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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利用原则,加快完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大力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统筹考虑生态系统的完整性,推进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开展城市生态系统修复,提升全域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第一节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摸清生物多样性底数。组织开展全省生物多样性调查、观测和评估。开展生物遗传资源调查和登记工作,推进生物多样性和生物遗传资源数据库建设。2023年底前,以长江干流重点区域为试点,选取1-2个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观测和评估试点。2025年底前,完成全省生物多样性调查、观测和评估,摸清全省生物多样性本底状况。
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制定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整体保护规划,建立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监测网络。加强珍稀濒危动植物和古树名木的拯救保护、珍稀濒危物种重要栖息地保护与修复,重点实施金丝猴、麋鹿、东方白鹳、江豚、大别山五针松、罗田玉兰、对节白蜡等珍稀濒危物种抢救保护工程,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基因保存设施以及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良种基地等设施建设,推进就地保护、迁地保护、种质资源保存、人工扩繁、野外回归等工作,科学采取再引进方式,逐渐壮大野外种群,连通生态廊道。推动建设秦巴山(湖北)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积极申报设立秦巴山生物多样性保护研究中心,争取试点打造秦巴山区生物多样性国家公园保护体系。
加强生物安全管理。依法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加强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开展外来物种入侵防控技术研究和成效评估。推动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风险评估,加强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安全监管。完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体系。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联动执法,加大对破坏森林水域、狩猎经营珍稀动植物等破坏、危及生物多样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开展生物多样性观测研究。优化生物多样性观测网络布局,建立指示生物观测和综合观测相结合的观测站点,完善常态化观测试点。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内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建设森林生态系统观测站,选取全省珍稀濒危物种和极小种群建立固定样方,开展物种组成、分布、变化及人类活动影响等研究。以湖北长江干流分布的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为重点,建设长江中游水生生物多样性观测站,聚焦长江十年禁渔期水生生物分布及变化研究,逐步形成水生生物多样性观测网络。
第二节 强化自然保护地建设和监管
推进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科学划定自然保护地类型范围及分区,加快构建科学、规范、高效的自然保护地体系。2025年底前,完善全省自然保护地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完成全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勘界立标,做好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面落实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初步形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强化自然保护地监管。建设全省自然保护地“天空地一体化”生态监测网络体系,加强监测数据集成分析和综合运用。建立完善湖北省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制度。定期开展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和实地核查,深入推进“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严格执法监督,加强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定期开展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强化评估成果运用。
开展生态系统状况评估。建立生态状况定期遥感调查评估制度,生态保护红线、县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状况遥感调查评估每年完成一次。依托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和“天空地一体化”生态监测网络体系,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状况调查评估。以生态系统样点实地调查和生态系统关键参数地面观测为基础,建立覆盖全省的动态监测(评估)体系,评估全省生态系统格局、质量、服务功能等生态系统状况及其变化,定期发布生态状况变化调查评估报告。
第三节 实施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修复
加强森林生态系统建设与保护。全面推行林长制,保护森林资源。实施封育保护、生态移民、舍饲圈养,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继续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天然林保护、公益林建设,加强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和防护林建设。实施造林绿化工程,深入推进长江、汉江和清江流域宜林地造林绿化,加大省界门户造林绿化力度,到2025年完成造林绿化120万亩。实施森林质量提升工程,重点加强长江、汉江、清江沿线和大别山、武陵山、秦巴山、幕阜山区森林质量提升和天然林保护,到2025年完成森林质量提升520万亩。推进湖北长江和湖北汉江两大森林城市群建设,到2025年建设国家森林城市3个、省级森林城市13个、森林城镇75个、森林乡村100个。加强森林抚育和退化林修复,坚持用养结合,合理降低开发利用强度。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严厉打击乱砍滥伐、非法开垦占用等违法行为。
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全面推进长江三峡地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建设。以“三江”流域、“四屏”地区、“两库”为重点,积极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申报建设。大力实施河湖和湿地保护修复、退耕还林还草、退田还湖还湿、水土流失和石漠化综合治理、土地综合整治、矿山生态修复等工程。提升丹江口库区等重点区域水土保持与水源涵养功能,加大三峡库区和大别山区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实施清洁小流域建设和坡耕地综合整治,建设长江、汉江、清江绿色生态廊道。2025年底前,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8000平方公里。加强十堰市、恩施州等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强化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
第四节 推进城市生态系统保护修复
开展城市生态环境调查评估。加强城市陆域生态调查评估,对城市山体、水系、湿地、绿地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开展摸底调查,摸清全省城市陆域生态系统本底,找出生态问题突出、亟需修复的区域,有针对性地开展生态治理。积极推进城市体检。
加强城市山体保护与修复。注重保护城市山体的自然风貌,禁止在生态敏感区域开山采石、破山修路、劈山造城。根据城市山体受损情况,因地制宜采取科学的工程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重建山体植被群落,恢复自然形态。在保障安全和生态功能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多种山体修复利用模式。
增强城市绿地生态功能。科学规划布局城市绿环、绿廊、绿楔、绿道,推进生态修复和功能完善工程,提升城市品质。因地制宜规划建设或改造一批“口袋公园”,优化城市绿地布局,均衡布局公园绿地,推动湿地公园、雨水花园等海绵绿地建设,推广老旧公园提质改造,打造公园城市。通过拆迁建绿、破硬复绿、见缝插绿等,拓展城市绿色空间,到2025年,全省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6%以上。
第十一章 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有力促进乡村生态振兴
严格保护农业生产空间和生态空间,加大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力度,深入推进农村环境整治,加快推进农村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农村生态环境监管能力,打造生态宜居美丽家园,有力促进乡村生态振兴。
第一节 加强种植业污染防治
深入开展化肥农药减施增效。深入实施化肥农药减量行动,完善化肥农药使用量调查统计制度,加强农业投入品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投入品追溯系统,确保化肥农药使用量只减不增。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探索绿色种养循环农业工作机制,加大新型肥料产品研发与推广力度,大力推广侧深施肥、种肥同播、机械深施、水肥一体化等高效施肥技术。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大力推进绿色防控技术。探索以循环利用与生态修复相结合的方式治理农田退水。支持新型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开展肥料统配统施、病虫害统防统治等服务。到2025年,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45%,主要粮食作物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5%,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稳定在90%以上。
加强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在鄂西北、鄂东等种养密集区域,探索整县推进秸秆、农田残膜等废弃物全量资源化利用。鼓励开展农膜回收绿色补偿制度,推广普及标准地膜、生物可降解地膜、机械化捡拾回收,推进地膜源头减量。健全完善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和长效机制,推动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落实回收责任。到2025年,农膜基本实现回收,废旧地膜回收利用率达85%,农田白色污染得到有效遏制。健全秸秆收储供应体系,培育壮大一批产业化利用主体,提升秸秆商品化收储和供应能力,建立秸秆利用补偿制度,完善秸秆综合利用长效机制,到2025年,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左右。
第二节 强化养殖业污染治理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科学划定养殖业适养、限养、禁养区域。编制实施县域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推动种养结合和粪污综合利用,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与管理。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配套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加强规模以下养殖户畜禽污染防治,在畜禽养殖大县散养密集区,加快建设粪污集中处理中心,规范贮存、处理和利用。到2025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稳定在97%以上。
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控。实施水产绿色健康养殖行动。加强养殖水域滩涂统一规划,科学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允许养殖区。开展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发展生态健康养殖。推进养殖尾水治理,加快建设一批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程。巩固江河湖库天然水域围栏围网网箱拆除成果,防止反弹。鼓励在湖泊水库开展科学增养殖。强化养殖投入品管理。
第三节 深入推进农村环境整治
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以县为单元,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统一规划、建设、运行和管理。优先开展水源保护区、黑臭水体集中区域、乡镇政府所在地、中心村、城乡结合部、旅游风景区等六类区域内的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因地制宜选取污水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模式,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管网与处理设施建设验收管理,有序推进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积极推进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厕所革命相衔接。已完成冲水卫生厕所改造的地区,加快补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短板。到2025年,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35%以上。
有序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开展农村河湖水系综合治理。统筹农村小微水体治理,全面设置农村小微水体“一长两员”(河湖长、管护员、监督员)。全面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排查,合理选择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技术模式,积极开展试点示范。到2025年底,全省纳入国家监管清单的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率达到40%左右。
加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力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优化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布局,推进城乡环卫一体化,完善农村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网络。深入开展村庄清洁和绿化行动,实现村庄公共空间、庭院房屋、村庄周边干净整洁。
第四节 提升农村生态环境监管能力
强化农业面源污染监管。在长江、汉江、清江等重点流域和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划分农业面源污染优先控制区域,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监督指导试点。加强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控制管理,规范设置养殖尾水排放口。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完善重点区域网格化监管制度。
加强农村环保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排查评估,分类制定提升改造方案。推动建立财政补贴、村集体自筹、村民适当缴费的运维资金分担机制,完善依效付费制度。将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等相关设施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强化设施建设与运行一体推进,推广第三方专业运维+村民参与、BOT、EPCO、设施租赁等模式。
加强农业农村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对10万亩及以上灌区农田灌溉用水和农田退水、有污水灌溉历史的典型灌区、万亩及以上集中连片水产养殖基地开展水质监测。对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和纳入国家清单的农村黑臭水体等水质开展常规监测。系统整合农田氮磷流失、地表水、农村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构建地面监测和生态遥感结合的天地一体化监测网。在丹江口库区先行先试,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长期野外观测。加密布设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必测点位,到2025年,实现全省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区县级全覆盖。
第十二章 强化风险防控,守牢生态环境安全底线
围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加强固体废物、核与辐射、新污染物、工业集聚区环境管理和风险防控,强化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不断完善生态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加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防范化解生态环境领域重大风险,守牢生态环境安全底线。
第一节 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积极建设“无废”城市。制定全省“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推动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有效消纳尾矿、粉煤灰、炉渣、冶炼废渣、脱硫石膏等工业固体废物。强化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落实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加快垃圾焚烧设施建设。加强建筑垃圾污染防治,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全面推进县级及以上城市污泥处置设施建设,积极推广污泥焚烧无害化处理,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荆州市等城市加快压减污泥填埋规模。加强白色污染治理,定期开展塑料污染治理部门联合专项行动,积极推广替代产品,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在河湖水域、岸线、滩地等重点区域开展塑料垃圾清理,建立健全塑料污染全链条防治长效机制。构建覆盖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及处理处置各环节的全过程监管体系,实现固体废物清单化、数字化、网络化管理。开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建立源清单,加强执法检查。推动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咸宁市等城市开展“无废城市”建设试点。
强化危险废物处置及管理能力建设。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完善危险废物处置体系,确保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健全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和利用体系,2022年实现所有县(市)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全覆盖,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9%以上。加快补齐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处理利用能力缺口,统筹新建、在建和现有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等资源,建立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保障危险废物应急处置、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持续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排查和整治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严厉打击和遏制危险废物非法收集、转移、倾倒、处置和利用的违法行为。推进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
健全尾矿库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建立并动态更新尾矿库环境监管清单,持续推动“一库一策”污染防治。严把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立项、用地、环保、安全准入关。强化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岸线等重点区域周边尾矿库的闭库治理,推进已闭库的尾矿库开展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规范尾矿库渗滤液收集和处理,加强重点尾矿库渗滤液、尾水排放及下游断面的监督性监测,建设重点尾矿库环境污染风险预警系统。严格尾矿库日常监管,加强汛期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与环境应急工作,防范化解尾矿库重大环境风险。
推进矿山污染治理和绿色矿山建设。实施“一矿一策”,积极推进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湖北区域历史遗留矿山污染排查整治和生态修复,提升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水质安全保障能力。推进黄石、鄂州、潜江、宜都等独立工矿区改造提升。加强矿山综合整治,实施长江流域干支流10公里范围内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程,新建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要求,探索推广景观化修复机制。以建始县、丹江口市、阳新县、郧阳区等地为重点,开展历史遗留露天矿山开采边坡综合整治。加快推动传统矿业转型升级,重点推动有色、化工(含磷石膏)、黄金、电解锰等行业开展绿色矿山建设。
第二节 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
强化核技术利用领域辐射安全风险防范。定期开展放射源隐患排查专项行动及核技术利用单位综合安全检查,实现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全覆盖。持续推进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在线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和应用,完成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在线监控系统二期工程建设,全面实现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实时监控。加强出入境口岸放射性物品检测,建立核医学放射性废物清洁解控流程。强化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日常运维和安保,适时开展风险评估,确保全省无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发生。
提升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水平。完善湖北省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沟通与协调。开展辐射环境现状调查、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自查及核查。加强电磁辐射环境管理,完善省控电磁监测网络,加强电磁项目合法性监督,开展输变电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情况抽查。优化全省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推进辐射环境监测网络与常规环境监测网络融合发展。加强核与辐射应急能力和监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将核与辐射监管执法纳入综合执法体系。强化企业核安全主体责任。
第三节 推进重点领域风险防范
严格化学品环境监管。推动落实优先控制化学物质名录管控措施。全面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排查整治,重点核查种类、产生量、贮存量、处置量以及最终处置去向。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生态环境风险防范,推动企业做好履约相关工作。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强化石化、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农药、医药等行业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在长江、汉江等重点流域,逐步实施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全氟化合物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调查监测与环境风险评估。鼓励开展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危害机理、跟踪溯源、污染削减等基础研究。
加强工业集聚区风险防范。开展化工园区合规整改,完成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强化搬迁改造安全环保管理。推进工业园区环境风险评估和备案。严格执行项目准入制度,强化环境风险源头控制。加大园区环境安全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园区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加强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和决策支持系统建设。
加强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持续开展公民环境与健康素养提升活动。加强健康影响因素监测,建立环境与健康风险哨点监测网络,持续推进空气污染、城乡饮用水、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农村环境等重点领域对群众健康影响的监测。加强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管控,建立环境健康风险源管理清单,实施环境健康重大事件及焦点问题的动态跟踪管理。做好武当山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试点。深化气候变化对人体健康影响因素、作用机理等相关研究,建立气候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
第四节 强化生态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
加强生态环境风险预警防控。深入开展环境风险源调查与评估,针对重点区域、流域和涉危涉重企业、尾矿库开展生态安全隐患和环境风险调查评估,实施分类分级管控。强化区域开发和项目建设的环境风险评价,防范与化解涉环保项目邻避问题。加强涉生态环境舆情动态监测,建立健全网络舆情快速反应、协调和处置联动机制。
完善生态环境应急监测体系。明确应急监测工作程序,规范工作流程、标准以及岗位职责。加强各地核技术利用单位、电磁敏感重点区域、危险品仓储、重点工业污染事故性排放隐患、饮用水源地事故隐患、尾矿库风险源监控,建立风险源档案和应急监测预案。
提升生态环境应急处置能力。加快推进突发环境事件总体预案、专项预案以及部门预案修编、评估和报备。完成各市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和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编制。督促企业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以及预案修订。加强应急物资库建设,制定完善省、市、县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推进丹江口水库国家级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建立省级环境应急实训基地,强化应急演习培训和应急处置装备建设。加强预测预警和应急平台建设,打造智慧预测预警、应急指挥调度管理体系,提升智能化应急处置能力。联合开展区域环境应急处置,妥善解决边界环境污染事件。
第十三章 深化改革创新,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深入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聚焦环境治理关键环节,加快补齐环境治理体制机制短板,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为建设美丽湖北提供制度保障。
第一节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省委、省政府对全省环境治理负总责,全面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组织落实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市县党委和政府承担具体责任,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统筹做好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市场规范、资金安排、宣传教育等各项工作。
推进环保督察常态化。健全完善督察整改机制,统筹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回头看”、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发现问题整改。强化碳达峰目标责任考核督办,将碳达峰目标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内容。推进例行督察,加强专项督察,严格督察整改。加强环保督察数据系统建设与运用。严格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工作模式,强化监督帮扶,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强化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管理,将环境质量、总量减排、能耗总量和强度、碳排放强度、森林覆盖率等纳入约束性指标管理。推进完善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深化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健全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等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第二节 加强环境治理监管体系建设
完善环境配套制度规范。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立法修法情况,配套推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辐射污染防治、梁子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流域综合管理、生态环境监测、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生态补偿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加快农村生活污水、渔业退水、化学纤维、制药、涂料和粘胶剂、工业窑炉、生活垃圾焚烧、生物质锅炉等排放标准的制(修)订,推动污染地块风险评估、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等管理规程的制(修)订。健全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
健全排污许可和总量控制制度。落实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加强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整合衔接总量控制、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权有偿使用、环境税等管理制度,实现排污许可管理全覆盖。健全污染减排激励约束机制。在武汉城市圈、“襄十随神”和“宜荆荆恩”城市群内探索开展重大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在城市圈(群)内进行调剂。持续落实重金属总量控制制度,探索建立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交易管理制度。
推进环境司法保障。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的协同配合,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具备条件的中级及基层人民法院调整设立专门的环境审判机构。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强案件线索筛选、索赔磋商和修复监督。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与行政处罚、刑事司法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的衔接机制。支持和引导具备资格的环保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活动。探索建立“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
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行环保政务“一网通办、一窗通办、一事联办”。完善市场准入机制,深化环评审批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搭建全省环保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及时、精准、高效的生态环境技术咨询服务。
第三节 健全生态环境治理市场机制
规范开放环境治理市场。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企业和市场主体,引导各类资本参与环境治理投资、建设和运行。推进环境治理整体解决方案、区域一体化服务模式、园区污染防治第三方治理示范、县域/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EOD)试点。引入保险机构等力量探索推进“保险+服务”模式。健全对环境治理技术服务企业的规范化监管制度,探索建立对第三方治理单位污染治理效果的评估制度,建立惩戒和退出机制。完善湖北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环境违法企业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监督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落实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加强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企业履约情况的信用记录发布。
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引导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参与绿色产业基金发展,不断深化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绿色产业企业上市。在环境高风险领域推广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探索建立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推进环境权益交易,健全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加快推进水权交易试点,探索开展流域、区域排污权交易试点。鼓励发展重大环保装备融资租赁。
健全价格收费机制。建立健全“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机制。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相关政策。建立城镇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机制,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制度。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完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机制。全面实行超定额用水、用电累进加价,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
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推进重点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探索开展森林、湿地、水流等重要自然生态系统保护补偿,健全自然保护地转移支付制度,鼓励区域间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建立重要流域、重要湖泊、大型引调水工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四节 深入推进环境治理能力建设
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整合生态环境基础数据,建设覆盖全省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平台。加强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每个县市不少于2个监测点位,开展PM2.5和O₃协同控制监测、大气污染监控、温室气体监测,完善大气颗粒物组分及光化学监测网络。推进省级以上工业园区站、重要港口站、重点城市主干道道路站建设。建立省、市“天地车人”一体化的机动车污染排放监控平台。优化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基本实现全省河长50千米以上的河流、水域面积大于20平方公里的湖泊、库容大于2亿立方米的水库以及全部跨省、市、县界河流和湖库,各县级行政区、全省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监测断面(点位)全覆盖。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实现土壤类型、土地利用类型、主要污染行业企业和县级行政区域等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全覆盖。构建重点区域地下水质量监管和“双源”监控相结合的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建立典型生态系统生态质量监测站点与样地网络,提升生态遥感监测能力。
强化执法监管能力。全面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快补齐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监管等领域执法能力短板,推进执法能力规范化。推进生态环境执法力量向市县下移,实行“局队合一”,强化综合行政执法职能,执法人员统一着装、证件、车辆及执法装备。创新执法方式,加强遥感卫星、红外、无人机船等新技术新设备运用。推动将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作为执法依据。提升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水平,推动涉VOCs、总磷、总氮、重金属等重点排污单位依法规范安装自动监控设备。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环境监管模式,严格执行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正面清单。推行跨区域、跨流域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加强法治规范,落实全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范环境执法行为。
强化人才与科技支撑能力。建立适应新型智慧环保建设的人才引进、培养和流动机制,建设人才库。加强人员队伍培训和装备建设,不断提高环保人员业务本领,建设生态环境保护铁军。建设一批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研平台。加强重点生态环境问题治理科技攻关,推动环保实用技术推广和科技成果转化。
推进生态环境智慧化建设。推进数据资源深度整合与开发利用,搭建和完善自上而下的环保服务体系和以大数据、云计算为基础的统一大数据中心。开展智能化试点建设,推进5G、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数字技术和卫星遥感技术在生态环境领域的应用研究。统筹全省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需求,减少重复建设。打破跨流域、跨区域之间的信息孤岛和数据壁垒,促进各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到2025年,全省跨流域、跨区域、跨部门的生态环境统筹调度、精准管控机制基本建成,生态环境数字化建设基本完成。
第五节 构建全民环保行动体系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积极开展“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提升公民生态文明意识行动。充分利用“六·五”环境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广泛开展环保宣传活动。深入做好绿色中国年度人物、中国生态文明奖的推荐和省政府环保奖的评选工作,加大对获得相关荣誉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树立先进典型。把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职业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教育进机关、进校园、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推广宜昌市“生态小公民”教育实践做法。构建环境政务新媒体矩阵,加大环境公益广告宣传力度,研发推广环境文化产品。设立企业开放日,推进教育体验场所建设,到2025年,力争建成100个环境教育体验场所。
倡导绿色低碳生活。倡导公民绿色出行、绿色居住、绿色消费、参与绿色志愿服务。推广绿色产品,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严格执行“禁限塑”规定,积极践行“光盘行动”,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等陋习。深入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绿色商场、绿色建筑等绿色生活创建行动。
营造宁静和谐的生活环境。严格建设项目噪声管理,落实建设项目噪声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加强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监管,完善高架路、快速路、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干线隔声屏障等降噪措施。加快完成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与优化调整。开展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优化调整,加强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道路交通噪声、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例行监测与评价。到2025年,17个重点城市建成区实现噪声自动监测全覆盖。
充分发挥各类社会主体作用。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指导,发展生态环保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队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积极动员广大职工、青年、妇女参与生态环境保护。鼓励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内容。全面依法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建立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决策的有效渠道和合理机制,畅通监督渠道,鼓励新闻媒体对各类破坏生态环境问题、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和跟踪。
第十四章 完善保障机制,确保规划高效实施
第一节 强化责任分工
全面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各地党委政府要将规划实施与生态文明建设紧密结合,把本规划的目标、任务、措施和重点工程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公布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重点任务和责任清单。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规划任务落实方案,建立并完善相应工作机制,有序推进规划各项任务落实落地,确保规划目标顺利实现。
第二节 强化规划衔接
强化本规划对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的统领作用,生态环境各要素各领域规划或实施方案、各市州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依据本规划进行制定,要按照本规划的目标和任务制定详细的落实措施,确保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在总体要求上保持一致,形成定位清晰、功能互补、统一衔接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体系。
第三节 强化资金保障
加大生态环保领域投入力度,落实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建立健全财政激励政策措施,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特别国债支持,有效发挥省级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引导市县加大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投入。优化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方式,向治理任务重点区域(行业)、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和环境治理工作绩效突出重点地区倾斜。建立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参与责任分担机制,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环境保护基金,鼓励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和社会捐赠资金增加生态环保投入。
第四节 强化信息公开
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加大对本规划的宣传力度,做好规划的解读,增强公众对规划的认识和了解,调动全社会参与规划实施的主人翁意识,动员和引导全社会力量共同推进规划落实。及时公开环境质量、规划指标、规划任务以及重点工程的信息,确保规划实施情况及时公开。
第五节 强化考核评估
强化规划实施动态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规划实施的调度、评估和考核工作,建立规划实施年度调度和考核评估机制。优先实施规划重点工程项目,强化项目库动态更新管理。在2023年和2025年底,分别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向省政府报告,同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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