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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5 打好辽河流域综合治理攻坚战重点工程(二)
辽河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持续开展亮子河、凡河、清河、柴河、寇河、小柳河、拉马河、秀水河等8条支流河整治,实施八宝等12个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改造及配套管网建设、强化沿河畜禽养殖和生活垃圾管控、推进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扩建西丰县污水厂(1万吨/日)和开原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提标台安农高产业园污水厂(3万吨/日)、实施河道清淤疏浚和生态护坡。在招苏台河上建设3处人工湿地(284亩)和1个44352平方米湿地公园,在铁岭市凡河流域水生态修复项目缓冲带修复14.59千米,缓冲带生态保护21.01千米,生态护岸整治1.45千米;在养息牧河建设人工湿地(400亩),在绕阳河上建设长10千米,面积10平方千米生态拦截缓冲带和生态护岸边坡,人工湿地(250亩)。
浑河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完善大伙房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防范工程;在干支流开展山水林田湖草修复、推进三宝屯污水处理厂扩容提标、实施小沙河支流入干湿地建设;开展细河、蒲河支流河生态治理和沈阳南部污水处理厂扩建。
太子河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实施观音阁水库生态治理、卧龙河等支流整治、本钢污水厂及市政污水厂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等入干截污工程。实施太子河水系新兵柳连通、山水林田湖草修复、双河流域生态示范区建设工程;开展海城河、五道河等支流河整治工程。
2.持续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按照“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活水保质”的总体思路,实施“两大行动”,巩固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成效,扎实推进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到2025年,县级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新民、瓦房店、庄河3市力争提前一年完成。
实施地级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果巩固提升行动。建立防止返黑返臭长效机制,对已完成治理黑臭水体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结果。发挥各级河(湖)长制作用,加强巡河管理,发现新增黑臭水体及返黑返臭水体纳入清单管理,加快整治并及时公示。持续开展黑臭水体整治专项督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施县级城市黑臭水体排查整治行动。全面开展黑臭水体排查,逐条分析成因,科学制定系统化整治方案。及时对水体及河岸垃圾、漂浮物等进行清理。科学实施清淤疏浚,鼓励通过生态治理方式推进污染底泥治理。因地制宜对河湖岸线进行生态化改造,减少对城市自然河道的渠化硬化,恢复和增强河湖水系的自净功能。合理调配水资源,逐步恢复水体生态基流。2022年6月底前,县级城市政府完成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排查并制定整治方案,统一公布黑臭水体清单及达标期限。(省城乡住房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专栏6 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重点工程
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和整治。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对进水情况出现明显异常的污水处理厂,开展片区管网系统化整治。
县级城市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排查整治。2022年6月底前,16个县级城市政府完成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排查并制定整治方案,统一公布黑臭水体清单及达标期限。到2025年,16个县级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新民、瓦房店、庄河3个县级市力争提前1年完成。
3.巩固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深入推进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基本完成乡镇级水源保护区划定、立标并开展环境问题排查整治。持续推进锦凌、青山等水源达标治理,对水质不能稳定达标的城市水源开展预警通报和帮扶调研。提升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制定大伙房、桓仁、碧流河、清河、柴河等水库入库河流环境应急“一河一策一图”,确保能用管用好用。保障东水济辽重大输水工程水质安全。到2025年,全省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资源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4.持续打好渤海(辽宁段)综合治理攻坚战。以美丽海湾建设为引领,实施“七大行动”,强化陆域海域污染协同治理,推动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养护海洋渔业资源,改善亲海空间品质,提升海洋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到2025年,渤海近岸海域优良水质比例达到82%,建成5个美丽海湾。
实施入海排污口整治行动。持续开展入海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推进沿岸直排海污染源深度治理。到2025年,基本完成入海排污口清理整治,基本实现入海排污口分类监管全覆盖。(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施入海河流水质改善行动。以国控入海河流总氮削减和省控重污染入海河流消劣为重点,实施“一河一策”治理。加强沿海城市涉氮重点行业固定污染源总氮排放控制,开展涉氮重点行业污水总氮超标整治,推动沿海城市建成区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结合实际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厂脱氮效能。到2025年,省控及以上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V类水体,沿海城市行政区域内国控河流入海断面总氮浓度与2020年相比保持负增长。(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施海水养殖环境整治行动。严格落实辽宁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依法依规清理违规占用海域和滩涂湿地等的海水养殖活动。实施海水养殖污染控制方案,推进海水养殖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加强工厂化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监测监管。到2025年,工厂化海水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基本实现全覆盖。(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施船舶港口污染防治行动。开展沿海港口环境分级整治,提升规模以上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水平,加强中小型港口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严格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台账制度,推进“船-港-城”全过程闭环管理。进一步规范各级渔港、渔船停泊点生产生活污水和渔业垃圾回收处置,推进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建设和环境清理整治。到2025年,沿海港口和名录内渔港污水收集处置率达到100%。(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辽宁海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施岸滩环境整治行动。加强沿海地区岸滩及海面漂浮垃圾的监测调查,提升“海上环卫”能力,建立海洋垃圾清理工作长效机制。增加海滩等活动场所垃圾收集设施投放,定期开展海滩垃圾清洁行动。加强海水浴场环境质量监测预报与信息发布,到2025年,沿海重点海水浴场水质优良率稳定达到10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实施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行动。以辽河口、锦州湾等河口海湾为重点,实施退养还滩、退围还湿、生态补水等生态修复工程。加强斑海豹、黑嘴鸥等珍稀濒危物种及其栖息地保护,恢复修复重要洄游通道。探索建立海岸建筑退缩线。严格海洋伏季休渔监管执法,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持续开展海洋涉渔“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到2025年,整治修复滨海湿地面积1700公顷,岸线整治修复长度24千米,自然岸线(含生态恢复岸线)长度不低于750千米。(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施海洋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监管能力提升行动。建立健全原油危化码头、船舶等近岸海域环境风险源专项排查与日常检查制度,严防海上交通事故等引发的次生溢油污染事件。开展沿岸石化聚集区等涉海环境风险源排查和隐患整治。沿海城市和相关企业制修订海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推进应急船舶装备、物资保障、监测预警预报和监督执法等能力建设。到2025年,建成大连、锦州两个国家溢油应急设备库。(辽宁海事局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专栏7 打好渤海(辽宁段)综合治理攻坚战重点工程
美丽海湾建设工程。重点推进葫芦岛止锚湾、辽东湾锦州段、辽河口盘锦段、营口白沙湾、大连金石滩湾等美丽海湾建设。
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以环渤海区域为重点,推进典型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实施岸线整治与修复、滨海湿地生态修复、蓝色海湾整治、河口岸滩整治修复、岸线和地貌景观保护等。
入海河流综合治理工程。实施复州河、熊岳河、连山河等8条国控入海河流总氮控制工程;开展民兴河、茨山河、金龙寺河等26条省控入海河流消劣工程。
渔业资源养护工程。推进海洋牧场建设,创建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有效恢复海洋渔业资源,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
海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工程。建设大连、锦州2个国家溢油应急设备库。开展辽河口、长山群岛、锦州湾典型生态系统常态化监测、对大洋河口湿地退化状况进行调查与评价。
(四)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
1.持续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以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黑臭水体整治、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农膜回收利用、养殖污染防治为重点,实施“五大行动”,强化源头减量、资源利用和污染治理,持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环境基础设施向建制镇及农村延伸。到2025年,全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35%以上,基本消除较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化肥农药利用率达到43%,废弃农膜回收率稳定在85%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
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动。结合千吨万人规模化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安排农村生活污水工程治理项目,强化农村改厕与生活污水治理衔接,大力推广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治理模式,持续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保障机制和处理成本多元化分担机制。建立农村黑臭水体常态化排查机制,以房前屋后河塘沟渠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黑臭水体为重点,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水体净化等措施实施综合治理,建立健全促进水质改善长效运行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与利用行动。加大集中式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农村黑臭水体沿岸的生活垃圾治理力度,防止污染水体。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采用小型化、分散化的无害化处理方式,降低设施建设和运行成本。建立日常巡检机制,严厉查处在农村地区随意倾倒、堆放垃圾行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行动。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推进种养结合,在散养密集区建设乡镇级粪污集中处理中心,畅通粪肥还田渠道。各市和养殖大县依法编制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对养殖环境违法企业实施联合惩戒。推进生态养殖,减少尾水排放,规范工厂化、投饵式池塘养殖企业排污口设置,依法依规清理不符合要求的水产养殖,推进水产养殖尾水治理。(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大力推进测土配方施肥,示范推广高效新型肥料,提高肥料和水资源利用效率,推动有机肥替代化肥,支持规模化养殖企业利用畜禽粪污生产有机肥。推广应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行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相融合,构建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体系,推进精准施药。(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施农膜回收利用行动。健全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体系,大力推广标准地膜应用、专业化回收、资源化利用,继续开展农膜回收示范县建设,整县推进农膜回收,开展区域农膜回收补贴制度试点,建立地膜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健全农田地膜残留监测点,开展常态化、制度化监测评估。(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专栏8 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重点工程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精准实施治理设施建设项目,开展生活污水资源化治理,强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护,逐步补齐短板弱项,形成具有辽宁特色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以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县为引领,不断总结完善农村黑臭水体排查、管控、治理、成效评估和群众参与工作机制,科学有序安排治理工程,高质量完成治理任务。
农村垃圾分类提质工程。建立和完善农村垃圾治理体系,推行农村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建设一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县,逐步形成“农民参与、政府投入、市场运作、分类回收”的高质量垃圾分类模式。“十四五”期间,每年建设5个示范县。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程。整县推进营口市盖州市、辽阳市辽阳县、朝阳市龙城区、盘锦市盘山县、葫芦岛市南票区等10个非畜牧大县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建设畜禽粪肥利用种养结合提升县,设立县级粪污检测场所,实现种养结合养分平衡。
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监督指导试点示范工程。结合国家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试点县建设,构建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网络,系统整合、动态更新各类监测数据,编制农业面源优先治理区域清单,建设防控示范工程,形成我省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典型模式。
2.深入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治,深入开展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坚持系统观念,将土壤污染防治与大气、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统筹部署、综合施策、整体推进。全面排查涉镉等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依法依规将涉镉等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严格管控涉重金属行业镉等污染物排放,鼓励提标改造。聚焦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集中区域周边的矿区,全面排查无序堆存的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制定整治方案,分阶段治理,逐步消除存量。针对耕地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县(市、区)开展集中连片耕地土壤污染途径识别和污染源头追溯。(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深入推进农用地安全利用。加强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和评价,动态更新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加大黑土地等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力度,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规划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因地制宜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加快推进种植结构调整,探索适宜当地的种植结构调整实施模式,全面落实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措施。针对农产品检测存在超标的耕地,按程序建立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在葫芦岛市龙港区、锦州市松山新区等土壤污染面积较大的行政区开展农用地安全利用示范。严格落实粮食收购和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和追溯制度。到2025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3%以上。(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为重点,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依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风险评估而未开展或尚未完成的地块,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从严管控农药、化工等行业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确需开发利用的,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从规划源头防止重度污染地块威胁人居环境安全。推进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腾退地块的风险管控和修复。强化风险管控与修复活动监管,防止二次污染。(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有序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总结盘锦市“无废城市”建设试点经验,强化制度、技术、市场、监管体系,推进城市固体废物精细化管理。推进3—4个地市开展“无废城市”建设。推进尾矿、煤矸石、粉煤灰、冶炼废渣、工业副产品石膏等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到2025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50%。(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实施新污染物治理行动。积极参加国家组织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调查统计、新污染物信息调查和《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增补等工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新污染物调查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严格落实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及其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开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控。(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强化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加强地表水与地下水污染、土壤与地下水污染、区域与场地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持续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划定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分类制定保护方案。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强化污染风险管控。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申领排污许可证时,载明地下水污染防渗和水质监测相关义务,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并进行监测。按照国家部署,分级分类开展地下水环境监测评价;在地表水、地下水交互密切的典型地区开展污染综合防治试点。2023年完成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危险废物填埋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2025年完成其他污染源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1.创建辽河国家公园。抓住辽河创建国家公园重要机遇,加强辽河流域主要源头、干流和河口区保护,突出完整性和原真性。完成自然科学考察与社会经济本底调查、符合性认定评估和社会影响评价,科学划定辽河国家公园边界范围;继续实施辽河干流及支流112.86万亩耕(林)地自然封育,巩固辽河退耕(林)还河自然封育成果;加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提高河口湿地等重点保护区域内极小种群野生动植物、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和原生动植物种质资源保护力度;做好辽河国家公园生态用水分配与调度,保障辽河主干流生态流量;构建以遥感监测为主、地面监测为辅的辽河国家公园“天空地一体化”智慧监测网络体系。到2025年,辽河国家公园区域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显著增强,野生动物栖息生境明显改善,水生生物种群稳定发展,保护管理能效明显提升。(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省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持续提升生态系统质量。辽西北地区加强“防风治沙”固土工程建设,科学推进土地沙化、荒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加强草场封育、防风固沙林建设,支持彰武草原生态恢复示范区建设,阻止科尔沁沙地南侵。辽宁东部山区加强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提升水源涵养能力。推行林长制,健全森林草原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持续开展国土绿化行动,加强矿山生态修复和综合治理,积极推进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治理,力争通过生态重建、辅助再生、转型利用、自然恢复等方式,完成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面积15万亩,使重点区域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破坏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矿区周边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历史遗留矿区废弃土地综合利用价值明显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和环境质量不断巩固。加大抚顺西露天矿、阜新海州露天矿、新邱露天矿等废弃矿山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力度。到2025年,全省水土保持率达到77%,森林覆盖率达到42.5%,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稳定在64.5%,湿地保护率提高到40.8%。(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夯实生物多样性保护基础,加快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和国家重大战略区域调查、观测和评估。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治理辽河、浑河太子河、大凌河等3条一级河流生态廊道,畅通滨海廊道、医巫闾山廊道、辽西北廊道、辽东廊道等4条一级生物多样性保护廊道,建设多条二级河流与生物廊道,串联重要生态节点,形成陆海联通生态廊道体系,构筑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加强外来物种管控,组织开展全省自然生态系统外来入侵物种调查和评估,初步建立外来物种入侵风险评估体系,防止外来物种入侵和遗传资源丧失。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教育,加大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拯救力度。(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强化生态保护监督管理。持续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执法监督,及时发现、移交、查处各类生态破坏问题并监督保护修复情况。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构建完善生态监测网络,用好第三次辽宁省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建立全省生态状况评估报告制度,开展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县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生态状况监测评估和全省林草生态综合监测评价、省级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工作,2022年完成生态状况变化遥感调查评估工作。探索创新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路径,到2025年,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国家和省级“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20个。(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省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有效保障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加强红沿河等辐射环境监督性监测。持续开展核技术利用单位风险隐患排查,加强放射性废物(源)安全管理,定期清运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内废旧放射源。强化电磁环境监管和风险化解。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演习,筑牢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纵深防御底线。(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严密防控环境安全风险。推动企业落实生态环境领域主体责任,常态化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组织“一废一库一品”(危险废物、尾矿库、化学品)、涉危险废物与涉重金属企业、化工园区等重点领域环境风险调查评估。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彻底排查治理头顶库风险隐患。摸清182座废弃尾矿库情况,组织专家进行风险隐患评估,制定治理方案,力争两年内完成182座废弃尾矿库治理。做好治理修复后土地处置工作。完成重点河流突发水污染事件“一河一策一图”全覆盖。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开展涉铊企业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到2025年,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20年下降5%。强化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能力建设,到2025年,全省危险废物基本实现本省域内处置利用,医疗废物实现应收尽收、应处尽处。印发《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辽宁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编制《鸭绿江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修订《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纳入名录的企业依法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化工园区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率达到100%。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专家、监测队伍建设,不断提升环境应急能力水平。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省本级每年1次,市级及化工园区每年2次。在大连、阜新、盘锦和葫芦岛市化工园区开展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示范建设。强化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完成相关考核任务指标。(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高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1.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体系。制定、修订固体废物、土壤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湿地保护等地方性法规、规章,鼓励各市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开展立法工作。开展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实施情况评估。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等制度办法,制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措施。鼓励开展环境治理绿色认证。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公安、检察、审判等机关协同联动机制,依法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严惩重罚。(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法院、省检察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生态环境经济政策。按照国家要求,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严格执行绿色环保和超低排放电价政策。建立绿色信贷服务体系,推广绿色产业链融资等绿色金融产品,强化对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完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有序推动排污权、用能权、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工作。全面开展环保信用评价工作,落实环境保护综合名录引导作用。综合考虑企业和居民承受能力,完善用电、用水、用气差别化价格或错峰价格政策。完善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建立健全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海洋、水流、耕地等领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修订完善全省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生态环境资金投入机制。全省各级政府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全面落实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加快推动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统筹使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资金,完善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导向财政资金分配机制,对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成效突出地区给予激励。综合运用土地、规划、金融、税收、价格等政策,采取投资补助、污染者付费、政府补贴等方式,有效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引导建立多元化市场化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投入长效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省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效能。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监测监管体系,加强证后监管,严肃查处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强化关键工况参数、用水用电等控制参数自动监测和应用,完善在用车检测维护制度,推进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机动车遥感监测、黑烟车抓拍、低排放区电子围栏等技术监管手段应用。深入开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达标排放专项整治,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开展“三同时”及自主验收专项检查,指导企业完成自动监控“装、树、联”,实现100%污染源自动监控。严格禁止进口“洋垃圾”。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严肃查处环评、监测等领域弄虚作假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辽宁海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建立完善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充分利用现代感知和大数据技术,构建“天地空一体化”生态环境智慧监测体系,建立健全涵盖大气、地表水、地下水、海洋等各类环境要素和城乡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优化监测点位布局和数量,实现环境质量、生态质量、污染源监测全覆盖。加强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组分站、辐射自动站、水质自动站建设。强化环境质量预测预警、污染溯源分析能力。补齐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水生态环境、温室气体排放等监测短板。推动沈阳大气有机污染物监测分析技术中心、大连海洋环境监测分析技术中心、丹东核与辐射监测技术中心建设。建立以沈阳、大连、鞍山、丹东、锦州为核心,辐射周边区域和城市,区域互补、覆盖全省的环境应急监测体系。全面提升全省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基础能力,补强监测分析人员和实验室仪器设备配备,强化市级及以下执法、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逐步完善省级负责生态环境质量、市县(区)负责执法和应急的监测工作机制。加强监测质量监督检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全面。(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构建服务型科技创新体系。围绕碳达峰碳中和、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资源循环利用、海洋环境保护、新污染物治理、清洁能源高效利用、生态系统修复等绿色低碳重点领域,开展产、学、研、用协同攻关和技术创新,促进绿色低碳技术成果落地转化。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鼓励高等学校加快新能源、储能、氢能、碳减排、碳汇、碳排放权交易等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深化产教结合,鼓励校企联合开展碳达峰碳中和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服务企业基础性、战略性研究需求。完善生态环境领域平台基地布局,加强新型网络、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技术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应用实践,依托高校院所、龙头企业培育建设一批绿色技术创新平台。(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面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攻坚机制,压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充分发挥省市及县(市、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作用,增强污染防治攻坚合力。把解决群众身边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争做贡献促振兴”实践活动重要内容,列出清单、建立台账、长期坚持、确保实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和执法检查监督。各级政协加大生态环境保护专题协商和民主监督力度。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加强环境司法。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相关省(中)直部门加强污染防治攻坚统筹协调,重大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机关事务局、省人大、省政协、省法院、省检察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项目支撑。围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努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利用辽宁省重大项目管理平台、辽宁省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信息化平台,谋划一批推进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与修复、环保产业发展等项目,结合项目用地、审批、协调推进等要素政策需求,协调相关部门推动项目建设。建立项目化清单化推进机制,构建‘责任制+清单制+项目制’管理体系”,抓紧启动一批重大治污项目建设,加快形成强劲推进态势。(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调度监督考核。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加强调度。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为重点,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深入开展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监督帮扶。继续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并强化结果运用,加大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运用。(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审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宣传引导。大力宣传污染防治攻坚成效、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新闻发言人制度,推动设立地市级新闻发言人。运用公众喜闻乐见方式,解读重大生态环境政策。加大环保设施开放力度,完善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和有奖举报机制。办好2022年六五环境日国家主场活动。(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队伍建设。深化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全面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监察执法机构能力标准化建设。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严格对监督者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序列,统一保障执法用车和装备。着力提升偏远地区和县区、乡镇等基层生态环境保护队伍能力。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铁军建设,注重选拔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注重提拔使用工作出色、表现优秀的基层干部。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在污染防治攻坚战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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