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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1日,发改委官网发布关于印发《“十四五”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通知。《规划》共六章,分别从规划背景、总体要求、聚焦重要湖泊推进保护治理、推动大江大河综合治理、项目实施以及保障措施等方面入手,进行具体阐释。
《规划》指出,“十三五”时期,我国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有序推进, 一批专项规划和重大治理工程顺利实施,全国第一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全面启动,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模式加快创新。
但与此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当前,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面临的结构性、根源性矛盾尚未根本缓解,水环境状况改善不平衡不协调的问题突出,与美丽中国建设目标要求和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相比仍有不小差距。具体来看,一是治理思路和方式亟待创新;二是环境改善成效尚不稳固;三是乡村环境治理依然滞后;四是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有待提高。
对此,《规划》确定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系统治理、协同推进,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基本原则。明确到2025年,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城镇水污染防治体系,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70%以上,基本消除城市黑臭水体。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持续提高,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污染严重水体基本消除,地表水劣Ⅴ类水体基本消除,有效支撑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区域重大战略实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不低于93%。
在聚焦重要湖泊推进保护治理方面,《规划》指出,一是要严守生态保护空间,大力整治房地产建设等环湖开发活动;坚决遏制“造湖大跃进”;加快构建管控体系。二是统筹污染防治与绿色发展,切实削减入湖污染负荷;优化提升生态减污功能;强化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产业绿色发展。三是健全完善体制机制,切实发挥湖长制作用;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建立重要湖泊系统治理监督评估体系。
针对推动大江大河综合治理,《规划》从三方面入手提出具体举措。一是深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可持续发展试点。二是支撑区域重大战略实施。三是提升主要河流治理水平。
关于印发“十四五”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11 来源:地区司
发改地区〔2021〕19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按照“十四五”规划《纲要》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组织编制了《“十四五”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规划要求加强组织协调,压实责任,狠抓落实,确保规划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附件:“十四五”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12月31日
“十四五”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
“十四五”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
前 言
水是生命之源、生存之本、生产之要和生态之基。流域作为自然界中水资源的空间载体,承载着人类各项经济社会活动,孕育出丰富多样的人类文明。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水环境保护和水生态治理,多次视察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和滇池、洱海、丹江口等重要湖泊水库,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为我们持续做好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水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立足新发展阶段,为落实“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的“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大江大河和重要湖泊湿地生态保护治理”要求,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突出太湖、丹江口、滇池、洞庭湖等重要湖泊保护治理,特编制本规划。规划旨在进一步激发地方政府落实重点流域保护治理责任的积极性、主动性,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等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推进重要湖泊和大江大河综合治理,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规划范围涵盖长江流域及西南诸河(澜沧江以西)、黄河流域及西北诸河、淮河、海河、珠江区及西南诸河区(红河流域)、松辽区、太湖与东南诸河区,涉及 31 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其中,太湖流域包括上海、江苏、浙江 3 省市的 51 个县(市、区),总面积 3.18 万平方公里。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包括河南、湖北、陕西 3 省的 46 个县(市、区)及四川、重庆、甘肃等省市部分乡镇,面积 9.52 万平方公里。洞庭湖区涉及湖南、湖北两省 30 个县(市、区),总面积 6.05 万平方公里。
规划期限为 2021—2025 年。
第一章 规划背景
“十三五”时期,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有序推进,一批专项规划和重大治理工程顺利实施,全国第一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全面启动,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模式加快创新。经过努力,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向好,水安全保障进一步增强,对推进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作出了重大贡献。
第一节 “十三五”治理成效
“十三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推动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七大流域和太湖、滇池、巢湖、白洋淀、洱海、丹江口水库、三峡水库、洞庭湖、鄱阳湖等重要湖库水环境综合治理,支持流域内各地区实施了一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河道整治、饮用水源地保护等项目,有效提升了水环境综合治理能力。2017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在全国选取了北戴河等 16 个典型流域单元开展第一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可持续发展试点,在优化流域空间布局、推动产业绿色转型、完善流域治理模式等领域进行了有益探索,进一步完善湖南省大通湖、四川省沱江等流域治理规划体系,江苏省西太湖、湖北省泗河等流域产业和生态互促共进,贵州省清水河、青海省湟水等流域治理社会参与度进一步提升,取得了显著成效。
“十三五”以来,全国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稳中向好。累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约 239 亿元,进一步提升了污染防治能力和水平。2020 年,全国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 97.53%,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 99.3%,比 2015 年分别提高 5.63 和 5.23 个百分点。2020 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七大流域和浙闽片河流、西北诸河、西南诸河主要江河监测的1614 个水质断面中,Ⅰ至Ⅲ类水质断面占 87.4%,Ⅳ至Ⅴ类水质断面占 12.4%,劣Ⅴ类占 0.2%,与 2015 年相比,Ⅰ至Ⅲ类水质断面比例上升 15.3 个百分点,Ⅳ至Ⅴ类水质断面比例下降 6.6 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下降 8.7 个百分点。长江干流历史性实现全 II 类及以上水质,珠江流域水质由良好改善为优,黄河、松花江和淮河流域水质由轻度污染改善为良好。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辽河等重点流域基本消除劣Ⅴ类水质断面。
2020 年,重要湖库Ⅰ至Ⅲ类水质比例与 2015 年相比,丹江口水源区上升 5.5 个百分点,太湖主要环湖河流上升 41.8 个百分点,滇池主要入湖河流上升 34.3 个百分点,环洞庭湖河流均达到Ⅲ类及以上水质。
第二节 存在问题
当前,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面临的结构性、根源性矛盾尚未根本缓解,水环境状况改善不平衡不协调的问题突出,与美丽中国建设目标要求和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相比仍有不小差距。
治理思路和方式亟待创新。从全国重点流域治理,特别是第一批试点情况来看,各地在产业转型升级、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立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但在创新完善治理思路、举措等方面,仍有不足。治理措施上,主要以截污纳管、底泥清淤等治理措施为主,统筹流域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综合治理和上下游协同治理不够。治理手段上,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协调处理试点中出现的问题,经济、法律、科技等手段运用较少,部分试点地区市场化程度、法制化意识不强,新技术、新理念运用不够。
环境改善成效尚不稳固。重点流域干流和国控断面水质大幅提升,但支流、次级支流和中小河流水质状况改善不明显,省控、市控断面水环境形势不容乐观,部分河段仍存在劣Ⅴ类水体。工业和城市生活污染治理成效仍需巩固深化,老城区、城中村及城郊结合部等区域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还存在短板。以氮、磷为代表的营养性物质问题日益凸显,太湖、巢湖等湖泊蓝藻水华仍处于高发态势。
乡村环境治理依然滞后。随着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入推进,城乡发展和环境治理进度差异较大,乡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仅为 25.5%,远低于城镇。在点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农业面源污染已成为主要污染负荷来源,但由于量大面广、资金投入不够等原因,农业面源污染尚未得到有效控制。
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有待提高。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亟待进一步健全,地下地上、陆海统筹协同增效的治理体系不够完善。部门间、地区间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有待进一步统一,科技支撑、能力建设等需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等有待进一步建立健全,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路径尚未完全打通。
第三节 机遇与挑战
重要机遇。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上升到生态文明建设全局,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任务圆满完成,流域水环境明显改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入人心,人民群众对青山、碧水等美好生态环境追求更加强烈,为深入推进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提供了稳固基础。我国面向世界承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加快绿色低碳转型进程,为发挥水环境综合治理优势,实现流域低碳发展提供了重要推动。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主战场和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治理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组成部分,迎来重要机遇。
主要挑战。“十四五”时期,我国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新型工业化深入推进,城镇化率处于快速增长区间,工业、生活、农业等领域污染物排放压力持续增加,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成效尚不稳固,氮磷等污染物削减难度大,太湖、巢湖、滇池等蓝藻水华防控形势严峻,洞庭湖、鄱阳湖、乌梁素海等流域农业面源污染进入深入推进期,部分湖泊周边房地产无序开发侵占湖泊生态空间的问题突出。与点源污染治理相比,面源污染起步晚、投入少,治理规模小,面临既要还旧账、又要不欠新账的双重压力。“十四五”时期,在面源污染防治等方面实现突破,实现主要水污染排放总量持续减少,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等任务艰巨。进一步完善流域综合治理体系,提升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能力和水平,更好适应新阶段发展需求仍面临较大挑战,统筹推进流域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任重道远。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首要目标,统筹推进水资源利用、水环境综合治理和水生态保护修复,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逐步恢复流域水环境质量和水生态功能,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
第二节 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尊重流域治理规律,注重保护与发展的协同性、联动性、整体性,从过度干预、过度利用向节约优先、自然恢复、休养生息转变,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以高水平保护引导推动高质量发展。系统治理,协同推进。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理念,从流域生态系统整体性出发,以小流域综合治理为抓手,强化山水林田湖草沙等各种生态要素的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以河湖为统领,统筹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推动流域上中下游地区协同治理,统筹推进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试点先行、稳步推进。以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可持续发展试点为抓手,鼓励有条件的流域和地区先行先试,力争在若干难点和关键环节率先实现突破,带动水资源节约、水环境综合治理、水生态保护修复各项工作整体推进,创新水环境综合治理方式。
第三节 规划目标
到 2025 年,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城镇水污染防治体系,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 70%以上,基本消除城市黑臭水体。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持续提高,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污染严重水体基本消除,地表水劣Ⅴ类水体基本消除,有效支撑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区域重大战略实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不低于 93%。
第三章 聚焦重要湖泊推进保护治理
把沿岸保护治理作为湖泊水环境综合治理的重中之重,突出抓好大保护,严禁开展大开发,以新三湖(白洋淀、洱海、丹江口)、老三湖(太湖、巢湖、滇池)、洞庭湖、鄱阳湖、乌梁素海等为重点,因地制宜采取截污控源、生态扩容、科学调配、精准管控等措施,统筹推进污染防治与绿色发展。
第一节 严守生态保护空间
大力整治房地产建设等环湖开发活动。切实转变“环湖造城、环湖开发”发展模式,转变治湖理念,落实地方主体责任。科学划定湖泊流域保护范围,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房地产、旅游景点、高尔夫球场等设施,严禁各类旅游设施、餐饮客栈侵占湖体,坚决清理整顿以文旅、康养等名目打“擦边球”搞沿湖贴线开发行为,全面排查整治沿湖房地产项目违规违建。坚持依法治湖,视情修订湖泊保护管理条例,出台有关配套政策,不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各类涉湖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
坚决遏制“造湖大跃进”。水资源短缺地区要研究制定重要湖泊水安全保障实施方案,建立排查整治各类人造水面景观的长效机制,实现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从源头上遏制“造湖大跃进”。压实地方主体责任,建立覆盖重要湖泊流域的取用水总量控制体系,落实好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一步规范水资源优化利用、配置调度、节约保护全过程。
加快构建管控体系。立足重要湖泊流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统筹考虑湖泊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自然地理单元的连续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建立健全流域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严格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因地制宜谋划湖泊水资源利用、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水生生物保护等空间。依法坚决制止围垦占用、巧立名目侵占湖泊湿地行为。
第二节 统筹污染防治与绿色发展
切实削减入湖污染负荷。加强主要入湖河道整治,构建环湖截污系统,加大氮磷等主要污染物防控力度。提升湖区城乡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能力,优化种养业布局和结构,逐步提升农业绿色发展水平。强化太湖、巢湖等蓝藻水华防控,加强白洋淀、洞庭湖、鄱阳湖、乌梁素海等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加强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源涵养,推进滇池、洱海等高原湖泊污染防治。
优化提升生态减污功能。开展湖滨带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提高环境容量和自净能力。在湖区及主要入湖河流等重点区域因地制宜建设生态缓冲带,降低开展利用强度。推进湖滨带、消落区等生态保护修复,在有条件的地区有序推进退耕还湖还湿,优化生态减污功能布局。
强化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提高工业、农业、城镇水资源利用效率,推动重要湖泊所在流域加快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开展水资源承载力综合评估,健全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体系,严格区域用水总量控制。重要湖泊流域建立水资源承载力分区管控体系。
推动产业绿色发展。改变传统粗放型生产消费模式,调整区域流域产业布局,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因地制宜发展高效农业、现代服务业。在太湖等有条件的湖区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在洞庭湖、鄱阳湖、乌梁素海等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在青海湖、洱海、抚仙湖等开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探索,推进重要湖泊流域绿色发展。
第三节 健全完善体制机制
切实发挥湖长制作用。完善湖长制组织体系,压紧压实湖泊保护治理属地责任,加大监督力度,防止制度“空转”和流于形式。探索建立跨省湖泊湖长协调联动机制,协调解决湖泊保护治理跨区域、跨流域重大问题。研究建立跨区域湖泊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区域协作与部门联动。严格湖泊保护治理监管考核,健全巡查检查监管制度。
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尊重湖泊生态系统完整性和流域系统性,因地制宜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产业布局谋划等工作,推进湖泊流域地表地下、城市乡村、水里岸上协同治理,加快形成湖泊生态环境共保联治格局。进一步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综合考虑山水林田湖等自然生态要素,发挥中央资金引导和地方政府主导作用,完善补偿资金渠道。
建立重要湖泊系统治理监督评估体系。建立完善湖泊综合评价体系,定期客观评价湖泊健康和生态安全状况。加快完善湖泊水库保护治理法律法规体系,大力推进联合执法,着力完善综合监管体系。建立健全重要湖泊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对侵占水域、偷排漏排、非法采砂、非法捕捞等打击力度。
第四章 推动大江大河综合治理
以深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可持续发展试点为抓手,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区域重大战略为目标,聚焦大江大河干支流和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统筹推进水污染综合治理。
第一节 深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可持续发展试点
紧密结合推进落实区域重大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需要,选取一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试点流域,以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政策协同、模式创新和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探索流域治理与发展新模式。
推进试点流域截污控源。系统开展截污整治,严控城镇、工业、农业等废水直排。加快补齐城镇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短板弱项,在有条件的地方推进雨污分流。完善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推动工业污染全面达标排放。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污染较重河流和城乡黑臭水体综合治理,加强入河排污口整治。
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强化资源环境硬约束,严格产业准入门槛,建立重污染产能退出机制,倒逼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因地制宜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提高公众水环境保护、水资源节约意识,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促进生态保护与绿色发展相协调。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加强城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流域资源禀赋和发展需求,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科学调整城镇空间、产业布局和结构、人口规模和分布等,推动流域高质量发展。
深化流域治理体制机制创新。鼓励试点地区创新流域综合管理与协同治理机制,建立健全试点考核评价体系。推动排污权、碳排放权、水权交易,探索流域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创新投融资机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流域治理和长效管理。建立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构建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有效渠道,完善信息公开等制度。
第二节 支撑区域重大战略实施
结合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区域重大战略,聚焦突出问题,加大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力度,为重大战略实施提供有力支撑。
以保护修复长江生态环境为首要目标,推进长江上中下游、江河湖库、左右岸、干支流协同治理。以三峡库区及上游、沱江、乌江等为重点,加强总磷污染防治,推进府河、螳螂川、南淝河等重污染河流综合治理。以汉江、乌江、嘉陵江、赣江等支流和鄱阳湖、洞庭湖等湖泊为重点,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快发展循环农业,强化周边畜禽养殖管理。提高城镇污水垃圾收集处理能力,提升重点湖泊、重点水库等敏感区域治理水平。统筹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加强干支流及流域腹地生态环境治理。以渭河、汾河、涑水河等污染严重支流为重点,加大污染防控力度,推进干流及主要支流水质较差河段、二三级支流等“毛细血管”水环境综合治理。以河套平原、汾渭平原、引黄灌区、乌梁素海、东平湖等为重点,开展农田退水污染综合治理,加大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力度,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加强粤港澳大湾区(广东省 9 市)环境保护和治理,提升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以东江、西江、北江、韩江为重点,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加强东江干流及重要支流、湖库滨岸带整治,科学划定生态减污缓冲带。推进珠江—西江“黄金水道”污染防治,协同整治跨界河流及重污染水体。加快流域产业结构调整,全面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大氮磷超标河段、重要湖库、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等区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强化京津冀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加大区域污染联防联控力度。推进海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加大永定河、滦河、北运河、大清河、南运河、潮白河等污染治理力度。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加大官厅、密云、潘大、于桥等水库污染防治力度。加强渤海湾环境整治,提升北戴河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
推动长三角生态环境共保联治,夯实绿色发展生态本底。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加强长江、淮河、钱塘江、新安江等跨省联防联控,加大长江口、杭州湾等蓝色海湾整治。深化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加大巢湖、淀山湖、太浦河等重点跨界水体协同治理。加大千岛湖等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力度,优化太湖、巢湖等重要生态空间管控,推动提升区域环境治理一体化水平。
第三节 提升主要河流治理水平
以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主要河流干支流及“毛细血管”、重污染流域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加大城乡生活污染、工业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力度,加强地表水与地下水协同防治。
推动城镇污水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补齐城镇污水垃圾收集管网短板,加快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生活污水垃圾收集设施,加快消除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开展污水资源化利用示范城市建设。
开展城市雨洪排口、直接通江入湖的涵闸、泵站等初期雨水污染控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初期雨水调蓄池,降低初期雨水影响。推进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置,逐步压减污泥填埋规模。
加大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力度。结合人居环境整治,有序推进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已建设施运行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适度优化种植结构,开展规模化种植业、养殖业污染防治试点,探索符合种植业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规划工业化水产养殖尾水排污口设置,在水产养殖主产区推进养殖尾水治理。
强化地表水与地下水协同防治。重点防范受污染河段侧渗和垂直补给对傍河型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的污染,加强化学品生产企业及聚集区等地下水污染源风险管控和修复,阻断受污染地下水对地表水环境的影响。
第五章 项目实施
围绕流域治理目标和重点任务,结合不同流域特点和问题,突出补短板、强弱项,统筹水环境、水资源、水生态等要素,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小流域水环境治理、水源地保护等项目建设。
第一节 水污染防治项目
以流域水环境改善为首要目标,加强污水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截污减排能力,有效削减入水体污染负荷,提升流域水环境质量。
污水处理工程。建设重点由大中城市逐步向中小城镇及农村倾斜,加快推进经济相对发达、居民集中的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并适度向城镇周边农村延伸。结合流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合理优化污水处理设施布局、规模及服务范围,推动重要区域、重要湖库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人口密集、污水排放量大的地区宜以集中处理方式为主,人口少、相对分散,以及短期内集中处理设施难以覆盖的地区,合理建设分布式、小型化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源能源标杆再生水厂。
污水管网工程。根据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和运行要求,合理确定管网规模,优先解决环境敏感地区污水配套管网不足问题,加快老旧破损管网修复更新,因地制宜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采取措施减少雨季溢流污染。以城市周边地下饮用水水源地等地区为重点,加快推进污水管网防渗处理和改造,防范地下水污染。
污水处理提标改造和再生利用工程。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根据水环境承载能力,对重要湖库、重污染河流、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等重点地区提出更严格的排放管控要求,加大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力度,有效提升污染物削减能力。在黄河、海河等水资源短缺流域,加强再生水利用、污水资源化等工程建设,提高水资源利用水平和效率。
污泥处置工程。加快推进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优先解决污泥产生量大、污染隐患严重和对流域水环境威胁较大地区的污泥处置问题。加强对污泥中资源的回收和利用,防范二次污染。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网点和废旧物品交投网点建设,提高城镇生活垃圾中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和再利用。加快建立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运输系统,统筹规划布局中转站点,提高分类收集转运效率。持续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和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开展分类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加快补齐处理设施短板。
第二节 小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
从流域生态系统整体性出发,围绕流域水污染防治、水环境保护、水生态修复目标,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全面提升流域水环境质量状况。
水环境质量提升工程。在人口相对集中、坡耕地较多、植被覆盖率低的区域,以小流域为单元,以水质改善为目标,统筹推进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治理。在太湖、丹江口库区等重要湖库周边有条件的地区,推进生态缓冲带、生态隔离带建设,减少农业面源污染等直接进入水体。在流域上游地区加大污染防治和环境治理力度,提高减污降碳能力。
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以重点流域主要干支流的重污染河段、重要湖库主要入库河流为重点,以削减内源等污染负荷为目标,因地制宜建设河道(湖库)截污工程,开展污染底泥清淤,加强清淤底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理。以提升水体自净能力、增加水环境容量为目标,开展河道(湖库)沿岸生态护坡、生产缓冲带建设。
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程。推广科学施肥、安全用药、农田节水等清洁生产技术与先进适用装备,建立健全禽畜粪污、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增加有机肥料施用比例,采用生物方法及易降解、低残留的农药防治病虫害,控制和减少农业污染。
第三节 水源地保护项目
以丹江口水库等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统筹推进城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加快城市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加强农村水源地保护,保障南水北调等重大输水工程水质安全,巩固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
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以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和风险防控。加大湖库型水源地富营养化防控力度,提高蓝藻水华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加快推进乡镇级水源保护区划定、立标,以供水人口多、环境敏感的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加快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加大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力度,巩固提升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
南水北调水质安全保障工程。开展南四湖、洪泽湖、骆马湖、东平湖、白马湖、北大港水库等湖库水环境综合治理,推进京杭运河等输水廊道污染防控工程。推进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开展神定河、泗河、老灌河等入库河流综合治理,全面推进库区周边和汉江、丹江等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项目。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一节 加强组织领导
重点流域所在地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统筹流域综合治理和经济社会发展,落实“三线一单”要求,依法保障流域生态空间。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本省重点流域综合治理目标任务,加强组织协调,确保规划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科学谋划综合治理项目。试点地区要根据试点方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有序推进各项试点任务。
第二节 加大资金筹措
规划项目由地方负责推进实施,资金来源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投资、企业自筹和社会融资共同解决。鼓励各地人民政府加大投入力度,创新投融资方式,推动多渠道融资,推进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建设运营。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符合条件的相关项目予以适当支持。对于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各地要优先做好建设资金保障,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建成发挥效益。地方财政可根据需要设置专项建设资金,支持相关项目加快推进实施。
第三节 强化监督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项目前期审批管理,加大专业审查力度,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和技术方案,避免建设风险;要加快项目配套设施建设,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运营监管,保障已建项目充分发挥功能与效益。省级发展改革委要落实审核和监督责任,加强项目储备和筛选,有序推进规划项目实施和滚动调整,做好投资计划申报、下达和执行管理,定期调度项目进展,督促项目按期完成。国家发展改革委适时组织开展检查督导,对各地项目实施情况和成效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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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8日,唐山市丰润区还乡河水环境综合治理项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本项目治理起点为润泽路下游130米橡胶坝处,终点为丰润出境(京哈高速上游650米处),治理长度28.80公里。包括河道周边垃圾清理2.72吨、建设生态护岸38.70公里、底泥清理81.09万m3。该项目招标预算金额10871.84万元。详情如
11月13日,丹江口库区神定河流域张湾段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工程总承包(EPC)招标公告发布。项目位于张湾区神定河流域,主要包含红卫片区、茶树沟片区、汉江路片区未实施污水改造的区域。工程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覆盖区域内新建改造雨污管网,以及其他配属配套设施如混凝土检查井、新建化粪池、雨水边沟修复
11月2日,沱江流域资中段及支流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一期)-设计施工总承包中标结果公示。公告显示,四川瑞欣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12328.883万元。据悉,项目建设生态护岸总长约10公里,河道垃圾清理约5万吨,建设生态隔离带5平方公里、生态沟渠10公里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污水管网约75公里
近日,三峡集团董事长、党组书记刘伟平,总经理、党组副书记李富民与湖北省委副书记、省长王忠林座谈,双方围绕深化战略合作进行深入交流。湖北省副省长程用文出席座谈。王忠林向三峡集团对湖北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谢。他说,三峡集团诞生于湖北、成长于湖北,始终与湖北命运相连、亲如一家。
10月16日,湖北长港古运河流域水环境生态治理项目和鄂城区峒山城乡融合(二期)项目EPC总承包中标结果公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中标。长港古运河流域水环境生态治理项目:(一)项目一期(1)内源治理:垃圾、漂浮物及生物残体清理159680平方米。清淤疏浚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公示2025年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项目,淮河流域沱湖(五河县段)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等共20个项目入选。关于2025年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项目的公示根据有关要求,现将我省拟申报2025年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
10月9日,湘江流域湘阴片区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发布。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污水管网、河道垃圾清理、污染底泥清理、生态沟渠改造、生态护岸和人工湿地等综合治理工程,其中,污水管网6.30公里,河道湖库垃圾清理2.30万吨,污染底泥清理37.50万立方米,生态护岸44.50公里,生态沟渠改
10月8日,洞庭湖流域芭蕉湖片区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EPC)中标候选人公示。入围候选人信息(不排序)如下:入围选人名称:湖南和庆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牵头人)、湖南建工第七工程有限公司(成员方1)、天津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成员方2),投标报价:138376559元;入围选人名称:华容水利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徐州市睢宁县古黄河片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与农文旅体养融合发展EOD项目实施主体采购中标结果公示,江苏润鑫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合同期23年。EOD项目生态环境治理工程主要包括睢宁县姚集镇行政管辖内关闭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房湾湿地生态修复和水环境综合治理;产业综
“智慧原水”工程、“智慧水厂”、“碳中和”水厂、全地埋式污水处理厂、全流程数字孪生平台……作为粤海控股集团旗下集原水、自来水、污水处理、水环境综合治理、清洁能源、科技研发等多种业务于一体的水务全产业链大型服务运营商,粤海水务正努力打造覆盖“引水-制水-供水-用水-污水处理”全链条的智
近日,由长江环保集团江西区域公司牵头实施的都昌县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蔡岭镇污水处理厂、管网及配套设施工程正式投入运营。都昌县蔡岭镇污水处理厂蔡岭镇距离都昌县城29公里,距离九江市60公里,濒临鄱阳湖,是都昌县铁路运输站点,是都昌县交通重镇和工业重镇。蔡岭镇污水处理厂是都昌县水环境综合治
日前,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成都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合规指南》。全文如下:成都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合规指南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6月20日,岳西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岳西县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1号建议的答复,就汪学鑫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水污染防治能力的建议予以回复。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岳西县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1号建议的答复汪学鑫委员:您提出的关于
宿迁市公布2022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安排包括加强工业污染防治、深化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在内的共十项主要工作任务,组织实施水系沟通、城镇污水处理及管网建设、工业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修复、风险防控及监测能力建设等六大类54个重点工程,共计投资43.16亿元。详情如下:宿迁市2
近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其中对《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改:
2020年,习总书记强调,要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完善水污染防治流域协同机制,加强重点流域、重点湖泊、城市水体和近岸海域综合治理,推进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分别下降8%,基本消除劣Ⅴ类国控断面和城市黑臭水体。”基于此,城镇污水处理行业将向着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前进,以缓解生态环保压力,为加快建设美丽中国奠定基础。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成都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网上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8月1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成都市司法局。
01政策口径升级:点源指标切换为面源治理政策从2015年起,我国水环境治理行业政策发布频繁,其中“水十条”的发布标志着我国水环境治理从政策层面全面进入了面源治理、综合治理的新时期。我国先后出台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重点流域水污
近年来,为进一步提高整体水环境质量,保护自然水体,我国城镇污水排放标准已逐步从“一级B”升级为“一级A”。2015年,国家出台《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部分省份和地区将进一步提高到“地表Ⅳ类水”排放标准,其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和总磷的排放限值低至30、6.0、1.5、1.5和0.3mg
2020年,定西市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紧紧围绕碧水保卫战,精准发力,多措并举,扎实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及污染现状调查取得初步成果。完成了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现场排查、水质监测和溯源,共排查入河排污口575个,全面掌握了全市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为下一步
《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11月24日提请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相比一审,草案修改稿增加了节水的要求;完善了河长制的内容,如公开河长履职有关信息;细化了城镇污水防治要求,如增加了对医疗污水、加油站排放等规定。河长履职要进行监督和评价条例草案修改稿在总则中
近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安徽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号DB34/4966-2024,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标准》适用于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排污许可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
生态环境部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评估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标准规定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评估的总体要求,并对评估资料数据收集与调研、行业发展分析及评估重点问题识别、标准执行情况评估、标准实施绩效评估、标准技术内容适用性评估要求、评
生态环境部发布《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加工制造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现有食品加工制造业企业、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食品加工制造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近日,河南航空港区第四污水处理厂新建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及委托运营招标,项目资金26779.09万元,本次实施内容为近期第一阶段(以下简称航空港区第四污水处理厂(一期)),设计总处理规模5万吨/日(部分构筑物土建按10万吨/日设计,设备按5万吨/日安装》占地面积为6.6115ha.位于实验区东南部,规划南路与青
经海南省人民政府同意,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海南省强制性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编号:DB46/483-2024),本文件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及处理设施的术语和定义、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监测要求和监督与实施。适用于设计规模在500m3/d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四川省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方案》,在污染物治理领域,加快制修订工业炉窑、锅炉、砖瓦工业、汽车维修行业、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页岩气、中药类制药工业、化工园区、有色金属冶炼工业、畜禽养殖业等水污染
近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3部门联合印发《浙江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标准提升行动方案》,方案中提到加快研制重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噪声污染排放以及固体废物处置等国家标准,加快制修订一批严于国家标准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汽车维修行业污染物排放、海水养殖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化工园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和企业: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完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推进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修订了《重庆市化工园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啤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公开征求意见。本文件规定了啤酒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监控以及实施与监督要求。适用于现有啤酒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新(改、扩)建啤酒工业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
近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页岩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12日。文件规定了页岩气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文件适用于页岩气开发企业和页岩气开发废水集中处理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页岩气开发
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联合发布省级地方标准《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4722—2024),编号为DB34/4722—2024,2024年1月31日起实施。本文件适用于单个养殖水面10亩及以上的池塘养殖场、设施养殖、育苗场等封闭式水产养殖的尾水排放管理。单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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