管及应急处理机制。

“襄十随神”城市群。建设汉江生态经济带高水平保护和“两山”转化示范区。重点加强秦巴山、汉江、丹江口水库交界地区生态保护。优化汉江水资源调度,保障汉江生态流量,联合开展汉江生态保护与修复,提升汉江沿岸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打造汉江绿色保护带。推进鄂北生态防护林、鄂北水资源配置二期、引江补汉、沿汉江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修复、汉江干支流矿山生态修复、丹江口水库涵养林、府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鄂北旱包子地区水资源优化配置、随南大洪山北麓区域水系连通工程、随州“三区两线”矿山复绿和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联合打造鄂北生态屏障。支持神农架林区建设示范国家公园,持续实施联合国环境署GEF大神农架项目。

“宜荆荆恩”城市群。打造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先行示范区。加强长江、清江、沮漳河、三峡水库、漳河水库、四湖流域等重点流域的协同治理与保护,建设长江、清江生态廊道。大力推广宜昌市黄柏河流域治理示范经验,提升流域综合治理水平。强化生态空间保护和修复,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共同建设武陵山生态屏障。支持宜昌市和恩施州共同打造“两山”实践创新基地、支持荆州建设国家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基地、支持荆门建设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市和省级绿色发展示范市。加强宜昌市、荆门市磷石膏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研究,有效减少总磷污染。积极推进宜昌市、恩施州建立清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

第五章 持续推进结构调整,提升绿色发展水平

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着力构建绿色产业体系,推动资源能源高效利用,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第一节 推进产业绿色发展

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和压减过剩产能。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加速淘汰经营不规范、无法达标排放的小淀粉、小制糖、小屠宰及肉类加工、小磷肥、小磷矿企业。严格控制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黄磷、电解锰等行业新增产能。稳步推进钢铁、水泥、煤炭、平板玻璃、电解铝、砖瓦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强化产能化解及置换。严禁钢铁、水泥、电解铝、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扩能。

严格执行环境准入制度。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的城市制定更加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所需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排放量指标进行减量替代。

推动重点行业绿色转型。大力推进钢铁、水泥、玻璃、有色、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全流程清洁化、循环化、低碳化技术改造,加快实施限制类产能装备的升级改造。全面实施能效提升计划,持续推进清洁生产审核,提升焦化、煤化工、工业锅炉、工业炉窑等重点领域和园区清洁化利用水平。稳步推进6市1区(襄阳市、宜昌市、荆州市、十堰市、荆门市、黄石市、武汉市硚口区等6市1区)。老工业区企业搬迁改造,力争到2022年全面完成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任务。

大力发展绿色环保产业。发展壮大高端装备、生物、新能源、新材料、绿色低碳、数字创意等新兴产业,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化、集群化、生态化发展,提升绿色环保等新兴产业发展能级。强化政策引导,支持绿色低碳、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支持谷城等地建设国家绿色产业示范基地。

大力开展绿色园区建设。推动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合,促进废物综合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使用,实现绿色低碳发展。全面推进建材、化工、铸造、电镀、加工制造等传统制造业集群和工业园区循环化发展。支持长江国际低碳产业园建设,打造全省低碳产业发展高地。鼓励开展绿色园区创建。全面开展各级各类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大力推进绿色工厂建设,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级绿色工厂。

大力支持绿色技术创新。培育壮大绿色技术创新主体,以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核心,充分利用七个湖北实验室,充分发挥湖北高校科研优势,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发展面向企业节能降碳需求的低碳技术服务,推动绿色低碳技术在各领域应用转化,大力推广个性化定制、服务化延伸等新业态、新模式。加强绿色技术创新的交流与合作,推动绿色创新技术“引进来,走出去”,积极参与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完善绿色技术创新成果应用政策体系,加速创新成果转化应用,打造中部绿色技术创新引领区。

第二节 加强资源能源高效利用

持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合理规划重大耗煤项目布局,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持续实施燃煤锅炉淘汰,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在焦化、工业炉窑、煤化工、工业锅炉等重点用煤领域,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全省现有的自备燃煤机组改为公用或清洁能源替代。加强商品煤质量和散煤销售监管,实施年用煤量大于1000吨的煤炭使用单位用煤台账管理。开展鄂西北山区散煤清洁化替代。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评审查约束和倒逼作用,加强能耗“双控”考核结果应用。

深化能源结构优化调整。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加大宜昌、恩施地区页岩气调查评价及勘探开发力度,建设鄂西页岩气勘探开发综合示范区。推进荆州煤制天然气项目实施。加快天然气储气能力建设,推进天然气管网建设与互联互通,实施“气化乡镇”工程,推进天然气在居民、工商业、交通运输等领域应用。大力推进“气化长江”工程,扩大全省天然气利用规模和覆盖范围,到2025年全省天然气消费量达到100亿立方米左右,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7%左右。推动多种能源集约高效利用,积极推进工业园区建设集中供热设施,统筹规划热电联产项目,建设高效热电机组,同步完善配套供热管网。大力推进储能和智慧能源建设,探索开展智慧能源创新示范。

积极开发利用清洁能源。扩大非化石能源消费途径及比重,积极争取国家提高三峡电能湖北消纳比例,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大力推进太阳能开发利用,推动光伏发电与乡村振兴相结合,选择部分地区开展户用光伏发电建设整村推进试点,采取集中建设、统一管理等方式发展户用光伏发电。在宜昌市、襄阳市、荆州市等产粮区和蔬菜产区建设生物质成型燃料项目。在风能资源丰富区有序推进集中式风电项目建设,在江汉平原、开发区等区域建设以就地消纳为主的分散式风电项目。大力推进沼气、生物质等清洁能源利用。加快推进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积极探索地热能、氢能开发利用。

加强重点领域节能。促进冶金、化工、建材等行业重点企业建立完善能源管控中心,改造高耗能通用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实施能量系统优化、节能技术改造等重点工程,推进工业、建筑、交通等重点领域和公共机构、数字基础设施等重点用能单位能效提升,加快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探索开展县(市、区)节能评估。

加快构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支持宜昌市、襄阳市建设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推广荆门格林美循环产业园发展模式,加快建设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园和国家级资源综合利用基地。推进快递包装绿色转型,在武汉、鄂州、恩施等快递示范城市开展可循环、可折叠包装产品应用试点与绿色发展综合试点。推进太阳能光伏组件、动力蓄电池等新品种废弃物和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积极推进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积极开展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创建试点,探索“互联网+资源回收”模式,实现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和生活垃圾分类网络“两网融合”,到2025年底,全省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以上。健全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体系,到2025年,设区城市基本建成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

第三节 构建绿色交通运输体系

大力推进货物运输绿色转型。推进物流铁路干线及专线建设,建设荆门化工循环产业园铁路、麻城石材铁路等专线。大力推进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大宗货物“公转铁”“公转水”工程,有序推进大宗货物集疏港运输向铁路和水路转移,优先保障煤炭、焦炭、矿石、粮食等大宗货物铁路运力供给,重点推进宜昌港、荆州港等港口的煤炭集港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对接“一带一路”、湖北“五纵四横”综合运输通道,加快多式联运通道建设,打造“车船直取、无缝连接”铁水联运示范项目。加快全省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建设和船舶受电设施改造,提高岸电设施使用率。

加快推动车船结构升级优化。加快实施老旧车船淘汰更新,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实施轻型车和重型车国6b排放标准,全面实施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第四阶段、船舶第二阶段排放标准。推进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使用,推动新能源汽车在公共服务、城市配送、港口机场作业、货物运输等领域应用,加快推动充换电、加氢等基础设施建设。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加快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航运船舶,大力推动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加大清洁能源船舶推广力度,在长江干线推广应用LNG动力船舶。

构建高效集约的绿色流通体系。建立绿色流通发展长效机制,将绿色流通纳入节能减排资金、内贸发展资金支持范围。建设现代综合运输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优化完善综合运输通道布局,加强高铁货运和国际航空货运能力建设,加快形成内外联通、安全高效的物流网络。全面推进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加快构建“集约、高效、绿色、智能”的城市货运配送服务体系。重点支持试点示范企业发展,对新能源货运配送车辆营运、配送中心建设、先进组织模式推广应用、市场主体培育等方面予以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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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深入开展碳达峰行动,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坚持减污降碳协同、减缓和适应并重,围绕落实二氧化碳排放达峰目标与碳中和愿景,全面推进碳达峰行动,高水平推进碳市场和低碳试点示范建设,强化气候安全保障,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第一节 开展碳排放达峰行动

推进区域碳排放达峰。实施湖北省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坚持“分类指导、梯次推进”的原则,明确达峰路线图,推动地市开展碳达峰示范,加大减排力度,完善政策措施,确保2030年前梯次有序达峰。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开展空气质量达标与碳达峰“双达”行动,建设“双达”示范城市。

推进重点领域行业碳达峰。实施能源、工业、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领域和钢铁、建材、化工、电力等重点行业碳达峰行动。推动汽车、化工、钢铁等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实施一批绿色制造示范项目。鼓励大型国有企业制定碳达峰行动方案、实施碳减排示范工程。

第二节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控制工业过程二氧化碳排放。控制水泥、石灰、钢铁、电石等行业生产过程二氧化碳排放,实施全流程二氧化碳减排示范工程。推广水泥生产原料替代技术,鼓励利用转炉渣等非碳酸盐工业固体废物作为原辅料生产水泥。加大二氧化碳减排重大项目和技术创新扶持力度。

控制交通领域二氧化碳排放。完善低碳交通体系,以长江、汉江、江汉运河等高等级航道为重点推广节能环保船型,大力发展长江-汉江干支流集装箱联运。完善公交优先的城市交通运输体系,发展城市轨道交通、智能交通和慢行交通,全面推进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等国家公交都市及荆州市、十堰市等省级公交示范城市建设。

控制建筑领域二氧化碳排放。积极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构建绿色低碳建筑体系,大力推广绿色建筑技术以及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因地制宜推动太阳能、地热能、浅层地温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支持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等城市率先开展“被动式”超低能耗或近零能耗建筑建设试点。持续推进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绿色节能改造。着力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绿色建造,鼓励有条件的中心城区使用装配式建筑,建成一批绿色生态城镇、绿色社区、绿色校园、绿色医院。

控制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加强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和管理。挖掘煤矿和油气领域甲烷减排潜力。控制硝酸、铝、电力设备生产过程氧化亚氮、全氟化碳、六氟化硫排放,控制制冷设备、保温材料生产含氢氯氟烃排放。加强标准化规模种养,控制农田和畜禽养殖甲烷和氧化亚氮排放。控制废弃物处理温室气体排放,加强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甲烷排放控制和回收利用。

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建立健全温室气体统计核算体系,常态化推进省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完善市州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工作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展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加强温室气体监测和气候变化对承受力脆弱地区的影响观测,完善控制温室气体预测预警机制。探索制定工业、农业温室气体和污染物减排协同控制方案。加强污水、垃圾等集中处置设施温室气体排放协同控制。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重点单位监管并纳入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体系。

第三节 大力推进碳市场建设

深入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完善碳市场制度体系,扩大碳市场覆盖范围,优化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适时适度开展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初始配额有偿分配,完善配额投放制度。完善碳排放报告、监测和核查体系,建立核查机构的准入、考核和退出机制,推进年度碳排放核查和履约,确保碳排放交易履约率。大力培育低碳新兴服务业,鼓励发展节能低碳认证、碳审计、碳核查、碳咨询等服务。加强碳市场风险监管与防范,确保市场健康运行。

积极参与全国碳市场建设。高质量完成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建设和机构组建,开展碳资产确权、登记、结算,完善信息披露、风险管理、系统对接、灾备管理等工作,做好系统运维,为全国碳市场稳定运行提供支撑。积极做好纳入全国碳市场企业的引导管理,加快推进区域性碳市场与全国碳市场的深度融合。

突破性开展碳金融创新。创新碳交易产品和碳金融工具,完善绿色金融体系,努力将武汉市打造成为全国碳金融中心。依托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充分对接绿色“一带一路”、湖北自贸试验区建设,打造绿色交易博览会,推动绿色贸易发展。积极承办国际碳市场高峰论坛,推动建设低碳技术交易中心、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培训基地等国际合作平台,吸引更多的绿色产品、绿色技术、绿色项目、绿色投资汇聚湖北。

第四节 积极开展试点示范

推进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建设。组织开展近零碳城镇、园区、社区、校园及商业试点,推动试点地区实施减源、增汇和替代工程,实现区域内近零碳排放,形成中部地区、长江经济带乃至全国可复制、可推广的样板。到2025年,建成全省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20个左右。

拓展低碳试点示范。发挥武汉市在全国低碳发展领域的领头羊作用,开展碳中和路径研究,探索开展碳中和示范区建设。深化省级低碳城市(镇)试点示范,开展工业园区、社区、建筑、交通、商业等领域低碳试点示范。开展气候适应性城市试点。实施减碳示范工程,组建一批省级绿色技术研发中心,开展低碳产品推广工程和高碳产品节约替代示范工程。加大碳中和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重点项目支持力度。推动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技术的示范应用。

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推进一批气候投融资重点项目建设,建立湖北省绿色金融综合服务平台,鼓励开展与气候投融资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第三方认证。积极争取国家气候投融资试点,积极承接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子基金,探索可持续、可推广的气候投融资发展模式,建立具有湖北特色的气候投融资体系。

开展“碳汇+”交易试点。大力实施植树造林、天然林保护等工程,增强森林、湿地、农业用地储碳能力,增加生态系统碳汇。大力开展“碳汇+”交易助推乡村振兴试点,逐步引入农田碳汇、测土配方减碳、矿产资源绿色开发收益共享等其他“碳汇+”交易。开发“碳汇+”项目核算方法,完善“碳汇+”交易收益分配和抵消机制,2025年底前在全省推广“碳汇+”交易。

开展碳普惠制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碳信用卡、碳积分、碳币等创新性碳普惠金融产品,引导市民、企业参与碳中和行动。积极搭建碳普惠平台,建立碳普惠数据采集、登记系统,促进碳普惠制试点。

第五节 积极适应气候变化

提升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能力。探索城市适应气候变化建设管理模式,完善建筑设计、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水利、交通、能源设施适应能力。针对气象、地质、排洪防涝等灾害,建设极端气候应急联动指挥体系。搭建气候大数据、风险预警、应急管理等平台,提升部门、街道、社区智慧化服务能力。

构建综合防灾减灾体系。完善灾害监测预警预报网络,开展气候变化风险评估,提高风险实时动态研判能力。推进气候变化风险管理制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风险管理人才培养和宣传教育体系建设,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开展灾害风险高发区等防灾减灾应用示范、技术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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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统筹推进“三水共治”,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

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污染减排和生态扩容两手发力,加强截污控源、清淤疏浚、调水引流,统筹水环境治理、水资源利用、水生态保护,持续推进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实现“有河有水、有草有鱼、人水和谐”目标。

第一节 强化水环境治理

深化工业水污染防治。制定并组织实施长江流域总磷污染控制方案,开展长江“三磷”排查整治“回头看”,对排污口及周边环境进行总磷监测。推进磷矿采选及磷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工艺提升及生产废水循环利用、磷石膏库渗滤液收集处理回用,推进磷肥企业工艺提升改造,加强末端排放管控和达标排放管理。建立激励机制,支持企业研究运用新技术,提升磷石膏综合利用率。推动化工、焦化、农药、造纸、制革、电镀、印染、有色、氮肥、原料药、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企业实施清洁化改造。持续以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分类管理,分期升级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持续开展城镇水污染治理。深入实施河湖长制,巩固地级及以上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果,确保水体“长治久清”。加快开展县级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清查和整治。加强城镇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污水处理厂差别化分区提标改造。鼓励开展城市初期雨水收集处理体系建设。到2025年,全省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积极推进小微水体治理,基本实现小微水体污水无直排、水面无漂浮物、岸边无垃圾。

第二节 优化水资源利用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继续推进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加快推进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与勘界立标。实施从水源地到水龙头的全过程控制,健全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加强饮用水源信息公开。积极推进襄阳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黄冈市等城市应急和备用水源建设。推动南水北调跨界水体联保共治,持续抓好输水沿线区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南水北调工程水质安全。

建设节水型社会。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资源总量控制,到2025年底前用水总量控制在367.41亿立方米以内。大力推进农业节水增效,加快江汉平原等粮食主产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在鄂西山区和鄂北岗地积极发展集雨节灌,推进漳河水库灌区、东风渠灌区等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推动高耗水行业节水增效,开展企业用水审计、水效对标和节水改造,推进企业内部工业用水循环利用,提高重复利用率。重点围绕火电、石化、钢铁、有色、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创建一批工业废水循环利用示范企业、园区。全面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到2025年,全省40%以上县(区)级行政区达到节水型社会标准,鄂北地区全面完成节水型社会达标创建,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

保障河湖生态水量。实现江湖连通,优先开展汉江、汉北河、府澴河、天门河和“大东湖”生态水网、梁子湖以及通顺河等重要水系连通工程。优化水资源配置,实施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二期、引江补汉等重大引调水工程,推进大别山南麓、鄂东南水资源配置等工程。建立生态可持续的水资源调度方式,汉江流域实施丹江口、王甫洲、崔家营等重要控制性枢纽联合调度,清江流域实施干支流控制性水利水电工程联合调度,中小河流研究建立小水电退出机制。实施水库、拦河坝等生态泄流,强化汉江、清江干流重要水利水电工程生态流量泄放的监测,加强汉江、清江、府澴河、倒水、洪湖、梁子湖、斧头湖等重要水文断面生态流量在线监测。加快制定生态流量、生态水位的保障措施和工作制度。到2023年底前,重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和重点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目标确定基本完成。到2025年,重点河湖重要控制断面生态基流满足程度总体达到90%以上。

加强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农业农村污水的资源化利用,建设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循环利用有机结合的综合治理体系,在重点排污口下游、河流入湖口、支流入干流处等关键点位,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等工程设施,对处理达标后的排水和微污染河水进一步净化改善后,纳入区域水资源调配管理体系,用于区域内生态补水、工业生产和市政杂用。开展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示范,推动鄂北岗地资源性缺水地区开展城镇生活污水资源化循环利用,江汉平原水质性缺水地区开展水产养殖尾水综合利用。

第三节 推进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推进重要湿地保护与修复。严格湿地保护红线管控,全面保护国际重要湿地、国家湿地公园等,加强大九湖、二仙岩、七姊妹山等亚高山湿地保护力度,重点保护与修复洪湖、龙感湖、网湖等重要湿地。大力实施退耕还湿、退田还湿工程,加强汉江水土保持林、湿地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建设。推进实施江河湿地带、湖泊湿地群、以丹江口库区和三峡库区为主的人工湿地区保护修复工程,开展小微湿地保护修复。在三峡库区开展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多树种混交护坡、珍稀植物迁地保护、湿地管理站等工程建设。以洪湖和长湖为核心,实施四湖流域湿地保护与修复工程。加强退渔还湿,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湿地面积萎缩和功能破坏。健全湿地监测评价制度,重视湿地监测系统建设,强化湿地用途管制和利用监管。到2025年,重要湿地生态恢复(建设)面积累计达到66.67平方公里,湿地保有量保持在144.5万公顷。

积极开展美丽河湖建设。全面排查清理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内非法设置的用于捕捞、养殖的矮围。退还河湖生态空间,恢复水生生物通道及候鸟迁徙通道,保护和合理利用河湖水生生物资源。开展退垸还湖(河)、退耕还湖(湿)和植被恢复。强化洪湖、梁子湖、斧头湖、龙感湖、丹江口水库、三峡水库等重点湖库保护,在梁子湖开展水生植被恢复试点。加强四湖流域等江汉平原地区生态受损、富营养化严重的湖泊生态修复,持续推进入湖支流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及湖泊生态系统恢复重建。实施孝感汈汊湖、武汉武湖、钟祥南湖等湖泊清淤及综合治理试点工程。在四湖总干渠等生态破坏严重的河流开展清淤、植草、投放鱼虾贝类等工作,严厉打击滥捕滥捞违法行为。积极开展长江、清江、汉江等重点流域水生态专项调查和生态系统健康评估。

实施河湖生态缓冲带建设与保护。优先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地、自然保护区、“三场一通道”、野生动物保护栖息地等重要河流干流、重要支流及重点湖库生态缓冲带划定。优先在长江三峡地区开展河湖缓冲带生态修复试点。开展洪湖、斧头湖、梁子湖等大型湖泊生态缓冲带建设以及府澴河、四湖流域、东荆河、上西荆河、天门河、通顺河等水质较差的河流两岸生态缓冲带建设。加强生态湖滨带和水源涵养林等生态隔离带建设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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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加强协同控制,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聚焦重点区域、行业、领域,持续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加强PM2.5与O₃协同控制,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努力实现“蓝天白云、繁星闪烁”。

第一节 加强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

推进城市大气环境质量达标及持续改善。已达标城市巩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地级及以上城市编制实施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明确空气质量达标路线图及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并向社会公开。

强化PM2.5与O3协同治理。推动城市PM2.5浓度持续下降,有效遏制O₃浓度增长趋势。制定精准化、系统化的PM2.5与O₃污染协同控制治理方案,明确控制目标、路线图和时间表。统筹考虑PM2.5与O₃污染区域传输规律和季节性特征,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强化分区分时分类差异化精细化协同管控。持续开展大气传输通道污染特征研究,常态化开展PM2.5与O₃来源解析与成因分析,开展协同治理科技攻关。

完善区域协作机制。积极推进武汉城市圈、“襄十随神”“宜荆荆恩”城市群大气联防联控,构建秋冬季PM2.5、夏季O₃区域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建立统一协调、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区域预警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构建省内大气污染防治立体网络,推进区域形成“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管”联动体系。健全区域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区域监管数据互联互通,开展区域大气污染专项治理和联合执法。加强跨省区域联防联控力度,推动长江中游城市群建立联防联控机制。

健全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机制。继续加强省、市两级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实现城市7-10天预报、PM2.5与O₃预报准确率进一步提升。构建“省-市-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机制。探索建立轻、中度污染天气常态化应对响应机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规范预警分级标准体系,开展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科学制定减排措施,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

第二节 持续推进涉气污染源治理

加强重点行业污染治理。继续执行重点城市重点行业特别排放限值。加快推进现有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与评估监测,到2023年底前,武汉等重点城市钢铁企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其他地区钢铁企业2025年底前完成改造。推进焦化、水泥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进一步实施陶瓷、玻璃、有色、石化、工业锅炉、砖瓦等行业污染深度治理。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全过程管控。持续推进工业炉窑综合治理。积极推进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推广实施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

积极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过程综合整治。强化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实施情况执法检查,禁止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积极推进含VOCs产品源头替代工程,提高汽车整车制造、工业涂装、船舶制造、包装印刷、化工、家具等重点行业低VOCs含量涂料源头替代比例。实施全流程VOCs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汽油、石脑油、航煤等储罐综合治理,强化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及工艺过程中无组织排放控制,着力提升LDAR质量。全面提升治理设施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运行率、治理设施去除率,实施装卸废气收集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开展污水逸散废气专项治理,强化非正常工况废气收集处理,切实提高VOCs末端治理水平,确保达标排放。深化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综合整治,推广建设VOCs“绿岛”项目。加强油品储运销监管力度。引导石化、化工、煤化工、制药、农药等行业企业实施季节性调控。引导各地市政工程施工实施精细化管控。

持续开展移动源污染防治。加大新车生产环保一致性监督检查力度,从源头保障车辆达标排放。以柴油车为重点,推进实施路检路查,加大对柴油车集中使用和停放地的入户检查,积极推广使用视频门禁系统,完善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强化在用车环保达标监管。全面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实现汽车排放检验、维护维修闭环管理。持续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严格执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管控措施,加快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部门联合监管,推进老旧工程机械淘汰/改造,基本消除冒黑烟现象。实施船舶发动机第二阶段标准和油船油气回收标准,推动船舶发动机升级或尾气处理装置改造,加大上船燃油检测力度。推进丹江口库区船舶实施“油改电”。全省机场岸电使用率达到95%以上。强化清洁油品供应保障,强化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环节监管,加大劣质汽柴油打击力度,持续实施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治理。稳妥推进车用乙醇汽油使用。

加强大气面源污染治理。加强施工扬尘控制和监管,推进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积极推行绿色施工,将绿色施工纳入企业资质评价、信用评价,严格执行施工过程“六个百分百”,实施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管理。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治理,推进低尘机械化湿式清扫作业,推广主次干路高压冲洗与机扫联合作业模式,加大对城市空气质量影响较大的国道、省道及城市周边道路、城市支路、背街里巷等机械化清扫力度,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以城区、城乡结合部为重点,推进各类煤堆、灰堆、料堆、渣土堆、裸地等扬尘控制。城市裸露地面、粉粒类物料堆放以及大型煤炭和矿石等干散货码头堆场,全面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强化港口作业扬尘监管,开展干散货码头扬尘专项治理,鼓励有条件的码头堆场实施全封闭改造。强化秸秆禁烧,持续实施餐饮油烟污染整治,持续巩固禁鞭成果。

推进大气氨排放控制。加强工业企业氨排放源控制,推进脱硝系统氨捕集和氨逸散管控,开展氨排放与控制技术研究。推进养殖业、种植业大气氨排放减排,强化源头防控,优化化肥、饲料结构。

第三节 加强其他涉气污染物治理

深入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淘汰工作。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进出口的监管,鼓励、支持ODS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大幅减少ODS的使用量。实施含氢氯氟烃(HCFCs)淘汰和替代,氟化工行业含氢氯氟烃生产线实施减产和关闭,使用含氢氯氟烃生产线进行改造,继续推动三氟甲烷(HFC-23)的销毁和转化。

积极实施高风险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污染管控。严格控制人为汞排放源,开展汞污染源普查与登记,识别和统计有代表性的汞污染潜在释放源。构建汞污染监测体系,以水泥、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为主要控制对象,建立汞污染源排放清单,推动大气汞污染模拟、污染机制研究。控制和削减二噁英、铅等持久性有机物和持久性有毒化学品(POPs/PTS)排放。加强高风险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风险管控,开展重点区域生态环境风险排查评估,排查环境安全隐患。督促相关企业强化环境风险评估,加强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定期监测。完善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加强恶臭气体监测,鼓励开展恶臭投诉重点企业和园区电子鼻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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