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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2022-01-01 08:1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攻坚战黑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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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4 水生态环境提升重大工程

(一)城镇污水管网及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工程。新建、扩建和提标改造污水处理能力50万立方米/日,新建改造排水管网1500公里。

(二)劣V类和黑臭水体治理项目。实施安肇新河、肇兰新河、蜚克图河等水质较差水体综合整治项目。开展21个县级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整治,建立治理清单。

(三)重要河湖湿地生态保护治理工程。实施呼兰河、兴凯湖和重要湿地生态治理工程。

(五)保护寒地黑土,维护土壤环境安全。

1.强化土壤污染源系统防控。

加强空间布局管控。将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管理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根据土壤污染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禁止规划建设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划定提出并落实防腐蚀、防渗漏、防遗撒等土壤污染防治具体措施。

防范工矿企业新增土壤污染。动态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监督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义务,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鼓励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实施提标改造。各地定期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周边土壤、地下水环境监测,督促企业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自行监测、污染隐患排查治理。防控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

2.切实加强农用地生态环境保护

保障黑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开展全省黑土耕地保护行动,扩大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面积。探索建立政府主导、承包者与经营者实施、公众参与的多元化黑土地保护长效机制。探索建立黑土地保护考核机制,压实市县乡村黑土地保护责任。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采取工程、农艺、生物等多种措施提高耕地质量,保护好耕地中的大熊猫,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巩固提升农用地分类管理。严格保护优先保护类耕地,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着力推进安全利用类耕地的管控修复,推广应用品种替代、水肥调控、土壤调理等技术。加强严格管控类耕地风险管控,鼓励采取调整种植结构、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轮作休耕等措施,确保严格管控类耕地得到安全利用。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3.持续推进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

严格建设地块准入管理。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为重点,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因地制宜严格污染地块准入,合理确定土地开发和使用时序。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应及时共享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有关信息。

有序实施土壤治理与修复。推广绿色修复理念,强化修复过程二次污染防控。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为重点,依法开展风险管控与修复。对暂不开发的污染地块,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防止污染扩散。探索实施污染土壤规模化、集约化修复。健全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地块的后期管理机制。强化重点区域土壤污染综合防控,持续推动哈尔滨市等省级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

4.加强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建立地下水生态环境管理体系。针对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因地制宜制定地下水环境质量达标方案。推动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推进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建立地下水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加强防渗、地下水环境监测、执法检查。探索建设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

加强污染源头预防与风险管控。持续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逐步开展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实现“双源”点位水质总体保持稳定。

强化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规范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管理。推进县级及以上城市浅层地下水型饮用水重要水源补给区划定,加强补给区地下水环境管理。防范傍河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

专栏5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治理重大工程

(一)土壤污染治理工程。在哈尔滨等市实施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加密调查项目。以垦区113个农场的4376亩耕地为重点,实施垦区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项目。针对全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查明的潜在高风险地块,实施建设用地重点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项目。

(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程。优化调整全省“十四五”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实施地下水环境质量国控考核点位达标工程。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双源”调查评估项目。开展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划分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探索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先行先试试验区建设工程。

(三)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实时监管监控及风险防控预警智能分析决策系统工程。采用生态环境监测卫星立体遥感监测等技术,实现远程在线实时监管监控、突发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事件风险预警、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准入实时遥感监管等。

(六)加快农村环境治理,提升人居环境质量。

1.深化农业污染防治。

大力推广农业清洁生产。建立健全农业绿色循环低碳生产制度,推动形成农业绿色生产方式,实现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建立农村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推进农林产品加工剩余物资源化利用。发展节水型农业,推广抗旱节水、高产稳产品种,鼓励以循环利用与生态修复相结合的方式治理农田退水。

推动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整治。确定农业面源污染优先治理区域,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监督指导试点工作。加强农业投入品规范化管理,开展化肥、农药单位面积使用量合理控制。改进施肥方式,推广新型肥料,引导农民积造施用有机肥,扩大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面积。推进农作物重大病虫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换药械、降药量、减药害。到2025年,全省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基本实现全覆盖,化肥、农药利用率分别达到43%和50%。

加强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完善废旧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回收处理制度。全面普及标准农膜,示范推广全生物降解膜,推进地膜减量化,推广农膜减量增效技术。强化产销用环节监管,健全完善农膜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和长效机制,推动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落实回收责任。到2025年,废旧农膜回收率达到88%。

2.着力控制养殖业污染。

推广清洁养殖方式。推进养殖生产清洁化和产业模式生态化,优化调整养殖业空间布局,积极发展健康养殖方式,带动养殖业绿色可持续发展。推广节水、节料等清洁养殖工艺和干清粪、微生物发酵等实用技术,实现源头减量。

加强养殖污染管控。推进县域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对设有固定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实施排污许可制度。严格畜禽规模养殖环境监管执法,将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纳入重点污染源管理,确保畜禽粪污处理设施正常运转。

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开展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试点,推广粪污就地就近全量还田模式。鼓励和引导第三方处理企业将养殖场(户)畜禽粪污进行专业化集中处理。在散养密集区支持建立粪污集中处理中心,鼓励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采用“种养结合”“截污建池、收运还田”等模式。到2025年,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保持在97%以上。

3.不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强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统筹实施、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实施全覆盖,加快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加强污水治理和改厕的统筹衔接。开展生活污水源头减量和尾水回收利用。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和处理设施建设验收管理,建立推荐技术目录,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率。

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更新完善农村黑臭水体清单,强化动态监管,选择合理的黑臭水体治理技术和模式,因河(塘、沟、渠)施策、分区分类、标本兼治。开展试点示范,统筹推进农村黑臭水体与农村生活污水、规模以下养殖场(户)畜禽粪污治理和农村改厕等工作。落实污染治理属地责任,推动河湖长制管理体系向小微水体、闭流区泡泽等延伸,实现农村黑臭水体有效治理和长效管护。到2025年,国控清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率达到60%。

积极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加快建立农村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收集处置体系,完善日常管护机制,提升管理水平,确保稳定运行。交通便利且转运距离较近的村庄依托城镇无害化处理设施集中处理,其他村庄就近分散处理。

开展美丽乡村建设。深入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治理公共空间和庭院环境,加大卫生乡镇、美丽庭院创建工作力度。推进农村水系综合整治,对农村沿河垃圾和农业废弃物开展专项整治,实施河塘沟渠清淤疏浚。建设一批美丽乡村示范村,全面推进乡村绿化,综合提升“田水路林村”风貌。

建立健全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护机制。明确地方政府和职责部门、运行管理单位责任,基本建立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监督的村庄人居环境长效管护机制。严格执行农村人居环境标准规范,鼓励一体化、专业化、市场化建设和运行管护,推行环境治理依效付费制度。有条件地区依法探索建立农村厕所粪污清掏、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农户付费制度。鼓励将村庄环境卫生等要求纳入村规民约。继续开展行政村环境整治工作,到2025年,新增1600个行政村完成环境综合整治。

4.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监管。

规范开展化肥农药使用量调查统计,探索开展农业面源污染调查和建立监测、评估体系。在初步实现农田退水集中排放的基础上,尝试开展水田、旱田灌溉用水及水田退水和分散畜禽养殖面源监测。鼓励大型灌区等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将规模化农田灌溉退水口纳入环境监管。

专栏6 农业农村污染治理重大工程

(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以“六类”村庄为重点,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二)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项目。重点推进国控清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

(三)畜禽粪污综合治理工程。以25个国家级生猪重点县、14个国家级奶牛重点县、22个肉牛肉羊重点县和北大荒集团等为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50个非畜牧大县整县实施畜禽粪污综合治理工程。

(七)注重修复和管护,筑牢北方生态安全屏障。

1.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构建生态保护和修复新格局。贯彻主体功能区战略,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安排造林绿化用地,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等为重点,全面推进天然林保护、退化林修复、森林防灭火和生态修复气象服务、退化草原和湿地修复、旗舰物种生境保护恢复,促进生态系统质量和功能提升,建设我国北方绿色生态安全屏障。推进形成“一带、两区、四廊”生态保护和修复新格局。

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全面加强天然林保护,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推行林长制。继续推进松嫩、三江平原农田防护林等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坚持自然恢复为主,加强湿地保护,围绕三江、松嫩两大湿地平原和松花江沿岸,实施重大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切实强化兴凯湖、扎龙湿地等重要珍稀候鸟迁徙繁殖地保护管理。以松嫩平原草原为重点,科学开展退化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程。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到2025年,全省完成10%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任务。优化西部平原区、西部低山丘陵区防风固沙体系建设,加强松嫩平原盐碱地改良治理,开展小流域及侵蚀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科学划定自然保护地类型范围及分区,完成全省自然保护地整合归并优化,加强170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地建设。开展中俄东北虎保护国际生态廊道建设以及重要栖息地恢复和修复,促进中俄自然保护地联合保护。

加强城市生态功能修复。科学规划布局城市绿环绿廊绿楔绿道,加强城市公园绿地、区域绿地和防护绿地等建设,完善城市绿地体系。加强对城市山体河湖等自然风貌的保护,实施城市江河、湖泊、湿地等水体治理和生态修复,恢复和保持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和流动性。到2025年,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8.9%。

2.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体制建设。成立黑龙江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任务。制定实施《黑龙江省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方案》,明确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和职责分工,全面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修订《黑龙江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和优先区域规划,开展生物多样性优先区域生物多样性调查、观测和评估工作。开展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强化就地保护,加强野生动植物种群及其栖息地生态环境保护。连通东北虎、鲟鳇鱼等重要物种迁徙、洄游扩散生态廊道,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合理规划野生动植物繁育中心及救护点的建设,实施珍稀濒危物种和极小种群物种抢救性保护,恢复提升东北虎、东北红豆杉等重要保护物种、指示性物种的野外种群数量。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监督,全面禁止非法交易野生动物。

加强生物遗传资源保护与生物安全监管。开展生物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调查、登记和数据库建设。加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强度,加强野生花卉种质和药用植物及野生动植物保护力度。加强种质资源共享,开展重要生物遗传资源保护成效评估。强化松材线虫、美国白蛾等外来入侵物种安全管理和转基因生物技术的环境安全监管。

3.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监管。

完善自然生态监管机制。推动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监管制度和监管体系,完善生态破坏问题监管工作机制,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监督评估。

加强生态保护监督、执法、司法保护力度。全面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深入推进“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建立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实现与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互联互通。依法统一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强化与自然资源、水利、林业、司法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的衔接。严肃查处自然保护地内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犯罪行为。

深入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创建。鼓励支持各地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两山”实践创新基地创建和美丽中国建设地方实践,努力探索“两山”转化路径和模式,巩固发挥已获批的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两山”基地的重要引领作用。

4.开展生态状况调查与成效评估。

构建“天空地一体化”的生态保护监测网络。“十四五”期间,从生态格局、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胁迫四个方面按照国家要求开展自然生态质量监测工作。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基础调查和人类干扰活动遥感监测,定期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保护成效评估。每五年开展一次全省和典型区域生态状况变化遥感调查评估。完成年度县域生态功能区生态状况遥感调查评估。开展重要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成效评估,定期组织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成效自评估。加强监测评估成果综合应用。

专栏7 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

(一)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工程。实施天然林保护修复工程及1万公顷退耕还湿和退化湿地修复工程。以松嫩平原草原区为重点,治理草原面积6.67万公顷。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176万公顷。

(二)自然生态保护及能力建设工程。建立和完善生物遗传资源数据库和信息系统。构建生物多样性信息共享体系。开展生物多样性评价试点。开发生物多样性预测预警模型,建立预警技术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实现长期、动态监控。

(八)严密防控风险,守住生态环境底线。

1.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和重金属污染环境防控。

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建立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清单,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健全危险废物收运体系,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加强小微企业和工业园区等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能力。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和信息化监管水平,依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强化新污染物治理。按照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要求,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等新污染物实施调查监测,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做好化学品环境国际公约省内履约工作,到2025年,全部淘汰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的氯碱生产工艺。

推进重金属污染环境防控。持续推进涉重点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控。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必须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原则。完善涉重点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并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2.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

加强核与辐射安全风险管控。严格落实辐射安全许可制度,规范许可管理。将“双随机、一公开”和全覆盖监管相结合,完成核技术利用单位隐患排查。利用国家核技术辐射安全管理系统及全省高风险移动源监控平台,强化高风险移动源、闲置源安全监管。加快推进放射性废物库清库及放射源运输车辆更换,降低库区安全风险。及时规范收贮全省废旧放射源,确保安全收贮率达100%。

强化核与辐射应急响应。加快完成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其配套程序的执行程序修订。定期开展省级辐射事故应急演练,逐年开展市(地)应急演练,切实提升全省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完善核与辐射应急物资储备,加强监测仪器配备,做好应急平台及设备运维管理,不断提升核与辐射应急能力水平。

提升核与辐射监测能力。加强辐射监测队伍建设,增强监测仪器设备配备,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不断提升全省辐射环境监测能力,保证监测数据质量。在涉源较多的市(地)及核设施等环境敏感区域增加监测力量,配备监测设备,及时掌握区域辐射环境质量。严格落实辐射大气环境自动站“日监控、月巡检”制度,提升自动站运行水平。配合生态环境部做好全省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建设,不断完善核与辐射环境监测网络。

3.强化环境风险预警防控与应急。

加强环境风险源头防控。压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开展环境风险企业突发事件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完善重大环境风险源企业及环境风险敏感企业名录。开展重点流域、化工园区、涉危涉重企业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调查,实施分类分级动态管控。

夯实环境安全保障基础。健全政府、部门、园区、企业、饮用水水源地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健全应急响应机制,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加强生态环境、应急、公安、水利、交通运输、消防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推进跨行政区域应急联动机制建设,提高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和协同处置能力。推进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健全环境应急指挥平台,更新扩充应急物资和防护装备,加强应急监测装备配置,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和人员培训,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加强环境应急管理队伍建设。

专栏8 风险管控重大工程

(一)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建立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清单,推进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和信息化监管水平。

(二)核安保升级工程。配套建设佳木斯市低温核供热堆外围监督性监测系统。对省放射性废物暂存库进行行吊改造,对暂存库开展清库,降低暂存库安全风险。清除原哈尔滨稀土材料总厂产生的万吨废渣堆。

(三)核与辐射安全监测能力提升工程。增加省级辐射环境监测实验室面积,扩充辐射环境监测设备,提升省本级辐射监测能力。建设牡丹江市前沿应急监测实验室,形成区域辐射应急监测体系。在核心商圈和广播电视发射台建设电磁环境监测点位,在人口较多的城市选取电磁环境监测点位开发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电磁环境自动监测系统。

(四)环境应急能力提升工程。健全省级环境应急指挥平台,围绕信息化、全链条管理,建立信息报告、响应指令发布、预案电子备案、应急物资、救援队伍、应急专家等管理、调度、指挥与辅助决策系统。推动组建重点区域、流域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库,推动组建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

(九)坚持改革创新,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1.健全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机制。

落实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健全省市县三级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和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制定实施地方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组织落实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做好监管执法、市场规范、资金保障、宣传教育等工作。执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实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健全部门协作机制。结合本地发展实际,细化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支持,落实分解各项任务并推进相关具体工作。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完善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大生态环保格局。

完善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管理。将环境质量、主要污染物总量、能耗强度、碳排放强度和森林覆盖率等纳入约束性指标管理,分解到市(地),建立评估考核体系。加强对各市(地)各项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成效考核,各地应科学合理制定落实方案。

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深入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健全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机制,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巩固提升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成效,认真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强化调研督导,严格督察问责。

2.强化生态环境法治建设。

完善生态环境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构建与国家环境治理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相辅相成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标准体系。按程序启动制定《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黑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推进修订《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在国家标准框架下,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生态环境标准,依法在环境承载力差的区域实行特别环境标准。健全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制度,适时对标准进行调整优化。引导企业强化绿色认证意识,鼓励开展各类涉及环境治理的绿色认证。

推进环境司法协同联动。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专业支持、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加强“以案释法”和交流借鉴。协调检察机关发挥检察公益诉讼法律监督职能,运用诉前检察建议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会同人民法院探索建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从业禁止制度。依法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赔偿责任。推动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与行政处罚、刑事司法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进行衔接。

3.健全生态环境管理制度。

依法实行排污许可制度。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关于排污许可管理的相关规定,健全以排污许可制为基础的环境管理制度体系,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自证守法。妥善处理排污许可与环评制度的关系,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加强排污许可证后管理,落实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管理,推动总量控制、生态环境统计、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执法等生态环境管理制度衔接。持续做好排污许可证换证和登记延续动态更新。

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推进依托排污许可证实施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监管和考核。实施基于环境质量改善的区域、流域排污总量控制,实施一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减排工程,着力推进多污染物协同减排,统筹考虑温室气体协同减排效应。健全污染减排激励约束机制。

建立横向补偿机制。鼓励市(地)级以下政府间通过协商谈判等方式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生态功能特别重要跨市(地)重点流域、重要水源工程和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在争取国家支持的同时,省级财政分别给予引导支持。探索大气等其他生态环境要素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方式。

深化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制度。培养生态环境与健康专业队伍,提升居民生态环境与健康素养水平。探索建立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跨部门跨领域协调机制。

健全企业环境信用制度。完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环保信用良好的企业,在绿色信贷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建立排污企业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将其失信信息记入信用记录,纳入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强化环保信用的约束力。落实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

4.发挥市场机制激励作用。

构建规范开放的市场。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在环境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环保技术装备开发等方面,吸引各类市场主体,引导各类资本,参与环境治理投资、建设、运行。加强环境治理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减少恶性竞争,加快形成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环境治理市场环境。

健全价格收费机制。落实“谁污染、谁付费”政策导向,按照补偿处理成本、合理盈利原则,构建污水、垃圾处理费价格形成机制。在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已实行垃圾集中处理的农村地区,探索建立处理收费制度。健全促进节能环保的电价机制,落实差别化电价政策和部分环保行业用电支持政策。

落实地方财政支出责任。推进省级以下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完善省市县三级财政承担环境治理财政支出责任。

创新环境治理模式。培育生态环境技术服务市场,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工业园区探索引入“环保管家”进行环境污染专业化统筹治理,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和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鼓励采用“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加强工业污染地块利用和安全管控。

5.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监管能力。

健全监管执法机制。实施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一证式”执法监管模式。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互联网+执法”。严格禁止环境监管“一刀切”,不得因召开会议、论坛和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对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推进监管体制改革。深化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优化职责及编制配置,提高监测执法履职保障能力。建立健全基层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乡镇(街道)要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

强化监测能力建设。完善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履责、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监测格局,实现环境质量、污染源和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补齐环境监测能力短板,优化监测站网布局,推动监测数据和监测点位资源共享。加强监测质量监督检查,确保监测数据质量。

6.加快生态环境数字化建设步伐。

强化数据挖掘,加强基于大数据的关联分析和融合应用,提升环境质量预测预报和污染源溯源能力。加快推进数字化集成应用和核心业务流程再造,依托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管理平台,进一步集成生态环境领域各类数字化应用系统。全面推动数字化技术与生态环境保护业务深度融合,综合运用环境质量、污染人员管理等大数据分析,构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预警监控体系,提升生态环境全要素态势智慧感知能力。持续完善生态环境信息一张图和固定污染源统一数据库。加强生态环境数据资源规划,建立统一的数据资源体系和目录,加强数据共享开放。进一步推进数据资源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实现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和公共应用支撑体系互融互通。

7.推进生态环保全民行动。

增强全社会生态环保意识。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通识教育体系、职业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学习贯彻落实和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安排。积极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科普基地创建工作。加大生态环境宣传产品的制作和传播力度,加大对生态文明建设题材文学创作、影视、词曲创作等的支持力度。利用六五环境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和各类文化活动。

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开展绿色生活创建活动,推进全民绿色生活绿色消费,全面推进绿色生活设施建设。发挥政府机关作用,到2025年,政府采购绿色采购方式及绿色产品比例达到80%。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责任,充分发挥各类社会主体作用,强化公众监督与参与。

8.加强国省际交流合作。

充分发挥我省区位优势,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持续推动与“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绿色发展交流合作。继续加强中俄两国在跨界水体水质联合监测、跨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的务实合作。深入开展与俄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远东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交流合作。深化黑吉辽蒙四省区生态环境执法协作机制,加强省际和部门之间的联防联控联治等环保联动合作,加强与吉林、内蒙古在生态系统、水质监测、大气污染防治、信息通报和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等方面的合作交流。

专栏9 生态环境治理能力重大工程

(一)生态环境执法监管能力建设工程。完善全省执法监管平台,构建执法数据传输交换支撑体系。升级改造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部门监控中心,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率达到100%。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基本实现执法设备全覆盖。开展全省环境执法人员全员岗位培训。

(二)生态环境智慧感知监测能力建设工程。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基础能力提升工程和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完善工程。

(三)生态环境数字化建设工程。整合重点业务领域信息系统,拓展生态环境业务专网应用,升级改造生态环境信息资源中心、生态环境数据传输交换平台,建设生态环境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和高性能计算中心、会商指挥中心和异地灾备中心。完善省级环境应急指挥与响应平台。升级改造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建设以及固定源环境信息管理平台,完善全省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信息平台,生态环境科技服务平台,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全省生物多样性数据库和信息平台,全省危险废物物联网智能应用管理系统。建设全省重大战略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信息化工程,完善“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信息化建设,建设生态环境智能物联网等绿色新型基础设施。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全面加强省委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坚持党政同责,压实各级党委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凝聚全社会力量,共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各市(地)、县(市、区)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各地各部门编制的相关规划要与本规划相衔接。明确任务分工,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二)拓宽融资渠道,保障资金投入。强化财政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予以保障,确保资金支持力度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相匹配。围绕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难点,资金分配向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行业、环境治理工作绩效突出重点地区倾斜,提升资金分配精准度和使用效率。加快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综合运用土地、规划、金融、税收、价格、生态补偿、排污权交易、保险等政策手段,充分发挥好市场机制作用,撬动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

(三)加强宣传引导,动员全民参与。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加大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传力度,积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政策法规制度、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央和省级环保督察、减污降碳、碳达峰碳中和、生物多样性与生物安全保护等主题宣传与交流。挖掘一批先进人物和集体的优秀事迹,做好典型的报道与经验推广。搭建公众参与平台,健全公开制度,引导公众关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鼓励社会积极参与、监督规划的实施。

(四)开展评估考核,促进规划实施。建立规划实施情况年度调度机制,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围绕本规划目标指标、重点任务、环境质量改善、重点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程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在2023年底和2025年底,分别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依法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划实施情况,主动接受人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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