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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 2865 -2021)

2021-12-24 08:48来源:北极星大气网关键词:大气污染物加油站四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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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四川发布《四川省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 2865 -2021)》。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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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由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由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11月29日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军辉、姜涛、孙蜀、韩丽、王波、徐晨曦、李英杰、王成辉、刘政、钱骏。

本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四川省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加油站汽油(包括含醇汽油)油气排放控制的技术要求、排放限值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现有加油站汽油(包括含醇汽油)油气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加油站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建成后的油气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8352.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GB 20952 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1012 环境空气和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11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储油库、加油站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3.2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

3.3

含醇汽油 ethanol or methanol gasoline

含有10%及以下乙醇燃料的汽油(E10)或含有30%及以下甲醇燃料的汽油(M30、M15等)。

3.4

油气 gasoline vapor

加油站加油、卸油和储存汽油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本标准采用非甲烷总烃作为油气排放控制项目。

3.5

油气排放浓度 vapor emission concentration

标准状态下(温度273.15K,压力101.325kPa),排放每立方米干气中所含非甲烷总烃的质量,单位为 g/m3。

3.6

油气泄漏浓度 leakage concentration of vapor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探测到油气回收系统密闭连接点位处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扣除环境本底值后的净值,以碳的摩尔分数表示。

3.7

液阻 dynamic back pressure

凝析液体滞留在油气管线内或因其他原因造成气体通过管线时的阻力。

3.8

密闭性 tightness of vapor recovery system

油气回收系统在一定气体压力状态下的密闭程度。

3.9

气液比 air to liquid volume ratio(A/L)

加油时收集的油气体积与同时加入油箱内的汽油体积的比值。

3.10

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 vapor recovery system from gasoline filling station

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由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汽油密闭储存、加油油气回收系统、在线监测系统和油气处理装置组成。该系统的作用是将加油站在卸油、储油和加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气,通过密闭收集、储存和送入油品运输汽车的罐内,运送到储油库集中回收变成汽油。

3.11

卸油油气回收系统 vapor recovery system for unloading gasoline

将油品运输汽车罐车卸汽油时产生的油气,通过密闭方式收集进入油品运输汽车罐车罐内的系统。

3.12

加油油气回收系统 refueling vapor recovery system from gasoline filling station

将给汽车油箱加汽油时产生的油气,通过密闭方式收集进入埋地油罐的系统。

3.13

真空辅助 vacuum-assist

加油油气回收系统中利用真空发生装置辅助回收加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气。

3.14

在线监测系统 on-line monitoring system

在线监测加油油气回收过程中的气液比以及油气回收系统的密闭性是否正常的系统,当发现异常时可提醒操作人员采取相应的措施,并能记录、储存、处理和传输监测数据。

3.15

油气回收系统密闭连接点位 vapor recovery system closed binding sites

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在正常状态下应保持紧密的部位,如人工量油口端盖、卸油口、油气回收口盖帽、集液罐管口、加油机油气回收管和阀门处、通气管压力/真空阀(关闭状态时)、与油气处理装置连接的管道连接法兰、阀门等部位以及在卸油过程中应与油品运输汽车罐车等卸油工具密闭连接的接口、管道等点位,不包含加油时加油枪与油箱口处的连接点位。

3.16

油气处理装置 vapor processing device

针对油罐呼吸排放的油气,通过采用吸收、吸附、冷凝、膜法等工艺或其组合工艺的方法对这部分排放的油气进行回收处理的装置。

3.17

车载加油油气回收系统 onboard refueling vapor recovery(ORVR)

指安装在汽车上控制加油过程中油气(碳氢化合物)排放的污染控制装置。

3.18

埋地油罐 underground storage tank

完全埋设在地面以下的储油罐。

3.19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key regions for air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的全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3.20

城市建成区 urban built-up area

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3.21

现有加油站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加油站企业或生产设施。

3.22

新建加油站 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的加油站建设项目。加油站新建、改建、扩建油气回收设施按新建企业要求实施。

3.23

加油站边界 boundary of gasoline filling station

指加油站法定边界,若难以确定法定边界,则按照实际占地边界确定。

4 排放控制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加油站储油、卸油和加油时产生的油气,应采用以密闭收集为基础的油气回收方法进行控制。

加油站应当保持油气回收系统的正常使用。

4.1.2 加油站应建立油气回收施工图纸、油气回收系统资料等技术档案,制定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的操作规程和管理规程,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维修并记录留档。

4.1.3 加油站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采样口或采样测试平台。

4.1.4 加油站通气管应按 GB 50156 的要求设置压力/真空阀,如设有阀门,阀门应保持常开状态;未安装压力/真空阀的汽油通气管应保持常闭状态。

4.1.5 加油站应至少每 6 个月维护一次通气管的压力/真空阀,并保存维护记录。

4.1.6 油气回收系统、油气处理装置和在线监测系统应采用标准化连接。

4.1.7 在进行包括加油油气排放控制在内的油气回收设计和施工时,应将在线监测系统、油气处理装置等设备管线预先埋设。

4.1.8 油气回收系统、油气处理装置和在线监测系统应满足加油站现场施工安装所要求的防爆等级,现场监测设备须满足相关防爆要求。

4.2 储油油气排放控制

4.2.1 所有影响储油油气密闭性的部件,包括油气管线和所连接的法兰、阀门、快速接头以及其他相关部件在正常工作状况下应保持密闭。

4.2.2 采用红外摄像方式检测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时,不应有油气泄漏。

4.2.3 埋地油罐应采用电子式液位计对汽油进行密闭测量。

4.2.4 应采用符合 GB 50156 相关规定的溢油控制措施。

4.3 卸油油气排放控制

4.3.1 加油站应采用浸没式卸油方式,卸油管出油口距罐底高度应小于 200 mm。

4.3.2 加油站卸油应安装卸油油气回收系统。

4.3.3 卸油口和卸油油气回收口应采用公称直径为 100 mm 密封式快速接头和密封帽盖,与各自管线的连接处应设阀门;现有加油站已采取卸油油气排放控制措施但接口尺寸不符的可采用变径连接。

4.3.4 卸油软管和油气回收软管应采用公称直径为 100 mm 的密封式快速接头与卸油车连接。

4.3.5 连接通气管的地下管线应坡向油罐,坡度不应小于 1%,管线公称直径不小于 50 mm。

4.3.6 卸油时应保证卸油油气回收系统密闭。卸油前卸油软管和油气回收软管应与油罐汽车和埋地油罐紧密连接,然后开启油气回收管路阀门,再开启卸油管路阀门进行卸油作业。

4.3.7 卸油后应先关闭与卸油软管及油气回收软管相关的阀门,再断开卸油软管和油气回收软管,卸油软管和油气回收软管内应没有残油。

4.3.8 卸油口和卸油油气回收口处应设有明显的“卸油口”和“油气回收口”等字样标识。

4.4 加油油气排放控制

4.4.1 汽油加油机应具备油气回收功能,加油产生的油气应采用真空辅助方式密闭收集。

4.4.2 加油机应配套采用带集气罩的油气回收加油枪。加油作业时须将油枪集气罩扣在汽车油箱口,减少油气溢散。加油作业时油气回收真空泵应正常工作,发现真空泵异常应在本次加油结束后立即停止使用该加油枪。

4.4.3 加油枪集气罩应保持完好无损,发现破损及老化应立即进行更换;加油站内设备维护人员每周至少检查维护油枪集气罩一次,每年至少更换一次集气罩。DB51/ 2865—2021

4.4.4 油气回收地下管线公称直径不应小于 50 mm,油气回收管线应坡向油罐,坡度不应小于 1%,受地形限制无法满足坡度要求的可设置集液器,集液器的凝结液应能密闭回收至低标号的汽油罐中。

4.4.5 加油软管应配备拉断截止阀,加油时应防止溢油和滴油。

4.4.6 向汽车油箱加油达到加油枪自动跳枪油面时,不应再向油箱内强行加油。

4.4.7 新建、改建、扩建的加油站应使用与 ORVR 轻型汽车兼容的加油站加油油气回收系统;当辖区内采用 ORVR 的轻型汽车达到汽车保有量的 20%后,油气回收系统、在线监测系统应兼容 GB 18352.6 要求的轻型车 ORVR 系统。

4.4.8 新建、改建、扩建的加油站在油气管线覆土、地面硬化施工之前,应向管线内注入 10 L 汽油并检测液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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