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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内涝治理系统化实施方案

2022-01-04 14:05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关键词:城市内涝治理海绵城市城市排水防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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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12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内涝治理系统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实施方案》提出,到2023年,城市排水防涝体系建设协调推进,重点城市、区域、部位内涝治理取得积极进展,历史上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秩序的易涝积水点基本消除,不再新增易涝点。

到2025年,各城市基本形成“源头减排、管网排放、蓄排并举、超标应急”的排水防涝工程体系,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显著提升,内涝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能够有效应对城市内涝防治标准内的降雨,历史上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秩序的易涝积水点全面消除,老城区雨停后能够及时排干积水,低洼地区防洪排涝能力大幅提升,新城区不再出现“城市看海”现象。在超出城市内涝防治标准的降雨条件下,城市生命线工程等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功能不丧失,基本保障城市安全运行。

到2035年,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进一步完善,排水防涝能力与建设海绵城市、韧性城市要求更加匹配,总体消除防治标准内降雨条件下的城市内涝现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内涝治理系统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1〕9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内涝治理系统化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内涝治理系统化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市内涝治理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好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相关目标任务,加快推进全区城市内涝治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内涝治理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1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将城市作为有机生命体,根据建设海绵城市、韧性城市要求,因地制宜、因城施策,提升城市防洪排涝能力,用统筹的方式、系统的方法、工程的措施、精细的管理,努力构建高效完善的城市排水防涝体系,营造人水和谐的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规划统筹,完善体系。统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和城市建设,统筹城市水资源利用和防灾减灾,统筹城市防洪和内涝治理,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流域防洪、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规划,逐步建立完善防洪排涝体系,形成流域、区域、城市协同匹配,防洪排涝、应急管理、物资储备系统完整的防灾减灾体系。

全面治理,突出重点。坚持防御外洪与治理内涝并重、生态措施与工程措施并举,“高水高排、低水低排”,更多利用自然力量排水,突出重点城市、区域、部位,水源涵养、生态修复、源头减排,河湖湿地水系和综合采取水土保持、沟渠库坝生态排涝滞蓄,防洪泄洪滞洪设施和排水管网、排涝通道改造建设,海绵设施渗透调蓄净化等措施,整体提升城市内涝治理水平。

因地制宜,一城一策。根据我区南部山区、中部干旱带、引黄灌区不同降水量分布特点,充分考虑各区域自然地理条件、水文气象特征和城市规模等因素,科学确定治理策略和建设任务,分区分类精准施策。老城区结合城市更新,修复自然生态系统,抓紧补齐排水防涝设施短板;新城区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排水防涝设施。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落实城市主体责任,明确各方职责,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多部门合作、多专业协同、各方面参与的社会共治格局。创新投融资机制,制定优惠政策,多渠道吸引各方面力量参与排水防涝设施投资、建设和专业化运营管理。

(三)工作目标。

到2023年,城市排水防涝体系建设协调推进,重点城市、区域、部位内涝治理取得积极进展,历史上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秩序的易涝积水点基本消除,不再新增易涝点。到2025年,各城市基本形成“源头减排、管网排放、蓄排并举、超标应急”的排水防涝工程体系,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显著提升,内涝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能够有效应对城市内涝防治标准内的降雨,历史上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秩序的易涝积水点全面消除,老城区雨停后能够及时排干积水,低洼地区防洪排涝能力大幅提升,新城区不再出现“城市看海”现象。在超出城市内涝防治标准的降雨条件下,城市生命线工程等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功能不丧失,基本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到2035年,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进一步完善,排水防涝能力与建设海绵城市、韧性城市要求更加匹配,总体消除防治标准内降雨条件下的城市内涝现象。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规划统筹和管控。

加强规划统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城市排水防涝体系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内容,统筹衔接开展有关专项规划编制,按照内涝防治标准大城市达到30年—50年一遇、中小城市达到20年—30年一遇的要求,编制完善城市排水防涝规划。要尊重自然地理格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以及城市蓝线、绿线等重要控制线,保护山水林田湖草沙等自然调蓄空间。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保护城市河湖水系。在做好现状能力评估及成因分析基础上,科学编制内涝风险图,探索划定洪涝风险控制线和灾害风险区。充分考虑洪涝风险,优化排涝通道和设施设置,加强城市竖向设计,合理确定地块高程。新建和拓展城区、建设工业园区要加强选址和排水防涝论证,合理布局城市功能,科学确定排水分区。

严格规划管控。要严格实施相关规划,在规划建设管理等各阶段,落实排水防涝设施、调蓄空间、雨水径流和竖向管控要求。结合全面实施城市更新,统筹建设防洪排涝、治污、雨水资源化利用、海绵城市建设等工程,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规划建设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衔接,优化各类工程的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安排,避免相互造成不利影响。试行城市排水防涝规划后评估制度,确保规划落实。

保护和修复城市生态空间。要全面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的部署要求,统筹生态环境治理与城市建设,精准识别生命共同体空间分布,推进城市山体保护和水土保持,保留天然雨洪通道、蓄滞洪空间,修复河湖、沟渠、湿地等自然生态功能,构建连续完整的生态基础设施体系。恢复并增加水空间,扩展城市及周边自然蓄滞空间,有序开展蓄滞洪空间和安全工程建设。严禁借恢复增加蓄滞洪空间“挖湖造景”。在蓄滞洪空间开展必要的土地利用、开发建设时,要依法依规严格论证审查,保证足够的调蓄容积和功能。

(二)系统建设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

实施管网和泵站建设改造工程。各地要加大排水管网建设力度,系统谋划和统筹布局排水管网,合理安排管网走向、分区、管径,新建城区同步实施管网建设,逐步消除老旧城区、居民小区等管网空白区,新建排水管网原则上应尽可能达到国家建设标准的上限要求。要加快完成地下管网普查,全面改造易造成积水内涝问题和混错接的雨污水管网,修复破损和功能失效的排水防涝设施。积极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具备条件和降雨量较大的城市要加大改造力度,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通过截流、调蓄等方式,减少雨季溢流污染。对于外水顶托导致自排不畅和抽排能力达不到标准的地区,改造或增设泵站,提高机排能力,重要泵站应设置双回路电源或备用电源。改造雨水口等收水设施,确保收水和排水能力相匹配。改造雨水排口、截流井、阀门等附属设施,确保标高衔接、过流断面满足要求。

实施排涝通道建设工程。要自觉维持河湖自然形态,避免简单裁弯取直和侵占生态空间,恢复和保持城市及周边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和流动性。合理开展河道、湖塘、排洪沟、道路边沟等整治工程,提高行洪排涝能力,确保与城市管网系统排水能力相匹配。要合理规划利用城市排涝河道,特别是沿黄和其他沿河湖城市要加强城市外部河湖与内河、排洪沟、桥涵、闸门、排水管网等在水位标高、排水能力等方面的衔接,确保过流顺畅、水位满足防洪排涝安全要求。要结合实际恢复封堵、封盖、填埋的天然排水沟、河道等,利用次要道路、绿地、植草沟等构建雨洪行泄通道。

实施雨水源头减排工程。要全面贯彻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科学推进城市建设和更新改造,在居民小区、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公园广场、城市水系等建设改造中,积极落实“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建设改造后的雨水径流峰值和径流量不应增大。特别是南部山区降雨量相对较大的城市,要加快各类海绵设施建设改造覆盖,最大限度地实现雨水源头减排。要提高硬化地面中可渗透面积比例,使用透水性铺装,增加下沉式绿地、植草沟、人工湿地、砂石地面和自然地面等软性透水地面。优先解决居住社区积水内涝、雨污水管网混错接等问题,通过断接建筑雨落管,优先竖向设计,加强建筑、道路、广场、绿地、景观水体标高衔接等方式,使雨水溢流排放至排水管网、自然水体或收集后资源化利用。2025年,全区海绵城市建成区面积达到40%。

实施防洪提升工程。各沿黄沿河城市要统筹区域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防洪排涝等要求,合理确定各级城市的防洪标准、设计水位和堤防等级,加强城市外河、内河和城市排水管网在水位标高、排水能力等方面的衔接,确保过流顺畅、水位满足防洪排涝安全要求。完善堤线布置,优化堤防工程断面设计和结构型式,因地制宜实施防洪堤和护岸等生态化改造工程。根据河流河势、岸坡地质条件等因素,科学规划建设河流护岸工程,合理选取护岸工程结构型式,有效控制河岸坍塌。对于贺兰山、六盘山、罗山沿线城市和其他依山而建、易发山洪的城市,要加强水土流失治理,合理规划建设截洪沟等设施,最大限度降低山洪入城风险。各地要根据城市防护等级相应提高防洪标准,加快推进防洪提升工程建设,确保能够有效防御相应洪水灾害。

(三)提升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管理水平。

强化日常维护管理。要落实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巡查、维护、隐患排查制度和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加强调蓄空间维护和城市河道清疏,增加施工工地周边、低洼易涝区段、易淤积管段的清掏频次。汛前要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治,清疏养护排水设施,确保正常使用。加强各类排水设施管理,防止发生窨井伤人等安全事故。对车库、地下室、下穿通道等地下空间出入口采取防倒灌安全措施。

实行洪涝“联排联调”。要建立健全城区水系、排水管网与周边河湖、水库等“联排联调”运行管理模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周边省区、城市的河流水雨工情信息共享,健全流域联防联控机制,坚持立足全局、洪涝统筹,提升调度管理水平。加强统筹调度,根据气象预警信息科学合理及时做好河湖、水库、排水管网、调蓄设施的预腾空或预降水位工作。

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应急联动阈值指标和防御指南,建立健全暴雨高级别预警信息高风险区域、高敏感行业、高危人群的自动停工停业停课机制,完善城市排水与内涝防范相关应急预案,明确预警和响应等级标准,落实各级各部门工作任务、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加强对区域洪涝和强降水等自然灾害的风险监测、研判分析和预报预警,加大极端天气过程的防范应对,准确发布预警预报等动态信息,及时做好城区交通组织、人员及车辆的疏导和应急疏散等工作。加强城镇排水排涝物资储备和站所布局建设,按标准和实际配备移动泵车等内涝防治应急专用防汛设备和抢险物资,完善管理制度及调用流程,建设物资装备储备库,提升装备科技化水平。加大城市防洪排涝知识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强化监督执法。要严查违法违规占用河湖、水库、蓄滞洪空间和排涝通道等建筑物、构筑物,全面予以清除。严格实施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集中开展雨污水管网混错接排查整治。依法查处侵占、破坏、非法迁改排水防涝设施,以及随意封堵雨水排口,向雨水设施和检查井倾倒垃圾杂物、水泥残渣、施工泥浆等行为。强化对易影响排水设施安全的施工工地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完善协同执法机制,强化城市管理、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交通等执法队伍协调联动。

加强专业队伍建设。要建立专业队伍或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运行维护。加强排水应急队伍建设,强化抢险应急演练,提升应急抢险能力。要建立涉及城市排水防涝各行业各领域的综合性专家团队,充分发挥在洪涝风险研判、规划建设、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专业作用。

加强智慧平台建设。要统筹现有资源,建立完善城市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整合各部门防洪排涝管理相关信息,在排水设施关键节点、易涝积水点布设必要的智能化感知终端设备,满足日常管理、运行调度、灾情预判、预警预报、防汛调度、应急抢险等功能需要。有条件的城市,要结合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推进,与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深度融合,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充分衔接。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城市内涝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多部门统筹协调的工作机制。各级投资项目审批部门要做好内涝治理项目的审批、核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加快推进项目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程实施及日常维护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要做好相关规划管理,并协调保障项目用地;水利部门要做好防洪提升工程建设和河湖沟渠与城市防洪排涝通道的衔接管理;其他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城市内涝治理相关工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系统治理内涝,保障城市安全。

(二)加大投入力度。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城市内涝治理列入年度资金重点安排范围,提高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城市防洪经费等用于城市排水防涝改造、建设和维护的资金投入,确保城市内涝治理项目有序建设、良好运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要结合城市排水防涝需求和相关资金渠道,对有关建设项目予以支持,并加强资金的绩效管理。建立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机制,支持城市内涝治理设施建设,探索供水、排水和水处理等水务事项全链条管理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三)加强用地保障。要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确保排水防涝设施、应急抢险物资储备的用地需求。在地下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优先保障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排水防涝设施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防止侵占排水防涝设施用地。

(四)推进项目建设。各地要全面落实内涝治理系统化方案,加强城市内涝治理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加快开工建设一批重大项目,做到竣工一批、在建一批、开工一批、储备一批。严格把控工程质量,建立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将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改造与市政建设特别是洪涝灾后恢复重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有机结合,优化各类工程的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安排,避免反复开挖、“马路拉链”“遍地开花”。

(五)健全工作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有利于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系统化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度,统筹规划建设管理,因地制宜推广“厂网河(湖)一体化”运营管理模式,结合审批制度改革,协调做好岸上岸下、堤内堤外、地上地下等建设项目审批。应急、气象、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加强协调及信息共享,完善雨情汛情预警预报和会商机制;加强市、区、街道、社区联动,群策群力推进辖区、权属重点设施、区段排涝防灾工作;健全应急处置技防、物防、人防措施,完善应急值守及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置和协同抗灾能力。

(六)严格监督考核。要建立完善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城市内涝治理评估机制,统筹推进城市内涝治理工作。要将城市内涝治理工作纳入“十四五”相关发展规划,按照5年内见到明显成效的目标,结合本城市内涝治理系统化方案实施,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推动城市内涝治理各项目标任务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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