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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坚持三水统筹流域共治,打造“美丽河湖”
第一节提高城乡饮水安全保障
实施福州市水资源综合规划、闽江口城市群水资源配置规划。优先保护闽江、大樟溪等河流型水源,强化东张水库、塘坂水库、山仔水库等水库型水源地藻类防控,严格氮磷排放控制,落实控源、截污、清淤、活流措施,保障饮用水源安全。进一步完善全市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巩固乡镇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整治成效,防止问题回潮。健全饮用水源安全预警制度和应急机制,持续强化水污染事故预防和水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能力。推进闽江口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进一步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持续推进水源上游及水源保护区周边居民及农村污水、垃圾收集处理,2025年底前,实现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全面稳定达标。
第二节实施流域多要素系统治理
共抓闽江大保护。闽清、闽侯至城区段,严格控制闽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水电开发,优化库区水产养殖规划,控制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污染,加强跨界水环境保护、水源涵养和生态修复;城区段重点开展城镇居民和高耗水工业企业节水工作,进一步推进城镇截污纳管和雨污分流,巩固城区黑臭水体整治成效;城区至闽江入海口段实施增殖放流,保障湿地生态系统稳定及闽江口生物多样性,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合理营建堤岸防护林,推进河道岸线修复;闽江入海口重点结合自然与人文景观推进河口湿地生态修复与保护。加强大樟溪流域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推进水电站清理整治,推进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实施缓冲带保护修复,打造亲水岸段。完善闽江上下游生态补偿、水质监测预警和联防联治机制。建立跨界污染防治协调处理机制和区域性污染应急处理机制,加强流域联合巡查、联合监测、联合治理专项行动。定期监督评估河流、湖(库)汇水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风险,落实防控措施。依托生态云平台建立上下游水质、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共享,保障水质稳定达标、饮用水源安全。
加快建设美丽敖江。霍口水库、山仔水库和塘坂水库加强生态涵养保护,强化水华风险防控,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优化水量调度,保障供水安全;塘坂坝下至观音阁段以保护和自然修复为主,推进敖江生态缓冲带修复和建设,深入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建设“美丽河流”;河口区深入推进城镇生活污染治理,优化排污口布局,结合群众亲水需求,因地制宜推进硬化河岸改造、河岸生态缓冲带保护修复,开展河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实现“人水和谐”。积极推动《敖江流域水源保护管理办法》修订。提升敖江工作站科研能力建设。加强沿岸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巩固石材矿山的生态修复成效,有效预防流域水土流失。
加强龙江流域保护修复。东张水库区域重点藻类防控,开展上游水生态问题及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风险问题治理,加强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改善库区水生态环境系统;东张水库至倪埔桥段强化城乡生活污染综合整治,提升用水效率,开展生态流量调度,试点尾水用于工业生产或龙江下游生态补水,推进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保障龙江干流生态流量;倪埔桥至入海口河口段重点推动水生态环境的综合整治及陆海统筹污染治理,强化河岸缓冲带保护修复。
健全流域水生态环境综合管理体系。加强河道问题巡查执法和联合防控。推进流域精细化管理。强化“河长制”“河长日”落实,及时发现并查处河道“四乱”问题,对水岸垃圾、河岸侵占、河道乱采、设施破损等问题加强执法,针对库区网箱等问题督促整改,将“四乱”整治由大江大河大湖向中小河流、农村河湖、坑塘沟渠等小微水体延伸。落实涉水口库区保护方面与南平、三明、宁德等地市的污染联防联控机制。
推进小流域精准治理。全面落实“源头管控”“一河一策”和“四有机制”的综合治理要求,强化小流域水环境精细化治理。紧抓农业源、生活源、工业源、集中式处理设施整治。全面督促畜禽养殖场(户)环保设施稳定运行,分类整治“散乱污”企业,严格查处超排污许可范围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村镇工矿企业。全面消除Ⅴ类水质,开展未达到Ⅲ类或稳定达到Ⅲ类水质的小流域综合整治,力争稳定在Ⅲ类以上。
开展“美丽河湖”示范建设。按照“点上示范、串点成线、全面铺开”的美丽河湖建设思路,结合各流域多要素系统治理任务,兼顾生态修复、便民亲水、长效管护、安全保障、文化特色多元提升,推进一批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试点,依托闽江、敖江、大樟溪等重点河流和湖库沿线资源,打造“清水绿岸、鱼翔潜底、文盛景美、人水和谐”的美丽河湖。
第三节加强水资源利用管理
落实“有河有水”保障。落实闽江、敖江等重要河湖的生态流量保障方案,加强水量调度管理,重点加强闽江、敖江、龙江干流、重点湖库和主要支流控制性水利水电工程的调度管理,保障干流、主要支流枯水季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确保断面生态流量(水位)达标,改善湖库下游低溶氧问题。针对涉水保护区的河流水利水电工程调度运行情况开展调查,制定基于保护对象的生态调度方案。完善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鼓励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尾水以及经收集和处理后的雨水用于河道、湖泊生态补水。逐步推进龙江等生态流量不足流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到2025年,闽江干流、大樟溪、敖江等重要河流纳入监控的生态流量监测断面的生态需水满足率达75%以上。
大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开展海绵型城区、公园、社区、单位试点,加强雨水资源收集利用。实施内河生态补水,将人工湿地、雨水调蓄池用于净化初期雨水,建立海绵化排水净化系统,减少初期雨水溢流对内河水体的污染,消减降雨峰值对排涝的压力。在市区建立小型分散式处理系统,对截污难度大的内河周边地区的渗漏污水、初期雨水进行处理,积极开展试点工作。2025年底前,实现沿海、沿江(闽江、龙江、敖江)城镇污水全收集全处理,试点地区初期雨水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落实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强化用水总量强度双控制,推行合同节水管理、水效“领跑者”等机制,深入开展福州市国家级节水型城市建设,加快各类节水载体建设。中心城区强化生活和服务业用水管理,加强城市节水各项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抓好冶金、钢铁、化工、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强化高耗水工业企业计划用水和重点行业定额管理制度,建立水资源承载能力预警机制。通过提标改造、兼并重组、搬迁、集中入园等方式,提高行业园区集聚水平。福清、长乐、连江、罗源等临海工业重点发展市县,加强高耗水行业发展管控。重点推进龙江流域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完善农业灌溉用水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实施畜禽养殖“以地定养”、水产养殖“以水定产”,福清、闽侯、永泰、闽清等市县强化畜禽养殖、牲畜屠宰等行业的节水工作。加强再生水、海水、雨水等非常规水多元、梯级和安全利用。到2022年,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35%以上的县(市)区达到节水型社会标准。
第四节深入推进涉水污染减排
深入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整治。规范入河(湖)排污口监管。按照“查、测、溯、治”的工作要求,持续推进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全面清查所有存量入河(湖)排污口数量、规模、位置、设置单位等,逐一登记建档。严格审批新建排污口,建立“一口一档”入河(湖)排污口档案台账。建立污染源—排污口—水体断面的全过程监管体系。分类整治入河(湖)排污口。按照“取缔一批、合并一批、改造一批”的原则,制定实施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和时限要求。按照入河(湖)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要求,统一规范排污口设置,落实入河(湖)排污口规范化、标志牌、监测监控设施等建设内容。全面完成全市禁止和限制排污区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
持续推进工业废水防治。开展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州综合保税区等工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规范设置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原则上一个园区设置一个排污口。按照“适度超前”原则建设污水管网,确保污水全收集。2025年底前,全面实现污水集中治理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严控重点行业废水排放,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推进造纸、印染、制革、化工、电镀等重点行业企业专项治理,重点管控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
强化农村污水防治。完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维,大力削减入河(湖)、入海总氮,减量和替代利用化肥,引导合理用肥,推进农田退水污染防治、农药化肥减量增效,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加快养殖业设施升级改造,加强尾水治理、废弃物回用能力建设。结合生态文明、美丽乡村工作,推进农村水污染防控工作宣教科普,加强村民水污染防控意识,建立乡镇、村一体的水污染共同防治机制。
加强城镇生活污水治理。落实城镇污水处理厂提质增效工作要求,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维护,以福清市、长乐区为重点,鼓励实施污水处理厂尾水提标改造并开展尾水回用。在福州市主城区、长乐区和福清市沿海冲积平原以及闽侯县邻近主城区的区域,大力加强城市生活污染治理,加强截污纳管,以总氮削减为重点,协同开展COD、氨氮、总磷治理,加快推进罗源、闽清、高新区污水处理设施扩容。
系统提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加快推进污水全过程监管处理,全方位降低污水排放对河流、湖库水质的影响,系统提升污水和污泥处理能力和处理水平。加强对直排入河的排污主体的监管和引导,控制初期雨水污染,开展管网提质增效工程。连江等区域实施针对性改造,改善设施进水浓度。对存在污水直排口、长期超负荷运行处理设施等情况的区域,合理提升污水处理能力。
第五节巩固提升内河治理成效
巩固中心城区内河治理成果。提高内河流速,增加客水入城,杜绝污水入河。按照“谁建设、谁养护”原则,加强巡河管理。建立内河常态化运行管护机制。构建智慧水务监测平台,提高内河管理水平。进一步强化内河水体源头减排,强化污水收集管网等设施的改扩建和运营维护。充分利用中水回用实现内河生态补水。到2025年,城区内河水质进一步提升。
深化县(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全面排查各县(市)建成区黑臭水体,落实治理责任,并强化建成区内河水质监测,编制黑臭水体整治清单,制定实施整治方案,建立黑臭水体监测评价体系。推进市政雨水泵站旱流截污工程、城乡结合部面源污染治理,采取河道两岸截污纳管、底泥清淤、引水活流、河岸绿化等措施,加大县(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力度。福清市率先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全面推进高新区、连江县城市内河水体整治。到2025年,全面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
第六节推进水生态保护修复
推进河流廊道生态缓冲带保护与修复。组织开展河湖岸带受损情况排查。以闽江干流闽侯和闽清段、梅溪流域、龙江流域及重点湖库为主要区域,开展河岸生态缓冲带保护与修复,构建适宜的河岸动植物群落,增强对面源污染的拦截、净化功能,实现河湖从“清”到“美”的提升。到2023年,基本完成河岸生态缓冲带内不符合管控要求的生产、生活活动的设施迁移或者拆除。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一级河流廊道生态缓冲带建设,完成60%以上二级河流廊道生态缓冲带建设,逐步恢复受损河湖生态系统功能。
推进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推进湿地名录编制和发布工作,强化湿地分级管理。推进闽江河口湿地建设、闽江口河口国家湿地公园马山片区建设、文岭阜山片区污水管网及周边环境整治工程。鼓励在重要河口、大型污水处理设施下游、河流交汇处等敏感区域建设人工湿地。因地制宜建设福清市、永泰县、连江县污水处理厂尾水湿地,改善地区水质,补充河道生态流量。
加强水生物种保护和恢复。开展重点河湖生态调查、生态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和通量监测试点。加快实施水生生物生态系统修复工程,通过生态补水方式,逐步恢复鱼类生境。严格控制闽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小水电、引水式水电开发,恢复与保障鱼类洄游通道。开展闽江、敖江等河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十四五”期间放流规模达到15亿尾。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取缔有害渔具及非法捕捞方式,严厉打击电、毒、炸等非法捕捞行为,巩固禁渔成果,确保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实效。推进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逐步改善水生生境,实现土著鱼类等水生生物的重现和回归。建立外来入侵生物监测预警体系,严格防范外来物种入侵。建立健全河流湖泊休养生息长效机制,科学划定河湖禁捕、限捕区域,重点水域逐步实施禁渔期制度。
开展重点流域水生态修复。实施主要河流水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推进闽江、敖江等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建立健全闽江流域完工项目的长效管护机制。以重点河流、湖泊、水环境功能区为重点区域,开展水土流失治理工程,大力开展山仔水库及其上游地区矿山生态修复。积极推进龙江中下游(南门闸至滨海大通道)等河道综合整治,开展龙江两岸景观提升改造。持续推进重点湖库富营养化治理,实施主要河湖氮磷总量控制。继续推进中小河道综合整治。在水源涵养区,开展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落实省下达河湖生态健康诊断等检查评估工作。
专栏3“美丽河湖”重点工程
1.水源地保护
东张水库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塘坂水库物理防撞设施完善工程。水源保护区隔离带、防撞栏完善。推动市辖区内155个千人以上农村水源保护区划定、标志设立和环境整治。
2.河湖生态缓冲带修复
龙江利桥—清昌大道江滨生态缓冲带、龙江清昌大道—中央大道生态缓冲带、中央大道—长福高速桥生态缓冲带、长福高速桥—海口大桥生态缓冲带等。
3.美丽河湖试点
敖江试点:荷山渡口断面汇水范围上游重点加强源头水保护,解决小水电站生态流量不足等问题;中下游重点抓好城区城镇生活治理、规范养殖业等问题,同时开展河口湿地生态修复工作,对互花米草入侵进行整治,逐步恢复土著红树植物的生态位,修复敖江河口湿地生态系统。
大樟溪试点:以保障供水安全为重点,通过强化地区生活污染治理、实施水生态修复、加强水土保持工作,解决大樟溪口断面总磷不稳定达标问题。
4.小流域安全生态水系建设
依据《福建省安全生态水系建设指南》,实施福清市、罗源县、闽侯县、闽清县、连江县等区县的安全生态水系建设工程。开展生态水利工程,将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程与防洪排涝、生态补水、蓄引调水、河道整治等水利工程协同落实。
第六章 推进防控监管修复利用,打造“美丽大地”
第一节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监管、监测体系
完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体系。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区域,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根据重污染行业分布、土壤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专项调查。定期开展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土壤环境监督性监测。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开展调查评估。对城市工业遗留、遗弃污染场地土壤进行系统调查。
完善土壤环境监测体系。开展农用地土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重金属的污染普查,完善农用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农用地土壤污染常规监测点和土壤污染综合监测网络,纳入整体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探索多元参与治理市场机制。探索政府、社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市场化机制。鼓励并培育土壤污染防治产业的发展,整体推进区域综合服务模式。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鼓励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的引进与本土化发展。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高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水平。
第二节推进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
推进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依托“多规合一”平台运用,推动土壤污染状况先行调查,健全建设用地全生命周期联动监管制度,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空间规划和供地管理,严格落实准入管理要求,严控污染场地流转和开发建设审批。根据《福州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建立市、县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有序推进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和修复。在开发用地集中区域开展用地土壤环境先行调查试点,探索“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逐步建立修复污染场地的长期监控及风险评价机制。进一步有序推进福清市土壤环境风险防控试点工作。
强化企业生产全过程管控。加强污染源头监管,做好污染预防措施。强化生产过程管控,提升涉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提升末端治理水平,深化污水污泥处理处置的科技创新,大力加强含重金属、有毒有害污水污泥的处置力度。
严格管控各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源。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提高电镀、电器电子、设备制造、化工、建材、制革、铅酸蓄电池等行业准入门槛,开展环境综合整治,降低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推动企业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行深度治理。落实企业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以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以及危废贮存、利用、处置行业为重点,动态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开展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鼓励实施防渗漏改造,到2025年,至少完成一轮排查整治。
第三节加强耕地土壤污染源头管控和安全利用
优先保护质量较好的耕地。从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生态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上加强源头保护。划定基本农田红线并实施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推进福清、长乐、闽侯、闽清、永泰等蔬菜、水果产业重点县(市)土壤环境保护方案编制,对农用地实施相应管控措施,保障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
巩固提升耕地分类管理和安全利用。结合分类分级利用需求,制定本市复垦农用地的生态型治理修复方案,落实治理工程。加强建设项目布局论证,科学布局重点污染源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严控新增污染源。建立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措施清单和周边禁入产业清单,优先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结合当地主要农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建立农艺调控及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落实县域分区分类建立完善安全利用技术库和农作物种植正负面清单,持续推进受污染农用地安全利用。推广土壤修复试点经验,重点开展点位监测,建立动态评估调整机制。制定严格管控类耕地用途清单,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严格管控区域,实施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等措施,确保严格管控类耕地全部实现安全利用。
加强耕地污染防控。积极开展污染成因排查整治,追溯污染源头,严格重金属污染防控。加强农田灌溉用水监测监管,严防灌溉用水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强化用途管制,严格落实管控类耕地和园地用途清单,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的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污染治理,对涉及重污染耕地的有关县(市)区制定实施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计划。有效保障米袋子、菜篮子、水缸子安全。
第四节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未利用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严守生态安全底线。对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由地方政府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滩涂、湿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
第五节构建地下水污染防控体系
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健全地下水监测网络,按时开展地下水环境质量年度例行监测,依据监测数据形成地下水质量报告及未达到Ⅴ类水负面清单。启动建设用地地下水环境调查与评估,编制《福州市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针对未达到Ⅴ类水的地下水及地下水防治规划确认应开展修复的地下水区域,制定地下水修复实施方案。
推进地下水污染预防、管控和修复。加强地下水污染源头预防,建立地下水重点污染源清单,督促定期开展地下水污染风险排查和自行监测。建立地下水分区防治体系,筛选公布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加强化学品生产企业、垃圾填埋场、危废处置场、工业聚集区等重点污染源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防渗调查工作,加强全市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地下水水质监测,督促重点污染源企业完成防渗处理,建立区域和重点污染源地下水风险评价技术体系。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的工程措施,开展地下水风险管控的效果评估和后期环境监管。发展生态及有机农业,通过工程技术、生态补偿等综合措施,控制水源补给区农业面源污染。实施天然矿泉水水源环境保护。
加强地下水与地表水联合防治。开展地下水与地表水统筹的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研究,突出协同管控措施。依托“生态云”管理平台构建全市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监测信息平台,构建区域和场地、地表水和地下水等多尺度、多因素协同监测、综合监管与联合防治体系。
专栏4“美丽大地”重点工程
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风险评估
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以及腾退工矿企业用地为重点,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
2.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
针对经调查评估发现的污染地块开展风险管控和修复。
3.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测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自主监测:省、市两级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每年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落实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报告、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和整改以及自行监测。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监测:每3年对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区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周边土壤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
4.土壤环境先行调查试点
依据省要求在开发用地集中区域开展用地土壤环境先行调查试点,探索“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
第七章 促进环境整治生态产业,打造“美丽乡村”
第一节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快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五年行动计划,分年度推进实施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工程,重点治理转型融合城郊类、集聚提升中心类、保护开发特色类村庄,优先治理环境问题突出、乡村振兴试点等重点村庄。健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机制,推动属地政府规范农村生活处理设施专业化运维,逐年推进实施农村生活污水设施提升改造。积极推行城乡水务一体化,按建管一体化思路推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建设采购、统一运行管理。至2025年,力争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90%以上,设施稳定运行率达90%以上。
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巩固和持续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治理体系的常态化运营管理模式。建立垃圾治理专业化、社会化、智慧化的长效运维机制,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全覆盖。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试点,推行垃圾就地分类,通过沤肥返田、配置“湿垃圾”终端处置设施等方式提升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探索建立“垃圾兑换超市”等新模式。
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逐步完善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加快推进“千吨万人”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继续推进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重点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实现优水优供。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全面推进千人以上农村集中供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千人以下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定及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完善集中供水饮用水水源地监测方案,强化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控。整合优化城乡供水布局,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以福清市、闽清县为试点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到2025年,城乡供水差距基本消除。
加强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明确农村环境整治责任分工,完善市、区(县)、镇街、社区(村)四级网格的建立,加强基层网格员的配备及专业能力培养。组织开展分期、分批的环境监管网格化知识专业培训,提高队伍素质。结合生态云平台,加快建设环境网格化监管平台。
第二节强化农村面源污染防治
加强种植业面源污染治理。实施农药化肥减量化零增长行动,落实农作物化肥投入定额制、农药购买实名制。推进闽清种植业面源污染防治示范建设。落实废旧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回收处理制度,推广使用可降解地膜和液体地膜等新型的生态化农膜制品。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落实农作物秸秆还田离田支持政策。持续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户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2025年底前,废旧农膜基本实现全回收,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5%以上,全域化肥、农药使用量逐年下降2%。
提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成效。加快推进畜禽粪污收集、存储、运输、处理和利用等环节的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将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纳入重点污染源管理,着力提升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全面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全面清理东张水库、塘坂水库、山仔水库汇水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到2025年,规模畜禽养殖场全部配套粪污处理设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
健全种养循环发展机制。推广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等技术模式,完善推广福清“粪污还田”标准化体系试点成果。支持畜禽养殖场将沼液和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水输送到消纳地作为肥料还田(林)利用。鼓励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采用“种养结合”“截污建池、收运还田”等模式。推动水产绿色生态产业发展,推广绿色健康养殖方式,鼓励水产养殖企业及养殖户试点开展生态循环农业种养模式。对水口水库等重要区域加强管制,禁止投肥。推进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严格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开展水产养殖尾水整治专项行动。
第三节促进乡村生态产业发展
打造一批特色乡村。培育特色典型村庄,围绕特色优势产业,通过农田生态系统恢复美化、乡村景观提升、生态产业打造等工程,打造一批产业鲜明、环境优美的美丽乡村,让老百姓望得见青山、看得见碧水、记得住乡愁。
建设现代化美丽牧场。按照“场区布局合理、设施制度完善、生产全程清洁、产出安全高效、资源循环利用、整体绿化美化”建设标准,改扩或新建设一批现代化美丽牧场。以生猪养殖场为主,兼顾家禽、牛、羊、兔等其他品种,鼓励发展马术、信鸽等竞技、休闲、乡村旅游型生物精品养殖,开展美丽生态牧场培育工作。
认证推广福州生态产品。把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完善农村种植土壤、水质监测工作,开展绿色产品认证等工作。积极宣传、鼓励绿色产品品牌建设,认证“福州生态产品”。
第四节全面建设“绿盈乡村”
围绕“山更好、水更清、林更优、田更洁、天更蓝、海更净、业更兴、村更美”等八个方面目标,分初级版、中级版、高级版,梯次推进“绿化、绿韵、绿态、绿魂”的盈实富美的乡村生态振兴建设,使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因地制宜精心谋划,分年度推动达标一批、提档一批、做靓一批。对列入年度绿盈乡村建设任务的乡村,统筹项目资金重点支持、补齐短板,实现串点成线、连线成片、整体提升的目标。将“绿盈乡村”建设纳入党政生态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压紧压实地方责任。
专栏5“美丽乡村”重点工程
1.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10个涉农县(市、区)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网)建设。
2.农村面源污染治理
实施福清市、闽侯县畜禽资源污染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在福清、长乐、闽侯、闽清、永泰等县区持续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户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
3.绿盈乡村
对照绿盈乡村建设指标,全域开展绿盈乡村建设,逐步提升,梯次达到初、中、高级版绿盈乡村。
第八章 贯彻陆海统筹系统治理,打造“美丽海湾”
第一节严格管控入海污染物排放
严格控制入海污染物总量。严格控制全市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向罗源湾、福清湾、兴化湾等海湾、半封闭海域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统筹推进流域污染综合治理。持续推进入海河流综合整治,到2022年底,入海小河流水质得到明显改善。严格控制闽江等入海河流氮磷入海通量,确保其入海监测断面水质100%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水质目标要求,入海河流水质基本消除劣Ⅴ类水体,福清市大坝溪入海河流控制断面水质得到进一步提升。规范入海排洪泄洪沟渠管理,建立台账清单,加强源头管控和截污治理,分类实施水质达标治理和提升。进一步完善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脱氮除磷工艺。2025年底前,近岸海域汇水区内的县级及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面稳定达到一级A及以上标准,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含总氮、总磷因子)。
加强沿海生活污水治理。长乐区和福清市沿海冲积平原等沿海地区大力加强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强截污纳管,以总氮削减为重点,协同开展COD、氨氮、总磷治理,改善闽江口、福清湾和长乐近岸海域的水环境承载状况。加快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作,重点补齐福清沿海地区污水收集处理和尾水排放基础设施短板。
深化海水养殖污染防治。全面实施《福州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完善海水养殖情况摸底排查,巩固超规划养殖清退成果,加强海水养殖容量管理,严格落实依规持证养殖。实施重点海域水产养殖综合整治,逐步调减近岸、港湾小网箱养殖。积极发展生态养殖,提高养殖设施和装备水平,专项整治泡沫浮球、木材和网具等养殖废弃物。加快海上养殖传统网箱升级改造,发展环保型塑胶渔排和深水抗风浪网箱,促进水产养殖布局和设施景观化。系统开展养殖尾水监测和治理,实现规模以上水产养殖主体尾水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
持续治理入海排污口。坚持“碧海银滩就是金山银山”的海洋发展理念,加强入海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督管理,开展“碧海银滩”海洋环境突出问题治理行动。深化入海排污口详细排查工作,依据《福建省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工作方案》,全面完成各类入海排污口摸排、监测和溯源,建立入海排污口“一口一档”动态管理台账,依托省、市生态云平台构建入海排污口测管联动“一张图”。制定相应入海排污口整治方案,按照“一口一策”原则,组织开展分类整治,取缔非法入海排污口,建立入海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实施入海排污口差别化、精细化管控。限制新增入海排污口。建立权责清晰、管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海排污口监管体系。到2025年,基本完成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直排海污染源污水实现100%达标排放。
加强港口和船舶污染防治。提升福清湾、罗源湾、兴化湾等主要港口污染物接收能力,并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有效衔接。严格执行船舶污染排放标准,加大对不符合排放标准船舶的改造力度,无法达标排放的新建船舶,不予办理船舶营运证。提升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等接收处置能力,完善落实船舶水污染物处置联合监管制度,实施船舶水污染物分类管理。开展美丽渔港建设行动,分批分类开展渔港码头环境综合整治,持续推动渔港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建立健全渔港油污、垃圾处置回收体系。大中型渔船继续推行配置“两桶”,实行渔船废油和生活垃圾回收制度。按照“取缔一批、治理一批、提升一批”的工作思路,分批分类开展港口(渔港)环境综合整治。2025年底前,沿海主要港口和中心渔港全部落实“一港一策”的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置率达100%。
第二节综合治理海漂垃圾
加强海漂垃圾管控机制建设。深化闽江口、闽东沿岸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监测评价,拓展海洋垃圾和微塑料监测。开展岸线海域生态环境监视监控,在重点岸段无人机航拍定期巡查和视频监控,推进海漂垃圾和入海排污口等岸线“四乱”问题整治,实现福州市海洋生态环境综合管控。加强海漂垃圾联合治理,各部门依据整治方案通过海漂垃圾联席会议推进海漂垃圾联合治理。加大海漂垃圾无人机航拍抽测和专项督查力度,督促加快渔业垃圾综合整治。
严格控制垃圾入海。落实《进一步加强海漂垃圾综合治理行动方案》,完善“海上环卫”机制,沿海县(市)区全面建立海上环卫队伍,构建完整的海漂垃圾收集、打捞、运输、处理体系,实现岸滩、河流入海口和近岸海域垃圾治理常态化。以渔排渔船渔港为重点,推进渔业垃圾减量化。防治沿岸生活垃圾、河漂垃圾入海,加快建设完善海湾沿岸、河流两岸镇村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在入海河流、沟渠的入海口、水闸处设置垃圾拦截设施,提高末端拦截能力。完善海漂垃圾配套基础设施,在海上养殖集中区、重点渔港区,规范选址建设一批环卫船舶靠泊点,沿海各县区建成1—2座上岸垃圾集中堆场。持续推进海漂垃圾清理和分类整治,规范处置上岸垃圾,定期攻坚处置存量垃圾。
第三节优化滨海开发格局
严守近岸海域生态红线。规范项目用海审批,确保全市大陆自然岸线不低于省下达指标要求。严格保护闽江口、兴化湾河口湿地等典型生态系统岸线。重点加强环湾受损岸线整治提升,依法清除岸线两侧的违法人工构筑物和设施,逐步开展自然岸线修复。
优化近岸海域环境保护与开发格局。建立海岸线适宜性评价指标体系,分级开发利用。科学划定海洋生态红线,合理布局各码头作业区功能,提高岸线利用率。严格控制岸线资源、海域资源开发强度,开展重点岸线资源综合评价,科学制定岸线资源开发与保护的重点及空间结构布局优化方向。加强海陆过渡区生态建设,实施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和推进海堤除险加固。
第四节统筹滨海与海洋生态修复
统筹滨海湿地与海洋生态修复。坚持海陆统筹修复滨海湿地生态系统,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海洋专项整改。积极修复受损海洋生态环境,实施长乐滨海新城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闽江口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点项目及敖江口海岸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点项目,推进闽江河口、兴化湾等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的生态保护修复,在闽江口、敖江口和兴化湾等重点海湾河口开展“蓝色海湾”整治行动。系统开展闽江口重点河口海湾综合治理攻坚。加强近岸海域典型受损海洋生态系统修复,加大重要滨海沙滩保护与恢复力度。推进侵蚀岸线修复,强化砂质岸线岸滩保护和修复。大力开展红树林保护与修复,依法清退闽江河口国家湿地公园和闽江河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红树林自然保护地内违法养殖塘,恢复红树林自然保护地生态功能。
拓展公众亲海空间。优化海岸线保护与利用格局,提升亲海空间品质,严格保障公众亲海环境质量,满足人民群众景观、休闲、赶海、戏水等亲海需求。加强亲海岸段入海污染源排查整治,保护提升海洋休闲娱乐区、沙滩浴场等公共利用区域内的海岸带生态功能和滨海景观,完善滨海配套公共设施,实施亲海岸段岸滩、海漂垃圾在线监控和精准清理,保障岸滩、海面洁净。实施海岸带美化提升工程,对海岸线向陆侧1公里范围的滨海陆地和领海基线内的近岸海域,持续开展环境整治行动。加强滨海沙滩保护和修复,建设1个以上滨海沙滩景观带样板。打造一批“水清滩净、鱼鸥翔集、人海和谐”的美丽海湾。
提升滨海开发区域承载力。实施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处理方案,严格限制围填海用于房地产开发、低水平重复建设旅游休闲娱乐项目及污染海洋生态环境的项目。按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及要求,优化河口海湾养殖空间布局,开辟外海养殖空间。在水质超标、封闭性较强的海域,实行新(改、扩)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量置换。加快现有传统水产养殖设施升级改造,加强养殖尾水排放治理与排放监管。
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落实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制度,实施强制保护和严格管控。全面加强各类海洋自然保护地监管,加快各类基础设施和管护设施建设,提升管护能力。严格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继续实行伏季休渔制度,加大涉渔“三无”船舶清理取缔力度,加强海洋生物资源增殖与保护,促进海洋重要渔业资源恢复。大力推进人工鱼礁和海洋牧场建设,到2025年,建成连江、福清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对领海基点岛屿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岛屿进行调查评估和生态保护。保障罗源湾限养区、福清湾养殖区、高山湾海珍品增殖区的水质及海洋生态系统健康要求,对兴化湾北部红树林生态系统及鸟类栖息地开展抢救性保护。开展海洋生物多样性调查和监测,建立健全海洋生物态监测评估网络体系。
第五节健全海洋行政执法能力
完善陆海统筹防治污染机制。坚持陆海统筹、河海联动、系统治理。探索建立“湾(滩)长制”,强化与“河长制”管理体系衔接,落实海湾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实施闽江流域-闽江口海域联防联控与系统治理。系统推进陆域、溪流、海域污染防治和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与湾区、近岸海域治理规划衔接,争取实现滨海地区污水处理系统、管网、入海河流及湾区一体化治理。建立流域污染治理与河口及海岸带污染防治的海陆联动机制,减少环三都澳—罗源湾、江阴湾—兴化湾等重点海湾陆源污染物排放。建立完善“岸上管、流域拦、海面清”海漂垃圾综合治理机制。整合自然资源、海洋渔业、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监测资源,运用信息化管理平台开展入海河流交接断面及海域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建设。
提升海洋环境执法队伍素质。严格规范项目用海审批,强化海洋行政执法,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定期开展专业学习培训。努力开展海洋保护治理能力建设项目,建设海洋空天地立体监测网络,加强海上执法队伍和装备建设。加强海洋基础教育,加大海洋高科技领域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努力培养海洋科技领军人才,打造一支有创新能力的海洋人才队伍。
严格开展海洋行政执法。进一步加大沿海各地海洋执法监管力度,持续开展沿海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专项排查整治,组织海洋执法相关机构加强岸线和海上巡查,开展联合执法和“碧海”专项执法行动,常态化排查整治海岸带四乱、海漂垃圾等突出问题,依法打击各类涉海违法行为。推进涉海部门之间监测数据共享、定期通报、联合执法。
专栏6“美丽海湾”重点工程
1.入海污染治理
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闽江口、罗源湾、福清湾等全部海湾入海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程。重点开展闽江口入海排口整治。
海漂垃圾治理:全市沿海县(市)区全面建立海上环卫队伍,开展海漂垃圾常态化治理。
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实施连江可门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尾水深海排放工程。
海洋养殖整治:超规划养殖整治,鼓励和推动深海养殖。开展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口调查、监测工作,推进沿海市(区)海水池塘和工厂化养殖升级改造。
港区污染治理:开展黄岐中心渔港等重点渔港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完善污染处置能力,改善渔港水质。
入海河流精准治理:敖江、龙江、闽江入海口监测及上游综合治理,严格控制氮磷入海通量。
2.沿海防护林
敖江口南北岸滨海防护林生态修复、海堤生态化改造;长乐滨海新城五显鼻至大鹤林场北侧沿海防护林带建设项目。
3.美丽海湾试点
推进鉴江半岛-黄岐半岛东部海域湾区、长乐东部海域湾区“美丽海湾”的建设,开展主要海湾选划、调研、问题诊断、建设规划,根据各海湾的自然地理、生态环境、开发利用现状,以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建设美丽海湾为目标,在重点海湾实施“一湾一策”的陆海污染双控、保护修复恢复、亲海品质提升等综合治理攻坚。对生态环境本底状况较优越,或经前期治理已初见成效的海湾(湾区),突出补短板、强弱项,全面提升海湾环境品质和生态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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