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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紧盯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将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总体布局,落实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开展二氧化碳排放达峰行动,严控温室气体排放,主动适应气候变化,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第一节开展二氧化碳排放达峰行动
制定二氧化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明确二氧化碳排放达峰目标,实施以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控制为主、总量控制为辅制度。细化区县、重点行业目标责任分工,强化达峰目标过程管理和考核监督,鼓励能源、工业、交通、建筑等领域制定达峰专项行动方案。
积极开展二氧化碳排放达峰行动。聚焦能源、工业、建筑、交通等重点领域,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重点行业降碳行动等重大专项行动,明确电力、钢铁、水泥、化工等重点排放行业碳达峰的时间表、路线图和施工图。
第二节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控制工业过程二氧化碳排放。升级钢铁、建材、化工领域工艺技术,控制工业过程二氧化碳排放。推广水泥生产原料替代技术,鼓励利用转炉渣等非碳酸盐工业固体废物作为原辅料生产水泥。推动煤电、煤化工、钢铁、石化等行业开展全流程二氧化碳减排示范工程。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大对二氧化碳减排重大项目和技术创新的扶持力度。
控制交通领域二氧化碳排放。大力发展低碳交通,推进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建立集约高效、一体化衔接的运输组织模式。优化交通出行方式,完善公交优先的城市交通运输体系。到2025年,全市营运车辆单位运输周转量二氧化碳排放较2020年下降4%。加大交通行业节能低碳技术开发与应用推广。
控制建筑领域二氧化碳排放。构建绿色低碳建筑体系,全面推行绿色建筑,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广绿色建材。积极发展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完善技术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加强对公共建筑用能监测。开展市级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城镇建设,促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区域化发展。
控制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原料替代、过程消减和末端处理等手段,积极控制工业过程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加强标准化规模种植养殖,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控制农业领域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加强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甲烷排放控制和回收利用,控制废弃物处理领域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
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积极推进钢铁、石化、化工等行业企业进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协助完成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强化各行业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加强清缴履约监督管理。
第三节主动适应气候变化
构建适应气候变化工作新格局。落实国家、省适应气候变化战略,在农业、林业、水资源、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积极开展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推动适应气候变化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有机结合,构建适应气候变化工作新格局。
加强气候变化风险评估与应对。开展气候变化风险评估,识别气候变化对敏感区水资源保障、粮食生产、城乡环境、生命健康、生态安全及重大工程的影响,开展应对气候变化风险管理。完善防灾减灾及风险应对机制,提升风险应对能力。着力增强农业抗御自然风险能力,提高农业生产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加强主要粮食作物区农业气象灾害应对防范体系建设。统筹提升城乡极端气候事件监测预警、防灾减灾综合评估和风险管控能力,制定应对和防范措施。
第四节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推动应对气候变化融入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开展温室气体统计核算,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推进碳监测试点工作,强化区县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管理。将应对气候变化要求纳入“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将碳排放影响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推动低碳产品政府采购、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
实施温室气体与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把降碳作为源头治理的“牛鼻子”,推进控制温室气体与污染物排放协同增效。制定温室气体和污染物减排协同控制方案,推进减污降碳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一体考核。加快编制实施二氧化碳达峰和空气质量达标规划,打造“双达”典范城市。
第五章坚持协同治理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
推动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削减,环境空气质量稳定改善,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和省要求,重污染天数持续下降,人民群众的蓝天获得感和幸福感大幅提升。
第一节加强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
协同开展PM2.5和O3污染防治。推动城市PM2.5浓度持续下降,有效遏制O3浓度增长趋势。制定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行动计划表。统筹考虑PM2.5和O3污染特征,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治理,强化分区分时分类差异化精细化协同管控。在夏季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为主,加强氮氧化物、甲苯、二甲苯等PM2.5和O3前体物排放监管;在秋冬季以移动源、燃煤源污染管控为主,强化不利扩散条件下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氨排放监管。
推进城市大气环境质量达标及持续改善。编制实施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明确“十四五”空气质量阶段改善目标及空气质量达标期限、各阶段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和空气质量达标路线图,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节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和区域协作
积极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推动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逐步实现规划、标准、环评、监测、执法“五统一”。深入落实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实现大区域内大气环境管理机制的整体对接。以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减排为重点,实施季节性差异化管控措施,推动实施区域范围内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共同改善大区域环境空气质量。
全面实施绩效分级差异化减排。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组织绩效评级,全面落实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视情况对保障性工程实施进一步分类的差异性管控,并对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技术核查。研究制定臭氧污染应急差异化管控政策。
夯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工作,完善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会商机制,建立精细化预报体系。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定期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结合相关行业企业绩效定级,每年完善应急减排清单,做到涉气企业全覆盖,并向社会公开。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执法检查,确保在预警期间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第三节深化工业污染治理
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深度治理。严查全市工业污染源排放情况,确保各类工业污染源持续达标排放。推进玻璃、陶瓷、铸造、铁合金、有色等行业污染深度治理,加强燃煤机组、锅炉、钢铁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控。开展焦化、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对完成超低排放的钢铁联合企业和其他钢铁类企业开展“回头看”,确保改造效果。重点涉气排放企业逐步取消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无法取消的,安装在线监管系统及备用处置设施。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依法停产整治未达标排放企业。
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针对物料运输、装卸、储存、输送、生产等无组织环节,组织企业制定“一厂一策”深度治理方案,实现无组织排放污染精细化管控,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建立完善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监测监控体系,探索高效监管手段,不断提升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监管能力。
深化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建立健全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管理体系,完善工业炉窑清单,健全炉窑监测监控体系,提升炉窑装备和污染治理水平,进一步加大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依法关停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炉窑。加快推进重点行业工业炉窑燃料清洁能源替代,实施污染深度治理。
巩固锅炉综合整治成果。开展全市燃气锅炉和生物质锅炉排查,完善锅炉清单,对纳入清单的燃气锅炉和生物质锅炉改造效果进行抽测,对监测发现改造效果达不到要求的锅炉进行整治。通过纳入集中供暖等方式鼓励1蒸吨以下燃气小锅炉主动拆除。持续开展低空排烟设施排查整治,严查经营性小燃煤炉等低空排烟设施。
探索推动工业氨减排。严格控制涉及使用尿素、液氨等脱硝剂进行脱硝企业的生产及治污工序,鼓励企业优化升级烟气脱硝设施喷氨控制系统,减少氨过剩量,降低氨逃逸浓度。定期开展氨逃逸监测,推进电厂、钢铁、水泥、炭素、玻璃加工等重点企业氨逃逸在线监测试点安装工作。
实施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过程综合治理。在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建立完善源头替代、过程管控和末端治理的VOCs全过程控制体系。全面推进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使用,建设表面涂装、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替代项目,完成省下达的溶剂型工业涂料、油墨、胶粘剂替代任务。加强废气的收集和处理,开展原油、成品油、有机化学品等涉VOCs物质储罐排查,鼓励石化、有机化工等大型企业自行开展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加强监督检查,每年O3污染高发季前,对LDAR开展情况进行抽测和检查。
加强重难点行业VOCs治理。强化油品储运销VOCs监管,规范油气回收设施运行,开展油气回收检测,持续推动夏季实施夜间加油优惠,鼓励错时卸油措施,引导公众夜间错峰加油。加大涉VOCs排放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综合整治力度,在涂装类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推动建设一批集中涂装中心。加强汽修喷涂、装饰、装修等生活消费领域溶剂使用环节VOCs排放源的管控,确保治理效果。
强化恶臭、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风险管控。根据国家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和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加强相关行业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监管。按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化工园区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提升化工园区精细化管理水平,有效防范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加强恶臭、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防控,对恶臭投诉较多的重点企业和园区安装电子鼻。
第四节统筹控制移动污染
强化车用油品和尿素监管。持续提升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汽、柴油油品质量,开展车用油品、尿素常态化监督检查,实现对市、区县两级加油站、油品仓储和批发企业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检100%全覆盖,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建立健全在用油品溯源机制,不断完善在用油品溯源程序,在源头上遏制劣质油品流入。严厉打击和清理取缔“黑加油站”、流动加油车,统筹加强生产、销售、使用环节油品质量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大车用尿素抽检力度,对全市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加油站销售的车用尿素产品开展专项监督抽查。
促进交通用能清洁化。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凡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的车辆应当优先采用新能源车(机)型,到2023年,公交(除保留必要交通战备、抗险救灾等应急车辆外)、环卫、邮政、市内货运等行业新增车辆力争全面实现电动化,在用车辆中新能源车辆占比达到50%。加快布局充电基础设施和智能换电服务,到2025年,充换电设施保有量超过8万个。鼓励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的作业车辆(含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使用新能源车辆。推进城市绿色货运配送高质量发展。推动末端配送车辆清洁化,引导用于末端配送的柴油车及燃油三轮车等高污染车辆淘汰更新。研究制定城市末端配送智能化方案。推进网约车新能源化,新增网约车新能源车型占比达到80%。加快节能与新能源、清洁替代能源汽车技术开发,加强车辆购置、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强化机动车环保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新生产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配合上级依法严厉打击生产(进口)、销售不达标车辆(机械)违法行为。加强重型货车路检路查和在用车集中停放地抽查抽测工作,严厉打击私自拆除后处理装置、破坏篡改车载诊断系统(OBD)等违法行为。深入推进在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实施,实现超标排放车辆排放检验与维修治理闭环管理。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检测参数等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和省部署,积极推进车辆燃油蒸发排放控制检测工作,减少油气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
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加快推进厂矿企业、单位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化更新改造,通过更换电动机等方式提高其达标排放水平。全面实施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加快老旧机械提前报废更新,2025年年底前,基本淘汰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严格高排放机械禁用区域管控,适时发布禁止使用达不到国三排放标准机械的管控要求。继续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及定位安装工作,严格落实施工工地出入场信息报备制度,确保实现环保编码登记“应编尽编”。加大日常监督抽测力度,健全完善“超标处罚撤场”长效机制,严查超标排放、冒黑烟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节防治城乡面源污染
推进扬尘精细化管控。全面加强各类施工工地、道路、工业企业料场堆场、露天矿山和港口码头扬尘精细化管控。完善扬尘防治帮包责任制,每月动态更新全市扬尘源清单,推进施工扬尘精细化管理。全面推行绿色施工,施工现场严格落实“八项扬尘防治措施”。强化降尘量监管,加强全链条、全作业面、标准化管控各类扬尘污染工作。到2025年,规模以上建筑施工工地安装在线监控和视频监控设施,并接入当地监管平台。全面实施分级道路分类保洁措施,建立“洒水、冲刷、清洗、清扫、捡拾”五位一体保洁控尘模式,达到“六净一洁一见本色”工作标准,加大城市出入口、城乡结合部、支路街巷等道路冲洗保洁力度,城市和县城主次干道机扫率、洒水冲刷率达到100%。对颗粒物考核排名落后的道路严管严控,有效实施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综合治理提升措施。
开展餐饮油烟污染综合整治。完善源头管控、综合执法、部门协调、设施运行和检查监测等餐饮油烟污染长效监管机制。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强化餐饮服务企业油烟排放规范化整治,积极开展督导检查活动,对未安装油烟防治装置,或者已安装油烟污染防治装置但超过排放标准对附近居民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加强对烧烤区域的管理,杜绝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行为。对规模以上餐饮企业、食堂或者在居民住宅、医院、学校等人口聚集区且投诉较多的餐饮单位,按规定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
实施露天矿山与石料厂整治。提高矿山在基建、开采、加工、物料堆存、物料运输装卸等环节的污染防治水平。结合露天矿山动态管理台账,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和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停产整治。加快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利用卫星遥感对露天矿山生态环境实施动态监测,到2025年,大、中、小型绿色矿山建成率分别达到90%、80%、70%,建立绿色矿山动态监管制度。
加强大气氨(NH3)排放控制。探索建立大气氨规范化排放清单,摸清重点排放源。实行“以地定养”,种养结合,优化畜禽养殖布局,推进规模化与标准化养殖,鼓励农牧结合,并与种植业生产配套布局。推进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等主要污染源或污染环节氨排放水平监测监控,积极争取大气氨排放控制试点。开展大型规模化养殖场大气氨排放总量控制试点,力争2025年年底前,大型规模化养殖场大气氨排放总量削减完成省分解任务。
第六章深化系统治理稳步提升水环境质量
以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统筹水资源、水生态和水环境,坚持污染减排与生态扩容两手发力,保好水、治差水,持续推进水污染防治攻坚,确保“两清零一提标”,大力推进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
第一节加强水生态环境系统治理
强化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统筹管理。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实施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管理。统筹建立水资源、水生态和水环境监测评价体系,对重要江河湖库开展水生态环境评价,增加生态用水保障,促进水生态恢复。县级以上城市黑臭水体清零。持续削减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强化流域污染联防联控。编制实施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推进流域差异化治理。推动形成小清河、徒骇河、汇河和大汶河流域上下游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的协同推进工作机制。以黄河、小清河等入海河流为载体,落实从山顶到海洋全过程、全要素区域联动机制,陆海统筹削减黄河、小清河入海总氮浓度。健全横纵结合的生态补偿机制,实现县际间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全覆盖。加强重点饮用水水源地河流、重要跨界河流以及其他敏感水体风险防控,编制“一河一策一图”应急处置方案。
第二节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持续开展水源地保护区、保护范围划分。按照国家、省级要求,进一步优化、调整城镇水源地保护区范围,2021年年底前完成现有农村水源地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保障水平,2025年年底前,除地质原因外,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全面推进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分阶段在已划定保护区、保护范围的各级水源地建设“三牌一网”。2025年年底前,完成镇级和“千吨万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定标。
深入开展保护区整治。大力推进环境问题清理整治。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整改方案、一抓到底”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大力推进保护区内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置,重点加强湖库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域内各类垃圾清理。强化济南综合保税区、济南经济开发区准保护区污水处理监管。严格控制市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采矿、采砂等活动。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水务、卫生健康等部门之间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大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等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公开力度。健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档案。积极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单位应具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影响范围内风险源名录和风险防控方案,做到“一源一案”。探索开展卧虎山水库、乔店水库水源地新污染物调查研究和生物毒性监测试点。
第三节深化水污染防治
城镇污水污染治理。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重点解决城区结合部、东部和西部新城、北部起步区污水处理设施不完善的问题,到2025年,力争中心城区污水日处理能力达到180万吨。加强配套管网的建设和改造,着力解决莱芜区、钢城区污水直排、溢流现象等突出问题,加快推进中心城区范围内小区、院落雨污分流改造,实现全市城镇管网雨污混流清零。加大污水收集设施养护管理工作,按照从污水主干管逐步向次干管、支管延伸的实施步骤,对城区市政污水管网进行全面清淤检测,编制管线修复计划,实现污水纳管、清水入河。推广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厂排放标准,按要求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升级改造。
城镇面源污染治理。开展城市面源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实施城市初期雨水收集处理体系建设,持续开展汛前河湖水质超标隐患排查整治活动。查处雨排设施内倾倒垃圾、污物行为,优化道路保洁车辆作业方式,禁止道路保洁车辆收集水直排雨水管网和河道等区域。加强垃圾中转设施渗滤液规范化处置,以历城区为试点,在全市范围内建成24处道路保洁废水预处理设施,推广道路洗扫车沉淀池建设,形成效果明显的面源污染治理方式。到2025年,城市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治理。
持续深入推进工业污染减排。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差别化流域环境准入政策,强化准入管理和底线约束。加快推进黄河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的高耗水、高污染企业搬迁入园工作。严格执行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加强全盐量、氟化物等特征污染物治理。聚焦黄河、牟汶河、小清河等汇入东平湖及莱州湾的河流,持续推进重点企业氮磷污染治理。推进石油炼制、化工、焦化等工业园区雨污分流改造和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加大现有工业园区整治力度,全面推进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污水管网排查整治。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实施化工企业废水“一企一管、明管输送、实时监测”。推进莱芜经济开发区等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分类管理、分级升级改造。
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及规范化管理工作。深入开展入河排污口精准溯源,形成排污口台账,2021年完成入河排污口分类、命名、编码工作,确定需要竖立标志牌的入河排污口清单。按照“取缔一批、合并一批、规范一批”要求,制定“一口一策”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对148个劣Ⅴ类水体排污口进行整治。率先完成工业生产废水排污口、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及黄河干流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2022年按照国家要求完成入河排污口标志牌竖立工作;2023年完成黄河流域排污口整治;2025年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依托排污许可证,探索建立“水体—入河湖排污口—排污管线—污染源”全链条管理的水污染物排放治理体系,建立流域精细化管理平台。
第四节强化水资源保护与节约集约利用
提升水源涵养功能。按照省级要求将小清河、大汶河等河流源头集水区纳入省级及以上重要水源涵养区管理,建设水源涵养工程,设立永久性标志。制定和实施水源涵养功能提升规划,有序推进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湿、低质低效林改造、湿地生态修复、废弃矿山植被恢复等生态修复工程。维护南部山区等重要山体的水源涵养能力,提升泉城泉水持续喷涌能力。开展重要水源涵养区基本状况、生态状况、人类活动本底情况和其他相关基础信息调查,建立水源涵养重要功能区基础信息台账。
实施节水行动。推行工业领域节水和水循环利用,建立健全工业用水定额制度,鼓励节水和循环用水。建设工业节水示范工程,严格控制高耗水行业发展。推进城镇生活节水建设,扩大非居民用水户计划用水管理范围,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户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开展农业高效节水示范灌区建设,到2025年,全市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543以上。积极开展节水示范建设,将节水融入到取、供、用、耗、排全过程,打造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新样板。到2025年,年用水总量控制在21.9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下降至16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至10立方米以内。
有效利用非常规水源。加强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多元、阶梯和安全利用,将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逐步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通过建设再生水回用管网,将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中水用于城市湿地补水、河道景观用水、工业企业替代水,并在管网沿途配建中水站,为周边住宅小区和市政设施提供中水使用。选择适宜地点,建设商河县污水处理厂尾水湿地净化等10处工程,加强再生水循环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到2025年,城镇再生水回用率达到40%。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建设城市屋面、道路雨水收集利用系统,提高雨水资源化利用率。
第五节积极推动水生态恢复
统筹开展“河道有水”建设。按照国家、省生态流量管理重点河湖名录要求,制定河湖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推进城区河道有水工程建设。分期分批确定主要河流、湖泊、水库生态流量(水位)。加快推进腊山河、大辛河(下游)、小汉峪沟河道补源工程,全面改善城区水生态环境,彰显泉城水环境特色。实施河流水系连通工程,提高全市生态流量保障力度。实施济南市东部水源四库连通调水工程,优化黄河水、长江水和当地地表水的联合调度和水资源配置,提高济南市生态供水、水资源保障能力。2025年年底前,重要河湖基本生态流量(水量)达标率达到80%。
开展河道水生态试点。针对公众关注度高、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水体,开展水生态调查以及水生态健康评价等工作,探索构建济南市水生态健康监测、评价体系。因地制宜开展小清河源头、大汶河贺小庄等重要河湖的水生态研究试点,开展试点水体的水生态完整性指数相关评价,加强重点水体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推进退化水生态系统和生态环境修复。加快推进大辛河(旅游路以北段)等生态综合治理工程,构建中心城区多级别生态廊道。
加强河湖生态恢复。在重要河湖干流、重要支流和重点湖库周边划定缓冲带,强化岸线用途管控。对不符合水源涵养区、水域岸线、河湖缓冲带保护要求的人类活动进行整治。逐步恢复小清河等河湖土著鱼类和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生境。开展大明湖、雪野湖等典型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调查和健康评估。
积极开展美丽河湖建设。以重点河湖为统领,因地制宜,科学施策,逐步形成“一河口一湿地”的水环境治理格局,推动实现“有河有水、有鱼有草、人水和谐”。定期开展省级美丽河湖创建工作,对治理和保护成效显著的河湖进行表彰奖励,推荐优秀案例申报国家级美丽河湖。完善美丽河湖长效管理机制,持续推进河湖生态环境治理改善。2025年年底前,力争将大汶河、小清河打造成为具有全国示范价值的美丽河湖。
第七章推进安全利用保障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环境安全
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的原则,持续推进污染防治,强化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实施水土环境风险协同防控;深入推进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确保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心”。
第一节强化土壤与地下水污染源系统防控
加强空间布局管控。将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守住土壤环境风险防控底线,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禁止规划建设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居住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禁止新(改、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项目。新(改、扩)建项目涉及有害有毒物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提出并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科学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探索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管控模式。
加强污染源头控制。持续推进耕地周边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加强矿区无序堆存历史遗留废物排查整治。完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探索建立地下水重点污染源清单。对涉及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新(改、扩)建设项目,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提出并落实防腐蚀、防渗漏、防遗撒等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鼓励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实施提标改造。加强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监管,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周边土壤、地下水开展监督性监测,督促企业定期开展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自行监测。落实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2025年年底前,至少完成1次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
第二节推进土壤安全利用
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及成果应用。基于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成果,启动组织对高风险区域和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等重点区域农用地进行深入调查和重点监测。2021年完成345家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图集、风险分级表和调查报告的成果集成工作,建立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高风险地块清单、超标地块清单。将高风险在产企业地块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理,拟开发的关闭搬迁企业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暂不开发的关闭搬迁企业地块依法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按照生态环境部、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要求,排查筛选73个重点行业小类之外的典型行业,2022年年底前,完成省生态环境厅部署的5个典型行业企业用地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任务。
持续推进农用地安全利用。依法严格执行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安全利用类耕地要因地制宜制定实施安全利用方案,按年度总结评估。拟开垦为耕地的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时划定新增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实施分类管理,加强重点监测。农产品质量不达标的地块,退出食用农产品生产。
有序推进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严管控农药、化工、电镀等行业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确需开发利用的,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结合空间规划及地块出让条件,依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开发利用必须符合相关规划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未依法开展或尚未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的土壤污染风险不明地块,杜绝进入土地供应和相关规划许可证发放等用地程序。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建设的,以及污染地块周边土地开发的,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敏感类用地原则上应后开发;已开发的,原则上应当在有关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完成后,邻近的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敏感用地再投入使用。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上述要求,合理安排土地供应和相关规划许可证的发放时序。严格落实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管理制度。推进危险化学品等化工、制革、电镀等生产企业搬迁腾退地块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全面落实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措施,防止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强化风险管控和修复工程监管,防止转运污染土壤非法处置,减少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过程中的二次污染。针对风险管控地块,要建立地块清单,严格落实风险管控措施,通过跟踪监测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强化后期管理。
第三节加强地下水环境监管
持续推进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2025年年底前,完成一批化工园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等重点污染源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及污染风险管控。
加强国控地下水考核点位水质达标提升。2022年年底前,按照省级部署,摸清点位周边地下水环境状况并排查污染成因。非地质背景导致国控地下水考核点位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或导致地下水质量为Ⅴ类的,应逐一制定实施地下水质量达标(保持或改善)方案,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稳中趋好。
强化地下水环境风险管控。强化危险废物处置场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等地下水污染管控。试点开展废弃矿井地下水污染防治。完善报废矿井、钻井等清单,持续推进封井回填工作。2022年年底前,省级化工园区编制完成“一区一策”地下水污染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加强泉水保护与管理。加大保泉力度,严格落实建设项目泉水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重点泉域严格控制地下水取用水量。在泉水补给区建设雨水收集入渗工程,通过“拦、蓄、滞、渗、补”等措施,增加雨水入渗补给泉水。在泉水直接补给区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污染水质的工业生产项目,禁止倾倒、堆放、填埋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确保泉域地下水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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